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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经营合同(16份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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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经营合同(16份范本).docx

    商品经营合同(16份范本)目录第1篇浙江商品交易市场商位出租经营合同第2篇浙江城市商品交易市场商位租赁经营合同第3篇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商位租赁经营合同样书第4篇经营合同:北京市商品代销合同第5篇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第6篇商品交易市场商位租赁经营合同书第7篇上海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第8篇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书第9篇小商品经营买卖合同第10篇商品房经营租赁合同第11篇浙江商品交易市场商位租赁经营合同第12篇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商位租赁经营合同第13篇浙江商品交易市场商位租赁经营合同书第14篇商品交易市场商位租赁经营合同第15篇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商位租赁经营合同书第16篇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第1篇】浙江商品交易市场商位出租经营合同合同编号:出租人(市场举办者):承租人(场内经营者):订立时间:订立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自愿协商,就市场商位租赁经营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市场基本情况本合同所指商位所属市场名称为:,位于市场名称登记证号,占地面积平方m,商位总数为个,市场开业时间为,设置布局见附件“市场设置布局平面图。第二条商位基本情况本合同所指商位位于市场号,形式为(C摊位口商铺口商务房),面积(口建筑面积口使用面积)平方m.按市场划行归市要求经营用途为o第三条租赁期限双方约定商位租赁期限为,自年P日交付至月日期满。第四条租金及交付时间、方式租金为每(口月口年)(大写)元,交付时间及方式为:1 .一次性交付:02 .分期交付:。3 .其他方式:o第五条商位的转租承租人转租商位,应事先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承租人应当与第三人订立转租合同,转租期限应在本合同租赁期限之内。转租期间,本合同继续有效,合同效力及于第三人,第三人对商位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第六条商位的装修、维修及陈列规范1 .承租人需对商位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的,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双方应对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范围、条件和租赁期满后对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处理作出约定。2 .租赁期内,商位的维修按以下方式处理:出租人的维修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O承租人的维修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O3 .商位的陈列规范要求:第七条商位的调整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市场划行归市进行调整而对商位的用途、方位、面积等进行调整的,出租人应提前日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接受调整的,双方应按调整后商位的情况重日内退回承淞新订立租赁合同。不接受调整的,提前解除合同,出租人应于修或改善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应予以合理补偿。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出租人对商位的用途、方位、面积等进行调整须事先与承租人达成一致。未达成一致的,不得擅自调整。第八条广告宣传出租人应对市场进行适当的广告宣传,提高市场的知名度。每年的广告费用投入应不低于市场年租金收入的%。经出租人同意并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承租人可在市场内指定的区域内对经营的商品进行广告宣传,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第九条物业管理市场的物业管理由负责,物业管理费用(包括水、电等费用)的承担方式为O市场的水电、消防、安全、卫生等设施应符合以下使用条件:O第十条财产保险市场设施的财产保险由出租人办理,保险费用由出租人承担。承租人经营商品的财产保险由(口承租人自行办理口出租人统一办理),保险费用由承租人承担。第十一条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商位交付之日,承租人需向出租人交纳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元。在租赁期内,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由管理。只用于消费者权益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下列情况下,出租人可使用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对消费者进行先行赔偿:1 .承租人与消费者就纠纷解决达成一致后却拒绝履行的;2 .承租人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赔偿损失等合法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CC出租人使用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先行赔偿后,可以要求承租人在日之内予以补足。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退还方式和期限:第十二条出租人的权利义务1 .出租人权利(1)制定市场管理规章制度,协助有关管理部门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及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2)设立投诉点接受投诉并进行调解,配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场内发生的消费争议进行调查与处理;(3)设置符合规定数量要求的法定、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4)统计市场交易情况,并定期向当地统计、工商部门报送;(5)制止场内占道、搭建、扩摊行为或者流动经营行为以及在市场规划区范围内的场外经营行为;(6)2 .出租人义务(1)确保市场的水电、消防、安全、卫生等设施符合使用条件并达到有关标准,并按约定承担维修责任;(2)保证场内通道畅通,场外周边环境整洁;(3)按约定做好市场的物业管理、维修等工作,保障市场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4)O第十三条承租人的权利义务1 .承租人权利(1)在依法核准的范围内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有权拒绝出租人不合理的要求,并向有关部门反映;(3)租赁期届满后,出租人继续出租商位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租的权利;(4)有权了解物业管理等有关费用的收取、支出等情况;(5)o2 .承租人义务(1)依法经营,诚信经营,遵守市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证照齐全,明码标价,亮照经营,照章纳税(费);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三无”商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商品及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商品;(3)爱护市场设施,配合、协助出租人做好市场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市场的秩序和安全;(4)承租人购进商品,应当检验商品质量,按规定要求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合同等,建立进货台账。(5)经快速定性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承租人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6) -第十四条市场的关闭市场因故关闭的,出租人应当提前六十日通知承租人,双方应于日内结清有关财务手续。第十五条违约责任1 .出租人的违约责任(1)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商位的,每逾期一日,按(口月口年)租金的%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提供商位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2)未按约定的面积、方位等提供商位的,按(月口年)租金的%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3)水电、消防、安全、卫生等设施不符合有关要求,致使承租人无法正常经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无改善的,应向承租人支付(口月口年)租金%的违约金,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4)未按约定履行维修、物业管理等责任,给承租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5)o2 .承租人的违约责任(1)未按约定交纳租金,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纳租金的%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纸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2)商位交付后个月内未开业或者在租赁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停业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已交租金按时间扣除后,剩余部分予以退还,不足部分,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追偿;(3)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有关管理部门处以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处以罚款三次以上,给市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4)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商位转租他人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5)因过错造成商位严重毁损的,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6) o第十六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双方不愿协商、调解的,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1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后做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及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出租人(盖章):三h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代理人:由½扁:承租人(盖章):仔斤: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代理人:由B编:附件市场设置布局平面图(略)【第2篇】浙江城市商品交易市场商位租赁经营合同2023浙江城市商品交易市场商位租赁经营合同编号:出租人(市场举办者):承租人(场内经营者):订立时间:订立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自愿协商,就市场商位租赁经营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市场基本情况本合同所指商位所属市场名称为:,位于市场名称登记证号,占地面积平方明商位总数为个,市场开业时间为,设置布局见附件“市场设置布局平面图。第二条商位基本情况本合同所指商位位于市场区号.形式为(口摊位口商铺口商务房),面积(口建筑面积口使用面积)平方m,按市场划行归市要求经营用途为o第三条租赁期限双方约定商位租赁期限为,自年月日交付至年月日期满。第四条租金及交付时间、方式租金为每(口月口年)(大写)元,交付时间及方式为:一次性交付:O分期交付:O其他方式:第五条商位的转租承租人转租商位,应事先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承租人应当与第三人订立转租合同,转租期限应在本合同租赁期限之内。转租期间,本合同继续有效,合同效力及于第三人,第三人对商位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第六条商位的装修、维修及陈列规范承租人需对商位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的,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双方应对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范围、条件和租赁期满后对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处理作出约定。租赁期内,商位的维修按以下方式处理:出租人的维修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O承租人的维修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商位的陈列规范要求:O第七条商位的调整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市场划行归市进行调整而对商位的用途、方位、面积等进行调整的,出租人应提前一日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接受调整的,双方应按调整后商位的情况重新订立租赁合同。不接受调整的,提前解除合同,出租人应于日内退回承租人已交付的多余租金及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承租人已对商位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应予以合理补偿。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出租人对商位的用途、方位、面积等进行调整,须事先与承租人达成一致。未达成一致的,不得擅自调整。第八条广告宣传出租人应对市场进行适当的广告宣传,提高市场的知名度。每年的广告费用投入应不低于市场年租金收入的%O经出租人同意并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承租人可在市场内指定的区域内对经营的商品进行广告宣传,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第九条物业管理市场的物业管理由负责,物业管理费用(包括水、电等费用)的承担方式为O市场的水电、消防、安全、卫生等设施应符合以下使用条件:o第十条财产保险市场设施的财产保险由出租人办理,保险费用由出租人承担。承租人经营商品的财产保险由(口承租人自行办理口出租人统一办理),保险费用由承租人承担。第十一条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商位交付之日,承租人需向出租人交纳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元。在租赁期内,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由管理。只用于消费者权益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下列情况下,出租人可使用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对消费者进行先行赔偿:承租人与消费者就纠纷解决达成一致后却拒绝履行的;承租人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赔偿损失等合法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出租人使用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先行赔偿后,可以要求承租人在日之内予以补足。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退还方式和期限:第十二条出租人的权利义务出租人权利(1)制定市场管理规章制度,协助有关管理部门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及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2)设立投诉点接受投诉并进行调解,配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场内发生的消费争议进行调查与处理;(3)设置符合规定数量要求的法定、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4)统计市场交易情况,并定期向当地统计、工商部门报送;(5)制止场内占道、搭建、扩摊行为或者流动经营行为以及在市场规划区范围内的场外经营行为;(6) 出租人义务(1)确保市场的水电、消防、安全、卫生等设施符合使用条件并达到有关标准,并按约定承担维修责任;(2)保证场内通道畅通,场外周边环境整洁;(3)按约定做好市场的物业管理、维修等工作,保障市场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o第十三条承租人的权利义务承租人权利(1)在依法核准的范围内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有权拒绝出租人不合理的要求,并向有关部门反映;(3)租赁期届满后,出租人继续出租商位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租的权利;(4)有权了解物业管理等有关费用的收取、支出等情况;(7) O承租人义务(1)依法经营,诚信经营,遵守市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证照齐全,明码标价,亮照经营,照章纳税(费);(2)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三无”商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商品及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商品;(3)爱护市场设施,配合、协助出租人做好市场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市场的秩序和安全;(4)承租人购进商品,应当检验商品质量,按规定要求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合同等,建立进货台账。(5)经快速定性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承租人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8) 第十四条市场的关闭市场因故关闭的,出租人应当提前六十日通知承租人,双方应于日内结清有关财务手续。第十五条违约责任出租人的违约责任(1)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商位的,每逾期一日,按(口月口年)租金的%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提供商位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2)未按约定的面积、方位等提供商位的,按(口月口年)租金的%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3)水电、消防、安全、卫生等设施不符合有关要求,致使承租人无法正常经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无改善的,应向承租人支付(口月口年)租金%的违约金,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4)未按约定履行维修、物业管理等责任,给承租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5)o承租人的违约责任(1)未按约定交纳租金,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纳租金的%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2)商位交付后个月内未开业或者在租赁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停业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已交租金按时间扣除后,剩余部分予以退还,不足部分,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追偿;(3)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有关管理部门处以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处以罚款三次以上,给市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4)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商位转租他人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5)因过错造成商位严重毁损的,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6)O第十六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双方不愿协商、调解的,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后做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及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出租人(盖章):住所: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R三:邮编:承租人(盖章):碗: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代理人:舌:螭扁:附件市场设置布局平面图(略)【第3篇】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商位租赁经营合同样书合同编号:订立时间:订立地点: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出租人(市场举办者):承租人(场内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自愿协商,就市场商位租赁经营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市场基本情况本合同所指商位所属市场名称为:,位于市场名称登记证号,占地面积平方叱商位总数为个,市场开业时间为,设置布局见附件市场设置布局平面图。第二条商位基本情况本合同所指商位位于市场区号,形式为(摊位商铺商务房),面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平方m,按市场划行归市要求经营用途为P第三条租赁期限双方约定商位租赁期限为,自年月日交付至年月日期满。第四条租金及交付时间、方式租金为每(月年)(大写)元,交付时间及方式为:1、一次性交付:2、分期交付:O3、其他方式:第五条商位的转租承租人转租商位,应事先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承租人应当与第三人订立转租合同,转租期限应在本合同租赁期限之内。转租期间,本合同继续有效,合同效力及于第三人,第三人对商位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第六条商位的装修、维修及陈列规范1、承租人需对商位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的,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双方应对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范围、条件和租赁期满后对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处理作出约定。2、租赁期内,商位的维修按以下方式处理:出租人的维修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承租人的维修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O3、商位的陈列规范要求:第七条商位的调整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市场划行归市进行调整而对商位的用途、方位、面积等进行调整的,出租人应提前日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接受调整的,双方应按调整后商位的情况重新订立租赁合同。不接受调整的,提前解除合同,出租人应于日内退回承租人已交付的多余租金及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承租人已对商位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应予以合理补偿。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出租人对商位的用途、方位、面积等进行调整,须事先与承租人达成一致。未达成一致的,不得擅自调整。第八条广告宣传出租人应对市场进行适当的广告宣传,提高市场的知名度。每年的广告费用投入应不低于市场年租金收入的%。经出租人同意并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承租人可在市场内指定的区域内对经营的商品进行广告宣传,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第九条物业管理市场的物业管理由负责.物业管理费用(包括水、电等费用)的承担方式为O市场的水电、消防、安全、卫生等设施应符合以下使用条件:O第十条财产保险市场设施的财产保险由出租人办理,保险费用由出租人承担。承租人经营商品的财产保险由(承租人自行办理出租人统一办理),保险费用由承租人承担。第十一条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商位交付之日,承租人需向出租人交纳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元。在租赁期内,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由管理。只用于消费者权益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下列情况下,出租人可使用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对消费者进行先行赔偿:1、承租人与消费者就纠纷解决达成一致后却拒绝履行的2、承租人对消费者提出的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赔偿损失等合法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3、出租人使用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先行赔偿后,可以要求承租人在日之内予以补足。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退还方式和期限:O第十二条出租人的权利义务1、出租人权利(1)制定市场管理规章制度,协助有关管理部门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及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2)设立投诉点接受投诉并进行调解,配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场内发生的消费争议进行调查与处理(3)设置符合规定数量要求的法定、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4)统计市场交易情况,并定期向当地统计、工商部门报送(5)制止场内占道、搭建、扩摊行为或者流动经营行为以及在市场规划区范围内的场外经营行为(6)_02、出租人义务(1)确保市场的水电、消防、安全、卫生等设施符合使用条件并达到有关标准,并按约定承担维修责任。(2)保证场内通道畅通,场外周边环境整洁(3)按约定做好市场的物业管理、维修等工作,保障市场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4)-O第十三条承租人的权利义务1 V承租人权利(1)在依法核准的范围内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有权拒绝出租人不合理的要求,并向有关部门反映(3)租赁期届满后,出租人继续出租商位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租的权利(4)有权了解物业管理等有关费用的收取、支出等情况(5)2、承租人义务(1)依法经营,诚信经营,遵守市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证照齐全,明码标价,亮照经营,照章纳税(费)(2)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三无”商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商品及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商品(3)爱护市场设施,配合、协助出租人做好市场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市场的秩序和安全(4)承租人购进商品,应当检验商品质量,按规定要求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合同等,建立进货台账。(5)经快速定性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承租人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6)第十四条市场的关闭市场因故关闭的,出租人应当提前六十日通知承租人,双方应于日内结清有关财务手续。第十五条违约责任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1)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商位的,每逾期一日,按(月年)租金的%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提供商位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2)未按约定的面积、方位等提供商位的,按(月年)租金的%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后(3)水电、消防、安全、卫生等设施不符合有关要求,致使承租人无法正常经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无改善的,应向承租人支付(月年)租金%的违约金,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4)未按约定履行维修、物业管理等责任,给承租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5)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6) 未按约定交纳租金,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纳租金的%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7) 商位交付后一个月内未开业或者在租赁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停业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已交租金按时间扣除后,剩余部分予以退还,不足部分,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追偿(8) 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有关管理部门处以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处以罚款三次以上,给市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9) 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商位转租他人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10) 过错造成商位严重毁损的,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第十六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双方不愿协商、调解的,按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后做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及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出租人: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电话:身份证号码:承租人: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电话:身份证号码:代理人:代理人:电话:电话:邮编:邮编:【第4篇】经营合同:北京市商品代销合同甲方(供应商):乙方(零售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商品进货代销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本合同可适用于乙方总部及其在北京行政区划范围内开设的连锁门店或关联公司(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连锁门店或关联公司就签订及履行本合同的授权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体包括:-、代销商品1、代销商品的种类、品名、品牌、规格、生产厂厂名及厂址、等级、质量标准、包装要求、计量单位及单价等详见本合同附件一代销商品清单。2、甲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自身主体资格的证明,同时提交有关商品生产、代理、批发、进口及专项经营等许可或证明文件。3、上述商品价格已经双方确认,如因原材料价格、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关系等变化导致合同期内商品价格变化,要求价格变动一方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对方,经对方书面确认后方可调价。价格变动自双方确认的调价日期起生效,适用于该日期后的新订单。4、乙方对本合同中所列商品特别指定原料或样式等专门条件时,需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向甲方提交指示说明书或样式说明书。5、甲方所提供商品的外包装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与厂址、规格、等级、采用的产品标准、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警示标志及其他说明等。商品应当使用正规条形码,以便于PoS机识别;无条形码的商品应当在附件一中说明,同时向乙方购买内部条形码贴于商品外包装上。6、甲方应当保证其所提供商品的质量符合本合同或订单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提供有关商品质量说明的,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标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代理人1、本合同代理人在其主管或被授权的业务环节中所签署的各种文件、单据,作为双方签订、履行合同的有效凭证。2、双方如变更或撤换代理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日通知对方,委派和撤换代理人的通知书作为本合同附件二。三、订货1、乙方向甲方订货,应当提前小时发出订单,双方约定的订单形式为:(1)乙方电子商务平台(2)电子邮件(3)传真(4)订货合同(5)其他2、订单应当明确商品的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规格、计量单位、品牌、质量、产地、正规条形码、数量、单价、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具体内容。3、甲方收到订单后如不能接受,应当在小时内予以明确答复,答复形式同订单形式一致;不予答复的,视为接受订单。如答复中对订单实质内容有修改的,乙方应当在小时内表示是否接受,乙方表示不接受则视为订单无效;乙方不予答复的,视为接受修改的订单。4、订单及订单答复以电子网络为传输载体的,应当发送至本合同指定的网址或电子邮箱;以传真、订货合同等书面文字为载体的,应当加盖订货单位公章或代理人签字,方为有效。四、交货及验收1、甲方应当将订单列明的商品,按照约定的时间、运输方式交付到乙方指定地点。2、乙方应当妥善安排作业人员在到货后及时按照订单对商品的种类、规格、产地、数量、包装等进行初步验收,并出具收货凭证;如商品不符合本合同及订单要求的,可以拒绝接收。如乙方无法在到货后的小时内验收完毕的,应当向甲方出具收货待验收凭证,同时告知验收完毕的具体时间。五、商品促销1、乙方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战略制定商品促销计划,以加速商品的周转和销售。2、甲方可以根据自身产品状况,有选择地参加促销活动,同时向乙方支付促销服务费用或者以折扣等方式给予商品价格优惠。3、双方应当就具体的促销方式、促销期间、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内容、甲方支付的服务费用、折扣及支付办法等具体事宜,另行签订促销服务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三。六、商品的保管与退换1、商品的所有权在销售至终端消费者之前归属于甲方所有,但是乙方在代销期间应当妥善保管代销商品。双方确定代销商品的合理损耗率为商品总数量的,乙方因保管不当造成的商品灭失、毁损的损耗率超过约定比例的,乙方应当就超出部分承担赔偿责任。2、乙方对于已阅历收的商品发现存在内在质量问题,应当在质量保证期内提出,无质量保证期的在收货后24个月内提出,否则视为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甲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提供商品不符合约定的,不受前述提出异议时间的限制。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甲方应当予以退换货。质量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当在收到异议后的1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否则视为认可。3、甲方应当允许乙方就过季商品提出退换货。但是对于存在保质期、有效期的商品,乙方应当在保质期、有效期尚存1/3以上的期限中提出。4、乙方退换货应当向甲方发出书面退换货通知,甲方应当于收到通知后日内对所退换商品进行核实并书面确认,日内负责更换或者收回所清退商品。逾期不答复或书面确认后未在日内更换或者收回所清退商品的,甲方同意乙方按照(a、降价处理b、退货,乙方承担运费c、自行销毁d、其他:)方式处置该商品,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七、对账与结算1、乙方应当保证将代销商品的货款专户存储,并不得挪作他用。2、代销商品的结算在商品销售至终端消费者后进行,乙方应当每(日/周/月)为甲方提供商品销售清单一份。3、按照商品的销售周期,甲乙双方确认的具体对账日为每月日,乙方应当在该日的工作时间内安排作业人员同甲方业务人员进行账务核对。对账时双方应当核对的原始单据包括:商品订单、甲方出具的送货/出库单、乙方出具的入库/验收单、退换货单据以及促销费用单据。根据对账结果,乙方出具商品对账单(附件四)经双方代理人签字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4、双方确认的结算方式及结算周期为:.(1)月结日(本合同“月龄”的起始时间为:a、当月1日至末日b、当月日至次月日;空白处填写的日历天数为“月结间隔周期”)(2)滚动结算日(空白处填写的日历天数为“滚动结算周期”)(3)其他,具体定义为:5、如因商品种类不同,确定的对账日、结算方式或结算周期不同,可就具体商品的对账日、结算方式及结算周期另行制作附件或在附件一中列明。6、乙方应当尽力建立顺利、便捷、无障碍的结算机制。甲方可在约定的结算周期届满后,持商品对账单及相应数额增值税发票要求乙方足额支付货款。7、双方确定的付款方式为:(1)现金(2)转账支票(3)电汇(4)八、知识产权的保护甲方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商品不存在任何知识产权的瑕疵。如因甲方或其供应商侵犯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他权益产生争议,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时,甲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以及因此发生的各种费用。九、反对商业贿赂甲乙双方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商业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的管理和教育,对任何商业贿赂和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均应共同予以抵制,同时有义务向对方提供相应的信息和证据。十、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均应当全面履行本合同的约定,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甲方未按照已经确认的订单内容发货,应当负责更换或补足;造成交货延迟的,每延迟1日应当支付延迟交货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延迟日以上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乙方有权取消该批次订单;累计次迟延交货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3、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结算的,每延迟1日,应当按日支付应当结算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延迟30日以上的,除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4、由于甲方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退货或者乙方受到有关政府部门查处,甲方应当积极参与调查处理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给乙方商誉造成严重损害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5、由于乙方保管不当造成的商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退货或者甲方受到有关政府部门查处,乙方应当积极参与调查处理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给甲方商誉造成严重损害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十一、合同的中止和解除1、任何一方非因对方违约提出解除本合同,均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合同自双方协商确定的日期解除。2、任何应当先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本合同的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一方依照上述约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日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3、任何一方出现如下情形时,另一方有权无需预先告知即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本合同,合同自通知送达之日解除。(1)存在本合同第十条第2、3、4、5款约定的严重违约行为时;(2)受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停业处分,或其他丧失合法经营身份或资格的情况发生时;(3)申请破产、进入清算程序;(4)未经他方同意,把本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被取消时。4、合同解除后财、物的处理:(1)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仍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方式进行对账与结算。(2)除代销商品的货款外,对于乙方已经收取的整个合同期内的各种促销服务费用,应当按照合同实际履行期的比例向甲方返还。乙方可留存该结算期内结算数额10%的货款作为代销商品质量保证金,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内如甲方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保证金则应当退还甲方,如存在质量问题,保证金用以抵扣乙方受到的损失。(3)乙方处的剩余货物在对账后由甲方在5日内负责收回,5日内因甲方原因不收回的,甲方同意乙方按照(a、降价处理b退货,乙方承担运费c、自行销毁d、其他:品,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方式处置该商十二、合同期限1、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年月日止,共年日起至个月。2、合同期满前1个月,如双方同意继续合作,应重新签订新的合同;如未签订新的合同,乙方仍然下达订单且甲方接受的,视为原合同自动顺延1年。十三、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处理: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十四、其他1、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在通知方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特快专递等形式寄达本合同约定地址或被通知方作业人员签收后,视为送达。2、本合同附件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按照双方约定的解释顺序进行解释。3、本合同的变更和补充,双方应当另行签订补充协议。4、本合同经双方式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5、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住所地:住所地:签约代表(签字):签约代表(签字):电话/传真: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开户银行/账号:税号:开户银行/账号:税号:年一月日月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说明一、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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