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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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docx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5年7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22口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二、将第一条修改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第一条增加第二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三、将第二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四、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第一款第(九)项修改为:“(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第二款修改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五、将第四条修改为:“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六、将第五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七、将第六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八、将第七条修改为:“限制消费令的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告的,应当垫付公告费用。”九、将第八条修改为:“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十、将第九条修改为:“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十一、将第十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举报电话或者邮箱,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对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举报,并进行审查认定。”十二、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款修改为:“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十三、将第十二条删除。根据本决定,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