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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中县乡镇及农村供水特许经营权出让项目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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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中县乡镇及农村供水特许经营权出让项目实施方案.docx

    资中县乡镇及农村供水特许经营权出让项目实施方案委托单位:资中县水利局,编制单位:四川兴联费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时间:二。二三年十一月,第一章项目概况-1-1.1 项目名称-1-1.2 项目范围-1-1.3 项目授权主体-1-1.4 项目实施模式-1-1.5 实施背景-1-第二章项目实施机构第三章编制目的、原则及依据-5-3.1 编制目的-5-3.2 编制原则-5-3.3 编制依据-6-第四章基本经济技术指标-8-4.1 公共产品或服务的基本指标-8-4.2 供水服务范围-8-4.3 项目运营维护内容-8-4.4 项目所属行业-9-4.5 采用特许经营方式运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9-4.6 项目运作方式-11-4.7 特许经营期限-11-4.8 特许经营权转让金额-11-第五章投资回报、价格及测算-12-5.1 投资回报机制-12-5.2 价格及测算-12-5.3 调价机制-12-5.4 成本、收入-13-第六章特许经营期协议框架草案-15-一、项目名称及内容-15-二、特许经营内容、范围和期限-15-三、产品和服务标准-16-四、产品和服务价格或者收费-16-五、公用设施的权属与处置-17-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8-七、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20-八、安全管理责任-21-九、一般违约事件-21-十、履约担保-21-H一、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22-十二、不可抗力事件-23-十三、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23-十四、违约责任-27-十五、争议解决方式-27-第七章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29-7.1 特许经营者的选择方式-29-7.2 投资人应当具备的条件-32-第八章政府承诺及保障-34-2、协调与部门的联系-34-3、加强能力建设-34-4、争取政策支持-34-5、深化双方合作-34-第九章特许经营权资产接管和期限届满后资产处置方式-35-9.1 资产接管-35-9.2 资产移交-35-第十章绩效考核机制-37-10.1 项目运营维护考核-37-10.2 建立中期评估机制-39-第十一章风险分配框架-40-11.1 风险分配原则-40-11.2 风险分配基本框架-40-第十二章监管架构-44-第一章项目概况1.1 项目名称资中县乡镇及农村供水特许经营权出让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1.2 项目范围计划纳入本次资中县乡镇及农村供水特许经营权出让项目的乡镇共20个,包括:归德镇、鱼溪镇、铁佛镇、高楼镇、球溪镇、罗泉镇、发轮镇、狮子镇、太平镇、公民镇、双河镇、陈家镇、明心寺镇、新桥镇、孟塘镇、双龙镇、龙结镇、马鞍镇、龙江镇、银山镇。13项目授权主体资中县人民政府。1.4 项目实施模式特许经营模式。1.5 实施背景1 .行业背景2(X)2年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明确提出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垃圾处理等经营性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应推向市场,要求尽快在市政公用行业引入竞争机制,建立政府特许经营制度,鼓励外资和国内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参与改组改造市政公用存量资产,逐步建立起多元化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投资机制。2004年以来,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性和指导性文件,形成了市政公用行业改革的法律框架,为资中县乡镇及农村供水特许经营权出让项目运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从市场环境来看,随着国内经济的深入发展,对供水的需求正在快速增长。国家鼓励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的政策导向进一步刺激了本身就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的国内城市市政投资市场。2002年之后的水务市场风起云涌,大量长期沉淀的国有水务资产得到盘活,困扰水务企业的产权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原先模糊的政企关系得到进一步理清。2003年是水务市场的元年,以招商引资、打破垄断为特点;2004年是产权改革年,推进了传统国有水务企业的改制,引发了水业产权体制改革;2010年是制度建设年,监督体系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和政府监管进一步加强,投融资体系逐渐理顺;2016年至今是深化改革年,全国范围内均在推进市政公用事业的市场化改革,从沿海等东部省市扩展到中西部地区,市政公用事业的整体改革改制速度加快,行业内的市场化体系已经建立健全。2020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提高农村供水保障水平,全面完成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任务,统筹布局农村饮水基础设施建设,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区推进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2021年,关于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21)244号)指出,按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要求,适当提高农村供水标准,完善农村供水工程设施,稳步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到2025年,全国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8%,提高规模化供水工程覆盖农村人口的比例;完善农村供水长效运行管理体制机制,提升工程运行管护水平;强化水源保护,完善水质净化消毒设施设备,不断提高水质达标率。到2035年,继续完善农村供水设施,提高运行管护水平,基本实现农村供水现代化。2 .区域背景资中县近几年有着快速的发展,农饮水工程的实施已经基本解决了县域农村供水全覆盖问题,但依旧无法满足未来城乡供水的发展。因此,为解决供水紧张矛盾,扩大供水规模,提高供水质量,资中县乡镇区域亟需建设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让广大农村群众吃到安全达标的饮用水,乡镇供水管道正积极优化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入户和供水工作正有序开展。本次村镇供水特许经营权的实施主要目的是通过引进专业化经营管理公司高效、专业、科学的运营管理能力,建立专业运营团队和技术人员队伍,将整合资中县供水经营权,统一供水,提高整个乡镇供水保证率,改善县内供水环境,保障供水安全,保障居民身体健康。第二章项目实施机构资中县人民政府授权资中县水利局(下称“实施机构”)负责本项目组织实施和各项具体工作的安排,授权范围包括:制定、完善本项目实施方案;采用公开方式选择投资人向社会公示;与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依法对特许经营者履行协议的情况进行监测、评价等。第三章编制目的、原则及依据3.1 编制目的根据资中县部门责任划分,经授权资中县水利局作为资中县乡镇及农村供水特许经营权出让项目的实施机构,负责以特许经营模式实施本项目,包括开展特许经营权价值评估、特许经营实施方案编制、特许经营投资人采购等相关事宜。本方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国家对供水行业的特殊规定,明确项目实施的目的和原则,分析本项目实施特许经营模式的可行性,设计项目的运作模式、风险分配、交易结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特许经营投资人选择等内容,供资中县水利局审查,为资中县人民政府提供决策参考。本方案经资中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为下一步编制招标文件、特许经营协议等工作确立原则、提供依据,同时,本实施方案将作为本项目招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并在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对项目的实施具有约束和指导作用。3.2 编制原则为确保本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目标实现,本方案的编制严格贯彻执行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实施方案编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程序和要求实施,杜绝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违规增加政府债务,确保项目合法合规运作。(一)公平公正咨询机构立足自身技术、知识和水平,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实施机构等相关部门要求,根据现有项目基础资料,客观公正的对项目实际情况进行测算分析,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合理设计。(三)实事求是秉持科学严谨的执业态度,广泛调研,全面收集和掌握真实、准确的资料和数据,为本项目的落地签约及项目合作执行奠定扎实的基础。(四)合作共赢实施方案编制坚持合作共赢原则,在政府和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之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政府和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合作实现双方共赢,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3.3 编制依据1、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六部委2015年4月第25号令);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号);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1号);4、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川国资产权200666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历经2015年、2019年两次修正);6、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7、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8、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务院第16号令);9、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10、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o第四章基本经济技术指标4.1 公共产品或服务的基本指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等相关规定。4.2 供水服务范围计划纳入本次资中县乡镇及农村供水特许经营权出让项目的乡镇共20个(含农村),包括:归德镇、鱼溪镇、铁佛镇、高楼镇、球溪镇、罗泉镇、发轮镇、狮子镇、太平镇、公民镇、双河镇、陈家镇、明心寺镇、新桥镇、孟塘镇、双龙镇、龙结镇、马鞍镇、龙江镇、银山镇。4.3 项目运营维护内容根据服务范围内自来水厂及相关输配水管网运营内容按照水质指标要求提供供水服务,具体内容包括按水厂供水设施取水、净化、送水、出厂输水、厂区内污泥处理运输及最终处置等,对厂区内的建构筑物、设备进行运营、维护检修、大中修以及输配水管网的日常巡视检查及管网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如管道的检漏和修漏;附属设施和配件的养护和检修;管道的清垢和防腐;防止管网污染;事故抢修;翻修等。项目设施大修后,项目公司应当对相应的技术文件进行存档保管并同时报实施机构备案。在项目移交前一年投资人应进行恢复性维修,并按以下步骤实施:(1)出让方应编制最后恢复性维修方案,经实施机构书面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2)最后恢复性维修后,应当委托由双方认可的、具有资质的机构对本项目的设施、设备进行检验;(3)实施机构有权通过移交委员会对最后恢复性维修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最后恢复性维修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测试机构确认合格后,由双方授权代表书面签字予以确认。4.4 项目所属行业市政公用工程。4.5 采用特许经营方式运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1 .采取特许经营模式运作的必要性(1)提高建设效率、加快当地公用事业建设的需要供水属于公用事业,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后,通过引进特许经营者参与公用事业运营,缓解了当地政府财政压力,缓解政府在短期内对公用事业的投资压力,加快推进公用事业的建设步伐。(2)提高项目运营管理效率和经济效益的需要供水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所需要的技术和管理专业化程度较高,在市场竞争机制下引入特许经营者,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充分发挥特许经营者的专业分工优势,利用其成功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公用事业资源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综上所述,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引入特许经营者,可以缓解政府资金、负债等压力,加快项目建设速度,提高项目运营管理效率和经济效益,提高范围内住户生活质量,改善居住条件。2 .采取特许经营模式运作的可行性(1)政策可行性2014年以来,作为政府项目投融资模式改革方向的特许经营模式越来越得到重视,尤其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12013)96号)、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改等六部委25号令)等,这些都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市场化提供了较为良好的政策环境。(2)保证项目全寿命周期成本降低、实现物有所值相对于传统模式,特许经营具有以下优势:一是政府和特许经营者按照最优原则分担风险,政府科学合理地向特许经营者转移风险;二是项目包含运营和提供服务,以及养护维修等工作整合起来,全部由特许经营者负责,激励其在特许经营期限内成本统筹考虑成本最小化;三是特许经营者预先做好全生命周期的成本和资金规划,提高成本的可预测性和透明性,降低项目建成后缺少维护资金的风险;四是特许经营者在管理上可专注提供服务,政府则专注于约束和监管,及时对特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质量、数量和及时性等方面的绩效考核。(3)特许经营已成为供水行业的主要经营模式供水行业由于其具有较强的使用者付费性质,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由特许经营者负责供水项目的投资、改扩建、运营维护,通过供水收入收回项目投资及运营成本,能够提高项目建设运营效率,并不会引起政府负债增加,旦供水经营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须专业的运营公司负责安全检测、设施维修、管道维养等。因此,目前供水行业的主要模式是特许经营模式。综上所述,项目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4.6 项目运作方式项目运作模式为:本项目所涉相关资产均为存量资产,拟采用的运作方式为ToT模式(转让一运营一移交)。如相关设施、设备在设计使用年限范围内因损坏修复无法进行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后需要重置,经实施机构评估确需重置,则相关费用由实施机构承担,由实施机构负责实施。重置后,投资方继续负责本项目的运营维护工作。4.7 特许经营期限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令第25号)第六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参考类似本项目的期限情况,该类项目特许经营期限通常为20-30年,结合本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期权拟定为30年。4.8 特许经营权转让金额根据四川金锦汇土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特许经营权评估报告,确认本次资中县乡镇及农村供水30年特许经营权出让金额为37730.72万元。第五章投资回报、价格及测算5.1 投资回报机制项目回报机制指的是项目收入的来源方式,主要包括使用者付费,由项目自身经营属性所决定。项目回报机制决定了社会投资者的回报方式及稳定性,是项目运作成功的关键。本项目具有经营收入来源,属于经营性项目,具有使用者收费基础。由特许经营投资人向实际使用者收取,即由区域内供水的社会公众用户根据用水量支付水费。实施机构依据考核办法进行监督考核。5.2 价格及测算本项目收费依据资中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暂定资中县兴民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自来水销售价格的通知(资发改价格(2023)7号)、资中县兴民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村镇用水户表安装工程及水价收费标准的通知。本项目居民生活用水销售价格3元/吨,非居民生活用水销售价格3.6元/吨,安装费用新用户3300元/户,老用户安装费用2100元/户。5.3 调价机制本实施方案中,生活用水销售价格3元/吨,非居民生活用水销售价格3.6元/吨,安装费用3300元/户进行测算。在特许经营期内,每五年政府方或者实施机构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投资人进行一次财务审计,如果投资人盈利,实施机构有权暂缓调价。若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确定运营成本大于现行收费标准,且水价无法上调导致投资人亏损运营,由双方协商解决。5.4 成本、收入5.5 .1成本分析1、外购原材料、外购燃料及动力费估算主要为水处理设备运营使用的药剂费、易耗品、电力等原料。参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V四川省城市供水生产成本调查报告(2018年版),本项目单位水处理成本按1.02元/m3计算。2、管网修理估算参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V四川省城市供水生产成本调查报告(2018年版),本项目外购原材料、外购燃料及动力费单位成本按0.04元/m3计算。3、工资及福利费本项目自来水处理拟定员123人;参考相关资料,项目正式员23人人均工资按6.6万元/年/人计算,非正式员工100人,人均工资按3.0万元/年/人计算,并考虑14%的福利费。以后每年增长3%。4、折旧摊销本项目无形资产摊销按1257.68万元/年进行计算。5、安装成本费用依据相关资料,老用户安装成本1806元/户,新用户安装成本2856元/户。户表安装总成本(元)人工费(含税)材料费(含税)监理费(含税)户表安装总成本(元/户)场镇村社小计11385596818068228566、管理费用本项目按照经营收入的5%计算。7、销售费用本项目按照经营收入的2%计算。5.5.2收入分析1、收费本项目居民生活用水收费3元/吨(不含污水处理费),非居民生活用水收费3.6元/吨(不含污水处理费),新用户安装费用3300元/户,老用户安装费用2100元/户。2、生活用水收入本项目供水需求为:48.63×1301000=6.32万m3d0用水负荷:运营期前7年用水负荷为70%,第8年及以后用水负荷为80%。3、非生活用水收入依据相关资料,考虑未来发展,经营企业平均用水规模为250d°用水负荷:运营期前7年用水负荷为70%,第8年及以后用水负荷为80%。3、安装用户收入依据相关资料,按现实实际安装情况考虑,新用户安装前7年安装户数按2800户计,第8年及以后按976户计。经测算,本项目合作期内项目公司可以盈利54607.76万元,政府方在合作期内不对投资人进行运营补助,也不参与利润分成。相关财务指标见附表。第六章特许经营期协议框架草案特许经营项目协议,由资中县政府授权资中水利局与投资人签订,主要约定项目、运营与维护、项目移交以及政府与投资方的权利与义务、风险分配、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如下:一、项目名称及内容(一)项目名称资中县乡镇及农村供水特许经营权出让项目。(二)项目内容对本项目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设施、设施设备的运营维护、维修等,并以此提供符合标准的供水、服务;以及实施机构指定的其他内容(如有)。二、特许经营内容、范围和期限(一)特许经营内容、范围乡镇及农村供水涵盖乡镇共20个,包括:归德镇、鱼溪镇、铁佛镇、高楼镇、球溪镇、罗泉镇、发轮镇、狮子镇、太平镇、公民镇、双河镇、陈家镇、明心寺镇、新桥镇、孟塘镇、双龙镇、龙结镇、马鞍镇、龙江镇、银山镇,并以此收取供水费用及安装服务费。(一)特许经营期限根据本项目的特点,本项目特许经营期为30年。自本项目的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并正式运营生效计算,至本项目运营满30年结束。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届满,项目实施机构(或者政府方)有权依照届时适用法律选择新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如本项目特许经营投资人在合作期内履约记录良好且在项目实施机构(或者政府方)规定的期限已向项目实施机构(或者政府方)发出请求再次授予其运营和维护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的书面申请,则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但如依据届时有效法律需以招标或其他方式确定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本项目特许经营投资人应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取得特许经营权。如双方未能就再次授予特许经营投资人继续运营和维护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而签订新的协议,则本项目特许经营投资人应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给项目的实施机构或县政府指定机构。三、产品和服务标准(一)本项目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对范围内的:归德镇、鱼溪镇、铁佛镇、高楼镇、球溪镇、罗泉镇、发轮镇、狮子镇、太平镇、公民镇、双河镇、陈家镇、明心寺镇、新桥镇、孟塘镇、双龙镇、龙结镇、马鞍镇、龙江镇、银山镇提供符合标准的供水、服务以及实施机构指定的其他内容(如有)。(二)本项目服务标准运营期内,供水服务标准如下:居民生活工程水质需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上述标准为主要运营标准,投资人在运营过程中,还应满足本项目环评批复的标准或要求、政府行政部门对本项目行政监管的标准或要求、供排水行业中本项目适用的强制性标准或要求以及未来新出台的相关政策标准或要求(如有),且上述标准若在合作期内进行更新或修订,应按照更新或修订后的标准严格执行。四、产品和服务价格或者收费本项目收费依据资中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暂定资中县兴民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自来水销售价格的通知(资发改价格(2023)7号)、资中县兴民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村镇用水户表安装工程及水价收费标准的通知。本项目居民生活用水收费3元/吨,非居民生活用水收费3.6元/吨,安装费用新用户3300元/户,老用户安装费用2100元/户。后续价格根据政府定价政策和文件执行。五、公用设施的权属与处置经县政府授权,县水利局与特许经营投资人签署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投资人获得以下经营权:(1)在项目合作期内,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本项目的运营维护工作;(2)享有项目范围内收取乡镇居民供水、非居民供水服务费的权利;(3)在项目合作期满时,将本项目相关设施完好、无债务、不设置担保地无偿移交给县政府指定机构。1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本项目资产属资中县政府所有,在本方案获得资中县人民政府批复后,县水利局依法依规进行特许经营投资人公开招标,在特许经营投资人中标后,由县水利局与中标特许经营投资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县水利局将本项目范围所涉资产的经营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授予至特许经营投资人。2 .特许经营权的权益范围本项目特许经营权权益范围为:归德镇、鱼溪镇、铁佛镇、高楼镇、球溪镇、罗泉镇、发轮镇、狮子镇、太平镇、公民镇、双河镇、陈家镇、明心寺镇、新桥镇、孟塘镇、双龙镇、龙结镇、马鞍镇、龙江镇、银山镇提供符合标准的供水的权利。3 .债务和担保要求出于本项目融资需求,特许经营投资人可将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质押融资,但特许经营投资人必须经实施机构同意并保证服务的正常履行。除此之外,未经实施机构事先书面同意,特许经营投资人不得出让、转让、抵押、质押项目设施、特许经营权和任何其它重要资产,也不得在上述资产、权利和利益上设置任何留置权或担保权益或者以其它方式处置这些资产、权利或利益。4 .授予的效力自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并生效之口起,特许经营投资人获得本项目特许经营权,享有资产除处分权、所有权之外的使用、收益、管理、运营和维护的权利。5 .资产权属本项目资产的经营权、资产使用权、收益权按特许经营协议归特许经营项目公司所有,资产所有权、资产处分权归项目实施机构或县政府指定机构所有。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实施机构的主要权利和义务6 .主要权利(1)有权在本项目运营期要求特许经营投资人提交运营记录并进入项目设施监督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如发现存在违约情况,有权根据特许经营协议进行违约处理;(2)在特许经营投资人严重违约时,有权提前收回特许经营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向特许经营投资人支付一定的提前终止补偿款;(3)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以及特许经营协议约定,行使相应监管职责的权利;(4)有权行使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和适用法律规定的相关权利;(5)本项目特许经营投资人招标文件、特许经营协议等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7 .主要义务(1)依据适用法律和特许经营协议规定对特许经营投资人进行监督检查时,但不得干预项目的正常运营和维护;(2)应保持特许经营投资人取得的经营权在整个经营期内始终有效,维护经营权的完整性和独占性,除特许经营投资人严重违约外,经营期内不以任何方式将经营权授予第三者或终止经营权,或者以任何方式减少经营权的内容或妨碍经营权的行使;(3)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行使法律、法规及特许经营协议赋予的其他权利并履行其规定的其他义务;(4)本项目特许经营投资人招标文件、特许经营协议等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义务。(二)特许经营投资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1 .主要权利(I)在经营期内享有运营维护本项目的权利;(2)有权利依据特许经营协议获取乡镇居民生活供水、非居民供水服务费;(3)在县水利局违反特许经营协议有关规定的情况下,有权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获得赔偿;(4)有权享受适用法律规定的可适用于特许经营投资人的各项减、免税和优惠政策;(5)有权享有特许经营协议和适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6)本项目特许经营投资人招标文件、特许经营协议等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2 .主要义务(1)依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接受项目实施机构对项目运营维护到位情况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本项目的提供服务的履行;(2)积极配合实施机构及相关政府部门,协助完成专项资金申请工作(如有);(3)运营期内,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管理、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购买运营期保险并提交运营期履约保函;(4)遵守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履行公共卫生、安全及保障公众合理权益的责任;(5)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实施机构的监督、检查等活动,依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定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6)项目经营期期满时,将本项目的项目设施无偿、完好、无债务地移交给项目实施机构或其指定机构,并在移交日前一年提交移交维修保函;(7)履行本项目特许经营投资人招标文件、特许经营协议等法律文件约定的,及法律、法规、规章、当地政府的政策和文件规定的其它义务。七、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一)设施维护维修运营期内,特许经营投资人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及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惯例,提供管理、运营、维修维护等相关服务,确保项目设施正常使用以及不影响服务水平及服务质量。在整个运营期内,特许经营投资人的运营维护应始终依据适用法律、相关安全技术规程、运营维护手册、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谨慎运营惯例等。(二)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确因国家政策或强制性规范需对设施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的由项目实施机构负责并承担费用,其余设备更新等由中标投资人负责并承担费用。八、安全管理责任本项目安全管理涉及本项目的生产安全及环保安全等管理,均由特许经营投资人承担,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一般安全事故视为项目公司一般违约,实施机构有权兑取履约保函,具体在“履约担保”中规定;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视为项目公司严重违约,实施机构有权终止合作,具体在“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中规定。九、一般违约事件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特许经营投资人应按规定履行各项义务,如果发生以下情形,在扣减绩效考核得分的同时,项目实施机构有权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对项目公司通过兑取履约保函进行惩罚,若受到环保、安全、审计等相关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罚金由特许经营投资人自行承担。主要情形如下:(1)特许经营投资人未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履行应履行的义务与责任;(2)在正式运营期间供水水质未达标;(3)因特许经营投资人原因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环保事故、环境突发事件或其它影响供水厂正常运营的事故;(4)因特许经营投资人管理不善导致群众的有效投诉或媒体曝光负面新闻;(5)特许经营投资人对于本项目运营维护违反与供排水行业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的要求;(6)因其他特许经营投资人原因对供水厂运营造成重要影响的。十、履约担保(一)缺陷责任期本项目的缺陷责任期拟为移交日后十二(12)个月。缺陷责任期内,特许经营投资人须按国家规定履行项目设施的保修义务(因接受移交的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除外),修复项目设施的任何部分在经营期内出现的任何缺陷或损坏,并提供满足正常生产需要的技术咨询服务。(二)保险特许经营项目经营期内,项目运营可能遇到不可预期或不可控制的风险。特许经营投资人应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及规章和谨慎运营惯例,自行或要求其承包商、供应商购买和维持适用法律、法规及规章所要求的保险,运营期可投保险种为财产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H一、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一)应急预案特许经营期内,特许经营投资人应按照适用法律制定并实施应急管理预案,配合政府方进行突发紧急事件的演练等工作。运营中发生突发紧急事件时,特许经营投资人应当依据应急管理预案和有关政府部门要求进行处理,并按照适用法律规定及时向项目实施机构和有关政府部门报告。(二)临时接管特许经营期内,如特许经营投资人出现以下违约行为,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有权实施临时接管:(1)擅自转让、出租经营权的;(2)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3)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保等事故的;(4)擅自停工或停止运营维护,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关于临时接管详细的操作细则将在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三)一般补偿在特许经营期间,如果发生以下事件,特许经营投资人可从政府方获得一般补偿:(1)税费政策的变化使得特许经营投资人为符合新的法规政策要求调整税费标准导致投资增加或经营成本增加,具体补偿办法由双方协商;(2)其他政府方应予承担的风险,具体补偿办法由双方协商。十二、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应包括下列事件:(1)雷电、干旱、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风雨、洪水、台风、龙卷风或任何其它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及双方不可控的上游水质污染事件;(2)大规模流行病、饥荒、疫情、瘟疫等或造成同等影响的突发性行为;(3)战争行为(无论是宣战的或未宣战的)、入侵、武装冲突或敌对行为、封锁、暴乱、恐怖行为或军事力量的使用;(4)全国性、地区性或行业性罢工;(5)本级以上(不含本级)任何政府部门对项目设施或其任何部分实行的没收、征用、国有化;(6)本级政府不可控的法律变更。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损失。十三、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一)经营权终止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因特许经营协议一方严重违约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特许经营投资人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出现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提前终止协议情形的,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提前终止协议。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的,政府应当收回特许经营项目,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协议约定给予原特许经营投资人相应补偿。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终止或提前终止的,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设施、资料、档案等的性能测试、评估、移交、接管、验收等手续。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终止或者提前终止,对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继续采用特许经营方式的,实施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特许经营者优先获得特许经营权。新的特许经营者选定之前,实施机构和原特许经营者应当制定预案,保障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持续稳定提供。1.终止情形发生以下情况,特许经营协议可提前终止:(1)特许经营投资人发生严重违约事件特许经营投资人发生的严重违约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特许经营投资人在特许经营协议中的任何声明被证明在做出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使特许经营投资人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特许经营投资人未能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提交各类履约保函并保持其有效的;特许经营投资人根据中国法律进行清算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特许经营项目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特许经营投资人擅自转让、出租经营权的;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特许经营投资人未经政府方事先书面同意,对项目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擅自停止运营维护服务(如属紧急情况的除外);特许经营项目公司绩效考核低于60分,经整改后仍低于60分的;特许经营项目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一般违约事件持续60天未得到纠正的。特许经营投资人发生的具体的严重违约事件以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为准。(2)实施机构发生严重违约事件实施机构发生严重违约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机构在特许经营协议中的任何声明被证明在做出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使政府方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实施机构未能有效维护特许经营投资人经营权的独占性,对特许经营投资人的经营权造成严重妨碍;政府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对本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特许经营投资人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六十(60)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政府方发生的具体的严重违约事件以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为准。(3)发生不可抗力且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若双方在一定时间内协商一致,则双方应继续履行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各自义务,否则守约方可以向对方提出合同终止通知,以提前终止。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接收特许经营投资人有关本项目的资产,项目实施机构应通过一次性补偿、分次补偿等方式对特许经营投资人进行补偿,具体的补偿原则和补偿标准在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2.终止意向通知及终止通知(1)终止意向通知按照政府方违约或特许经营投资人违约而发出的任何终止意向通知,应说明引起发出该通知的特许经营投资人严重违约事件或项目实施机构严重违约事件的合理详细的情况及终止的原因;在终止意向通知发出之后,双方应在二十(20)日之内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协商避免合同终止的措施;如果特许经营投资人和项目实施机构就将要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特许经营投资人或项目实施机构在协商期内纠正了特许经营投资人严重违约事件或项目实施机构严重违约事件,终止意向通知应按失效处理,但需经双方书面确认。(2)终止通知在协商期届满之时,除非:双方另外达成一致;导致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特许经营投资人严重违约事件或项目实施机构严重违约事件得到纠正。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一方有权发出终止通知,终止通知发出后特许经营协议应于双方商定的移交日终止。3 .终止的一般后果如果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则自任何一方发出终止通知起,双方商定的移交日止,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自移交日起,双方在特许经营协议项下不再有进一步的义务,但根据相关条款可能到期应付的任何款项除外;提前终止不影响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和任何在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的其他条款的效力。4 .提前终止后的补偿若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发生提前终止,补偿由双方协商确定。(二)经营权的变更及展期在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内,协议内容确需变更的,协议当事人应当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如协议可能对特许经营项目的存续债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事先征求债权人同意。特许经营项目涉及直接融资行为的,应当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在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内,本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中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各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并具有约束力。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确有必要延长的,按照有关规定经充分评估论证,协商一致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可以延长。十四、违约责任本项目发生违约事项时,一般违约按兑取履约保函处理,严重违约按提前终止处理,发生其他违约事件,按照绩效评价体系进行扣分。实施机构兑取履约保函、绩效评价考核与由于特许经营投资人行为而遭受的行政处罚不相关,不得以兑取履约保函或绩效评价扣分替代行政处罚。十五、争议解决方式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投资人就特许经营协议履行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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