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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经济法的有效调制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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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经济法的有效调制原则.docx

    论经济法的有效调制原则论经济法的有效调制原则在经济法学的相关研究之中,针对经济法律的责任问题不同的学者在不同的角度进行了研究。现阶段经济法调制主体的行为研究较少,本文针对经济法中的调制行为的分析研究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及社会意义。一、调制主体以及责任概述(一)经济法中的调制主体经济法之中主体的法律责任皆为角色责任,即指不同的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充当着不同的角色并享有着不同的权利,在经济法之中将根据不同的角色来确认不同性质及内容中的经济责任。针对经济发中的主体进行分类,其中主要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及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种类型。首先,经济法中的调制主体主要分为调制主体以及调制受体两种,例如在宏观调控法主体中包含调控主体及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及受制主体等,其中调制主体及受制主体之间存在一定的主动性及独立性。其次,介于经济法中的的调控及受控在根本之中具有一致性,因此调控行为与规制行为结合称为调制行为。调制主体通常为国家的权利机关及政府职能部门,例如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局等。(二)经济法中的调制责任经济法中的调制行为主体不仅局限于国家的行政主体,且并非所有的国家行政机关皆担负着经济的宏观调控及市场规制职能,因此调制主体中的主要法律责任中并非行政主体中的法律责任范畴。经济法中的调制法律责任主要是指调制主体在进行经济调控的过程中与国家的相关规章制度相违背,在事实上基于社会及个人造成严重的扳害,继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经济法中的调制的调制责任需要根据具体的影响及实际情况进行论定,其判定的依据为国家相应的法律制度。二、经济法中的调制行为的必要性(一)政府职能要求经济法中的调制主体承担责任的主要原因为政府只能失灵,保证调制主体公信力的要求。国家政府职能部门对于经济进行调节需要由具体的部门实施,这些职能部门在进行经济的调制过程中将涉及到自身的利益,因此为了将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将会做出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国家政策要求的行为。在经济调制的过程中,调制主体人员自身存在能力的局限性,因此在调制过程中对于趋势及信息的错误分析将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因此经济法中针对调制行为进行约束和制约具有一定的必要性,是政府只能部门的职能失灵后进行补救的重要方式,保证政府职能部门公信力。若因为政府只能部门的失灵导致经济发展的严重后果,将会影响政府的公信力,使得人民群众对政府的行为产生信任危机,造成较为严重的社会后果,因此追究调制主体的责任是形成权责统一的重要内容。(二)制约权利要求一切权利的行使需要进行制约,以避免在权利行使的过程中出现滥用权力继而损害他人的利益。在我国宏观调控及市场规制的背景之下,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责任机制是保证经济调控权利正确形式的重要方式及内容。宏观调控权利及市场规制权利是国家政府职能部门对于社会经济主体进行介入及管理的方式,调制主体在国家经济管理及调制的过程中将处于弱势的地位,但经济主体享有基本的知情权、参与权以及监督权,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将保证经济主体的权利维护,并维护社会经济环境的稳定。(三)调制现状要求调制主体在经济调制过程中承担责任是重要的内容,但现阶段在判定及追究调制主体行为法律责任的理论及实践过程中存在较多的困难点。首先,政府的经济调制行为主要是利用经济制度及政策指导为行政手段,通过经济杠杆原理及经济参数等方式对经济进行宏三调控,因此经济调制行为为抽象性的行为,尤其是在宏观调控领域之中,不能通过诉讼的方式对调控的主体进行责任追究。其次,经济法中经济调制主体作为非盈利性的组织团体,在保证经济以及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同时,应确保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共财产的安全性及稳定性,针对调制后期的财政性补偿以及出发结果,主要由纳税人进行承担,现阶段实行的出发中难以进行具有实际意义及价值的处罚。三、经济法中的调制行为的主要解读(一)调制执行作为解读经济法中调制行为的主体作为是指依法享有经济调制权利并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制作为相应行为,在经济法中规定调制主体的不作为是指在调制行为主体作为义务主体不作为继而给特定的利益造成损失的行为。现阶段经济调制执行主体的不作为现象以及相关的监管缺失导致国家经济受损的实践频繁发生,对于社会的经济发展及政府公信力产生较为严重且恶劣的影响。2008年的三鹿有毒奶粉事件侧面反映出社会监管职能部门在工作之中的漏洞,是监管缺失的表现。在经济法中经济调制主体不作为的行为原则为归责原则,针对调制主体在经济管制的行为过程中主要为两种情况,即调制执行主体作为的法律责任以及不作为的法律责任,针对不作为的行为应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惩治。(二)调制行为核心作用调制行为在经济法的执行过程中占据着核心的地位,是经济法的主要立法着力点及执法中心。在经济法的主体行为结构之中调制行为占据者重要的地位,其中主要包含经济调制行为以及市场对策行为,但在经济法之中调制权利的核心地位无可撼动。经济调制主体的行为将会针对国家形式及政策的变化进行变动,经济调制行为将直接决定着市场发展中的对策行为,在个别的市场环境之中政府的经济调制能力较弱,但依旧占据者核心地位及主导地位。经济法中调制行为的核心地位体现在与市场对策的对比之中,与此同时还体现在法制建设领域之中,在立法、执法以及基本理念确立之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三)调制行为的合法性经济法中调制行为的构成要素中主要包含主体要素、行动要素。关联要素。其中主体要素为经济调制行为中涉及的主体以及调制主体及调制受体,而行动要素为调制行为的产生及发展,其中不仅涉及调制主体,并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及公众性,关联要素是调制行为真正确立的基础。经济发展过程中实行调制行为是一个国家现代化发展中主体性体现的重点内容,调制行为主要分为合法性调制行为及非法性调制行为,其中合法性经济调制行为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即主体合格、权源合法以及调制合法,合法的经济调制行为是四方面特点的外部效应体现。结语基于现阶段经济法调制行为的研究现状分析,本文针对调制行为的概念及内容进行研究,继而分析调制行为在经济管理中的主体核心地位,其中主要的分析内容包含经济调制主体的构成要素、合法性等。针对经济法中的调制行为进行解读和分析,促进中国经济法的完善,为社会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基本保证。论经济法的有效调制原则基本原则:(i)调制法定原则。依据调制法定原则,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有法律来加以规定,只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特殊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法规来加以规定。这一原则在形式上是“议会保留或“法律保留原则的体现,是议会与政府在调制权分配上的一种均衡,但在实质上,其主要目标则是力图保障调制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保障市场主体或第三部门的财产权等重要权利,保障法律的被遵从和实效。(二)调制适度原则。其要求是,调制行为必须符合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要兼顾调控和规制的需要与可能,保障各类主体的基本权利。其体现了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的特征,它与调制法定原则密切相关,包括调控适度和规制适度两个方面。(三)调制绩效原则。兼顾公平与效率,是经济法调整的重要目标,因而追求调制的效果或称绩效,追求总量的平衡和社会总福利的增长,在经济法领域也会成为一种普遍的价值和原则。特征:经济法与传统的部门法相比,具有突出的现代性(其中包括政策性和社会性等),是典型的现代法;同基础性的部门法相比,它具有高级性或高层次性(这也与现代性有关),是典型的高级法;同更侧重于保护私人利益或国家利益的部门法相比它在法益保护上更具有社会性;同所有的部门法相比,它具有突出的经济性和规制性。论经济法的有效调制原则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提出的理论依据和背景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己经一致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整个法学界绝大多数人也承认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是确立的。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不同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律所调整的对象无非是以各种形态为表现形式的社会关系,包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等等。法律部门就是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作为依据来划分一部法律属于哪个部门的。那么,一个法律部门地位的确立,必须有其特有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具体分为:宏观调控关系,微观规制关系,国有参与关系,对外管制关系,市场监督关系五个方面。而且,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与此同时,我国经济法的立法工作紧密结合国民经济的调整改革,对一些重要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制定了一大批经济法律和法规。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已初具规模,为经济法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础。法的分类(divisionsoftheIaW)是指“在任何一个已有合理的,成熟的理论和已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和规则的法律体系中,法学家为了评注和研究的方便,总是把所有规则分成一定数量的部门和次部门,并不断寻求合适的方法对它们进行归类和分组”。由此可见,法的部门的确立和法的分类必须具备另一个条件一一“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民法作为一个完善和重要的法的部门,有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有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基本原则。相对应的,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的部门,也应该有其基本原则和核心基本法。二、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学说明确经济法原则的含义是评判学说的前提和基础。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原理或出发点"。基于这个论述,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能够全面反映它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本质和内在规律,寓存于整个经济法体系中的指导思想。首先,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作为其工具性的一面,是为统治阶级的需要而服务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主权者有不同的利益追求,那么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也会有不同的变化,其指导性原则也就随之变动;第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带有国别色彩的,英美为主的西方国家的经济法往往着重于国家干预,而我国需要的是开放自由的市场,防止行政垄断的干预;第三,原则必须是高度概括性的,若确立得过于具体化,就是属于法律规则的范畴了。当前学术界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主要有: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原则;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和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经济民主和经济法制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原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等等。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上述学者提出的观点,有其可取的部分,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经济法学界一般认为,传统民法强调“私法优先,传统行政法强调“公法优先,而经济法则是将私法和公法放在“互为优先的地位。这个“互为优先反映的即是一种社会本位思想,即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兼顾;然而像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不应该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因为这个思想不仅仅是经济法要贯彻的,同时也是商法、行政法等部门法都应坚持的,故应该将其视为宪法原则。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主要是以下四方面的内容:第一、协调经济原则。市场管理法,如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等等都是国家对经济的调整管理,“国家之手在经济关系中的作用是协调本国经济,完善产业结构。在调整过程中应该遵循客观的经济规律,注意客观经济条件和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主动灵活地发挥经济法的调节作用。第二、效率公平原则。“效率是社会能从其稀缺资源中得到最多东西的特性;公平是经济成果在社会成员中公平分配的特性。"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往是不能兼顾的,一项政策的出台和实施要么重效率轻公平,要么重公平轻效率。经济法的作用就在于用法律的形式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效率和公平。在某一个阶段可以促进其中的一面,但就整体而言必须兼顾二者。第三、利益兼顾原则。要贯彻利益兼顾原则必须正确处理以下四个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企业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经济法的任务就在于坚持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兼顾地方、企业、个人等各种利益,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第四、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考虑的重大课题。经济的发展涉及到资源的开发利用,废弃物的排放,环境保护和治理等一系列社会性问题。因此,经济法必须强调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能为眼前的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四、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意义上述四个原则是相辅相成的统一整体,联系着各个经济主体的利益分配,贯穿了国家调控经济的全部过程,使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得到结合,具有重要作用。首先,基本原则的确立,巩固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的部门的地位,完善了经济法学理论体系,有利于抵制“大民法观念”和"经济法学说",有力驳斥“经济法没有理论的观点。其次,在实务上,原则的确立为经济法规则提供了基础和出发点,对新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经济法律具体条文亦有指导意义。经济法原则可以作为未被法条规定的疑难经济案件的断案依据和审判依据,并且为制定经济法纲要指出立法方向。经济法学界、整个法学界,乃至国民经济发展都会因基本原则的确立而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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