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全文及解读.docx
沈阳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2023年12月28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公布)第一条为了加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保护租赁房屋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第三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健全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经费,组织实施租赁房屋治安防范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维护租赁房屋治安秩序。第四条市公安机关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指导。区、县(市)公安机关负责指导、推进、落实、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租赁房屋信息采集登记、监督检查等治安管理工作。第五条房产、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大数据、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治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第七条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应当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法建筑的房屋,不得出租。出租房屋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标准,承租人之间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除外。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储藏室以及其硼E居住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第八条出租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通过下列方式之一向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登记:(一)通过网上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在线自主登记;(二)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房屋租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出租房屋的,可以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房屋租赁企业、代理人登记。第九条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二)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三)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口、境外人员的,应当带领或者告知其及时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四)发现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员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五)对租赁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八)法律、法规规定出租人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第十条同一栋楼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用旨定专人或者通过信息采集系统向公安机关即时报送相关信息:(一)出租房屋达至U10间以上的;(二)同一房屋居住人数达到15人以上的;(三)以小时、天数为单位计算租期出租房屋的。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履行治安责任。第十一条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一)向出租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二)属于外来暂住人口的,应当在3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送转租或者转借信息,并承担出租人治安责任;(四)安全使用承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五)承租的房屋不得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六)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七)发现同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八)法律、法规规定承租人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相关工作。第十三条在租赁房屋登记中采集的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信息。第十四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公益宣传。鼓励通信运营商、广告发布者、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向社会发布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公益信息。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沈阳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政策解读一、管理范围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属于规章的管理范围。二、管理部门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健全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经费,组织实施租赁房屋治安防范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维护租赁房屋治安秩序。市公安局负责全市范围内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指导,区、县(市)公安分局负责指导、推进、落实、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租赁房屋信息采集登记、监督检查等治安管理工作。房产、财政、大数据、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治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三、出租房屋要求出租房屋的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应当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标准。危险和违法建筑的房屋,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储藏室以及其湖E居住空间例如车库等不得出租用于居住。四、治安登记明确出租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网上住房租赁服务平台在线向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登记,或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房屋租赁企业或者委托其他单位、个人出租房屋的,可以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房屋租赁企业、代理人登记。明确转租或者转借房屋,也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送转租、转借信息。五、出租人与承租人治安责任出租人治安责任包括:南第各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员;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口、境外人员的,告知其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对租赁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发现承租人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出租房屋达到10间以上或者同一房屋居住人数达到15人以上的,应当指定专人履行信息登记义务,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等。承租人治安责任包括: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不得利用出租房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或者从事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现同住人员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承租房屋有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等。六、便民服务一是搭建网上平台。明确出租人以及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房屋租赁企业、代理人等均可通过网上住房租赁服务平台在线办理治安登记。二是个人信息保护。明确在租赁房屋登记中采集的信息受法律保护"不可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潮E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泄露他人信息。三是加强公益宣传。鼓励通信运营商、广告发布者、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免费向社会发布志愿服务公益信息。七、法律责任目前,本规章规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依据主要有: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款规定,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四)项规定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款规定,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3 .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第(四)项规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第(五)项规定,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注:因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设定的"没收非法所得"、"五倍以下和“十倍以下罚款的处罚的规定与行政处罚法相抵触。所以,上述规定中凡是与行政处罚法相抵触的条款应视为自动失效。)4 .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服务机构、房屋中介服务机构以及旅馆、医院、学校、培训机构、社会救助机构等谎报、瞒报或者未按时报送相关信息的,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公安机关按每谎报、瞒报一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实有人口服务管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办理实有人口登记或者发放居住证的;(二)违法收取居住证费用的;(三)泄露、出售、非法使用或者提供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