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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研诚信规范手册(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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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研诚信规范手册(2024).docx

    科研诚信规范手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科研诚信规范手册编写组2023年12月导言1科研人员诚信规范41.2 研究选题和研究方案设计41.3 课题申请51.4 数据与图片61.5 涉及人类参与者的特殊责任81.6 涉及实验动物的特殊责任101.7 其他研究资源的使用H1.8 研究合作中的责任121.9 成果撰写与引文注释121.10 署名与发表M1.11 科研成果与知识产权181.12 学术交流191.13 教育与指导191.15咨询221.16处理利益冲突221.17科研不U而*f为投"I斥和举才艮231.18履行社会责任262lzE2721¢6Iiiil272.2 行为准则282.3 通讯评议2924仝N3平宙302.5 负责任、讲信誉、计贡献(ReC)评审机制312.6 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313伏弁垄.侍曲隹柳布323.1 总则323.2 科研诚信制度建设321.1 3科研管理诚信规范333.4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354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诚信规范371.2 1贝J371.3 行为准则371.4 教育和政策引导381.5 I卜禾(J/中381.6 保密和数据保护391.7 资助工作中的诚信401.8 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41主要参考文献42导言科学研究是人类知识生产的重要途径,在实践中形成了一套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以及自我净化的机制。严谨求实的学风、贯穿于实践中的道德规范与职业伦理精神,使科学在社会上树立起了客观与诚信的良好形象,赢得了很高的社会声誉。然而随着科学研究表现出依赖大量投入、集体性研究、专业领域细分、运行体制科层化等特征的日益强化,科研人员不再是科研诚信责任的唯一担当者。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内外不断披露的科研诚信问题揭示:一方面,政府部门、资助机构、科研机构、学术团体等相关机构和组织在推进科研诚信建设方面只有共同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实现同频共振、同向发力,才能确保科研诚信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取得实际效果;另一方面,科研诚信建设的复杂性不仅仅来自于责任主体的多元化,还来自于科研不端行为表现形式的快速变化,在诸如抄袭、剽窃、篡改和伪造等典型的科研不端形式仍然存在的同时,出现了更多样的科研不端行为类型,如论文或申请书买卖、代写,伪造同行评议意见等,这对科研诚信规范体系建设提出了更加紧迫的要求,对科研诚信监管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随着研究立项和课题制成为重要的科研资源配置方式,科研资助机构在科研诚信建设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面对科研诚信建设的新形势,许多国家、国际性资助机构和组织根据实践经验和新出现的问题,陆续制定或修订相关诚信规范和指南,特别是将原来一般性的科研行为规范进一步扩展到研究的可重复性、数据管理与共享制度、研究的浪费、利益冲突、负责任的研究与创新以及科研环境等深层次问题,增加了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并注重完善相关管理政策和措施。例如,全欧科学院发布的欧洲科研诚信行为准则(2017修订版)涉及了科研资助与管理方面的变化以及科学传播、同行评议、开放获取出版、社交媒体使用等方面的新问题,强调了机构在维护科研诚信方面的责任;欧洲科研诚信行为准则(2023修订版)强调了研究文化、利益相关者责任等在促进研究诚信和实施良好研究实践方面的重要性,提升了研究界对歧视和排斥机制的认识,考虑了数据管理实践的变化、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以及开放科学的最新发展。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国立卫生研究院,加拿大三大联邦科研资助部门,英国研究理事会等均制定或修订了数据管理的原则和政策,对研究数据的共享与传播提出了更高要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长期以来高度重视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早在1998年就成立了自然科学基金委监督委员会,专门负责受理科学基金申请和资助工作中科研不端行为的投诉举报,严肃惩处涉及科学基金项目的科研不端行为。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资助机构在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方面的作用,2020年自然科学基金委正式启动实施了科学基金学风建设行动计划,从“教育、激励、规范、监督、惩戒”五个方面入手,面向科研人员、评审专家、依托单位以及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等“四方主体”,采取有力措施和政策,督促和激励开展负责任的研究、评审和管理,以协同共治方式共同构建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组织编写科研诚信规范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即是落实学风建设行动计划的重要举措。手册适用对象包括:(1)各相关学科领域参与或潜在参与基金项目的科研人员;(2)参与基金资助和项目过程各环节评审的专家;(3)参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与管理的各类机构;(4)参与基金资助、评审、项目过程管理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手册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作人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2009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行为规范(2014年)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基金工作管理办法(2014年)等一系列管理办法出发,既与其有相同的内容,同时也借鉴了国外资助机构治理经验及其相关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拓展了科学基金科研诚信建设涵盖范围。手册所称的“科研诚信”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基于诚实原则形成的一套系统性行为规范,二是从事科学研究和科研管理应当遵循的职业道德。手册涵盖三个层面的内容:一是通过阐述科学研究、科研管理等活动中应该遵守的相关行为准则,重点说明有关科研诚信“应该做”的方面,作为所有科研人员、评审专家、科研机构和资助机构在科研诚信方面应当达到的行为标准;二是说明有关科研诚信“不能做”的方面,即“有问题”的行为,作为对“应该做”方面的补充说明,同时也是一种警示;三是对科研不端行为做出说明,这是科研活动不能突破的底线。手册由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李真真研究员牵头的科研诚信规范手册编写组编写,由自然科学基金委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面向科研人员、评审专家、依托单位、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广泛征求意见,并在吸纳多方意见基础上经多次修改完成。手册不作为规范性文件印发,也不是部门规章。手册旨在明确参与科学基金工作“四方主体”在负责任的行为方面应当承担的诚信责任,为科研人员、评审专家、依托单位、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遵守科研诚信规范提供一份较为系统和具有指导性的说明和建议,使相关行为主体了解什么样的行为是合乎(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消除在科学研究、科研管理、科研资助活动中的疑惑,并依此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以期实现共同推进最佳科学实践的目标。1科研人员诚信规范科研人员是开展卓越科技实践、保障科研成果可靠性的第一行为主体。本部分旨在为科研人员在科研活动中如何践行负责任的研究和创新提供建议和指导,以促进科研人员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伦理规范,强化自身规范管理。1.l总则(1)科研人员是指在大学和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各类机构从事科学研究的人员,包括申请、承担或参与了基金项目的科研人员,潜在申请、承担或参与基金项目的科研人员。(2)科研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了解并遵从科研诚信规范,加强诚信规范自我管理,践行负责任的研究与创新,维护科学共同体的社会声誉及整体形象。(3)科研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学基金及各类资助机构相关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坚决抵制并有义务揭露违反科研诚信与伦理的行为,并自觉接受监督。1.2 研究选题和研究方案设计(1)为了正确且恰当地选题,科研人员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选题注重基础研究自由探索和目标导向,围绕科学技术前沿、经济社会发展、国家重大需求和人民生命健康,聚焦重大关键科学技术问题。选题应当有科学理论依据、一定的研究基础和可靠的事实根据。选题应当具有创新性,在全面掌握同类研究进展基础上,避免重复别人已解决的科学问题。选题时应当实事求是地考虑本人或团队的能力和专业方向,不应盲目追求所谓的研究前沿和学术热点,不应虚构或者浮夸,或者纯粹为了争取科研经费。如果超出本人或团队的能力范围,应当谨慎考虑。如果选题需要经过专门的审批许可,应严格按照有关的规定与程序取得相应的许可。(2)确定选题后,科研人员应当依托已有的研究基础和可获得的实验设施,设计可行的研究方案。制定尽可能详细的研究计划,预先把研究工作可能遇到的问题考虑进去,仔细考虑分析视角、主要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实施步骤、设备条件、拟解决的关键问题、预期成果等。在合作开始之前,合作团队应就课题组成员的组成及排名、经费分配、人员分工、设备使用、成果归属(包括知识产权安排与争端解决机制)等相关事项预先达成协议,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综合考虑和分析已经具备的或虽暂不具备但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和努力获得的经费、设备、数据、材料和人员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源,以保障后续的科研活动能够顺利开展。1.3 课题申请(1)课题申请人和参与者都应坚持诚实合作的准则;在课题申请书中署名的所有人都应真实地参与课题研究,不挂名,杜绝署名而无实质工作的“搭车申请”现象,(2)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或做口头报告时,必须真实、准确地陈述其中各项内容。客观说明所申请课题的研究意义和价值。确保申请人和项目组成员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对课题申请书中所列的合作人员,应当预先征求他/她们的书面(包括电子版)同意。清晰准确地表达和评价已有的研究工作基础;明确区分自己的和他人的工作,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并予以恰当的说明。按要求如实说明受资助情况和项目承担情况。诚实地表述课题申请中所列的具体研究计划和可行性分析。据实填写课题申请中所涉及的实验设备、材料等。尚缺少的研究条件应如实说明拟解决的途径。实事求是地提出经费申请,根据相关规定制定经费预算。(3)科研人员在填写申请书时应当杜绝以下行为。虚构或夸大自己的研究工作基础。对课题申请中所涉及的实验数据、资料等做虚假陈述。伪造他人的同意书或签名,私自将他人列入合作者名单。虚构实验条件或将未经相关所有者允许使用的特殊实验设备等列入申请书。虚构、歪曲或夸大具体研究计划或实际工作量。购买或请人代写申请书,抄袭剽窃他人申请书。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直接生成申报材料。(4)科研人员在提交申请时应杜绝以下行为。将研究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同时以不同项目类型提出申请。将已获资助项目重复提出申请,或者由不同申请人或经不同单位提出申请。申请项目的相关内容是已向其他渠道提交申请且处于受理、评审期的。将他人申请书包括他人未获资助申请书作为自己的申请书提交。1.4 数据与图片(1)对需要得到授权许可的数据或材料,在收集、保存和使用时,科研人员必须事先获得授权或许可,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或约定。此类数据或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人类受试者相关数据、样本。人类遗传资源。实验动物。危险材料与生物、化学制剂。保密信息或图书馆、数据库以及档案馆保存的某些信息。已发表的图像数据和不宜公开的信息。其他有版权的信息或材料。个人信息。(2)在收集人类声音或图像等数据的研究中,应当事先获得相关人员的知情同意。在公共场所的自然观察,如果不能预知该记录会被以暴露个人身份或造成伤害的方式使用,可以例外。(3)在数据收集和保存过程中,科研人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确保数据收集过程中的完整性、真实性、原始性,不能为了某种目的而有意进行选择性收集,或对原始数据进行篡改或不当的二次加工。对所收集到的数据给予适当保存和备份,以免遭受意外损害、损失或失窃,并为日后证实研究发现、确立优先权或供其他科研人员使用提供有效的资料。有多个科研人员参与的合作研究,应当制定数据保存的协议并遵守相关规定;应避免将数据仅交由一人保存,以防止数据被篡改。涉密、危险或隐私的数据必须采取特殊的保存措施。遵守有关科学数据保存期限的规定,特别要注意并遵守各学科有关数据保存期限的特殊规定。有多个科研人员参与的合作研究,项目负责人应对所采集数据进行必要检查和验证,并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妥当保存原始数据和所有记录。原始资料应符合形成与归档方面的相关规定,并按要求及时提交所在机构统一归档保存,或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4)加强对涉及国家秘密数据的管理,不得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不得邮寄、托运出境或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出境。(5)保护所有权、隐私权,保守专有数据的机密。同时,除有特殊保密要求的情况外,科学数据应当被尽可能广泛、自由地共享,并最终为科学共同体和全社会所使用。对于数据的不同所有者,其各自的使用权限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或相互之间达成的协议执行。他人如果需要接触未正式发表的数据,必须事先获得数据所有者的同意。如果需要使用数据,必须以适当的方式说明数据来源。科研人员的工作或职位发生变动时,对于在原来机构或职位所获得或接触到的数据的使用权限,应当遵守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者事先的约定。在未公开发表或宣布实验数据和结果之前,如果有明显的证据显示公开这些数据会对公众安全和健康构成威胁,科研人员应当及时告知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必须在获得参与者本人的知情同意后,才能用于事先约定的研究工作。未经本人或参与者的监护人的同意,不能将数据用于约定范围之外的其他研究,或者把数据透露、转交给其他机构或人员,不得将数据用于商业目的。不得利用科学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1.1 对于拟发表的论文或专著中含有数据与图像资料的,作者应当预先了解相关期刊或出版社的数据图像处理规定,并遵守以下基本要求。严格按科学规范处理科研数据、图像,并仔细确认和审核,确保数据、图像的处理和呈现能够清晰、完整、准确地反映研究结果的真实属性,符合描述规范,使审稿人或读者能够检验其真实性。在图像处理中应当谨慎对待亮度、对比度或色彩平衡调整,图像调整不应导致模糊、消除或者误传原始图像所呈现的所有信息,不应为了特别强调或忽略图像的某些部分进行增强、模糊、移动、移除或添加。1.2 科研人员应当杜绝以下行为。操纵处理。指对图像数据的非正常调整,包括完全去除背景、模糊背景污点、弱化背景边界的亮度、过度调整对比度,对图像进行不当拼接使其看起来像是同一个图像,或用同一样品图片的不同区域张冠李戴用于其他实验。篡改。指对图像作影响数据解释的处理,包括从整体中去除一部分或添加实际不存在的部分。捏造数据。指为了符合预设杜撰根本不存在的数据,或者根本没有做实验,依据想象编造实验数据。1.5 涉及人类参与者的特殊责任(1)利用人类参与者进行研究包括以下两种情况。直接与研究对象介入或发生相互作用。“介入”是指出于科学研究的目的而进行的数据收集的物理程序,以及对参与者或参与环境进行的操作。“相互作用”是指科研人员和参与者之间的交流或人际接触。收集研究对象的可以辨别的私人信息。“私人信息”是指发生在个人能够合理地预期不会有人对它进行观察或记录情况下的行为信息,个人出于特定目的已经提供的信息,以及个人能够合理地预期那些将不会被公开的信息。私人信息必须是个人能够辨认的(即人体受试的身份易于被研究者确认,或是与信息结合后被确认),获取后用于进行涉及人体受试研究的信息。(2)所有涉及人类参与者的研究,都应当遵守相应的伦理要求。将参与者人身安全、健康权益放在优先地位,保证此项研究的必需性和不可替代性,并且研究目的和研究成果必须对社会有益。必须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关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批准。科研人员应提供有关研究计划的全面、准确的信息,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研究计划开展研究,如果需要修改,须再报伦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实施,并将相关的后续情况报告备案。应当避免任何不必要的精神和肉体上的痛苦和伤害。如果在实验开始之前有理由确信会有导致死亡或伤残,就不应启动实验;如果在实验过程中有迹象表明可能会导致伤害,必须随时中止研究,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中止研究后的参与者处理措施。涉及人类受试者必须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进行操作。如果有学生参与研究,必须有具备相关资质的人员负责安排和监督。选择开展试验的机构必须能够提供充足的设施并做适当的准备,将风险降到最低,最大限度地保护受试者。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研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审批和备案。(3)科研人员必须在试验之前告知受试者下列事项,并获得其知情同意的书面材料。尊重和保护受试者的隐私。所有实验资料的获取、分析、处理及运用,均须经过受试者的同意,不能泄露受试者的个人隐私,不能将实验资料用于预先协议范围之外的任何目的和用途。在试验的任何阶段,参与者有权随时中止或退出。在涉及人类参与者的相关研究中,参与者只能是那些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人。科研人员不能以任何方式让本团队/课题组的学生、下属科研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成为试验参与者。(4)所有涉及人类参与者的研究都应当避免以强迫或者欺骗的手段使参与者加入实验研究。在招募参与者时,不能有意或无意地用以下方式进行误导或者诱导。强调或者暗示实验药品或治疗方法优于或相似于目前使用的药品或治疗方法,可治愈疾病。强调或者暗示受试者将接受新型治疗或新型药品。强调或者暗示可获得免费医疗或费用补助。强调或者暗示试验的学术权威性。使用“名额有限”、“招募即将截止”等诱导性广告文字或具有诱导性、鼓励性的图表、数据、图片或符号等。(5)在行为科学、社会科学等有人类参与的试验或调查研究中,科研人员应当遵守尊重、知情同意、保密和不伤害等原则,并严格履行与参与者之间的协议或约定。(6)涉及个人信息收集、存储、使用等的研究,科研人员应规范个人信息处理。采用匿名化方式对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相关的各种信息进行存储,依法依规、合理利用个人信息。1.6 涉及实验动物的特殊责任(1)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研、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实验用动物,又称广义实验动物,泛指用于科学实验的各种动物,包括经过人们长期家养驯化,按科学要求定向培育的动物。(2)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获得许可,并经过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批准方可实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研究计划开展研究,如需修改,须再报伦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实施,并将相关的后续情况报告备案。(3)在涉及实验动物的研究中,科研人员应当关怀动物并考虑它们的福利和特殊性,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学科的普适性要求。科研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熟悉掌握操作规程,了解并遵守有关实验动物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科研人员进行动物实验时,尽量使用较少量的动物获取同样多的试验数据或使用一定数量的动物能获得更多的试验数据。禁止无意义的滥养、滥用、滥杀实验动物,禁止无意义的重复性实验。科研人员应当考虑使用适当的动物种类和数量去获得有效的结果,并尽量采用微生物、细胞培养技术、计算机仿真等非动物模型或技术,或者尽量考虑使用处于较低进化阶段的物种。科研人员应自觉遵守实验动物福利要求,在饲养管理和使用实验动物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使实验动物免遭不必要的伤害、饥渴、不适、惊恐、折磨、疾病和疼痛,保证动物能够实现自然行为,受到良好的管理与照料,为其提供清洁、舒适的生活环境,提供充足的、保证健康的食物、饮水,避免或减轻疼痛和痛苦等,必要时适当使用镇静剂、止痛剂或麻醉剂,减少和避免动物的痛苦和不适。人道地终止那些将要遭受剧烈或慢性痛苦、并且无法治愈的动物的生命。1.7 其他研究资源的使用(1)时间是一项重要的研究资源。科研人员在工作时间的分配上应当遵守相关的要求和约定,确保将足够和有效的时间用于科研工作。科研人员应当以充分的时间保证正常的科研工作,包括直接科研活动以及相关的教育培训和学术活动。科研人员必须保证有充分的时间履行其在任职机构的首要工作职责。担任其他机构顾问、承担其他机构的重大管理责任或项目研究等,应当预先获得任职机构的批准。(2)科研经费和实验设备、材料是重要的科研资源。科研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提高经费、设备、材料和数据使用效率,确保科研项目和人才培养的质量,并避免或杜绝以下行为。拒绝或阻碍符合共享或使用条件的其他人员共享数据或使用设备、材料等。违反研究资源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有关规定,将设备、经费用于被明确禁止的研究。在没有通过安全等级验收的实验室从事超越安全要求的研究活动。1.8 研究合作中的责任(1)科研人员之间、不同机构之间的合作包括共同申请项目,共同参与实验、调查,共同发表论文,共同培养学生,共享实验设备、材料和数据等。科研人员在合作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基本要求。尊重每一个合作者,包括他们的学术观点和价值取向。在合作中不断进行有效的沟通,共享研究发现,使合作者能够及时地掌握重要信息。遵守不同学科或机构关于合作的规定或惯例,遵守已经达成的相关协议。(2)科研人员在交流与合作活动中应当避免或杜绝以下行为。将合作中获得的未公开研究成果,私自应用到自己的研究中,或泄露给第三方。基于自身利益,对其他科研人员或公众隐瞒关系到科学事业发展或公共安全等重要信息。(3)为避免在合作中发生纠纷,有关机构和科研人员在确立合作关系时,有必要就合作中的相关事项,以及研究成果的归属问题进行讨论,并达成协议。(4)国际合作研究中,应遵守我国涉外及合作国家方的相关规定。1.9成果撰写与引文注释(1)科研人员不论采取何种形式报告研究成果,包括通过工作会议、研讨会和专业会议共享的早期研究成果,以及学术论文、专著、学术报告、评审报告、咨询报告、委托项目的研究报告、科普读物、新闻稿件、公告、媒体文章、公开陈述等,都必须提供确凿的证据、客观的分析、合理的推论等。(2)科研人员应当基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对前人研究成果的尊重,反映真实的研究基础,明确区分自己与他人的研究。在自己的学术论文或专著中规范引用他人的研究,力求准确、忠实于原文本意,不能恶意歪曲或断章取义。科研人员在撰写成果时应避免或杜绝以下行为。抄袭、剽窃、侵占。伪造、篡改。买卖、代写。(3)引注有注释(包括脚注与尾注)、参考文献等形式。凡下列情况,都应以注释、参考文献的方式给予承认。为自己研究中的重要事实陈述或假设提供支持。为自己成果中引用的他人的工作提供文字证明。提供补充阅读材料和资源。(4)参考文献和注释的使用要严格区分。引注应当遵守以下要求。引注条目应当完整地提供关于某一著作、论文或其他形式参考文献的信息。尊重原创,明确区分直接引用和转引。应当尽可能直接引用;如果无法接触到原始文献,必须注明转引及其出处。所引用的各类文献载体,包括:专著、论文、专利、档案、照片、电子出版物、数据库、尚未发表的研究成果等,都应列入引文目录,并以适当方式予以标注。使用非正式交流中获得的信息或未出版的数据,应得到相关人员的同意,并加以注明。力求参考文献的规范化,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或标准,并遵守出版机构的特殊要求。(5)作者在引注时,应当避免以下行为。无效引用或不相关引用,如故意在论文或专著的参考文献中加入大量实际没有参考过,或与本文不相干的文献。仅仅为了提高自己论文或专著的引用率,或者扩大自己论文或专著的影响,进行不必要的自我引用。在小团体范围内以提高彼此论文引用率为目的的相互引用。在自己的论文或专著中引用他人的相关研究文献后,只将其笼统地列为参考文献而不做注释。只选择对自己研究有利的文献、数据,或者故意遗漏对自己研究不利的重要文献、数据。使用他人未以书面形式公开发表的新思想、新观点而不作引注或说明。(6)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处理文字、数据、图像、音频、视频等,应在研究方法或附录等适当部分披露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方式和主要细节。(7)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应明确标注并说明其生成过程;不应含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内容;不得将其他作者已标注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作为原始文献引用,确需引用的应加以说明;不得将生成式人工智能列为成果共同完成人。1.IO著名与发表署名(1)作者署名是对科研人员工作的承认和尊重,并且直接关系到科研人员职业生涯的发展。署名通常仅限于那些对所发表的研究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并能够对其贡献负责的人。作者身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对概念构思和设计、数据获取、数据分析和解释等做出了实质性贡献。起草或修订过论文和著作中的重要知识内容。审定了待出版或发表物的最终稿。(2)仅仅是争取到研究资助、提供实验条件、提供数据和资料、或写作上的协助,或者对研究小组进行了一般性管理与监督的人,不能署名为作者。对这些以及其他不符合作者署名要求、但对研究工作做出了贡献的个人或组织,作者应当在其论文或专著中以志谢的方式对他们的贡献加以说明。(3)作者署名应当特别注意并避免以下情况。虚构作者。为了提高论文或专著的出版或发表机会等目的,将有名望的科学家或某个领域的权威擅自列入作者名单。荣誉性作者和馈赠性作者。对研究提供了帮助或负有领导责任,但并未真正参与该研究或对研究做出符合作者身份要求的贡献。这种作者可能为该研究提供了资金、实验条件,或者是相关学术领域的权威、项目执行机构的主管、主要作者的导师等。互惠性作者。同行、同事、同学等在论文或专著中相互著名,但其对有关研究工作并没有实际贡献。(4)著名权是符合作者身份要求的人的权利,体现了荣誉分配的公平。科研人员应当避免该署名的人没有署名,或者应当被感谢的人或机构没有出现在志谢说明中。署名权不应受职位、职称、学历、隶属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在研究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任何人,包括学生,都应当获得署名权或得到适当的承认。对在研究成果中做出符合作者身份要求的贡献者,除本人要求或保密需要外,不能以任何理由剥夺其著名权。科研人员不应以提供一定的资源,如研究经费、精良的实验设备、奇缺的实验试剂或难以公开获得的资料等,作为交换条件,使那些因缺乏资源而与自己合作的人出让署名权。如果符合作者身份要求的人在论文或专著的撰写、投稿或评审期间丧失了行为能力或者去世,他们仍然应当被署名为作者(去世者姓名以加黑框方式注明),不能以任何理由剥夺其著名权。(5)作者的排名次序关系到作者之间的荣誉分配和获得承认的程度。排名次序不当也有悖科研诚信。作者排名方式一般应当按照实际贡献和责任大小的顺次排列,但学科领域或出版机构另有规定或惯例的除外。研究小组应当根据研究工作的实际贡献,在研究工作开展过程或论著撰写时,就作者的排名问题进行商议。作者排名的讨论应当坦诚、公开,使所有参与研究者知情认可。(6)学术论著一般不允许作者匿名。如果作者能够证明在论文或论著署名会给本人造成严重后果,如威胁本人安危或失去职位,可以允许其匿名,但其仍须对论文或专著中的贡献承担相应的责任。投稿与发表(7)投稿与发表在科研人员的工作中占据重要的位置,也是科学交流和评议的基础。投稿应当依照学术标准和以促进学术发展为目的,不应基于个人利益、私人关系或团体关系。(8)作者在决定投稿后,应当遵守相关出版机构或数据平台与投稿和发表有关的原则和规定。科学研究的重大发现,在未经同行评议之前,应慎重向公众媒体发布。如果作者希望将已经投稿的稿件转投给另一个期刊,必须经过稿件所有作者的一致同意正式撤回稿件,并且在接到原接受投稿的期刊确认撤回稿件的书面通知后,才可以把稿件转投他处。如果作者考虑以另一种语言发表或出版同一篇论文或同一部专著,应遵守有关国际惯例和有关国家版权方面的规定,并根据相关期刊或出版社的规定、或者作者与出版方的事先约定,在取得相关当事方明确同意后才可以再次发表或出版。再刊的论文或专著,应当在显著位置注明原始刊载处。(9)作者在投稿时,应当避免或杜绝以下行为。抢先发表。片面追求研究成果发表的优先权,不负责任地发表明显不成熟的成果,或者使用不正当手段抢先发表。拆分发表。为了增加发表物的数量或解决多个作者的署名排序问题,有意不顾研究工作的系统性、科学性、完整性、逻辑性,不惜降低论文质量,将一项研究拆分为若干可发表的更小单元投稿。一稿多投。作者将同一篇论文,或者基于同样的数据资料而只有微小差别的论文,同时投给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期刊,或者在收到第一次投稿期刊的回复之前(或在期刊规定的回复期内)投给其他期刊。重复发表。将自己已经发表或出版的论文或专著的全部或者部分,原封不动地或者仅作细微修改后再次投稿;或者将多篇已发表的论文各取一部分,拼凑出一篇论文后再次投稿。“第三方”代投。通过作者以外的机构或个人进行投稿。虚假同行评议。提供不实评审人信息,在同行评议环节弄虚作假。(10)按要求正确标注基金等资助项目,避免该标不标或标注无关的资助项目,杜绝虚假或擅自标注。(11)研究成果的发表除了论文、专著和报告等书面形式外,还包括电子形式(在国际互联网或光盘形式)、计算机程序、音视频、模型(图纸、计划书、地图、草图、表格、立体模型等)和口头发表等,这些形式的投稿与发表,同样要遵守上述的原则与规定。作者责任(12)科研人员在论文或论著中署名,就意味着要担负相应的责任,并应在著名后自觉地履行这些责任。作者在投稿和发表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范要求。保证作者署名与排序、作者简介、作者单位、受资助情况等信息真实可靠。在评审和出版及发表过程中,应与期刊和出版社保持联系,配合出版方的决定,但不能干扰正常的评审程序,不能请托、贿赂或威胁审稿人和编辑。在稿件投稿后至正式公开前,应当对稿件内容保密,不能透露给其他的出版机构或人员。在稿件正式公开后,作者应当与读者共享其成果,当读者提出合理的交流要求时,作者应当予以合作。应当为科研成果的正确性与合法性承担责任,任何成果均应在发表前经所有作者审阅同意。如果未事先明确不同作者的相应责任,一旦发现失误或欺骗,则由全部著名作者承担责任。如果稿件所报告的研究及其结果引起较大的社会反响,稿件的每位作者都应当为本人所作部分工作的研究承担相应的公共责任。(13)由多个作者署名的稿件在投稿和发表时,依照荣誉分享、责任分担的原则,每个作者都应当对自己所做部分工作承担直接责任。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还应当承担以下责任。确认所有署名作者都符合作者身份要求。保证所有作者对论文最终发表稿的一致同意。说明不同作者的贡献,并确保为此项研究做出贡献的所有人都获得了恰当的承认。处理所有与发表相关的通信,并对质疑做出答复。确保所有作者都同意此次投稿。如果期刊或出版社提出要求,还应提供所有作者同意此次投稿的声明。对于涉及保密内容的稿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未经解密或脱密不能擅自投稿。被允许发表或出版的涉及保密内容的稿件,应在投稿时说明得到审批许可的情况。如果期刊或出版社要求书面说明每个作者在论文或著作中所做出的贡献,有责任提供已获得全体作者同意的书面材料。保证所投稿件研究的原创性。如果期刊或出版社要求提供原创性声明,应负责提供。如果期刊或出版社要求作者提供有关研究中所涉及的人类参与者、实验动物或所使用设备、材料的有关审批许可证明或相关声明等,应负责提供。如果期刊或出版社提出要求,应确保所有作者都签署关于利益冲突方面的声明。1.ll科研成果与知识产权(1)对以知识产权形式体现的研究成果,所有参与研究的人员都应当就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进行协商,并签署相关协议。当参与人员发生变化时,应该重新讨论这个问题,以免日后发生纠纷。关于知识产权的使用、转让、期限等,应遵守我国知识产权方面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2)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产业等活动。(3)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保护环境与资源,保障研究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4)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以及职业诚信要求,享受利益的同时承担相应的风险。(5)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科研人员应当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原始的、真实可靠的信息、数据、材料。科研人员应当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和协议。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对外合作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为了避免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相关科研人员和机构可以就科技成果转化的权益归属,达成预先约定或协议。1.12学术交流(1)科研人员之间、不同机构之间的交流方式包括访问、个人联络或通信交流等,通过发表的论文和专著等进行的文献交流,以及通过组织或参与学术会议等进行的公开交流等。科研人员在交流与合作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基本要求。尊重每一个同行,包括他们的学术观点和价值取向。完整准确地描述自己的研究过程和结论,使其他科研人员能够理解,从而使交流充分有效。当他人对自己的研究工作及成果提出评论、质疑时,应当坦诚对待,并给予实事求是、开诚布公的答复。(2)科研人员在交流活动中应当避免或杜绝以下行为。基于非学术原因提出个人意见、判断或批评。将交流中获得的未发表研究成果,未经所有者允许应用到自己的研究中,或泄露给第三方。1.13教育与指导(1)研究机构、资深科研人员或导师应教育和指导初级科研人员和学生掌握并遵守科研行为规范,监督、审查他们的工作,防止其因不了解科研行为规范、或出于不正当目的,导致犯错误,甚至出现科研不端行为。(2)资深科研人员或导师对初级科研人员和学生负有如下直接的责任。要求初级科研人员和学生参加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教育或培训,引导他们了解并遵循科研行为规范。要求初级科研人员和学生定期汇报学习和研究情况,关注他们的进展,监督他们的日常科研活动,包括认真审阅他们的实验室记录、其他数据资料以及论文等。(3)资深科研人员或导师应当避免以下的行为。因个人喜好、科研能力、利益关系等因素,而对某些初级科研人员和学生有所偏向。对初级科研人员和学生隐瞒研究信息,或者有意设置障碍,使得他们无法接触到相关研究资源。不注重初级科研人员和学生综合研究能力的培养和锻炼,基于自己的利益确定他们的研究计划,或安排他们从事与其实际能力、时间安排不相符的工作。不尊重初级科研人员和学生提出的学术见解或关于研究工作的合理要求等。不尊重初级科研人员和学生在研究工作中所做出的贡献,在成果发表或出版中对他们的贡献不给予实事求是的认定,或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将初级科研人员和学生向自己阐述的未发表的观点、想法或实验结果等据为己有,或透露给第三方。不认真履行对自己有责任指导的初级科研人员和学生的相关义务,或者不能保证用于对他们进行培养与指导的时间。(4)初级科研人员和学生应当主动配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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