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实施细则范文4篇.docx
新广告法实施细则范文4篇新广告法实施细则篇1第一条根据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一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名录等刊登广告。(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三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广告。(四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代店、游乐场、商场等场所内外设置、张贴广告Q(五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六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七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八利用其它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第三条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除符合企业登记等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负责市场调查的机构和专业人员。(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及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三有专职的财会人员。(四申请承接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应当具备经营外商来华广告的能力。第四条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直接发布广告的手段以及设计、制作广告的技术、设备。(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和编审人员。(三单独立帐,有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第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经营广告业务,参照条例、本细则和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除应具备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外,本人还应具有广告专业技能,熟悉广告管理法规,并经考试审查合格。第七条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广告经营者的审批登记:(一全国性的广告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核准,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地方性的广告企业,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申请直接承揽外商来华广告,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审查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经营许可证。(三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营业执照。(四举办地方性的临时广告经营活动,举办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核准,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举办全国性的临时广告经营活动,举办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由举办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第八条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经过核准,可以代理同类媒介的广告业务。第九条广告客户申请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以外的媒介为卷烟做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广告客户申请为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各类奖的优质烈性酒做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刊播39度以下(含39度酒类的广告,必须标明酒的度数。第十条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广告,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一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别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营业执照。(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提交本单位的证明。(三个人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的证明。(四全国性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应当交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交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第十一条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发布商品广告,应当交验符合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的质量证明。第十二条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发布获奖商品广告,应当交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奖的证明。第十三条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发布下列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一报刊出版发行广告,应当交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机关核发的登记证Q(二图书出版发行广告,应当提交新闻出版机关批准成立出版社的证明。(三各类文艺演出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县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准许演出的证明。(四大专院校招生广告,应当提交国家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中等专业院校的招生广告,应当提交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外国来中国招生的广告,应当提交国家教育委员会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五各类文化补习班或职业技术培训班招生广告、招工招聘广告,应当提交县以上(含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部门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六个人行医广告,应当提交县以上(含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行医的证明和审查批准广告内容的证明Q(七药品、类药品广告,应当提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药品广告审批表。(八兽药广告应当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的证明。(九农药广告应当提交农牧渔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厅(局药检或植保部门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审批表。第十四条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刊播下列内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一食品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地(市级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食品广告审批表。(二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等广告,应当提交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三有奖储蓄广告,应当提交上一级人民银行的证明。(四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第十五条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应当提交各类证明的原件或经原出证部门签章、公证机关公证的复制件。第十六条广告代理收费标准为广告费的15%。第十七条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员承揽和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经营外商广告权的广告经营者办理。第十八条根据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代理和发布广告,代理者和发布者均应负责审查广告内容,查验有关证明,并有权要求广告客户提交其它必要的证明文件。对于无合法证明、证明不全或内容不实的广告,不得代理、发布。广告经营者必须建立广告的承接登记、复审和业务档案制度。广告业务档案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年。第十九条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责令其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更正广告,并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帮助广告客户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发布更正广告的费用分别由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承担。第二十条违反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第二十一条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无证照或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广告业务的,取缔其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Q第二十三条违反条例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对广告经营者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广告客户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新闻单位违反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伪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广告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负连带责任。第二十七条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由此造成虚假广告的,必须负责发布更正广告,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张贴者承担。第二十九条违反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外国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条例规定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参照本细则的条款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执行。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广告法实施细则篇2广告法实施细则新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是一部国家法规,针对涉及广告多方面的事宜进行法律规范,主要目的在于规范广告市场,维护消费者权益。下文是最新广告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第一条根据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一)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名录等刊登广告。(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三)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广告。(四)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场所内外设置、张贴广告。(五)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六)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七)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八)利用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第三条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除符合企业登记等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负责市场调查的机构和专业人员。(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及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三)有专职的财会人员。(四)申请承接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应当具备经营外商来华广告的能力。第四条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直接发布广告的手段以及设计、制作广告的技术、设备Q(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和编审人员。(三)单独立帐,有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第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经营广告业务,参照条例、本细则和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除应具备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外,本人还应具有广告专业技能,熟悉广告管理法规,并经考试审查合格。第七条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广告经营者的审批登记:(一)全国性的广告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核准,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地方性的广告企业,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申请直接承揽外商来华广告,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审查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经营许可证。(三)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营业执照。(四)举办地方性的临时广告经营活动,举办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核准,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举办全国性的临时广告经营活动,举办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由举办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第八条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经过核准,可以代理同类媒介的广告业务。第九条广告客户申请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以外的媒介为卷烟做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广告客户申请为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各类奖的优质烈性酒做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刊播39度以下(含39度)酒类的广告,必须标明酒的度数。第十条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广告,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一)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别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营业执照。(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提交本单位的证明。(三)个人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的证明。(四)全国性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应当交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交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第十一条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发布商品广告,应当交验符合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的质量证明。第十二条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发布获奖商品广告,应当交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奖的证明。第十三条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发布下列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一)报刊出版发行广告,应当交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机关核发的登记证。(二)图书出版发行广告,应当提交新闻出版机关批准成立出版社的证明。(三)各类文艺演出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县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准许演出的证明。(四)大专院校招生广告,应当提交国家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中等专业院校的招生广告,应当提交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外国来中国招生的广告,应当提交国家教育委员会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五)各类文化补习班或职业技术培训班招生广告、招工招聘广告,应当提交县以上(含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部门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六)个人行医广告,应当提交县以上(含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行医的证明和审查批准广告内容的证明。(七)药品、类药品广告,应当提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药品广告审批表。(八)兽药广告应当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的证明。(九)农药广告应当提交农牧渔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厅(局)药检或植保部门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审批表。第十四条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刊播下列内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一)食品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地(市)级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食品广告审批表。(二)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等广告,应当提交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三)有奖储蓄广告,应当提交上一级人民银行的证明。(四)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第十五条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应当提交各类证明的原件或经原出证部门签章、公证机关公证的复制件。第十六条广告代理收费标准为广告费的15%o第十七条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员承揽和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经营外商广告权的广告经营者办理。第十八条根据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代理和发布广告,代理者和发布者均应负责审查广告内容,查验有关证明,并有权要求广告客户提交其它必要的证明文件。对于无合法证明、证明不全或内容不实的广告,不得代理、发布。广告经营者必须建立广告的承接登记、复审和业务档案制度。广告业务档案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年Q第十九条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责令其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更正广告,并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帮助广告客户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发布更正广告的费用分别由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承担。第二十条违反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第二十一条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无证照或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广告业务的,取缔其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条例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对广告经营者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广告客户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新闻单位违反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伪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广告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负连带责任。第二十七条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由此造成虚假广告的,必须负责发布更正广告,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张贴者承担。第二十九条违反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外国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条例规定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参照本细则的条款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执行。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猜您感兴趣:新广告法实施细则篇3广告法实施细则广告法于1994年10月颁布,广告法的颁布是广告业的一件大事,其对于促进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广告经营行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使广告法律法规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下文是最新广告法实施细贝L欢迎阅读!最新广告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一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名录等刊登广告。(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三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广告。(四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场所内外设置、张贴广告。(五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Q(六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七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八利用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第三条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除符合企业登记等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负责市场调查的机构和专业人员。(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及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三有专职的财会人员。(四申请承接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应当具备经营外商来华广告的能力。第四条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直接发布广告的手段以及设计、制作广告的技术、设备。(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和编审人员。(三单独立帐,有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第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经营广告业务,参照条例、本细则和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除应具备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外,本人还应具有广告专业技能,熟悉广告管理法规,并经考试审查合格Q第七条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广告经营者的审批登记:(一全国性的广告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核准,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地方性的广告企业,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申请直接承揽外商来华广告,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审查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经营许可证。(三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营业执照。(四举办地方性的临时广告经营活动,举办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核准,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举办全国性的临时广告经营活动,举办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由举办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第八条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经过核准,可以代理同类媒介的广告业务。第九条广告客户申请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以外的媒介为卷烟做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广告客户申请为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各类奖的优质烈性酒做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刊播39度以下(含39度酒类的广告,必须标明酒的度数。第十条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广告,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一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别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营业执照。(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提交本单位的证明。(三个人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的证明。(四全国性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应当交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交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第十一条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发布商品广告,应当交验符合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的质量证明。第十二条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发布获奖商品广告,应当交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奖的证明。第十三条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发布下列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一报刊出版发行广告,应当交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机关核发的登记证。(二图书出版发行广告,应当提交新闻出版机关批准成立出版社的证明。(三各类文艺演出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县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准许演出的证明。(四大专院校招生广告,应当提交国家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中等专业院校的招生广告,应当提交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外国来中国招生的广告,应当提交国家教育委员会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五各类文化补习班或职业技术培训班招生广告、招工招聘广告,应当提交县以上(含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部门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六个人行医广告,应当提交县以上(含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行医的证明和审查批准广告内容的证明。(七药品、类药品广告,应当提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药品广告审批表。(八兽药广告应当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的证明。(九农药广告应当提交农牧渔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厅(局药检或植保部门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审批表。第十四条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刊播下列内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一食品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地(市级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食品广告审批表。(二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等广告,应当提交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三有奖储蓄广告,应当提交上一级人民银行的证明。(四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第十五条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应当提交各类证明的原件或经原出证部门签章、公证机关公证的复制件。第十六条广告代理收费标准为广告费的15%o第十七条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员承揽和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经营外商广告权的广告经营者办理。第十八条根据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代理和发布广告,代理者和发布者均应负责审查广告内容,查验有关证明,并有权要求广告客户提交其它必要的证明文件。对于无合法证明、证明不全或内容不实的广告,不得代理、发布。广告经营者必须建立广告的承接登记、复审和业务档案制度。广告业务档案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年。第十九条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责令其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更正广告,并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帮助广告客户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发布更正广告的费用分别由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承担。第二十条违反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第二十一条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无证照或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广告业务的,取缔其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条例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对广告经营者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广告客户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新闻单位违反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伪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广告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负连带责任。第二十七条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由此造成虚假广告的,必须负责发布更正广告,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张贴者承担。第二十九条违反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外国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条例规定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参照本细则的条款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执行。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广告法施行一年:罚款近4亿元,违规代言明显减少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司长张国华31日介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自202X年9月1日正式施行一年以来,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各类违法广告案件约2.4万件,罚没款约4亿元,有力地震慑了虚假违法广告行为。明星“任性”代言、药品“乱吹”疗效的现象少了新广告法实施一年以来,广告违法率比实施前下降了84.29%在新广告法的有力震慑下,传统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等典型虚假违法广告、名人明星违法违规代言、不满十周岁未成年人代言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张国华说Q上海市工商机关今年5月查处了一起童星做广告代言人的案件。当事人在当地某超市若干门店内发布清风卷纸广告板广告,广告中含有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KinIiLin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形象。上海市工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相关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万元。今年2月浙江省工商机关查处了“老倪膏药”违法广告案。“老倪膏药”广告中宣称的“轻症12疗程,重症35个疗程可痊愈”含有对功效的保证性承诺,“百余年传承秘方结合现代工艺加工而成”等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宣称的功效明显超出了批准的产品适用范围。浙江省工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相关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罚款80万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微信公众号将纳入监管8月31日,记者发现搜索引擎已将原来的“商业推广”标识为“广告二据悉,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明确界定互联网广告包括付费搜索广告。在此之前,虽然没有明确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但监管部门在落实新广告法的过程中,并没有放松对互联网广告的监管。据统计,过去一年,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互联网广告案件约3202X年2月22日星期六)新广告法实施细则篇4新广告法实施细则全文来自于:任怡馨发布时间:202X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X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第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不O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第十一条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第十三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