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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急避难场所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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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急避难场所设计规范.docx

    应急避难场所设计规范DB31MF/Z003-2021上海市民防办公室2021年09月上海市应急避难场所设计规范DB31MFZoO3-2021(以下简称规范)为指导上海市应急避难场所设计和建设而编制。编制组在深入调研、认真总结国内外先进标准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本规范共分八章,六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L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避难场所设置;5.总体设计;6.避难场地设计;7.避难建筑设计;8.避难设施设计;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本规范技术内容由上海市园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市地下空间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共同编写。1 总则错误!未定义书签。2 术语错误!未定义书签。3 基本规定错误!未定义书签。3.1 一般规定错误!未定义书签。3.2 设防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4 避难场所设置错误!未定义书签。4.1 场地选择错误!未定义书签。4.2 I类中心避难场所错误!未定义书签。4.3 I类固定长期场所错误!未定义书签。4.4 I类固定中期场所错误!未定义书签。4.5 11类固定中期场所错误!未定义书签。4.6 11类固定短期场所错误!未定义书签。4.7 In类固定短期场所错误!未定义书签。4.8 社区应急避难场所错误!未定义书签。5 总体设计错误!未定义书签。5.1 一般规定错误!未定义书签。5.2 总体布局错误!未定义书签。5.3 应急交通错误!未定义书签。6 避难场地设计错误!未定义书签。6.1 避难宿住区错误!未定义书签。6.2 应急医疗卫生救护错误!未定义书签。6.3 应急物资保障区错误!未定义书签。6.4 应急管理区错误!未定义书签。6.5 应急停车场错误!未定义书签。6.6 直升机起降场地错误!未定义书签。7 避难建筑设计错误!未定义书签。7.1 建筑设计错误!未定义书签。7.2 结构设计错误!未定义书签。7.3 建筑设备与环境错误!未定义书签。8 避难设施设计错误!未定义书签。8.1 给水与排水错误!未定义书签。8.2 消防错误!未定义书签。8.3 电气错误!未定义书签。8.4 垃圾收集错误!未定义书签。8.5 厕所错误!未定义书签。8.6 标识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A避难场所设施配置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B简易场所标志牌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C场所标志牌示意图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D常用应急避难标识牌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E常用应急避难引导标识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F常用应急避难警告标识41本规范用词说明错误!未定义书签。引用标准名录错误!未定义书签。1.0.1为加强和规范上海市应急避难场所设置和建设,科学合理地确定内容和规模,充分发挥社会效益,提升上海市应急救助保障能力,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是上海市应急避难场所编制、评估和审批的重要依据,是上海市应急避难场所项目设计的统一标准,也是有关部门对应急避难场所设置和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的基准。1.0.3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市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设计。1.0.4上海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遵循“融合式建设、标准化嵌入、功能性叠加、多风险防御”的原则,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发生突发性灾害时的应急救助功能,保障避难人员的基本生存需求。1.0.5上海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以上位规划为依据,统一规划设计,分阶段实施。1.0.6上海市应急避难场所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0.1应急避难场所emergencyshelter在城市人口聚集地附近,以应对地震和台风灾害为主,兼顾其他灾害事故,配置避难设备、设施和物资,用于因灾害产生的避难人员生活保障和集中救援的避难场地、避难建筑和避难设施用房。简称避难场所。避难场所根据规模、避难人数等要求的不同,分为等级应急避难场所和社区应急避难场所。2.0.2等级应急避难场所hierarchicalresidentemergencyshelter具备避难宿住功能和相应配套设施,用于避难人员固定避难救援的避难场所。本规范中根据规范和功能将等级应急避难场所分为I类中心避难场所、I类固定长期场所、【类固定中期场所、II类固定中期场所、11类固定短期场所、In类固定短期场所六级。2.0.3社区应急避难场所emergencyshelterincommunity用于避难人员疏散、就近紧急或临时避难的场所,也是避难人员集合并转移到等级应急避难场所前的过渡性场所。2.0.4避难场地emergencycongregateshelteringsite避难场所内可供应急避难或临时搭建避难设施的室外空旷场地。2.0.5避难建筑emergencycongregateshelteringstructure避难场所内为避难人员提供宿住/休息和其他应急保障功能的建筑。2.0.6避难设施emergencyfacilities避难场所内及附近,配置或利用的,用于保障抢险救援、避难人员生活的工程设施。2.0.7避难设施用房supportingfacilitiesbuilding避难场所内或附近,用于应急管理或放置保障抢险救援的设施/设备用房;具有保障避难人员生活、物资分发等功能的工程设施配套用房。2.0.8避难场所开放时间OPen-UPphaseofdisastersemergencycongregateshelter避难场所的避难功能自启用至关闭所经历的时间。2.0.9避难面积effectiveandsafeareaforemergencycongregatesheltering除去水面和其他不宜收容人群避难的场所面积外,可用于人员安全避难的避难宿住区,以及避难设施的占地面积。2.0.10避难宿住区shelteringaccommodationarea等级应急避难场所中,用于避难人员宿住、由避难宿住单元和配套设施组成的功能片区,简称宿住区。2. 0.11应急功能区emergencyzones避难场所内用于灾时避难宿住、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应急物资保障、应急管理等,发挥各项应急功能的区域。3基本规定3. 1一般规定3.1.1 避难场所设计时,应根据上位规划和总体应急预案的避难要求以及现状条件,确定空间布局,进行各类应急功能布局,并配置避难设施。3.1.2 避难场所设计应包括总体设计、避难场地设计、避难建筑设计、避难设施设计等。3.1.3 避难场所按照其配置功能级别、避难规模和开放时间等,可划分为等级应急避难场所和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等级应急避难场所可以分为I类中心避难场所、I类固定长期场所、I类固定中期场所、II类固定中期场所、11类固定短期场所、In类固定短期场所,社区应急避难场所。3.1.4 宜在等级避难场所内设置婴幼儿、高龄老人、行动困难的残疾人和伤病员等特殊人群避难区,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3.1.5 避难场所的设计开放时间不宜超过表3.1.5规定的最长开放时间,避难场所的避难设施配置应满足开放时间内的避难需求。表3.L5避难场所的设计开放时间适用场所等级应急避难场所社区应急避难场所I类11类In类避难期中心避难场所固定长期固定中期固定中期固定短期固定短期紧急最长开放时间(d)1001003030151523.1.6 避难场所的总避难面积、避难人数、避难设施用房面积应符合表3.1.6的规定。表3.1.6避难场所指标表场所类型总避难面积(ra2)避难人数(人)避难设施用房面积(m2)等级应急避难场所I类中心避难场所固定长期场所>5000090000至536固定中期场所>36000230002480II类固定中期场所>1000012000N134固定短期场所>60005000>120In类固定短期场所>30003000N60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紧急避难场所>10001000有条件可设临时老弱人员休息区注:选址在旧区内的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经评估无法达到该类型总避难面积的最低指标,经批准可以将总避难面积和避难人数适当降低,但总避难面积不得小于500m3.2设防要求3.2.1避难场所设防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遭受设定的防御标准的灾害影响下,避难场所应满足应急和避难生活需求。避难建筑、避难设施用房和避难设施不应发生严重破坏或能及时恢复;需临时设置的避难设施和设备应能及时安装和启用;2在遭受高于设防标准的灾害影响下,避难场地应能用于人员避难,在周边地区遭受严重灾害和次生灾害影响时应能保证基本安全及保障避难人员基本生存;避难建筑、避难设施用房和避难设施不至倒塌或发生危及避难人员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3在临灾时期和灾时启用的避难场所,应保证避难建筑、避难设施用房和避难设施不发生危及重要避难功能的破坏,满足灾害发生过程中的避难要求;4避难场所内与应急功能无关的既有建(构)筑工程设施和设备,不得影响避难场所应急功能的使用,不得危及避难人员生命安全。3.2.2避难场所设定防御标准所对应的地震影响不应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相应的罕遇地震影响。3.2.3用于防风的避难建筑,其设定防御标准所对应的风灾影响,不应低于100年一遇的基本风压对应的风灾影响,防风避难场所设计应满足临灾时期和灾时避难使用的安全防护要求,龙卷风安全防护时间不应低于3h,台风安全防护时间不应低于24h。3.2.4位于防洪保护区,用于防洪的避难建筑,其设定防御标准应高于当地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淹没水位,且避洪场地的应急避难区的地面标高应按该地区历史最大洪水水位确定,且安全超高不应低于05mo3.2.5对于非用于防洪和非用于防风的避难场所,应根据其范围内的河、湖水体的最高水位以及水工建(构)筑物的进水口、排水口和溢水口及闸门标高等,确定上下游排水能力和措施,保证避难功能区不被水淹。3.2.6避难场所排水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避难场所建筑屋面排水设计重现期不应低于5年,室外场地不应低于3年;2 I类中心避难场所及其周边区域的排水设计重现期不应低于5年;3 除I类中心避难场所外的等级应急避难场所及其周边区域的排水设计重现期不应低3年;4 防台风的避难场所排水设计应保证在100年一遇的暴雨和风压条件下,场所内的应急避难建筑首层地面不被淹没。3.2.7新建的避难场地内的植被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选择遮蔽率高、耐火、防风、滞尘、树冠宽大、根系深广,并具有良好观赏效果的地带性适生植被;2严禁选用有毒有害等威胁到人群安全的植物种类,应慎用宜引起部分人群过敏的植物种类。3.2.8 避难设施用房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3.2.9 应急用的大型器材设施应以钢材或混凝土等稳定性高的材料为主,配以相应的可移动或变动结构,便于拆卸或移除。3.2.10应急用的大型器材设施应满足防火、防尘、抗污染、防水、防震、节能、环保和消声等技术要求。3.2.11避难设施宜进行隐蔽型设计,对于露出地面的应急避难设施应与周边的环境相协,调,宜进行美观处理。3. 2.12避难场所内不宜设置架空设施;当必须设置架空设施时不应影响避难安全,并应设置警告木木O4避难场所设置3.1 场地选择3.1.1 避难场所应优先选择场地地形较平坦、地势较高、有利于排水、空气流通、具备一定基础设施的公园、绿地、广场、学校、休育场馆等公共建筑与设施,其周边应交通便利、道路畅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I类中心避难场所宜选择与外部有可靠交通连接、易于伤员转运和物资运送、并与周边避难场所有疏散道路联系的地段;2 除I类中心避难场所外的等级应急避难场所宜选择在交通便利、避难面积充足、能与行政区内居住区建立安全避难联系、便于人员进入和疏散的地段;3 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可选择居住区内的花园、广场、空地和街头绿地等;4 避难场所可利用相邻或相近的,且抗灾设防标准高、抗灾能力好的各类公共设施,按“平灾结合”的原则进行融合设计。3.1.2 用于防风的避难场所应选择避难建筑。用于防风的避难场所可根据淹没水深度、人口密度等条件,通过经济技术比较选用避洪房屋、安全堤防、安全庄台和避水台等形式。3.1.3 避难场所场址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s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避难场所用地应避开可能发生海啸、湖涌、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及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位错的部位等危险地段,并应避开行洪区、指定的分洪口、洪水期间进洪或退洪主流区及山洪威胁区:2 避难场地应避开高压线走廊区域;3 避难场地应处于周围建(构)筑物倒塌影响范围以外,并应保持安全距离;4 避难场所用地应避开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存放点、严重污染源以及其他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距次生灾害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重大危险源和防火的要求,有火灾或爆炸危险源时,应设防火安全带;5 避难场所应急功能区与周围易燃建筑等一般火灾危险源之间应设置不小于30m的防火安全带,距易燃易爆工厂、仓库、供气厂、储气站等重大火灾或爆炸危险源的距离不应小于100On1;6 周边或内部林木分布较多的避难场所,宜通过防火树林带等防火隔离措施防止次生火灾的蔓延。3.2 I类中心避难场所4. 2.1I类中心避难场所的避难面积不宜小于50000nA避难人员不宜超过90000人。4. 2.2应急功能区设置符合下列规定:1 应单独设置避难宿住区、应急物资保障区、应急管理区(包括应急指挥区);2 应急指挥中心应配置直升机起降场地、应急停车场及其配套的应急通信、供电等设施;3 应结合附近的城市医院设置急救医院,并在场所内设医疗卫生所;4 有条件的避难场所宜设置应急救灾演练设施、应急功能演示或培训设施;5 避难设施用房面积不宜小于53611其中医疗卫生用房面积不宜小于24Om)物资分发用房面积不宜小于240m2、应急指挥中心用房面积不宜小于56m4. 2.3利用非开放式的场地或场所设置应急避难场所时,避难场所应设置不少于4个出入口。4. 2.4避难设施的设置符合以下规定:1应急水源应选择:市政给水网、应急储水装置、场所500米范围内的深井或地表水源,以上三种方式中的两种;2 应设置固定厕所和排污设施;3 应设置消防系统,并有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及应急消防器材;4 应设应急发电机组,应有双电源供电、移动设备的充电设施和场地照明装置,应设应急广播系统;5 应设置应急垃圾收集站,各应急功能区内应设应急垃圾收集点;6 应设置场所标志牌、标识牌、引导标识、警告标志。4. 3I类固定长期场所4. 3.1I类固定长期场所的避难面积不宜小于50000m2,避难人数不宜超过90000人。5. 3.2应急功能区设置符合下列规定:1 宜单独设置避难宿住区、应急物资保障区、应急管理区(包括应急指挥区);2 可结合场所周边的城市医院或社区卫生中心的医疗设施设置医疗卫生救护功能。应在场所内设置应急医疗卫生所;3 可选择设置应急救灾演练、应急功能演示或培训设施;4 避难设施用房面积不宜小于536,其中医疗卫生用房面积不宜小于24Om2、物资分发用房面积不宜小于24Om2、应急管理用房面积不宜小于56114. 3.3利用非开放式的场地或场所设置应急避难场所时,避难场所应设置不少于4个出入口,且应设置应急停车场等。5. 3.4避难设施的设置符合以下规定:1 应急水源应选择:应选择市政给水网、应急储水装置、场所500米范围内的深井或地表水源,以上三种方式中的两种;2 应设置消防系统,并有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及应急消防器材;3 应设应急发电机组,应有双电源供电、移动设备的充电设施和场地照明装置,应设应急广播系统;4 各应急功能区内应设应急垃圾收集点;5 应设置固定厕所和排污设施:6 应设置场所标志牌、标识牌、引导标识、警告标志。4.4I类固定中期场所4.4.1 I类固定中期场所的避难面积不宜小于36000m2,避难人数不宜超过23000人。4.4.2 应急功能区设置符合下列规定:1 应设置避难宿住区、应急管理区;2 可结合场所周边的城市医院或社区卫生中心的医疗设施设置医疗卫生救护功能。应在场所内设置应急医疗卫生所;3 应设置应急物资保障功能;4 可根据现状条件设置应急救灾演练、应急功能演示或培训设施;5 避难设施用房不宜小于480m2,其中医疗卫生用地面积不宜小于24Om)物资分发用地面积不宜小于240m'。4.4.3利用非开放式的场地或场所设置应急避难场所时,避难场所应设置不少于3个出入口,且设置应急停车场等。4.4.4避难设施的设置符合以下规定:1 应急水源应选择:市政给水网、应急储水装置、场所500米范围内的深井或地表水源,以上三种方式中的两种;2 应设置消防系统,并有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及应急消防器材;3 应设应急发电机组,应有双电源供电、移动设备的充电设施和场地照明装置,应设应急广播系统;4 各应急功能区内应设应急垃圾收集点;5 应设置固定厕所和排污设施;6 应设置场所标志牌、标识牌、引导标识、警告标志。4.5Il类固定中期场所4. 5.1避难场所的避难面积不宜小于100oOm*避难人数不宜超过12000人。5. 5.2应急功能区设置符合下列规定:1 应设置避难宿住区;2 可结合场所周边的城市医院或社区卫生中心的医疗设施设置医疗卫生救护功能。应在场所内设置应急医疗卫生所;3 可不单独设置场所应急管理区,但应将应急管理用房设置在一个相对独立的区域内;4 应设置应急物资保障功能;5 可根据要求,选择设置应急救灾演练、应急功能演示或培训设施;6 避难设施用房不宜小于13碗2,其中医疗卫生用房不宜小于6711物资分发用房不宜小于67m2o4.5.3利用非开放式的场地或场所设置应急避难场所时,避难场所应设置不少于3个出入口,且设置应急停车场等。4. 5.4避难设施的设置符合以下规定:1 应急水源应选择:市政给水网、应急储水装置、场所500米范围内的深井或地表水源,以上三种取水方式中的两种;2 应设置消防系统,并有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及应急消防器材;3 应设应急发电机组、应有双回路供电,移动设备的充电设施和场地照明装置,应设应急广播系统。4 各应急功能区内应设应急垃圾收集点;5 应设置固定厕所和排污设施;6 应设置场所标志牌、标识牌、引导标识、警告标志。4.6Il类固定短期场所4. 6.1避难场所的避难面积不宜小于6000m2,避难人数不宜超过5000人。5. 6.2应急功能区设置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置避难宿住区,可设人员休息区和公共活动区;2可结合场所周边的城市医院或社区卫生中心的医疗设施设置医疗卫生救护功能。应在场所内设置应急医疗卫生所;3可不单独设置场所应急管理区,但应将应急管理用房设置在一个相对独立的区域内;4应设置应急物资保障功能;5避难设施用房不宜小于12O116其中医疗卫生用房不宜小于60茄、物资分发用房不宜小于60m2o4.6.3利用非开放式的场地或场所设置应急避难场所时,避难场所应设置不少于2个出入口。4.6.4避难设施的设置符合以下规定:1应急水源应选择:市政给水网、应急储水装置、场所500米范围内的深井或地表水源,以上三种取水方式中的两种;2应设置消防系统,并有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及应急消防器材;3应有双回路供电,并应配置移动设备充电设施、场地照明装置等。宜设置应急广播系统,当无法设置应急广播系统时,可采用移动扩音器;4各应急功能区内应设应急垃圾收集点;5内部或附近应有固定厕所和排污措施,或可设置临时厕所;6应设置场所标志牌、标志牌、警告标志。根据既有情况设置引导标识。47Ill类固定短期场所4. 7.1避难场所的避难面积不宜小于3000n避难人数不宜超过3000人。5. 7.2应急功能区设置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置避难宿住区,可设人员休息区和公共活动区;2可结合场所周边的城市医院或社区卫生中心的医疗设施设置医疗卫生救护功能。应在场所内设置医务点;3可不单独设置场所应急管理区,但应将应急管理用房设置在一个相对独立的区域内;4应设置应急物资保障功能;5避难设施用房不宜小于6O11其中医疗卫生用房不宜小于30命、物资分发用房不宜小于30m2;4. 7.3利用非开放式的场地或场所设置应急避难场所时,避难场所应设置不少于2个出入口。5. 7.4避难设施的设置符合以下规定:1应急水源应选择:市政给水网、应急储水装置、场所500米范围内的深井或地表水源,以上三种取水方式中的两种;2应设置消防系统,并有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及应急消防器材;3应有双回路供电,并应配置移动设备充电设施、场地照明装置等。宜设置应急广播系统,当无法设置应急广播系统时,可采用移动扩音器;4各应急功能区内应设应急垃圾收集点;5内部或附近应有固定厕所和排污措施,或可设置临时厕所;6应设置场所标志牌、标志牌、警告标志。根据既有情况设置引导标识。4. 8社区应急避难场所4. 8.1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避难面积不小于100OiA避难人数不超过1000人.选址在旧区内的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经评估无法达到总避难面积的最低指标,经批准可以将总避难面积和避难人数适当降低,但总避难面积不得小于500m2o5. 8.2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宜根据周边社区情况,设置应急功能区,且符合以下规定:1可结合既有条件,设置人员安置区,有条件的避难场所宜设置临时性老弱人员休息区;2应结合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和应急物资发放功能设置场所管理点,应在场所内设置医务点;3宜设应急物资储备功能,应设应急物资分发点;4. 8.3利用非开放式的场地或场所设置应急避难场所时,避难场所应设置不少于2个出入口。5. 8.4避难设施的设置符合以下规定:1应急水源应选择:市政给水网、供水车供水或桶装水,以上三种取水方式中的一种;2应配置应急消防设施或器材;3应有市政供电;可利用平时照明或手提式照明灯具作为场地照明。4宜设置应急广播系统,当设置应急广播系统不方便时,可采用移动扩音器;5可设应急垃圾存放点;6内部或附近应有固定厕所和排污措施,或可设置临时厕所;7应设置场所标志牌。5总体设计5.1 一般规定1. 1.1避难场所总体设计包括总体布局设计和应急交通设计,并应符合消防和疏散要求。2. 1.2总体布局设计应按照上位规划、防灾专项规划和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以及本规范第3章的规定,确定避难场所的应急保隙要求。5.2总体布局5. 2.1避难场所的总体布局应考虑各类用地和工程设施的安全性和适宜性,配置各类应急功能,设置应急出入口的位置及宽度,设计应急通道的路径,按照附录配置避难设施,综合设计场所内各专业的工程管线系统。6. 2.2避难场所的应急功能配置应符合表5.2.2的规定。表5.2.2应急功能配置应急功能等级应急避难场所社区应急避难场所I类II类In类中心难场所固定长期场所固定中期场所固定中期场所固定短期场所固定短期场所紧急避难场所人员安置避难宿住O公共活动OOOOOOO临时休息OOOOOO应急医疗卫生救护O应急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O应急物资发放应急管理应急指挥OOOO应急出入口应急通道直升机起降场地OOOOO一应急停车场OO应急供水(应急水源、饮水点、净滤水设施等)应急功能等级应急避难场所社区应急避难场所I类I【类In类中心难场所固定长期场所固定中期场所固定中期场所固定短期场所固定短期场所紧急避难场所应急排水应急厕所(临时/固定厕所、排污设施等)应急消防(消防水源、消防设施等)应急供电(应急电源、应急照明设施等)应急广播应急通讯应急监控应急垃圾收集应急通风应急标识注:“”表示应设;“O”表示可设;“一”表示不需要设置7. 2.3应急功能区的人均面积指标宜符合表5.2.3的规定。表5.2.3应急功能区人均面积指标表应急功能区人均面积指标G112)避难宿住20.9公共活动区20.03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点。>0.02应急物资发放区/点>0.02应急管理区/点20.005应急厕所>0.015应急垃圾收集区/点0.01应急供电区20.015应急供水区>0.0158. 2.4应根据避难人数,分隔相对独立的避难宿住单元,分单元配置相关避难设施;各单元间宜利用常态设施或缓冲区进行分隔,并应满足防火要求。9. 2.5避难人数大于等于35000人的避难宿住区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28m的缓冲区。10. 2.6应保证应急水源的安全。用于摆放应急供水、蓄水或临时净化和过滤设施设备的应急供水区宜单独划分。11. 2.7避难场地可根据自然地形坡度,采用平坡、台阶或混合式;当自然地形坡度小于8%时,可采用平坡式;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时,宜采用台阶式,且台阶高度宜为L5m-3.0m,台阶之间应设挡土墙或护坡。应小于建筑(构)筑物倒塌或破坏影响范围加Inl与相邻建筑防火间距中的较大者;当有可靠抗灾设计保证建(构)筑物不会发生倒塌或破坏时,应大于两侧建筑防止坠落物安全距离之和加Un与防火间距中的较大者。12. 2.9避难场所内建(构)筑物的倒塌或破坏影响范围宜通过计算分析确定。5. 3应急交通5. 3.1避难场所内的应急交通包括应急出入口和应急通道。应急出入口的设置应并应符合表6. 3.1的规定,各级应急通道应与场所内各类应急功能区和避难设施连接,且应与避难场所外部的应急交通道路相连。表5.3.1应急出入口设置场所类型应急交通应急出入口数量(个)等级应急避难场所I类中心避难场所救灾主干道或2个方向及以上的疏散主干道2固定长期场所固定中期场所救灾主干道、疏散主干道或2个方向及以上的疏散次干道23II类固定中期场所23固定短期场所22In类固定短期场所22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紧急避难场所救灾主干道、疏散主干道及疏散次干道22225.3.2下列避难场所内的应急交通宜设置为固定永久设施:1连接1类中心避难场所内的应急指挥区、应急物资储备分发区和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的应急通道;2避难场所应急出入口及连接场所外部的应急交通道路。5. 3.3避难场所的应急交通设计应根据各避难场所的避难规模和功能要求,确定应急出入口的位置、应急通道分级、应急通道路径等要求。6. 3.4避难场所应急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I类中心避难场所宜设置专用出入口,并满足专用车辆通行要求;2 紧邻避难人数超过4000人的避难区域周边,如有围挡设施可设置次要出入口;3 用于避难人员疏散的所有出入口的总宽度不应小于Iom/万人。5.3.5避难场所内的主要通道应具有引导疏散的作用,并应易于识别方向。通向避难人员大批集中地区的通道应有环形路或回车场地。5.3.6避难场所内的通道可按主通道、次通道、支道和人行道分级设置。道路路面可采用柔性路面,通道的有效宽度宜符合表5.3.6的规定。表5.3.6避难场所内通道的有效宽度通道类别通道有效宽度(m)主通道27.0次通道24.0支道23.5人行道>1.55.3.7避难场所的应急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避难场所的内部通道应连通各应急功能区、避难建筑和主要设施;2I类中心避难场所、I类固定长期场所、I类固定中期场所和II类固定中期场所通往避难功能区的内部主、次通道应能满足中型以上车辆通行的要求;3避难场所的应急通道有效宽度的边缘至避难设施的最小距离,宜符合表5.3.7的规定。表5.3.7应急通道有效宽度的边缘至避难设施的最小距离(m)设施与通道的关系主、次通道支道有出入口2.01.5无出入口1.01.06避难场地设计6.1 避难宿住区6.1.1 避难宿住区应设在便于人员安全疏散、受外部干扰较少的地段,并应根据灾害环境、气候、地形地貌、基础设施配套及避难人员特点等进行布局。6.1.2 避难宿住区设计应进行避难宿住设施和避难设施的布置0可在宿住区入口设人员登记处。6.1.3 避难宿住区宜按避难人数和宿住面积规模划分为宿住组、宿住组团、宿住单元等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每个宿住组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规定配置灭火器;2 集中配置的公用卫生间、垃圾存放和处置设施与宿住设施之间应留有卫生防护距离。6.1.4 避难宿住区可设置在应急避难建筑或应急避难场地内,应急避难场地中可采用帐篷或活动房屋等形式,当采用帐篷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避难宿住区的避难人数不宜超过64000人,宿住面积不宜大于7000(2,占地面积规模不宜超过12Ohnl2。避难宿住区与其他设施的最小安全间距不应小于16m;2 避难宿住区可按表6.1.4T的分级控制指标进行规模控制;表6.1.4T避难宿住区分级控制指标分级宿住组宿住组团宿住单元避难人数(人)1000400016000宿住面积(m2)10804320W17280间距要求(m)21.524.028.0占地面积(|W=)0.150.642.603 避难宿住区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宿住面积不应大于4500/,每个防火分区的占地面积不应大于640OnA边长不应大于80m,防火分区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4m;4 帐篷之间的最小距离宜满足表6.L4-2的规定;表6.1.4-2帐篷之间最小距离帐篷间关系门对门门对墙间距(m)2.01.55 帐篷宿住组的间距不应小于帐篷高度的0.8倍,帐篷宿住组团的间距不应小于两侧帐篷高度08倍之和;6 宿住单元之间宜利用通道等进行分隔,且其间距不应小于7u6.1.5 宜划定避难人员的公共活动区。避难人员的公共活动区宜在避难宿住区附近或临近主通道和出入口分散布置。6.2应急医疗卫生救护6. 2.1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功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可利用避难场所周边的城市医院、社区卫生中心及医疗卫生设施进行设置,其与避难场所的通行距离不应大于1000m;2 I类中心避难场所应结合场所周边的城市医院设置急救医院,并在场所内设置医疗卫生所;3 I类固定长期场所、I类固定中期场所、H类固定中期场所、川类固定短期场所可结合场所周边的城市医院或社区卫生中心的医疗设施设置医疗卫生救护功能;4 应在I类固定长期场所、I类固定中期场所、11类固定中期场所内设置医疗卫生所;5 应在In类固定短期场所和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内设置医务点;6. 2.2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场地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5节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避难场所内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场地的避难面积应按病床数进行确定,且每个床位的平均避难面积不宜低于表6.2.2的规定;当安排重伤病人员救治时,不宜低于表6.2.2规定数值的1.5倍;行动困难、需要卧床的伤病人员的比例,宜按不低于该避难场所内总避难人数的2%计算;表6.2.2每个床位的平均避难面积规模(病床)3060100200避难面积(/病床)403020152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场地应满足救护车辆、建立急救医院的应急保障车辆出入和停放的需要;3 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场地的用地规模应符合表6.2.2病床的规定及满足紧急医疗救治用地需求;4 重症治疗、卫生防疫、医疗垃圾处置周边应设置卫生防疫分隔。6. 2.3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场地的配套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每处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场地应设置单独的供水点、公共卫生间和垃圾收集点;2 应急医疗区应设开水间;3 宜单设医护人员卫生间;4 伤病员卫生间内应设置男女厕所。厕所的厕位不应少于病床数量的4%,且男厕厕位不应少于1个,女厕厕位不应少于2个。6.2.4避难场所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场地应满足应急水源及应急电源的接入要求。6.2.5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场地应结合传染病疫情控制预案,根据当地传染病历史,对可能发生的传染病疫情安排专门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6.3应急物资保障区6.3.1应急物资保障区应具备应急物资储备与应急物资发放功能。6.3.2可结合应急避难场所内或周边的既有资源设置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物资储备功能,应急物资分发区的用地面积,应根据核定避难人员数量,按每人不小于0.022确定。6.3.3可结合既有条件,根据需要在避难场所内设物资储备点,日常储备指示标志、应急交通指挥设备、净水灌水设施、应急水泵、临时管线和临时给水阀、消防器材等设施。6. 3.4应急保障区的设置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1 避难场所内的应急物资储备功能应与城市应急物资储备体系相衔接;2 可结合场所周边500米范围内的超市、商场、仓库等设施,设置避难场所的应急物资储备功能;3 避难场所内应设置应急物资发放功能。6. 4应急管理区6.1.1 应利用避难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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