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责任清单.docx
市场监管局责任清单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对全县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对全县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对被检查人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被检查人生产产品的记录及其相关台帐、资料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被检查人生产产品的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进行监督检查;(四)对被检查人生产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五)对各类生产活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监督检查方式1、针对工业品生产开展日常执法检查;2、针对消费者高度关注、质量隐患大的产品组织专项执法检查;3、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二)监督检查程序1、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工业产品监督检查实施方案;2、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填写巡查记录表或检查企业登记书,需要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5、对生产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6、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产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发现被检查人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责令其召回已经销售的产品;(三)对工业产品领域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二)对全县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对全县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管二、监督检查内容(一)企业的生产运行是否正常,有无连续一年以上停产或者已转产的情况,年内是否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二)企业的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取证时的条件,质量体系运行是否正常、有效,是否有放松管理、擅自降低生产条件和质量标准等现象,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及检验报告是否符合相应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和有关标准的规定;(三)企业有无变更名称、迁址或者增设生产场点、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获证产品有无增加单元、扩增规格等情况,是否按规定办理了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四)获证产品是否按规定标注了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五)获证产品有无在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情况,是否进行了有效的整改;(六)获证产品有无委托或者被委托加工的情况,是否按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七)企业有无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生产许可证及其标志、编号的情况;(八)企业有无其他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取证的产品,是否有无证生产行为和其他质量违法行为。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根据上级部署,通知获证企业开展年度自查工作;(二)对获证企业提交的自查材料进行初审,审查后报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三)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确定现场抽查企业名单,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指派人员对照企业提交的原始申请材料和自查报告,对企业进行现场核实;(四)检查人员向被抽查企业出示有效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检查完毕后做好记录,必要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五)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四、监督抽查措施及处理(一)发现被抽查企业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二)对抽查不合格的产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责令其召回已经销售的产品;(三)对产品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企业整改后提交整改报告,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及时组织对其进行复查;(五)企业自查和抽查工作结束后,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在该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副本加盖公章后将生产许可证副本退还企业。(六)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三)对全县认证生产企业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对全县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企业、(质量、环境、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企业、食品农产品认证企业、有机产品认证企业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实验室的监管。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1、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企业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企业生产记录及其相关台帐、资料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企业生产产品的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进行监督检查;4、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企业生产产品基本信息与认证证书的一致性进行监督检查;5、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企业生产产品的一致性进行监督检查;6、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7、对各类生产活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监督检查内容1、对企业申请认证的基本条件进行监督检查;2345671234567、对企业的管理评审及内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产品实现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的监视和测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不合格品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顾客投诉和顾客满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企业的监督检查内容、对企业申请认证的基本条件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的环境因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法律法规的有效性和其他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环境目标、指标和方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环境运行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环境守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企业的监督检查内容1、对企业申请认证的基本条件进行监督检查;2、对企业管理体系的建立及体系文件进行监督检查;3、对企业的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对企业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识别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对企业目标和管理方案及运行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对企业的应急准备和响应情况进行监督检查;7、对企业事故事件不符合和其后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企业的监督检查内容1、对企业申请认证的基本条件进行监督检查;2、对食品安全方针和安全目标进行检查;3、对企业能否获得充分的食品安全方面的内部和外部信息情况进行检查;4、对企业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情况进行检查;5、对企业危害分析的预备步骤及危害分析情况进行检查;6、对企业的可追溯性系统进行检查;7、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验证情况进行检查。(六)有机产品认证企业的监督检查内容1、对企业申请认证的基本条件进行监督检查;2、对企业的有机生产管理文件进行检查;3、对企业的生产管理记录进行检查;4、对企业的加工情况进行检查;5、对企业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企业的监督检查内容1、对认证机构的认证过程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2、对企业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八)有资质实验室的监督检查内容1、对实验室法律地位是否明确进行检查;2、对实验室检测过程的各种记录及留存的检验报告进行检查;3、对实验室是否存在超资质认定审批范围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行为进行检查;4、对实验室检测工作是否能够正常运行进行检查;5、对实验室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和检验标准是否发生变化情况进行检查;6、对实验室是否存在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行为进行检查。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一)监督检查方式:1、开展日常执法检查;2、针对消费者高度关注、质量隐患大的产品组织专项执法检查;3、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二)监督检查程序1、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2、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填写巡查记录或检查企业登记书,需要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5、对生产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6、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发现被检查人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责令其召回已经销售的产品;(三)对检查人(包括认证机构)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四)机动车安检机构及获证实验室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对全县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实验室的监管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内容1、对安检机构计量认证情况、检验资格有效性以及有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对安检机构依法开展检验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对安检机构检验仪器设备的检定或者校准情况及其是否处于完好的状态进行监督检查;4、对安检机构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档案的保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实验室的监督检查内容1、对实验室资质有效性以及有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对实验室法律地位是否明确进行监督检查;3、对实验室检测过程的各种记录及留存的检验报告进行监督检查;4、对实验室是否存在超资质认定审批范围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5、对实验室检测工作是否能够正常运行进行监督检查;6、对实验室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和检验标准是否发生变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一)监督检查方式:1、针对机动车安检机构及获证实验室开展日常执法检查;2、针对上级部门要求组织专项执法检查;3、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二)监督检查程序:1、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2、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4、监督检查人员对安检机构及获证实验室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填写巡查记录表,需要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5、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违反安检机构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发现检验检测机构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二)对检验检测机构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五)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对全县持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二、监督检查内容(一)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巡查的重点是生产加工企业必备的生产条件、生产工艺和环节、影响产品质量水平的关键控制点以及产品质量安全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一)监督检查方式1、日常巡查:由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日常巡查;2、例行监测抽样:对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开展日常监督抽样。(二)监督检查程序1、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食品企业负责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2、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食品企业履行食品安全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检查并制作巡查记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企业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3、对生产的食品进行监测抽样或者监督抽查。4、发现食品企业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发现被检查食品企业有食品质量安全违法情形的,应责令改正的,明确整改要求,责令限期改正;(二)发现被检查食品企业有食品质量安全违法情形的,应予以行政处罚的,及时移交局稽查部门查处;(三)发现被检查食品企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六)企业标准备案管理事项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生产、加工的产品没有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的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一)企业是否制定了自己的产品标准。(二)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与强制性标准相抵触。(三)企业产品标准是否已经备案。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一)监督检查方式1、日常巡查。由主管科室对辖区内的生产企业进行日常巡查。2、开展专项整治。根据上级部门和局领导的安排部署,按要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整治检查。3、根据群主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二)监督检查程序1、根据上级部署和全年计划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2、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3、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4、执法人员对被检查人制定企业产品标准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5、对采用企业标准生产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6、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企业标准备案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对应当备案而未办理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或者其产品标准与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不具有法律效力,视为无标生产,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二)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如发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可作出限期更改或撤销备案的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七)商品条码管理事项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对全县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的监管。二、监督检查内容(一)企业是否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二)系统成员是否存在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行为,是否存在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行为,是否存在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行为,是否存在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行为,是否存在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行为等。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一)监督检查方式1、日常巡查。由主管科室对辖区内的生产企业进行日常巡查。2、开展专项整治。根据上级部门和局领导的安排部署,按要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整治检查。3、根据群主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二)监督检查程序1、根据上级部署和全年计划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2、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3、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4、执法人员对被检查人商品条码使用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5、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对于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等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行为,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等,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八)对全县使用计量器具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对全县行政区域内使用计量器具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是否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二)是否伪造或者破坏计量检定标记、封缄。(三)是否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四)是否使用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失去应有准确度的计量器具。(五)是否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六)是否伪造计量数据。(七)是否随意改装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八)经营者是否配备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并保持其计量准确。交易时是否明示计量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标明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量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表明商品量值的票据。(九)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的经营者,是否按照用户、消费者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进行结算,是否非法转嫁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所造成的损耗。(十)经营者在农副产品收购和农业生产资料销售过程中,是否正确使用计量器具进行交易和评定等级。(十一)大宗物料交易是否按照国家或者河北省规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和结算。(十二)经营者销售商品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是否一致,计量偏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规定必须计量计费的,是否估算计费;是否利用异物增大商品的量值或者以其它方法改变商品量值,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利益。(十三)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和准确度是否达到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的要求。(十四)能源计量器具管理情况。用能单位是否建立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编制检定(校准)计划,实行周期检定(校准)。对不符合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是否及时进行更新改造,优先采用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的能源计量器具,以满足能源计量的要求。(十五)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用能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并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用能单位是否明确能源计量管理部门职责,是否配备具有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定期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专业人员从事能源计量工作。(十六)能源计量数据管理工作情况。用能单位是否建立了完善的能源计量数据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并完善统计台帐,及时、准确地反映单位能源购销存数据,管好各类能源计量和统计数据的原始记录,保证能源计量数据与能源计量器具实际测量结果相符。用能单位是否采用先进的数据采集、分析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能源计量数据的网络化管理。(十七)能源计量数据使用情况。用能单位是否将能源计量数据作为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的基础,对各类能源消耗实行分类计量、统计;在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中,是否以能源计量数据为基础,有针对性地采取计量管理或者计量改造措施。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一)监督检查方式1、由监管部门对辖区内使用计量器具的经营单位进行日常巡查。2、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整治检查。3、组织开展节假日检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4、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5、重点用能单位自查。6、执法部门现场核实确认与执法督促相结合(二)监督检查程序1、根据上级部署、全年计划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2、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3、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4、执法人员对计量器具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5、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计量法、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责令改正。6、企业自查。重点用能单位对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验总局发布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和本单位能源计量管理制度要求组织自查,形成自查记录和自查报告并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7、报送审查资料。重点用能单位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重点用能单位准备”的要求,向县质监局报送自查资料,资料内容应完整真实。8、组织现场审查。县质监局组织相关技术专家和能源计量审查员组成能源计量审查组,审查组在对企业报送的自查资料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依照规范制定计划进行现场审查,得出审查结论。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二)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三)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八)对全县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计量制度经营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对全县行政区域内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计量制度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管。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公文、公报、统计报表。(二)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信息。(三)制作、发布广告。(四)检验机构制定的标准、检定规程、技术文件。(五)出版物。(六)印制的票据、票证、账册。(七)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数据。(八)生产、销售商品,标注商品标识,编制产品使用说明书。(九)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其他活动(进出口商品,再版、出版古代书籍,文学作品和其他需要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一)监督检查方式1、由监管部门对辖区内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计量制度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日常巡查。2、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整治检查。3、组织开展节假日检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4、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二)监督检查程序1、根据上级部署、全年计划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2、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3、执法人员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4、执法人员对计量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将情况记录在案。5、发现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存在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或违反国家计量制度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检查中发现有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或者违反国家计量制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行为的,责令停止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九)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单位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在全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管。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监督检查内容:1、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资格情况;2、相关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情况;3、现行组织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使用法规规范标准、管理记录、产品档案等质量管理事项建立情况;4、特种设备生产档案管理情况;5、生产现场管理情况。(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1、安全管理机构建立情况;2、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建立情况;3、特种设备档案情况;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档案情况;5、现场特种设备使用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一)监督检查方式1、加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的全面检查;2、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整治检查;3、做好接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的检查;4、组织开展节假日检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5、根据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二)监督检查程序1、根据要求制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根据上级部署、投诉举报制定安全检查实施方案;2、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应当有2名或两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3、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单位,应当首先出示有效证件,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来意;4、检查人员将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措施等信息汇总后,制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签字前,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交换意见;5、有证据表明生产、使用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或者在用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6、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在用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检查人员应当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一)制订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二)推进特种设备安全大监管格局,督促乡镇街道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全县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综合目标责任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内容开展年度考核;(三)组织实施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组织推广应用特种设备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通过“安全生产月”和举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班等方式进行宣传培训,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四)开展有针对性的特种设备专项整治行动;(五)全年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六)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查封扣押措施;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按照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十一)重点餐饮单位、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在全县行政区域内取得大型餐馆及以上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单位和学校食堂的监管。二、监督检查内容(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二)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诚信道德的培训情况;(三)对场所环境、设施设备、采购贮存、加工制作、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检验运输和台账管理等进行检查。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使用动态等级量化评级表对有关单位进行A、B、C等级评定。(一)根据上级部署、全年计划等情况制定量化监督检查实施方案;(二)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三)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四)执法人员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操作手册要求,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表的检查内容,对被检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状况进行量化评定,并将现场检查情况记录现场检查笔录,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责令改正。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一)向被检查单位了解各项组织制度建立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表的内容,对许可管理、人员管理、场所环境、设施设备、采购贮存、加工制作、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检验运输和台账管理等进行现场量化评分;(三)每年第四季度对前三季度的动态评定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年度量化等级;(四)发现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问题,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给予立案查处;(五)对责令整改的单位及具体内容进行整改验收,做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六)对于检查中涉及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列入“黑名单”,涉及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十二)对药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对全县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管。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对被检查人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被检查人生产、经营、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的记录及其相关台帐、资料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被检查人生产、经营、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的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进行监督检查;(四)对被检查人生产、经营、使用药品医疗器械进行监督抽查;(五)对生产、经营、使用活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一)监督检查方式1、针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开展日常执法检查;2、针对消费者高度关注、质量隐患大的药品医疗器械组织专项执法检查;3、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二)监督检查程序1、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实施方案;2、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5、对生产的药品进行监督抽查;6、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发现被检查人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责令其召回已经销售的药品、医疗器械;(三)对药品领域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五)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信息。(十三)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对全县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对被检查人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被检查人生产保健食品的记录及其相关台帐、资料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被检查人生产保健食品的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进行监督检查;(四)对被检查人生产的保健食品进行监督抽查;(五)对各类生产活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一)监督检查方式1、针对保健食品生产开展日常执法检查;2、针对消费者高度关注、质量隐患大的保健食品组织专项执法检查;3、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二)监督检查程序1、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保健食品监督检查实施方案;2、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5、对生产的保健食品进行监督抽查;6、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保健食品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发现被检查人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保健食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责令其召回已经销售的保健食品;(三)对保健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六)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七)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信息。(十四)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一、监督检查对象对全县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对被检查人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被检查人生产经营化妆品的记录及其相关台帐、资料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被检查人生产经营化妆品的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进行监督检查;(四)对被检查人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进行监督抽查;(五)对各类生产活动是否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一)监督检查方式1、针对化妆品生产开展日常执法检查;2、针对消费者高度关注、质量隐患大的化妆品组织专项执法检查;3、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二)监督检查程序1、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化妆品监督检查实施方案;2、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化妆品管理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5、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进行监督抽查;6、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化妆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发现被检查人有化妆品管理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化妆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责令其召回已经销售的化妆品;(三)对化妆品领域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五)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信息。(十五)酒类经营企业的监督一、监督检查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