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2023-全文及解读.docx

    • 资源ID:6759990       资源大小:32.55KB        全文页数:31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2023-全文及解读.docx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决定(2023年12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自2024年1月13曰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奖励导向):本市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大对科学规律的第一发现者、技术发明的第一创造者、创新产业的第一开拓者、创新理念的第一实践者的奖励。二、删除第五条第二款,条标修改为“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三、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科技功臣奖、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不分等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普及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科学技术普及做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以授予特等奖。将第四款修改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普及奖每次授奖总数合计不超过200项。四、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条文修改为: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相关候选个人、组织(以下统称候选对象)由下列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提名者)提名:(一)符合本市提名资格规定的科学技术专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二)市级政府部门、区人民政府。上海市科学技术奖提名资格规定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另行制定。五、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提名者在提名前应当对候选项目的科学性、真实性、合规性和候选人在遵纪守法、道德品行、科研诚信等方面的情况做好审核确认。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不得被提名或者授奖情形):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上海市科学技术奖:(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二)有科研失信行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有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七、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条,条文修改为:获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一)有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情形获得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二)以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以及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八、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一条,条文修改为:对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受到处理的个人、组织,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依法采取惩戒措施。九、其他修改(一)在第一条中的"贡献"之前增加"突出。(二)将第七条、第八条中的"每年"修改为"每次"。(三)将第十六条中的"提交"修改为"提名。(四)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30日"修改为"15日"。(五)将条文中的"奖励办公室"均修改为"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本决定自2024年1月13日起施行。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部分文字和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2019年8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根据2023年12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修正)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本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奖项设立)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立“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第三条(奖励导向)本市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大对科学规律的第一发现者、技术发明的第一创造者、创新产业的第一开拓者、创新理念的第一实践者的奖励。第四条(奖励原则)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评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奖励委员会设置与职能)市人民政府设立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审定获奖个人和组织(以下统称获奖对象)。奖励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第六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上海市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监督等相关规则的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工作。第七条(奖励类别和等级)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包括七个类别:(一)科技功臣奖;(二)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四)技术发明奖;(五)科技进步奖;(六)科学技术普及奖;(七)国际科技合作奖。上海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科技功臣奖、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不分等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普及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科学技术普及做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以授予特等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普及奖每次授奖总数合计不超过200项。第八条(科技功臣奖评定条件)科技功臣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著贡献的;(二)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科技功臣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第九条(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评定条件)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授予提名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一)基础研究类: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科学发现的;(二)技术开发与产业化类:在应用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开发中取得重大发明创造或者关键技术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普及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创新创业类:在本市高新技术领域企业创新创业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10名。第十条(自然科学奖评定条件)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三)得到国内外科学界公认。第十一条(技术发明奖评定条件)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和重大技术价值;()经实施,创造了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第十二条(科技进步奖评定条件)科技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二)经应用推广,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显著;(三)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改善民生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第十三条(科学技术普及奖评定条件)科学技术普及奖授予取得重大科普成果,为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组织。前款所称重大科普成果,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形成了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表现形式、制作方法等;(二)显著推动了前沿、热点或者其他重要科技领域的成果普及;(三)有效提高了社会公众的科学文化素质,社会效益显著。第十四条(国际科技合作奖评定条件)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对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一)同本市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二)向本市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为促进本市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大贡献的。第十五条(提名制度)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相关候选个人、组织(以下统称候选对象)由下列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提名者)提名:(一)符合本市提名资格规定的科学技术专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二)市级政府部门、区人民政府。上海市科学技术奖提名资格规定,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六条(提名者责任)提名者在提名候选对象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提名书,提供真实、可靠的材料,并在答辩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提名者在提名前应当对候选项目的科学性、真实性、合规性和候选人在遵纪守法、道德品行、科研诚信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审核确认。第十七条(不得被提名或者授奖情形)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上海市科学技术奖:(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二)有科研失信行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三)有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十八条(形式审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候选对象提名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等进行形式审查,并将形式审查情况报告评审委员会。第十九条(初评和复评)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则组织评审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候选对象进行初评,初步筛选出符合获奖条件的候选对象。初评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学科、专业分类设置评审组,由评审组对通过初评的候选对象进行复评,提出各奖项获奖者和奖项等级的建议,形成复评结果。第二十条(复评结果公示及异议处理)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复评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5日。对于公示期内收到的异议,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采用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30日内,将异议处理结果答复提出异议的个人、组织,并将异议处理情况向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报告。第二十一条(终评)评审委员会应当在复评结果公示及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根据评审规则进行终评,提出最终授奖建议。终评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形式审查和初评情况、复评结果公示及异议处理情况、最终授奖建议向奖励委员会报告。第二十二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监督委员会应当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提名、形式审查、初评、复评、终评等各个环节的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并形成监督工作报告,提交奖励委员会。第二十三条(审定)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的报告,对各获奖对象、等级进行审定。第二十四条(颁奖与公布)奖励委员会审定获奖对象、等级后,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审定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获奖名单。对获得科技功臣奖、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的个人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对获得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普及奖的个人、组织颁发证书和奖金;对获得国际科技合作奖的个人、组织颁发奖章和证书。第二十五条(宣传)本市鼓励通过多种形式对获奖的个人、组织及其科学技术成果开展宣传,弘扬崇尚科学、鼓励创新的良好社会风尚,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和社会公众的创新热情。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第二十七条(提名者非法行为处理)提名者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八条(候选对象非法行为处理)候选对象进行可能影响上海市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正性活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其他个人、组织进行可能影响上海市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正性活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相关候选对象有责任的,取消相关候选对象的参评资格;涉嫌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评审专家违反上海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三十条(获奖者非法行为处理)获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一)有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情形获得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二)以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以及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第三十一条(信用管理)对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受到处理的个人、组织,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依法采取惩戒措施。第三十二条(工作人员非法行为处理)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其他参与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工作的人员在开展评审、监督和日常管理等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三十三条(社会力量设奖)本市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本市社会力量开展科技奖励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具体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四条(生效日期和废止事项)本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1年3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7年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上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同时废止。【原文下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决定pdf【问答解读】2023年度上海市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常见问题解答一、关于提名1、提名专家如何提名项目?第一步,提名专家在“上海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s:第二步,登录系统,在"科技奖励-提名管理-资格申请"栏目,申请获取提名权限;第三步,经审核通过后,在"科技奖励一提名管理一新增提名"栏目,生成提名网址链接,发送给被提名项目(人)填报者填写;第四步,被提名项目(人)填报者填写并提交,提名专家在2月4日18时前完成网上审核;第五步,提名专家在2月5日、6日报送书面材料。2、提名专家有年龄要求吗?提名专家年龄不超过70岁(院士年龄不超过75岁),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上海市科技功臣获奖人年龄不受限制。3、提名专家可以作为所提名项目的完成人吗?不可以。4、提名专家可以在当年度其它项目(非该专家提名项目)里做完成人吗?可以。5、提名专家可以做评审专家吗?可以,但不能参加他提名项目所在评审组的评审工作。6、提名专家可以提名不熟悉学科领域的项目吗?不可以。7、提名单位应该通过什么方式对项目进行遴选?提名单位应建立规范的遴选机制,如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照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细则第二章"奖励范围、条件和评审标准"中各奖励类别的条件和标准,对提名项目审核后择优提名。8、民营企业牵头完成的项目可以通过哪些渠道提名?本市民营企业可通过所在区科委进行提名,也可以通过具有提名资格的4A或4星以上评估等级的全市性专业学会、行业协会(联合会)等科技类社会组织进行提名。可致电64690016,了解具体部门和联系方式。9、院士为特等奖项目提供推荐意见后,还能作为提名专家提名其他项目吗?可以。10、"技术发明奖"与"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区别是什么?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第十一、十二条中明确: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和重大技术价值;(三)经实施,创造了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科技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二)经应用推广,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显著;(三)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改善民生等方面有重大贡献。11、提名特等奖项目,若特等奖未通过,可以降为一等奖参评吗?特等奖未通过,不可以降为一等奖参评。提名者应参照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细则第二章"奖励范围、条件和评审标准"中各奖励类别的等级标准,合理选择提名等级,评审落选项目不降级参评。12、提名专家、提名单位管理员、项目填报人是否都需要先进行上海一网通办注册?需要。13、如何进行公示?提名科技功臣奖、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必须在被提名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提名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普及奖,必须在被提名项目第一完成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可采用张榜或网络形式,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见2023年度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工作手册。14、提名通知和提名手册在哪里获取?可以在上海市科委官网查看提名通知,或链接二、关于提名资格15、外籍人员可以被提名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吗?可以。被提名的外籍人员必须受聘于在上海注册的机构,长期在上海从事科技工作。16、企业负责人不是主要从事技术研发,是否可以作为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的提名人选?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中创新创业类候选人,必须是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创始人或创始人之一,要具备技术创新能力和背景,并且在企业的创新和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7、2022年度荣获上海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普及奖(以下简称“四大奖")项目的前三位完成人,能否作为2023年度"四大奖"提名项目的前三完成人?不可以。18、只有部分应用满两年可以吗?项目整体技术应用要满两年。整体技术指提名书中的主要技术发明点、主要技术创新点。19、不属于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或人工智能三大产业体系的项目,能否提名重点产业创新组?不可以。20、在同一年度同一完成人被提名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还可以同时申报"四大奖"项目吗?可以。三、关于提名材料21、已用于中华医学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等学会或协会报奖项目的材料,还能用于本次科技奖申报吗?可以。已经获得或者当年度被提名为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成果,不得提名2023年度“四大奖"项目。学会或协会的奖励属于社会科技奖,不属于省、部级科学技术奖。22、青年奖、科技功臣奖的获奖成果可以用于"四大奖”项目吗?可以。23、自然科学奖所提交的论文正式发表时间两年不到,但线上发表时间满足两年的要求,是否可以?可以。24、自然科学奖所提交的论文,署名有国外研究机构的外国学者,是否允许使用?自然科学奖所提交论文的主体工作必须在国内完成。只有国外研究机构署名的论文不可使用。代表性论文中,同时有国内、国外研究机构署名,国内单位署名为第一单位的,才可以使用。25、自然科学奖所列代表性论文,通讯作者、第一作者都不是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可以使用该论文吗?不可以。通讯作者或者第一作者中至少有一人在主要完成人之列,才可以使用该论文申报自然科学奖。26、自然科学奖所列代表性论文,论文作者没有1位是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可以使用该论文吗?不可以。27、提名自然科学奖,是否必须要提供论文检索报告,并且是原件吗?需要提供,并且是原件。28、"四大奖”项目的论文中,有国外学者署名,不是通讯作者也不是第一作者,还需要出具同意函吗?不需要。但必须按照"第一完成人承诺书"要求,向对方明确告知相关事项。29、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项目,未授权的知识产权、标准和规范,是否允许在知识产权表中填写?不可以。30、前三完成人必须是知识产权作者,是指"四大奖”项目还是指技术发明奖项目?这是对提名技术发明奖项目的要求。31、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中,主要知识产权和标准规范等支撑材料目录表、发表论文论著情况表,所列的主要知识产权、标准规范、论文论著与主要完成人无关的,是否可以使用?不可以。32、发明人离职了也需要同意对吗?如果在申报项目时,专利中的发明人离职了,同时又不作为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必须按照"第一完成人承诺书"要求,向对方明确告知相关事项。33、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所填报论文的发表时间,以及专利、标准的授权时间是否受"两年及以上”的时间限制?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中,论文正式发表、专利已经授权即可填报,不受两年及以上时间限制。34、软件著作权证书上只有单位名字,没有个人名字,可以用吗?可以。但不能作为完成人支撑材料。35、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中,国家法律法规这个附件是必须提交的附件之一吗?不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审批或许可的相关行业的项目,如:新药、医疗器械、动植物新品种、农药、化肥、兽药、食品、通信设备、电力设备、压力容器等,必须填写该目录。对延续审批的情况,审批时间填写首次审批时间(必须在2021年1月I日之前),批准有效期填写末次审批的有效期。不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审批或许可的项目,不需要填写此表。36、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项目经济效益计算,不是项目主要完成单位的是否能作为直接经济效益统计进来?不可以。其它单位(非本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应用该技术取得的经济效益,应当作为间接经济效益填写在社会效益一栏中。37、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经济效益是哪三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38、直接经济效益怎么填写?直接经济效益汇总表无需填写,由系统通过"4.2完成单位直接经济效益表"自动汇总。有经济效益的完成单位分别填写"4.2完成单位直接经济效益表”,加盖效益产生单位财务专用章,并上传。39、书面提名材料中哪些需要提供原件?提名书主件中提名意见、主要完成人情况表、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完成单位直接经济效益表的签字盖章需要原件;附件中经济效益证明、应用证明、第一完成人承诺书、自然科学奖的论文检索报告、科学技术普及奖的科普作品成品质量证明和发行量、再版次数证明需要原件。40、附件清单里是不是每一项都必须提供?不是。请参考2023年度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工作手册中提名书填写说明的附件目录,按要求提供必要的附件材料。41、完成人贡献支撑材料,除了论文、知识产权外,还有哪些材料能作为支撑材料?请举例说明。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细则第三条要求候选对象在本市的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化以及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实施细则第二章"奖励范围、条件和评审标准"中,对各奖励类别候选对象应当具备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项目完成人要符合以上规定和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支撑材料,证明其对项目做出了实质性贡献。除论文、专利外,还可以提供技术评价证明或纵向、横向课题计划任务书、合同等作为支撑材料。在提供的支撑材料中,完成人必须是其中的主要研制人员。42、鉴定、验收证书的主要研制成员与提名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全部无关,该鉴定、验收证书还可以使用吗?不可以。43、曾经获得过上海市科技进步奖(科普人物类)或上海市科学技术普及奖(科普人物类)的项目,其图书作品等成果,在2023年度“四大奖"项目申报中,是否可再次使用?不可以。

    注意事项

    本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2023-全文及解读.docx)为本站会员(李司机)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