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docx
新时代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颁布日期2023年12月预案版本2.0版本目录1总则11.1 编制目的11.2 编制依据11.3 适用范围21.4 工作原则21.5 机构与职责22.1 应急指挥机构2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52.3 应急专家组62.4 应急联动机构72.5 级别与报送73.1 险情级别73.2 险情信息报送94应急响应和处置104.1 先期处置104.2 分级响应104.3 应急处置104.4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124.5 遇险人员的安全防护13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144.7 应急处置行动评估144.8 应急处置行动终止144.9 信息发布155后期处置155.1 善后处置155.2 总结与评估166应急保障176.1 应急队伍保障176.2 应急资源保障177宣传培训与演练197.1 宣传197.2 培训197.3 演练197.4 监督检查207.5 奖惩208附则208.1 名词术语解释208.2 预案更新条件218.3 制定与解释部门218.4 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21附件: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22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保护吴江辖区内河水域环境,有效应对水路运输货物中可能造成的污染水域突发事故,迅速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污染程度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环境影响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8)水路交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9)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10)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1)苏州市交通运输突发事故综合应急预案(12)苏州市吴江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吴江区管辖的内河水域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在本辖区以外的船舶污染事故,可能威胁、影响到本辖区或者上级部门指定或者其他应急处置机构请求,以及其他原因造成船舶污染事故需要派力量协助应急处置的,参照本预案实施。1.4 工作原则区政府对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按照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坚持预防与处置相结合、专业应急处置与社会应急处置相结合,健全指挥联动工作机制,推动政府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重点区域和单位、重点应急救援队伍的互联互通、协调联动,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指挥统一、科学管理、高效处置。2组织机构与职责根据苏州市吴江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成立苏州市吴江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作为本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全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2.1 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指挥部为苏州市吴江区船舶污染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船舶污染应急处置行动的指挥与协调工作。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区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交通运输局局长、吴江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由吴江区委宣传部、发改委、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卫健委、生态环境局、气象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区政府外事办、消防救援大队,各区镇、街道分管领导,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及社会力量组成。应急指挥部职责(1)决定启动和解除IV级应急响应行动;(2)负责统一领导IV级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发布指挥调度命令,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3)事故升级时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上报,并服从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4)对社会力量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行动的支出和被征用的财产进行补偿,并对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5)其他相关重大事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1)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和各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2)宣传部:负责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领导工作,组织指导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做好新闻把关工作。(3)发改委:负责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资源保障的协调工作,协调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各级保障资金计划。(4)交通运输局:负责12395船舶污染事故接警工作;负责保障通航水域的安全畅通工作;贯彻落实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传达和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指示,承担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现场指挥工作;负责水上交通管制,组织专业船舶和社会船舶参与应急处置,协调各成员单位行动。(5)应急管理局:配合做好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参与船舶污染事故调查。(6)公安局:负责IlO接报船舶污染事故的联动工作;应急处置现场的治安工作;应急处置行动中桥梁、道路、码头等场所交通管制;组织公安船艇参加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行动。(7)财政局:负责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经费保障。(8)民政局:负责船舶污染事故中,发生人员伤亡时的获救人员临时救助,协助遇难人员所在单位或亲属处置遇难人员的遗体,配合做好遇难亲属的安抚工作。(9)卫健委:负责船舶污染事故中,发生人员受伤时的伤员医疗救治工作。(10)生态环境局:参与水域大面积污染应急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做好污染水域的水质监测工作,提供监测数据和必要的环保技术支持;负责组织引起水域污染的陆域污染源的控制和消除。(11)气象局:负责提供船舶污染事故所在地的天气预报和实时气象信息,以及台风、大风等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并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信息保障。(12)水务局:负责指导水上交通管制期间或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时相关船闸的开启、关闭。(13)农业农村局:负责渔业生产水域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管工作,参与辖区内太湖水域的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14)区政府外事办:负责船舶污染事故中,发生人员伤亡时,协调遇难和获救外籍人员的善后工作。(15)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船舶污染事故中的火灾、爆炸、有毒物质的控制和处置,事故现场的人员救援工作。(16)各区镇、街道:协助组织船舶污染事故的先期处置,做好事发地群众的转移安置和思想稳定工作;参与辖区内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应急处置时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17)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负责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水域(特别是所辖太湖水域)通讯基站的建设及维护,确保通讯畅通。(18)社会力量: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与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船舶污染突发事件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交通运输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I)制定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制度。(2)制定应急经费预算。(3)组织开展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训练、演习及相关培训;管理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专用设备和设施。(4)负责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宣传教育工作,组织交流和推广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经验。(5)做好值班工作,负责跟踪了解与船舶污染事故有关的信息,接收水上突发事件险情报告,处理各类应急处置信息,保持与相关部门、单位的通信联系,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行动的建议。(6)组织拟订全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力量的组织、动员、储备、调动和建设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7)搜集信息,参与分析研判,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8)负责收集、汇总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及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信息,编写应急工作简报。(9)具体筹备和承办应急指挥部重要会议,组织召开应急处置专业会议;起草应急指挥部文件。(10)承办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2.3 应急专家组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专家组由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农村、水务、公安、消防、医疗卫生、保险、气象、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聘任手续由各成员单位分头负责,具体人员名单报应急指挥部备案。专家组具体条件由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确定。应急专家组职责:(1)提供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行动的技术咨询和建议;(2)参与相关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3)提供船舶污染事故法制建设、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咨询服务;(4)必要时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2.4 应急联动机构应急联动机构主要包括:除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可调配资源以外的其他可投入应急处置行动的民用船舶,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2.5 级别与报送3.1 险情级别船舶污染事故的等级按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严重(I级)、严重(II级)、较重(I11级)、一般(IV级)四级。船舶污染事故分级表等级船舶污染事故的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I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I级船舶污染事故:(特别重大)船舶溢油100吨以上溢油对生态环境产生特别重大危害或潜在的特别重大危害; 危险货物泄漏、大面积污染水域,造成特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 船舶污染事故对当地居民生活造成特别重大影响; 国家、省、部或周边地区公众,以及媒体极度关注的事故; 溢油应急响应工作需要其它省级以上应急力量参与的事故; 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其他特大或有特殊影响的污染事故。11级(重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II级船舶污染事故: 船舶溢油20吨以上、100吨以下,溢油对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危害或潜在的重大危害; 危险货物泄漏、较大面积污染水域,造成重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 船舶污染事故对当地居民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当地公众和媒体表示严重关注的事故; 事故处理需要省政府相关部门的参与或支持的; 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其他重大或有特殊影响的污染事故。In级(较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未In级船舶污染事故: 船舶溢油5吨以上、20吨以下,溢油对生态环境产生较大危害或潜在的较大危害; 危险货物泄漏、大面积污染水域,造成较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 船舶污染事故对当地居民生活造成较大影响; 当地公众和媒体表示关注的事故;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其他较大或有特殊影响的污染事故。W级(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W级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溢油5吨以下,溢油对生态环境产生危害或潜在的危害; 危险货物泄漏、小面积污染水域,造成一般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 船舶污染事故对当地居民生活造成影响; 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O万元以内的事故; 其他一般或有特殊影响的污染事故。3.2 险情信息报送发生船舶污染事故相关单位、个人或目击者、知情者应及时向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电话12395报警或由IlO联动转报,110接到报警后及时将信息转接到区交通运输局。应接警人员要求,报警者尽可能提供下列信息:(1)船舶的主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2)遇险船舶的损伤、损失情况及当时状况;(3)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4)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需求;(5)事发现场的气象、水文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速、流向、潮汐、水温、浪高等;(6)污染状况,包括污染物的种类、泄漏数量、已产生的危害情况等;区交通运输局接到报警后,按相关船舶污染事故接警程序,对险情信息进行核实与分析,按规定及时上报。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后,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吴江区人民政府和苏州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报告。4应急响应和处置4.1 先期处置最初接到船舶污染事故信息的交通运输部门,立即进行应急处置,事发地区镇、街道协助做好先期处置工作。4.2 分级响应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在确认发生IV级(一般)船舶污染事故后,负责应急预案的启动和实施。对符合本预案m级(较大)以上船舶污染事故的,由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同时在上级机构的指挥领导下,实施船舶污染事故的处置工作。4.3 应急处置发生IV级(一般)船舶污染事故后,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建应急小组,开展各项工作。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和事发地区镇、街道应按照就近处置原则,迅速调度力量,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故范围,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发生In级及以上船舶污染事故时,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向吴江区人民政府和上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并在上级指挥机构的指挥下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4.3.1 造成IV级(一般)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在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的主持下,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要求,自动成立各应急小组。(I)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发改委、财政局、水务局、气象局、保险公司等部门组成综合协调组,负责实行报道,对灾情进行损失评估,负责安排和调拨应急处置经费。(2)由事发地区镇、街道,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组建的现场救援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实施处置;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取水口水质情况进行监测;公安局负责现场治安管理、陆上交通秩序维护、道路交通管制和人员疏散。(3)由事发地区镇、街道,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等组成后勤保障组,负责对现场应急处置队伍实施人员、物资、装备、生活必需品及通讯的保障。(4)由民政局、公安局、卫健委、区政府外事办、生态环境局,区镇、街道组成善后处置组,对因船舶污染事故导致事发地人员需要转移的,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和思想稳定工作;对在船舶污染事故中发生人员伤亡的,对被救人员组织治疗、中转、安置,以及遇难人员遗体处理等善后处置工作;生态环境局及时反馈受污染区域的水质监测结果,为善后处置工作提供支持。(5)各其他成员单位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的协调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4.3.2 太湖水域船舶污染事故我区太湖水域发生IV级(一般)船舶污染水域事故时,按照4.3.1应急处置程序执行。我区太湖水域内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发出报警信号,并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按照就近原则,离事发水域最近的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消防救援大队、农业农村部门或者事发所在区镇、街道应立即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协调、指挥应急处置行动。交通运输部门必要时应依靠内部联动机制,请求周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联动处置;农业农村局应协调渔业船舶参加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行动,协助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应急处置行动,接到指令的船舶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参与应急处置。开辟太湖至内河水域应急处置船艇航行通道,实现太湖水域与内河航道应急处置资源共享。4.4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应急指挥部应当对参与应急处置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参与化学品或者放射性物质应急处置行动的人员,必须按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无安全防护装备的人员不得进入现场,进入现场应当登记;离开现场的,应进行医学检查;有人身伤害的,立即采取救治措施。参与应急处置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应当由应急指挥部协调解决。4.5 遇险人员的安全防护在实施应急处置行动中,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组织做好遇险人员安全防护工作,告知遇险人员可能存在的危害和自我应急防护措施。应急指挥部应当对事故可能产生的次生、衍生危害采取必要措施,对可能在影响范围内的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作出安排。在事故可能涉及陆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应急指挥部应当通报区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制定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应急处置行动中要服从指挥,对遇险人员采取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并做好安置工作。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事发地区镇、街道可根据船舶污染事故等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动员和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船舶污染应急处置行动。现场附近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可参与应急的船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服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迅速参与应急处置。4.7 应急处置行动评估为确保应急处置效果,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对已开展的应急处置行动进行评估,主要包括:(1)调查险情的主要原因;(2)判断事故的发展趋势;(3)提出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处理的措施;(4)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评价措施的有效性;(5)针对船舶污染事故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根据评估结果和事态发展,对应急处置行动方案进行调整、完善,以便采取更加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取得最佳的应急处置效果。4.8 应急处置行动终止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下列情况决定终止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行动,必须要时报请区人民政府决定:(1)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响应已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2)船舶污染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3)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认为应急已经结束的。4.9 信息发布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注重社会效果。(1) IV级(一般)船舶污染事故的新闻发布与宣传工作由区委宣传部负责,承担新闻发布的具体工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相关信息的汇总、分析,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备案。(2)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发布船舶污染事故新闻通稿、预案启动公告、应急响应启动公告、应急响应终止公告,传递事态进展的最新信息,解释说明与事件有关的问题,澄清和回应与事件有关的错误报道。(3)新闻发布主要媒体形式包括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新闻发布主要方式包括新闻通气会、接受媒体的采访、发布新闻通稿。5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5.1.1 社会救助因事故造成生活困难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员,由当地区镇、街道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救助。5.1.2 人员安置、物资征用与补偿船舶污染事故中遇险获救人员的安置、受伤人员的救治、死亡人员家属的安抚由事发地区镇、街道负责。物资征用由应急指挥部按国家规定进行补偿。应急救援力量的各种损耗要及时补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需要增加新设备的,应尽快更新和配备。5.1.3 环境修复及事故调查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船舶污染事故开展损害评估工作,并督促相关单位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因实施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污染物处置费用及严重受损的水路交通基础设施修复经费列入预算管理。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5.2 总结与评估吴江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IV级(一般)事故响应的总结与评估,总结评估报告内容包括事故情况、应急处置措施、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并结合“4.7应急处置行动评估”的相关内容,对应急处置的经验教训加以总结,提出改进建议,并按相关要求上报。In级及以上船舶污染事故的总结与评估由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吴江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参与相关评估工作。应急处置总结报告作为船舶污染事故的重要资料存档。6应急保障6.1 应急队伍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的组建与日常管理,建立专业的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队伍,构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基本力量。6.2 应急资源保障6.2.1 救援力量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辖区范围内可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吴江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收集全区应急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布局信息,登记造册建立信息库。6.2.2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合理增加储备点和储备量,逐步覆盖辖区通航水域。区重要航道、干线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应急物资装备库。专业应急处置力量应按要求配备的应急设备和救生器材,作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物资的主要来源。辖区内大型码头、油库、加油站点及水运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围油栏、吸油毡等船舶溢油应急处置物资,纳入应急物资储备体系。6.2.3 医疗保障应急指挥部接到医疗救援需求时,应当立即组织实施医疗救援行动。6.2.4 治安保障应急指挥部建立水上应急现场治安秩序维护机制,保障水上应急行动的顺利开展。公安部门应当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治安保障作出安排,包括安排警力维持秩序,参与水上警戒,负责陆上交通管制。6.2.5 技术保障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开展水运行业重大风险普查、管理、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积极发挥水上交通安全数字监控系统等科技手段的作用;加大监测、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开展分析、评估等研究,提高防范和处置船舶污染的科学决策水平。6.2.6 资金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制定应急工作专项资金预算,用于应急人员的培训、演练,购置、完善、更新应急装备,财政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6.2.7 社会动员保障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区政府动员全区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应急处置行动。鼓励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政府应急处置行动,并应给予一定的表彰、奖励及补偿。7宣传培训与演练7.1 宣传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水上遇险突发事故的常识,及时公布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信息和12395、IlO等接警电话及处警部门,提高广大水上从业人员和群众的防范意识。(1)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预防船舶污染事故等安全知识的宣传,通过媒体主渠道和适当方式开展水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2)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通过媒体和适当的方式发布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信息,介绍应对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常识。7.2 培训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工作,并依据培训记录和考试成绩实施应急人员的动态管理,提高水路交通应急保障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技能。7.3 演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演习,保证本预案的有效实施及完善,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响应的实战能力。7.4 监督检查应急指挥部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对本预案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改正缺陷,使应急预案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不断完善。7.5 奖惩应急指挥部对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给予表彰;对在应急处置中牺牲、致伤、致残的,由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对不及时报告险情信息,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应急指挥部协调指挥,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附则8.1 名词术语解释(1) “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设施在水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失踪、财产损失、水上环境污染的事故。(2) “通航水域”,是指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3) “乡镇农用自备船”,是指乡镇个人所有,用于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航行于本乡镇或邻乡镇水域的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和非动机船舶。(4) “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轮、交通船、驳船、渔政船和渔监船。8.2 预案更新条件(1)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作出调整或修改,或国家出台新的应急预案相关法律法规;(2)原则上每三年(或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行动结束后)组织修订、完善应急预案;(3)根据日常应急演练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取得的实际经验,需对预案作出修改;(4)上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认为必要时。8.3 制定与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吴江区交通运输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制定,由吴江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8.4 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