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水上搜救应急预案.docx
新时代水上搜救应急预案颁布日期2023年12月预案版本2.0版本主管单位目录1总则11.1 编制目的11.2 编制依据11.3 适用范围21.4 工作原则22组织机构与职责22.1 应急指挥机构2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52.3 应急专家组62.4 应急联动机构72.5 和预防73.1 预警信息来源73.2 预警级别划分83.3 预警启动及信息发布93.4 预警预防措施104险情级别与报送104.1 险情级别104.2 险情信息报送115应急响应和处置125.1 先期处置125.2 分级响应125.3 应急处置135.4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145.5 遇险人员的安全防护145.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155.7 救助行动评估155.8 应急行动终止165.9 信息发布176后期处置176.1 善后处置176.2 调查报告、总结与后果评估187应急保障197.1 应急队伍保障197.2 应急资源保障198宣传培训与演练218.1 宣传218.2 培训218.3 演练228.4 监督检查228.5 奖惩229附则229.1 名词术语解释229.3 制定与解释部门239.4 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24附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25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完善区水上搜救应急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水上应急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突发事件扩展,消除危害,最大限度减少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水域环境污染,特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6)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7)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8)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9)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0)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1)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12)市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区管辖的内河、湖泊等通航水域内的船舶、设施及其水上人员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遇险搜救应急响应行动;适用于参与水上搜救应急响应行动的单位、人员等。1.4 工作原则区政府对水上搜救按照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坚持预防与处置相结合、专业应急处置与社会应急处置相结合,健全指挥联动工作机制,推动政府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重点区域和单位、重点应急救援队伍的互联互通、协调联动,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指挥统一、科学管理、高效处置。2组织机构与职责根据市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成立市区水上搜救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作为本区水上搜救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全区水上搜救应急处置工作。2.1 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指挥部为市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水上搜救应急行动的指挥与协调工作。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区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发改委、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卫健委、生态环境局、气象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区政府外事办、消防救援大队,各区镇、街道分管领导及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及社会力量组成。应急指挥部职责(1)决定启动和解除IV级水上搜救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2)负责统一领导IV级水上搜救的应急处置工作,发布指挥调度命令,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3)预警升级时向上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上报,并服从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4)对社会力量参与水上搜救行动的支出和被征用的财产进行补偿,并对在水上搜救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5)其他相关重大事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1)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区水上搜救指挥和各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2)区委宣传部:负责水上搜救行动的新闻发布领导工作,组织指导水上搜救事件的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做好新闻把关工作。(3)发改委:负责水上搜救资源保障的协调工作,协调水上搜救各级保障资金计划。(4)交通运输局:负责12395水上搜救接警工作;负责保障通航水域的安全畅通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传达和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指示,承担水上搜救行动的现场指挥工作;负责水上交通管制,组织专业船舶和社会船舶的水上搜救,协调各成员单位的行动。(5)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力量参与水上搜救工作,参与水上突发事件调查。(6)公安局:负责Ilo接报水上险情的联动工作;搜救现场的治安工作;搜救行动中桥梁、道路、码头等场所交通管制;组织公安船艇参加水上搜救行动。(7)财政局:负责水上搜救工作的经费保障。(8)民政局:负责获救人员的临时救助,协助遇难人员所在单位或亲属处置遇难人员的遗体,配合做好遇难人员亲属的安抚工作。(9)卫健委:负责协调获救伤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及水上紧急医疗援助工作。(10)生态环境局:参与水域大面积污染应急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做好污染水域的水质监测工作,提供监测数据和必要的环保技术支持;负责组织引起水域污染的陆域污染源的控制和消除。(Il)气象局:负责提供水上突发事件所在地的天气预报和实时气象信息,以及台风、大风等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并为搜救工作提供气象信息保障。(12)水务局:负责指导水上交通管制期间或水上搜救时相关船闸的开启、关闭。(13)农业农村局:负责渔业生产水域和渔业作业船舶的安全监管工作,参与辖区内太湖水域的搜救工作。(14)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协调处理涉水旅游安全事故;参与旅游船舶突发事件的救援工作,加强对水上旅游公司水上项目的管理;负责参与比赛的体育船舶的安全监管;参与体育船舶突发事件的救援工作。(15)区政府外事办:负责协调遇难和获救外籍人员的善后工作。(16)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船舶设施火灾扑救。(17)各区镇、街道:协助组织辖区内水上搜救的先期处置工作;负责辖区内乡镇农用自备船的管理;参与辖区内水上搜救行动,提供搜救时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18)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负责搜救水域通讯基站的建设及维护,确保通讯畅通。(19)社会力量: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与水上搜救行动。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水上搜救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交通运输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1)制定水上搜救相关工作制度。(2)制定应急经费预算。(3)组织开展水上搜救训练、演习及相关培训;管理水上搜救的专用设备和设施。(4)负责水上搜救宣传教育工作,组织交流和推广水上搜救工作经验。(5)做好值班工作,负责接收、处理水上搜救的预测预警信息,跟踪了解与水上搜救事件有关的信息,接收水上突发事件险情报告,处理各类搜救信息,保持与相关部门、单位的通信联系,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提出IV级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的建议。(6)组织拟订全区水上搜救力量的组织、动员、储备、调动和建设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7)搜集信息,参与分析研判,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8)负责收集、汇总水上搜救信息及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信息,编写应急工作简报。(9)具体筹备和承办应急指挥部重要会议,组织召开水上搜救专业会议;起草应急指挥部文件。(10)承办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2.3 应急专家组水上搜救应急专家组由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公安、消防、医疗卫生、保险、生态环境、气象、潜水打捞、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聘任手续由各成员单位分头负责,具体人员名单报应急指挥部备案。专家组具体条件由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会议确定。应急专家组职责:(1)提供水上搜救行动的技术咨询和建议;(2)参与相关水上搜救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3)提供水上搜救法制建设、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咨询服务;(4)必要时参与水上搜救工作。2.4 应急联动机构应急联动机构主要包括:除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可调配资源以外的其他可投入搜救行动的民用船舶,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3预警和预防预警和预防是指责任部门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作出相应判断,通过发布预警信息,告知相关单位、人员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自然灾害造成事故或做好应急救援准备。3.1 预警信息来源(1)气象信息气象部门对天气形势(如大雾、霾、雪、台风、冷空气或者寒潮造成大风天气等)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水上搜救事件的风力及水上能见度等预警信息。(2)水文信息水务部门对内河、湖泊等通航水域的水文变化(如水位、流速等)进行监测分析,根据内河水位变化发布水情预警信息。(3)其他信息上级或者有关部门等监测到的水上交通险情信息,或险情(事故)发生后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信息。3.2 预警级别划分依据已经发生或潜在的可能造成水上搜救事件的紧急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水上搜救事件预警级别分为特别严重(I级)、严重(11级)、较重(In级)和一般(IV级)四级,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水上搜救事件预警级别预警级别级别描述颜色标示发生可能性较大的事件情形I级特别严重红色 6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受热带气旋(包括超强台风、强台风、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下同)等天气系统影响,内河(湖区)平均风力12级以上或阵风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雾、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米; 洪水期水位达到保证水位,预报水位将进一步上涨,且监测预报水位即将突破历史最高水位。H级严重橙色12小时内可能或已受热带气旋等天气系统影响,内河(湖区)平均风力10级以上或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雾、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米;洪水期水位达到警戒水位,且监测预报水位即将突破保证水位。In级较重黄色 24小时内可能或已受热带气旋等天气系统影响,内河(湖区)平均风力8级以上或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雾、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米; 洪水期水位达到设防水位,监测预报即将进一步上涨。IV级一般蓝色24小时内可能或已受热带气旋天气系统影响,内河(湖区)平均风力6级以上或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雾、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IOoo米。3.3 预警启动及信息发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警信息后,应对报警信息进行核实,并进行水上搜救事件初始评估,对照水上搜救事件预警级别初步判定预警级别,水上搜救事件预警启动按如下规定执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IV级预警的启动和发布;W级及以上预警时,应急指挥部向区政府和上级水上搜救指挥机构报告。预警级别确认后,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可能受到损害或影响的单位、应急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接到预警信息的单位和人员应立即采取预警预防行动。3.4 预警预防措施区气象、水务和地震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气象、水文和地震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从事水上活动的相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当注意接收预警信息,及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水上遇险事件对生命、财产和环境造成的危害。3.5 级别与报送4.1 险情级别水上搜救事件的等级按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严重(I级)、严重(II级)、较重(In级)、一般(IV级)四级。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分级等级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I级(特别重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I级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 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 需由国家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的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 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或社会影响的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11级(重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11级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 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 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社会影响的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 需要启动省级应急预案,调用多个市和交通系统的水路运输资源予以支援的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In级(较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m级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 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 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 需要启动市级应急预案,调用多个区和交通系统的水路运输资源予以支援的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IV级(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IV级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 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 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 需要启动区级应急预案,调用当地和交通系统的水路运输资源予以支援的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4.2 险情信息报送发生水上突发事件时,相关单位、个人或目击者、知情者应及时向水上搜寻救助电话12395报警或由IlO联动转报,110接到报警后及时将信息转接到区交通运输局。应接警人员要求,报警者尽可能提供下列信息:(1)船舶主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2)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3)遇险船舶的损伤、损失情况及当时状况;(4)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5)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需求;(6)事发现场的气象、水文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速、流向等。区交通运输局接警后按相关水上搜救接警程序,对险情信息进行核实与分析,按规定及时上报。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及险情发生后,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和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报告。5应急响应和处置5.1 先期处置最初接到水上突发事件信息的交通运输部门,立即进行应急处置,事发地区镇、街道协助做好先期处置工作。5.2 分级响应应急指挥部在确认发生IV级(一般)水上搜救突发事件后,负责应急预案的启动和实施。对符合本预案m级(较大)以上水上突发事件的,由应急指挥部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同时在上级机构的指挥领导下,实施水上搜救工作。5.3 应急处置发生IV级(一般)水上突发事件时,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建应急小组,开展各项工作。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和事发地区镇、街道应按照就近救助原则,迅速调度力量,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故范围,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在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的主持下,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要求,自动成立各应急小组:(1)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发改委、财政局、水务局、气象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保险公司等部门组成综合协调组,负责实行报道,对灾情进行损失评估,负责安排和调拨专业救助经费。(2)由事发地区镇、街道,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组建现场处置组,组织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实施搜救。(3)由事发地区镇、街道,交通运输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等组成后勤保障组,负责对现场搜救队伍实施人员、物资、装备、生活必需品及通讯的保障。(4)由民政局、公安局、卫健委、区政府外事办,事发地区镇、街道组成善后处置组,负责对被救人员的治疗、中转、安置,以及遇难人员遗体处理等善后处理工作。(5)其他各成员单位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的协调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发生In级及以上水上突发事件时,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向区政府和上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并在上级指挥机构的指挥下开展相应的水上搜救工作。5.4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参与水上搜救应急响应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应急指挥部应当对参与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参与化学品或者放射性物质应急处置行动的人员,必须按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无安全防护装备的人员不得进入现场,进入现场应当登记;离开现场的,应进行医学检查;有人身伤害的,立即采取救治措施。参与应急处置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应当由应急指挥部协调解决。5.5 遇险人员的安全防护在实施救助行动中,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组织做好遇险人员安全防护工作,告知遇险人员可能存在的危害和自我应急防护措施。应急指挥部应当对事件可能产生的次生、衍生危害采取必要措施,对可能在影响范围内的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作出安排。在事件可能涉及陆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应急指挥部应当通报区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制定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救助行动中要服从指挥,对遇险人员采取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并做好安置工作。5-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事发地区镇、街道可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等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动员和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搜救行动。现场附近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可参与应急的船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服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迅速参与应急救援。5.7 救助行动评估为确保救助效果,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对已开展的救助行动进行评估,主要包括:(1)调查险情的主要原因;(2)判断事件的发展趋势;(3)提出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处理的措施;(4)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评价措施的有效性;(5)针对水上突发事件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根据评估结果和事态发展,对应急行动方案进行调整、完善,以便采取更加有效的救助措施,取得最佳的救助效果。5.8应急行动终止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下列情况决定终止水上搜救行动,必须要时报请区人民政府决定:(1)事件已得到控制;(2)遇险人员所有可能的区域均已搜寻;(3)遇险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4)内河港口、航道和通航设施已经基本恢复;(5)现场抢救活动(包括人员搜救、遇险船舶或危险隐患的排除等)已经结束;(6)危害已经消除;(7)对周边地区构成的威胁已经得到控制;(8)被紧急搜救的人员已经得到良好的安置或已经安全返回原居住地;(9)上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认为应急已经结束的。决定终止水上搜救行动的,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参加水上搜救行动的船舶、设施、单位和个人通报。5.9信息发布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注重社会效果。(1)IV级(一般)水上搜救事件的新闻发布与宣传工作由区委宣传部负责,承担新闻发布的具体工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相关信息的汇总、分析,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备案。(2)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发布水上搜救事件新闻通稿、预案启动公告、预警启动与应急响应启动公告、预警终止与应急响应终止公告,传递事态进展的最新信息,解释说明与事件有关的问题,澄清和回应与事件有关的错误报道。(3)新闻发布主要媒体形式包括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新闻发布主要方式包括新闻通气会、接受媒体的采访、发布新闻通稿。6后期处置6.1 善后处置6.1.1 伤员的处置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6.1.2 获救人员的处置获救人员由事发地区镇、街道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安置;区政府外事办做好涉港澳台同胞和外国籍人员的安置工作。6.1.3 死亡人员的处置事发地区镇、街道协助有关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工作;港澳台同胞和外国籍人员死亡人员由区政府外事办负责处置。6.1.4 救助人员保险参加水上搜救行动的人员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费用;没有用人单位的,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费用;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险机构要及时介入水上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按规定开展赔付工作。6.1.5 应急物资补偿物资征用由应急指挥部按国家规定进行补偿。应急救援力量的各种损耗要及时补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需要增加新设备的,应尽快更新和配备。6.1.6 社会救助因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员,由当地区镇、街道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救援。6.2 调查报告、总结与后果评估水上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应急终止后,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IV级(一般)事故响应的总结与评估,总结评估报告内容包括事件情况、应急处置措施、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并结合“5.7救助行动评估”的相关内容,对应急经验教训加以总结,提出改进建议,并按照相关要求上报。In级及以上水上突发事件的总结与评估由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参与相关评估工作。应急总结报告作为水上搜救事件的重要资料存档,7应急保障7.1 应急队伍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级水上搜救应急救援队伍的组建与日常管理,建立专业的水上搜救应急队伍,构建水上搜救应急处置的基本力量。7.2 应急资源保障7.2.1 救援力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辖区范围内可参与水上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区水上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收集全区应急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布局信息,登记造册建立信息库。7.2.2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合理增加储备点和储备量,逐步覆盖辖区通航水域。区重要航道、干线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应急物资装备库。专业救助力量应按要求配备的应急设备和救生器材,作为水上遇险搜救应急物资的主要来源。辖区内大型码头、油库、加油站点及水运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围油栏、吸油毡等船舶溢油应急处置物资,纳入水上搜救应急物资储备体系。7.2.3 医疗保障应急指挥部接到医疗救援需求时,应当立即组织实施医疗救援行动。7.2.4 治安保障应急指挥部建立水上应急现场治安秩序维护机制,保障水上应急行动的顺利开展。公安部门应当为水上搜救现场治安提供保障,包括安排警力维持秩序,参与水上警戒,负责陆上交通管制。7.2.5 技术保障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开展水运行业重大风险普查、管理、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积极发挥水上交通安全数字监控系统等科技手段的作用;加大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开展预警、分析、评估等研究,提高防范和处置水上搜救的科学决策水平。7.2.6 资金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制定应急工作专项资金预算,用于应急人员的培训、演练,购置、完善、更新应急装备,财政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7.2.7 社会动员保障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区政府动员全区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应急救援行动。鼓励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政府水上救援行动,并应给予一定的表彰、奖励及补偿。8宣传培训与演练8.1 宣传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水上遇险突发事件的常识,及时公布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信息和12395、IlO等接警电话及处警部门,提高广大水上从业人员和群众的防范意识。(1)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水上应急等安全知识的宣传,通过媒体主渠道和适当方式开展水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2)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通过媒体和适当的方式发布水上搜救应急预案信息,介绍水上搜救的常识。8.2 培训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工作,并依据培训记录和考试成绩实施应急人员的动态管理,提高水路交通应急保障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技能。8.3 演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水上搜救演练,保证本预案的有效实施及完善,提高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实战能力。8.4 监督检查应急指挥部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对本预案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改正缺陷,使应急预案得到有效实施和不断完善。8.5 奖惩应急指挥部对水上搜救应急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给予表彰;对在应急救助中牺牲、致伤、致残的,由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对不及时报告险情信息,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应急指挥部协调指挥,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附则9.1 名词术语解释(1)“通航水域”,是指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2 2)“乡镇农用自备船”,是指乡镇个人所有,用于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航行于本乡镇或邻乡镇水域的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和非动机船舶。3 3)“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轮、交通船、驳船、渔政船和渔监船。4 4)“水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水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失踪、财产损失、水上环境污染的事件。5 .2预案更新条件(1)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作出调整或修改,或国家出台新的应急预案相关法律法规;(2)原则上每三年(或特别重大水上搜救应急行动结束后)组织修订、完善应急预案;(3)根据口常应急演练和实际水上搜救取得的经验,需对预案做出修改;(4)上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认为必要时。6 .3制定与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区交通运输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制定,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7 .4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