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科技创新管理办法.docx
集团公司科技创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科技创新工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科技研发有效地为集团的生产建设和发展服务,使科技进步成为所属单位发展的重要驱动因素,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技创新工作管理的宗旨和原则:(一)依靠科技进步解决集团生产、建设和经营中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提高业务和产品的技术水平,推动集团先进发展;(二)科技体系应结构清晰、权限规范、职责明确、精简高效;(三)科技工作的各个环节应有章可循,以最大限度地提高科技投入的综合效益。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集团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第四条科技创新工作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科技体系结构、科技项目管理、科研创新专项基金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成果奖励等。第二章科技体系结构第五条集团科技体系包括科技决策咨询及顾问机构、内部科技创新体系、科技工作管理机构等。第一节科技决策咨询及顾问机构第六条为推动集团战略规划、技术创新相关决策程序的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进程,成立集团技术委员会。第七条集团技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对集团的发展规划提出咨询建议;(二)对集团的重大科技决策、重大技术开发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和重大技术引进项目进行调研、论证,提出咨询建议和意见;(三)参与集团重大招标项目的评审工作;(四)对集团科技人才的培养提出建议;(五)承担集团董事长及总经理委托的其它事项。第八条组织架构集团技术委员会在集团总经理办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可根据集团产业发展布局设立相应的技术委员会分会(以下简称“分委会集团技术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委员、各分委会主任委员及各分委会委员构成。其中,技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集团科技创新分管领导担任;各分委会各设主任委员1名,由各分委会推选产生;各分委会委员数量不超过10人。集团技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集团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九条人员产生和任期集团技术委员会的委员由科技创新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推荐,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任命后正式聘任。集团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高度责任感和事业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具备创新开拓精神;(二)在学术上有一定的造诣,有较高科学技术水平,在社会上或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三)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四)专家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每届委员会任期三年,委员可续聘续任。聘期内,如委员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参加相关的活动,可中止聘任;专家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增聘委员。第十条权利和义务(一)集团技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1 .可参与集团技术委员会举行的各项活动和获得集团技术委员会提供的信息、资料;2 .了解与咨询任务有关的文件、资料、数据、背景材料,以及参加有关的专业学术会议;3 .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4 .独立地从事所承担的咨询项目的研究工作,不受任何个人因素的干扰;5 .向集团技术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6 ,可自愿退出集团技术委员会。(二)集团技术委员会委员承担下列义务: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技术委员会章程及自律守则;7 .积极参加集团技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8 .向集团技术委员会提供相关的科技信息,提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的建议;9 .对承担的咨询任务,应当认真负责,按时完成;10 在咨询工作中,应当从全局出发,坚持真理,尊重科学,秉公办事;11 对咨询工作中涉及到的问题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集团有关部室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泄露。第十一条工作机制集团技术委员会每年召开全体会议一次,其他会议及参会委员可依具体事项由主任委员或各分委会主任委员临时召集,形式以会议为主,特殊情况可以采用其他形式。集团技术委员会为委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可在年度预算中列支一定额度的工作经费,外部专家可按相关规定领取报酬。第二节内部科技创新体系第十二条集团内部搭建“以集团战略为引领,以人才队伍建设为支撑,以XX等企业为主体,以科技孵化为链路”的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一体化科技创新体系。第十三条集团层面要发挥方向引领和资源统筹作用。立足先进装备制造业务核心功能定位,强化“高精尖”产业属性,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和投入力度,推进科技成果的产出和转化,建立市场化的科技创新激励机制。第十四条集团XX研究所等要关注行业前沿、关键共性及基础技术研究,打造集团技术创新平台。加强人才团队建设,提升技术研发能力,对外承接国家省部级及行业先进技术研发项目,对内支撑集团所属企业的关键技术创新和攻关需求。第十五条集团XX科技公司等企业要把握行业市场需求,落实集团科技创新主体责任。一方面做好自身业务产品的转型优化,一方面做好集团技术成果落地和产业化,提升集团先进装备制造业务盈利能力和行业影响力。第十六条集团孵化器公司要聚焦集团重点培育业务方向,强化专业增值服务能力,加强“高精尖”种子项目的引进、培育和输送,助力集团的新技术新产业布局。第十七条集团及所属单位要建设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相匹配的人才队伍,以产业集聚人才、以人才引领产业,发挥先进人才的引领作用,补齐产业转型升级中的人才短板。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要围绕集团重点产业发展方向,拓展和深化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做好技术领军人才的引进和培养。第三节科技工作管理机构第十八条集团科技创新部为集团科技管理归口部门,负责科技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对上向集团主要领导、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党委常委会汇报科技相关重要事项,对下向直属单位传达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党委常委会的有关指示。对外负责与政府部门或上级单位进行科技项目申报、检查和验收等环节的沟通和协调,对内负责组织直属单位开展科技项目的申报、检查、验收等工作。第十九条直属单位应分别设立科技管理相关部门或人员,负责与集团科技创新部进行科技管理工作的对接,确保科技管理渠道上下通畅。第三章科技项目管理第二十条科技项目管理应遵循“科学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精简高效”的原则,项目的立项、实施、考核、验收、成果管理和转化等各个环节均应有章可循。第一节科技项目分类与管理职责第二十一条科技项目包括储备技术与可行性研究项目、关键技术攻关与新产品研发项目、工艺优化和改进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科技或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软课题(发展战略研究、科技能力研究等)等。第二十二条科技项目划分:(一)集团指定的科技项目或投资总额在100O万元(含)以上或投资总额占企业净资产20%(含)以上的科技项目为重大科技项目;(二)投资总额在IOoO万元以下或投资总额占企业净资产20%以下的科技项目为一般性科技项目。第二十三条集团科技项目管理主要职责:(一)审核集团统一部署及所属单位科技项目的预算计划,并编制年度重点新产品研发计划;(二)组织所属单位进行政府各委办局及集团的科技项目申报;(三)组织相关科技项目的立项评审与审批;(四)负责科技项目的统计与分析,并监督、检查及考核所属单位科技项目的执行情况。第二十四条所属单位科技项目管理主要职责:(一)制定和上报本单位科技项目的预算计划;(二)组织开展集团委派的技术攻关任务和科技项目;(三)组织本单位科技项目的论证、立项、实施、验收等;(四)组织本单位科技项目的统计与分析、审核与上报,并监督、检查及考核本单位科技项目的执行情况。第二节科技项目过程管理第二十五条科技项目过程管理包括立项、实施、验收、后评价等各个阶段的管理。第二十六条科技项目的立项可以由集团提出,也可以由所属单位自行提出。第二十七条科技项目立项管理权限:(一)集团及所属单位的科技项目,按年度统一纳入集团全面预算管理,年度预算逐级报集团党委常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审批;年度预算内资本性投入在IOoo万元(含)以上或占企业净资产20%(含)以上的重大科技项目还需一事一议单独逐级报集团党委常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审批。(二)年度预算外含有资本性投入的一般性科技项目、重大科技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经直属单位审批同意后,报集团科技创新部,由集团科技创新部逐级报集团党委常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审批。(三)年度预算外不含资本性投入的重大科技项目的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经直属单位审批同意后,报集团科技创新部,由集团科技创新部并报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四)年度预算外不含资本性投入的一般性科技项目的立项由所属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自主决策。第二十八条科技项目通过立项审批后,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组织开展科技项目的实施,确保达到项目设定的各项指标和要求。第二十九条重大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季度末向集团科技创新部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集团科技创新部对重大科技项目执行情况组织不定期检查,对于实施情况差且未完成进度目标的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交详细说明报告,必要时组织集团技术委员会专家进行评审,给出整改或终止建议。第三十条在重大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需要对项目立项时提出的研究目标、内容、进度、项目负责人等进行调整时,需向集团科技创新部提出变更说明。第三十一条科技项目实施完成后,原则上由项目承担单位所属集团直属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重大科技项目的验收报告须报集团科技创新部备案。第三十二条重大科技项目实施完成后,集团科技创新部将根据立项可研报告牵头组织对其成果的推广使用、产业化情况等进行后评估。第三节科技项目申报管理第三十三条集团鼓励所属单位积极申报各政府部门或上级单位支持的科技项目以及集团科研创新专项基金项目。第三十四条集团及所属单位取得政府相关部门或上级单位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严格依据项目主管单位的要求组织实施及验收。第三十五条集团及所属单位取得政府相关部门或上级单位资金支持并委托集团验收的科技项目、集团科研创新专项基金项目,由集团组织验收。具体验收工作依据第三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执行。第三十六条项目验收工作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第三十七条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项目计划进度执行情况;(二)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三)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包括知识产权等);(四)自筹资金及支持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五)项目实施前后项目承担单位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六)项目预期的产业化完成情况。第三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需提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一)项目验收申请表;(二)项目实施的技术工作总结报告;(三)项目实施的财务报告;(四)项目知识产权证书、获奖证书;(五)项目实施中所获经济效益及推广应用的证明材料。第三十九条项目达到申报书中预定的完成时间后的两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向集团科技创新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和相关材料,申请验收初审。第四十条集团科技创新部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安排时间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验收;审查未通过的,通知项目承担单位修改验收材料。第四十一条成立项目验收组,验收组成员由集团技术委员会委员和相关部室负责人组成。第四十二条项目验收方式:原则上采取会议评议方式,验收组在评审验收文件和听取项目组汇报的基础上,结合实地考察,经质疑和充分讨论后,形成“验收意见二第四十三条集团科技创新部结合“验收意见”,组织形成验收报告,并向集团总经理办公会通报。第四十四条对于委托集团验收的科技项目,向集团总经理办公会通报后,签发项目验收合格通知书,连同项目实施的技术工作总结报告、项目实施的财务报告等上报项目主管单位。第四十五条凡属以下情况之一,按不通过验收处理:(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二)未完成申报书中所规定的投资总额指标,差异达到5%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三)超过申报书中规定时间半年(6个月)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的;(四)没有经过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对项目内容、目标、技术路线作较大调整的;(五)项目资金使用存在较为严重问题的。第四十六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在接到通知一年(12个月)之内,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在此期间申请新的项目不予受理。再次申请后仍未通过验收者,退回支持资金,并取消以后三年(含本年)内承担项目的资格。第四十七条项目验收所发生的验收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支付。第四十八条科技项目验收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须将项目验收材料装订成册并存档,报集团科技创新部备案。-12-第四章科研创新专项基金管理第四十九条为激励所属单位开展技术创新活动,设立“集团公司科研创新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第五十条创新基金来源于集团专项预算资金,原则上每年不超过5000万元。第五十一条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一节支持条件与支持方式第五十二条申请创新基金的项目主体需符合以下条件:所属单位均可作为项目主体,并由集团直属单位申请创新基金。项目可以由所属单位独自实施,也可由所属单位联合外部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共同承担,但项目主体必须是集团所属单位,且原则上知识产权归我方企业所有。集团也可以通过多种方式遴选外部项目及项目主体。第五十三条申请创新基金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一)项目技术含量较高、相关产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较大的市场容量;(二)符合集团的战略规划发展方向、对集团业态调整、产业升级起关键作用的项目。第五十四条创新基金优先支持具备以下条件的项目:(一)结合战略规划中的产业定位,属于集团先进装备制造业务发展需要尽快聚焦突破的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升级需要重点发展的关键部件、产品或系统等集团层面或所属单位层面的重大科研项目。(二)集团技术委员会确定的重大科技研发项目;(三)集团技术创新能力提升和平台建设相关项目;(四)与集团所属研究院所合作的研发项目;(五)集团及所属单位与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开展产学研用合作,共建联合实验室等相关项目;(六)已经获得国家、省市有关委办局支持的项目。第五十五条创新基金支持方式与额度:(一)借款方式。通过与所属单位签订借款合同,以借款的形式支持项目;(二)委托金方式。通过与项目主体(包含所属单位、外部单位等)签订技术委托合同,以支付技术委托金的形式支持项目,项目所取得的研发成果和知识产权归集团所有,所属单位可有偿使用或购买;(三)资本金注入。通过对所属单位增加资本金的形式支持项目;(四)借款方式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支持额度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投入的10%-40%范围内,但委托金方式支持的项目不受此限制。第二节项目申请与受理第五十六条申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提交申报资料,申报材料至少应包括:(一)可行性研究报告;(二)项目准备和实施进展情况;(三)项目资金需求和筹措方案;(四)已获得国家和省市委办局支持的项目,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五)知识产权、获奖等其他证明材料;(六)对于技术合作项目、科技成果引进及转化项目,还需提供相关协议及合同。第三节项目评审与资金拨付第五十七条成立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集团技术委员会委员和相关部室负责人组成,不得少于5人。第五十八条集团科技创新部负责接受和审查所属单位上报的申报材料,对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对审查不合格的申报材料,可以要求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第五十九条评审委员会以会议等方式进行项目审查,对审查通过的项目,集团科技创新部根据项目申请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创新基金支持建议,并逐级报集团党委常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审批。第六十条经批准的项目,按照集团相关财务规定依法合规履行资金拨付手续。第四节项目执行与监督管理第六十一条对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统一纳入集团产品生命周期管理平台,由集团统一管控或委托直属单位管控,按期监督项目进展,及时发现并解决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保证项目资金有效使用、项目按预期进行。第六十二条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偏差时,由科技创新部组织开展专项评估,并根据专项评估结论,确定项目继续执行或中止。第六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合同,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创新基金,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第六十四条在管控过程中若发现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或项目出现重大问题,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项目,集团有权终止项目支持或收回已支持的创新基金;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责。第六十五条根据验收时对项目执行情况的评估结果,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奖惩。(一)将基金项目完成情况评估结果作为当年该单位经营者考核项;(二)设定项目完成情况评级,并将评审结果作为该单位再次申报创新基金项目和推荐申报其他专项的重要参考。第五章知识产权管理第一节知识产权范围及管理原则第六十六条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业秘密、商标权、著作权等,具体包括如下类别:(一)专利权和商业秘密,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计、新配方、新品种等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以及所拥有的未公开的工程、设计、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二)商标权,主要指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受商标法保护的商标,即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三)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主要指所属单位的工程、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文档资料、摄影、录像、培训教材、规程汇编等;(四)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他知识产权。第六十七条集团及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集团统一协调、所属单位分级管理的原则;(二)依法明确权属、确保产权明晰的原则;(三)依法、合理和有偿使用的原则;(四)开发、使用与保护并重的原则。第二节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第六十八条集团企宣部负责商标管理,集团科技创新部负责其他知识产权管理,集团审计法务部负责为集团知识产权管理提供法律咨询。第六十九条集团企宣部及科技创新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知识产权管理法规政策;(二)制定集团知识产权相关管理规定,指导、监督集团所属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三)检查指导集团所属单位知识产权申请注册、期限续展、许可转让工作,监督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四)参与签订或审核集团所属单位知识产权合同协议;(五)组织协调集团知识产权或高新技术的评估、认证工作,协调推动所属单位知识产权成果的产业化应用;(六)组织协调处理集团所属单位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七)组织协调、指导、检查集团全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宣传交流工作;(八)负责集团知识产权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第三节知识产权权属基本规定第七十条集团及所属单位员工的职务发明创造和其他职务行为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及所形成的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对权利归属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集团及所属单位可与员工协商由本单位享有权益,对做出贡献的员工进行物质和精神奖励。第七十一条集团及所属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员工在工作中创造的和委托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进行有效管理,对研究、开发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能申请法律保护的,应及时办理申请、注册和登记。第七十二条集团及所属单位委托他方设计、制作有关标识、标志的,应当在委托协议中明确规定该类知识产权归集团及所属单位所有。第七十三条集团及所属单位受他方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对可能形成、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当在委托协议明确权利归属,原则上应当约定为集团及所属单位享有知识产权申请权和相关权利。第七十四条所属单位与他方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双方应签订协议或合同约定合作开发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主体,没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双方共有。如协议或合同未约定的,一方转让其共有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第七十五条集团及所属单位同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交易时,需签订实施许可合同,并根据许可的权限范围、时间、地域等因素综合确定许可使用费。合同签订前须根据产权归口管理责任报集团企宣部或科技创新部审核。第七十六条集团及所属单位在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时,或引进其他国外知识产权时,按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履行相关手续。第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及集团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一)转让知识产权的;(二)许可他人实施的;(三)与他人合资、合作实施的;(四)以知识产权入股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七十八条集团及所属单位在进行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新工艺、技术改造、引进技术和进口产品时,应进行专利文献检索,避免重复他人的专利权,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和水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及研发完成后,要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第七十九条集团及所属单位员工、临时聘用人员因调离、离退休、结束聘用等原因离开本单位前,必须将所从事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和制品交回本单位,并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将本单位的技术成果申请专利或者公开发表。第八十条集团及所属单位,凡是新调入职人员,用人单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书时,合同中应当约定新入职人员承诺保守用人单位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条款;凡是调出离职人员,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离职手续时,应当要求调出人员承诺保守原用人单位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第八十一条所属单位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本办法和集团其他有关规定,制定知识产权管理配套规定或实施细则,其中包括:知识产权的创造、归属、保护、运用、反侵权、奖励机制、纠纷处理等方面内容。第四节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第八十二条集团及所属单位、各级领导应充分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要依照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民法典等法律及其司法解释,坚决制止、杜绝由不正当行为造成的知识产权流失;充分利用法律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发挥知识产权在企业竞争中的作用。(一)积极进行知识产权登记、备案、申请确权工作。对于不宜采取上述措施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先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在确定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前,不发表成果论文,也不得以委托鉴定、展览、广告、试销、赠送产品等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开;(二)严防商标、专利、著作权等被他人抢注;(三)日常应密切关注跟踪商标、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的登记注册、授权情况,发现社会其他单位或个人知识产权申请注册可能对知识产权有冲突的情形,应采取积极措施,运用法律规定和制度性安排提出异议或启动相应的程序解决。必要时应积极申请行政执法或司法诉讼等方式保护企业权益。第八十三条集团及所属单位应不定期的进行知识产权培训和宣传工作,以增强全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第五节专利权、商业秘密的特别保护第八十四条集团及所属单位员工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但员工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表现情形如下:(一)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本条中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内部调遣单位;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第八十五条技术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向本单位分管领导报告,研究人员需将全部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图纸、声像、手稿等原始技术资料和全部科技档案文件收集整理后交本单位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部门。第八十六条技术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提出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报告。对可申请专利的项目及时办理申请事项,不宜申请的技术秘密,应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应申请专利而未申请并造成本企业经济损失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包括在研究过程中已具备申请专利条件的情况。第八十七条技术项目研究和实施中,项目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包括档案密级制定、借阅程序等,对涉及本单位商业秘密的档案,单位应采取限制阅读措施。第八十八条订立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关于技术合同的相关规定,合同条款应明确约定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分配等。任何个人未经同意,不得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技术合同。涉及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等事宜的,应按国家法律和集团有关规定执行。第八十九条对本单位的商业秘密,应严格采取保密措施,并在签订商业合同、协议的同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所属单位确定的商业秘密,在其文件资料或者物品等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按商业秘密标识的相关要求进行保密标志。相关的文件资料限于涉密人员接触;参加涉密的会议,采取到会办理签到手续、会后资料交还等保密措施。必要时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第九十条集团及所属单位在进行对外宣传(包括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参加国内外科技展览、举办技术鉴定会、接待商务访问人员、出国访问考察、参加谈判以及国内外学术交流参观访问过程中,凡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和集团有关保密规定执行,凡是集团及所属单位有关技术秘密、尚未公开的商业信息等,均要严格保密。第六节商标的特别保护第九十一条集团及所属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管理本单位的商标。商标应办理注册手续,商标转让、商标许可使用等应根据国家法律和集团有关规定执行。第九十二条集团及所属单位的商标权属于单位。员工只限于在职务活动和非商业性、非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第七节知识产权档案管理第九十三条集团及所属单位应做好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工作。第九十四条知识产权档案包括:专利申请、审查、批准、撤回、终止、无效等,专利技术转让、许可、实施等的文件材料;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核准等,注册商标变更、续展、转让、许可、侵权等的文件材料;计算机软件开发任务书、程序设计说明书操作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纸质文档,及申请、审核、登记的文件材料;在商业活动中形成的客户名单、原材料进货渠道、产品销售网络等信息资料。对于知识产权档案的管理要遵循其自然形成的规律,本着科学、规范、方便利用的原则进行分类和整理,做好利用服务工作。第八节奖惩第九十五条集团及所属单位对于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保障其享有在有关成果文件署名和取得相关荣誉、奖励的权利,同时应对在知识产权的创新开发成果产业化推广、技术许可转让及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业绩的部门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第九十六条对未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知识产权管理或管理不善造成集团知识产权权益受损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对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和谋取个人利益的,给予行政和经济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单位知识产权的,或造成单位知识产权被侵犯的,所属单位应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科技成果奖励管理第九十八条集团科技成果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自主创新,鼓励科学研究与集团经济建设、产业发展密切结合。第一节奖励范围第九十九条集团科技成果奖用于奖励促进集团发展的重要科技成果,重点奖励集团核心产业的自主创新、产学研联合创新并实施应用的科技成果。第一零零条集团科技成果奖包括以下范围:(一)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二)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优秀设计、重大工程、技术改造等,实施后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三)在标准、论文等学术上有新见解,得到国内外学术界公认,有利于提高集团行业地位、对集团科学技术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基础研究成果。第二节奖项设置第一零一条集团科技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共三个等级,原则上一等奖不超过2项、二等奖不超过5项、三等奖不超过8项。每个奖项均可空缺。第一零二条集团科技成果奖评审应从科学技术水平、推动产业化贡献、经济和社会效益以及推动集团科技进步的作用和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一等奖: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性能参数、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国际领先,或获得发明专利,或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一等奖,或国家级立项并通过验收的项目,填补三大产业分领域空白,技术和价格具有国际竞争力,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应用一年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0OO万元且年主营业务利润不低于2000万元的科技成果,对于技术水平达到国际领先、能够打破国际垄断的科技成果,经济指标要求可酌情放宽。二等奖: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性能参数、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二等奖,或省部级立项并通过验收的项目,填补三大产业技术空白,技术或价格具有国际竞争力,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应用一年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且年主营业务利润不低于500万元的科技成果。三等奖: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性能参数、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项目转化程度较高,具有市场竞争力,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且应用一年以上并取得了一定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特别嘉奖:已获得国家及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各类行业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发明专利奖:对集团及所属单位的产业发展具有积极推进作用且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科技成果。第一零三条集团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奖金XX万元;二等奖奖金XX万元;三等奖奖金XX万元;特别嘉奖奖金依据对外获奖情况设定,荣获国家及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特别嘉奖奖金为此奖项政府奖金金额的两倍,荣获行业级科学技术奖的,特别嘉奖奖金金额为X万元;发明专利奖奖金为X万元。第一零四条集团科技成果奖每两年评审奖励一次,奖励经费由集团预算列支。第一零五条集团科技成果奖、特别嘉奖、发明专利奖,奖励经费由集团科技成果奖励基金列支,并于集团科技成果奖励评审年度一并发放。第三节奖励申报第一零六条申报集团科技成果奖的项目,应当是近五年完成鉴定或验收的科技成果,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属于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科技成果,在推动集团产业发展或形成新的优势产业做出较大贡献,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属于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优秀设计、重大工程、技术改造的科技成果,应具备的条件:新产品、新材料:结构新颖,有新功能,能充分利用我国资源,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先进水平,经批量生产,证明性能可靠;有单位标准,并符合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产品标准,并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新技术、新工艺:技术水平先进,经应用实践证明在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节约资源、降低能耗,改善劳动条件,消除污染等方面有很大作用,技术成熟,且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优秀设计、重大工程、技术改造等成果:积极采用新技术,精心设计、精心施工,达到生产或使用的要求,投入运行使用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三)属于标准类的成果,应为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正式批准采用,实行一年以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被国际标准化组织采纳的建议,并发挥较大作用,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第一零七条所属单位根据本办法推荐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填写并提交集团公司科技成果奖申报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向集团科技创新部申报。相关材料包括:(一)重大工程、应用技术和技术发明类项目1.项目技术市场效益分析报告;2 .知识产权证明文件;3 .技术评价证明(验收报告、科技成果评估报告等);4 .完整的技术资料和科研报告、试验总结报告;5 .产品的技术标准;6 .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7 .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业审批文件;8 .推广应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证明;9 .有关用户出具的成果应用证明材料。(二)基础研究类项目1 .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论著;2 .论文(论著)被收录和被他人论文(论著)正面引用证明;3 .检索报告书;4 .项目立项和结题验收的相关证明;5 .完整的成果研究报告;6 .实际应用或采纳单位出具的证明。第一零八条每个单位可申报一等奖1项,二等奖1至2项,三等奖1至3项。项目申报人数原则上一等奖不超过12人,二等奖不超过9人,三等奖不超过6人。第一零九条所属单位要保证申报项目及资料的真实性,不得以任何手段、任何方式影响奖项的评审结果。发现有虚假及其他任何违纪行为的,取消评奖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届评奖;获奖后发现有虚假及其他任何违纪行为的,取消获奖资格并追回奖金。第四节组织机构第一一零条由集团技术委员会委员和相关部室负责人共同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集团科技成果奖励的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集团科技创新部。第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集团科技成果奖评审的组织、管理与评审工作;2 .为完善集团科技成果奖的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3 .对推荐集团科技成果奖的获奖项目、奖励等级作出评价;4 .向集团技术委员会提出集团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建议;5 、研究、解决集团科技成果奖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第一一二条为了保证评审工作不被干扰,杜绝不公平的事情发生,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对外公开。第五节评审程序第一一三条集团科技创新部负责接收和审查所属单位上报的推荐材料。对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对审查不合格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和申报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第一一四条评审委员会承担评审工作。每个项目参加评审的专家不得少于5人。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资料审查,按集团公司科技成果奖评分标准对候选项目记名打分。对评审结果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第一一五条评审委员会同时以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一、二、三等奖候选项目。一等奖项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评委的同意,二等奖、三等奖项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含)评委的同意,其评审结果方为有效。第一一六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第七章附则第一一七条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一一八条本办法由集团科技创新部制定并负责解释。第一一九条本办法自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正式发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