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与铁路局车务系统安全风险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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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与铁路局车务系统安全风险管理办法.docx
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与铁路局车务系统安全风险管理办法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铁道部令第一号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己经一年月日第17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年一日起实施。傲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确定的铁路管理机构职责规定(铁道部号)同时废止。部长军一年一月二十九日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第一条为贯彻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一号)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5号),确保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铁道部所属各铁路局加挂“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依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铁路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安全监管办具体管辖范围由铁道部确定并另行发布。第三条安全监管办主任由各铁路局局长担任。安全监管办副主任由分管安全、应急管理、运输、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和法律事务工作的铁路局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根据铁路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或者职务任免,安全监管办主任、副主任相应进行调整,不履行任免手续。第四条安全监管办主任负责安全监管办的全面工作。具体职责是:(一)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本区域内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措施,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并催促检查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一)研究部署本区域内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三)签发安全监管办重要法律文书和重要文件。(四)国家法律法规及铁道部规定的其他职责。安全监管办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负责与其分管业务有关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分管的工作直接负责。第五条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管理本安全监管办的日常事务。具体职责是:(一)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关系,统一管理安全监管办文件、安全监管办印章以及行政处罚专用印章。(二)负责运输安全执法人员管理,具体包括执法人员资格的初步、考核和日常培训,执法证件的发放、管理以及对其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三)协调指导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工作管理制度,统一受理行政处罚案件,对不当行政处罚行为提出纠正建议。(四)建立健全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管理制度,参预事故调查,草拟事故认定书;负责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负责对参预事故调查人员的教育培训及监督检查。(五)安全监管办规定的其他事务。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承担安全监管办指定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六条安全监管办的运输、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土地管理等专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各专业领域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和相关行政处罚职责。安全监管办各专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参预、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提出事故处理意见或者建议,催促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第七条安全监管办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事故相关情况,保证与铁道部、地府及相关部门、基层单位信息畅通,协调铁路有关部门、单位与地府有关部门在处置事故时的具体工作。应急救援指挥部门负责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和救援工作规则,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催促落实有关应急救援保障体系的各项要求。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现场、救援指挥工作。第八条安全监管办的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管理与安全监管行政行为相关的法律事务。具体职责是:(一)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对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行政许可的文件及法律文书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行政许可工作统计、分析和报告,管理行政许可专用印章。(二)对安全监管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研究处理有关行议案件,对安全监管办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安全监管办规定的其他法律事务。第九条安全监管发布有关安全监督管理行政事项的文件和法律文书,应当使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名称和专用印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制作行政许可文书,应当使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专用章”。制作应当加盖“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行政处罚专用章安全监管办人员行使相关行政管理职能时,应当使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工作证”。行使相关行政处罚职责时,还应当出示铁道部统一制发的“铁路运输安全执法证”。安全监管办履行行政处罚职能的人员应当具备铁道部统一规定的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时,使用统一的法律文书和专用罚款票据。法律文书格式由铁道部统一规定,专用罚款票据由铁道部统一向财政部领取。罚款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条安全监管办履行法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所需经费应当纳入预算,对其工作条件应当予以保障。第十一条安全监管办应当建立健全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行政许可配套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规则,加强对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严格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依据法定程序开展工作。重大行政管理事项应当经安全监管办领导研究决定。第十二条铁道部应当加强对安全监管办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铁道部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催促安全监管办落实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和工作部署。发现安全监管办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第十三条安全监管办对依法履行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职责,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应当赋予表彰。安全监管办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或者行政等行为的,铁道部或者安全监管办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本规定由铁道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一年月一日起实施。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确定的铁路管理机构职责规定(铁道部一号)同时废止。铁道部其他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主题辞:交通铁路安全管理令分送。法制办,中央编办,部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各地方铁路,部内各单位。铁道部一年一月一日印发第二篇: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部令一号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部令一号)时间:.12.29铁道部令第一号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已经一年月一日第17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年一日起实施。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确定的铁路管理机构职责规定(铁道部号)同时废止。部长一军一年一月二十九日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第一条为贯彻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一号)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5号),确保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铁道部所属各铁路局加挂“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依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铁路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安全监管办具体管辖范围由铁道部确定并另行发布。第三条安全监管办主任由各铁路局局长担任。安全监管办副主任由分管安全、应急管理、运输、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和法律事务工作的铁路局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根据铁路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或者职务任免,安全监管办主任、副主任相应进行调整,不履行任免手续。第四条安全监管办主任负责安全监管办的全面工作。具体职责是:(一)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本区域内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措施,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并催促检查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一)研究部署本区域内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三)签发安全监管办重要法律文书和重要文件。(四)国家法律法规及铁道部规定的其他职责。安全监管办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负责与其分管业务有关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分管的工作直接负责。第五条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管理本安全监管办的日常事务。具体职责是:(一)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关系,统一管理安全监管办文件、安全监管办印章以及行政处罚专用印章。(二)负责运输安全执法人员管理,具体包括执法人员资格的初步、考核和日常培训,执法证件的发放、管理以及对其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三)协调指导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工作管理制度,统一受理行政处罚案件,对不当行政处罚行为提出纠正建议。(四)建立健全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管理制度,参预事故调查,草拟事故认定书;负责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负责对参预事故调查人员的教育培训及监督检查。(五)安全监管办规定的其他事务。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承担安全监管办指定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六条安全监管办的运输、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土地管理等专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各专业领域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和相关行政处罚职责。安全监管办各专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参预、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提出事故处理意见或者建议,催促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第七条安全监管办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事故相关情况,保证与铁道部、地府及相关部门、基层单位信息畅通,协调铁路有关部门、单位与地府有关部门在处置事故时的具体工作。应急救援指挥部门负责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和救援工作规则,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催促落实有关应急救援保障体系的各项要求。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现场、救援指挥工作。第八条安全监管办的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管理与安全监管行政行为相关的法律事务。具体职责是:(一)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对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行政许可的文件及法律文书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行政许可工作统计、分析和报告,管理行政许可专用印章。(二)对安全监管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研究处理有关行议案件,对安全监管办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安全监管办规定的其他法律事务。第九条安全监管发布有关安全监督管理行政事项的文件和法律文书,应当使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名称和专用印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制作行政许可文书,应当使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专用章制作应当加盖“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行政处罚专用章”。安全监管办人员行使相关行政管理职能时,应当使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工作证”。行使相关行政处罚职责时,还应当出示铁道部统一制发的“铁路运输安全执法证”。安全监管办履行行政处罚职能的人员应当具备铁道部统一规定的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时,使用统一的法律文书和专用罚款票据。法律文书格式由铁道部统一规定,专用罚款票据由铁道部统一向财政部领取。罚款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条安全监管办履行法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所需经费应当纳入预算,对其工作条件应当予以保障。第十一条安全监管办应当建立健全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行政许可配套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规则,加强对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严格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依据法定程序开展工作。重大行政管理事项应当经安全监管办领导研究决定。第十二条铁道部应当加强对安全监管办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铁道部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催促安全监管办落实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和工作部署。发现安全监管办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第十三条安全监管办对依法履行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职责,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应当赋予表彰。安全监管办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或者行政等行为的,铁道部或者安全监管办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本规定由铁道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一年月一日起实施。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确定的铁路管理机构职责规定(铁道部一号)同时废止。铁道部其他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三篇:铁道部令(第一号)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铁道部令(第一号)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已经一年月日第17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年一日起实施。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确定的铁路管理机构职责规定(铁道部号)同时废止。部长军一年一月二十九日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第一条为贯彻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一号)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5号),确保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铁道部所属各铁路局加挂“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依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铁路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安全监管办具体管辖范围由铁道部确定并另行发布。第三条安全监管办主任由各铁路局局长担任。安全监管办副主任由分管安全、应急管理、运输、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和法律事务工作的铁路局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根据铁路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或者职务任免,安全监管办主任、副主任相应进行调整,不履行任免手续。第四条安全监管办主任负责安全监管办的全面工作。具体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本区域内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措施,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并催促检查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一)研究部署本区域内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三)签发安全监管办重要法律文书和重要文件。(四)国家法律法规及铁道部规定的其他职责。安全监管办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负责与其分管业务有关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分管的工作直接负责。第五条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管理本安全监管办的日常事务。具体职责是:(一)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关系,统一管理安全监管办文件、安全监管办印章以及行政处罚专用印章。(二)负责运输安全执法人员管理,具体包括执法人员资格的初步、考核和日常培训,执法证件的发放、管理以及对其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三)协调指导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工作管理制度,统一受理行政处罚案件,对不当行政处罚行为提出纠正建议。(四)建立健全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管理制度,参预事故调查,草拟事故认定书;负责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负责对参预事故调查人员的教育培训及监督检查。(五)安全监管办规定的其他事务。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承担安全监管办指定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六条安全监管办的运输、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土地管理等专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各专业领域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和相关行政处罚职责。安全监管办各专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参预、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提出事故处理意见或者建议,催促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第七条安全监管办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事故相关情况,保证与铁道部、地府及相关部门、基层单位信息畅通,协调铁路有关部门、单位与地府有关部门在处置事故时的具体工作。应急救援指挥部门负责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和救援工作规则,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催促落实有关应急救援保障体系的各项要求。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现场、救援指挥工作。第八条安全监管办的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管理与安全监管行政行为相关的法律事务。具体职责是:(一)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对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行政许可的文件及法律文书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行政许可工作统计、分析和报告,管理行政许可专用印章。(二)对安全监管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研究处理有关行议案件,对安全监管办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安全监管办规定的其他法律事务。第九条安全监管发布有关安全监督管理行政事项的文件和法律文书,应当使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名称和专用印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制作行政许可文书,应当使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专用章”。制作应当加盖“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行政处罚专用章安全监管办人员行使相关行政管理职能时,应当使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工作证”。行使相关行政处罚职责时,还应当出示铁道部统一制发的“铁路运输安全执法证”。安全监管办履行行政处罚职能的人员应当具备铁道部统一规定的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时,使用统一的法律文书和专用罚款票据。法律文书格式由铁道部统一规定,专用罚款票据由铁道部统一向财政部领取。罚款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条安全监管办履行法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所需经费应当纳入预算,对其工作条件应当予以保障。第十一条安全监管办应当建立健全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行政许可配套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规则,加强对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严格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依据法定程序开展工作。重大行政管理事项应当经安全监管办领导研究决定。第十二条铁道部应当加强对安全监管办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铁道部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催促安全监管办落实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和工作部署。发现安全监管办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第十三条安全监管办对依法履行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职责,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应当赋予表彰。安全监管办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或者行政等行为的,铁道部或者安全监管办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本规定由铁道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一年月一日起实施。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确定的铁路管理机构职责规定(铁道部号)同时废止。铁道部其他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四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省安全生产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和辖市、区人民政府全面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实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根据所辖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制定所辖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体系,支持、催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指标控制体系、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制定所辖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关部门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单位自救、区域互救、政府救援的应急救援体系;(五)有关部门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危(Wei)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制定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计划并实施;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1(二)依法对企事业单位特殊是公共娱乐场所、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学校、医院等公众会萃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三)负责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件及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件和作业许可证件的核发;(四)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火灾和爆炸事故的抢险救援,按照规定负责事故处理、直接责任认定、伤害赔偿调解等工作。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建设、公用事业、建造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法实施市政工程、建造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建造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二)负责实施工程建设施工企业的安全资格,按照规定参加建设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三)负责城市供水、排水、公共交通、燃气、路灯等公用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第六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内河水上交通安全和职责范围内的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公路(包括桥涵)、航道交通安全设施(包括_、航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以及公路、航道设施安全隐患的整改;按照规定参加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选址及其周围环境的安全。第八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公园景区场所的安全生产监- 3的医疗救援工作。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并做好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等相关工作。第十九条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并在项目审批、稽察和竣工验收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三同时”规定。第二十条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负责电力等能源生产、军工、民用器材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在实施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三同时”规定。第二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创造、_、维修、改造)、使用、检验检测工作实施安全监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发证;按照规定参加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故事的调查。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和各类市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并在核发证照和年检时将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重要内容进行O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催促生产经营单位保证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确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二十四条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公共娱- 5第二十九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条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并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处;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第三十一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领导人和有关部门的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年一月一日市政府颁发的常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常政发(一)2号)同时废止。第五篇:铁路危(Wei)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铁路危(wei)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编制背景和必要性一年月,铁路实行政企分开体制改革,发布国家铁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了国家铁路局主要职责之一为“负责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并作为加强的重要职责之一。一年月,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_第_号)取销了铁路危(Wei)险货物承运人、托运人资质许可,将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转为事中事后监管。年月,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修改部份行政法颊L决定,修改了危(Wei)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明确“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Wei)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O年月发布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经由铁路运输危(Wei)险货物的,依照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铁路政企分开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促进铁路行业规范危(Wei)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落实铁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取销许可后的危(wei)险货物运输安全事中事后监管,国家铁路局经多方面听取意见,1反复研究,一起草了铁路危(Wei)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拟以部门规章发布。二、编制依据和参考文件本规定的编制主要依据安全生产法、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危(Wei)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OI。同时,还参考了联合国危(Wei)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危(Wei)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危(Wei)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l2268)等法,学习借鉴了道路、水运、民航等部门危(Wei)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的经验和做法。三、主要内容规定包括总则、运输条件、运输安全管理、监督检查、附则等5章共39条,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1.体现铁路行业特点,促进安全持续发展。规定结合综合运输体系建设和不同运输方式合理分工的同时,结合铁路危(Wei)险货物运输的特殊性和成功经验,参照其他行业的做法,明确了3个基本问题。一是明确铁路运输的危(Wei)险货物品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确定;二是明确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以及旅客列车、零担禁止运输危(Wei)险货物;三是明确规定合用于铁路危(Wei)险货物运输活动的相关单位,包括铁路监管机构以及铁路运输企业、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22 .规范运输条件,强化源头监管。按照危(Wei)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铁路体制改革和运输实际,一是加强了取销行政审批后的危(Wei)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规定了铁路危(Wei)险货物办理地点、设备设施、运载工具、运输包装等方面应当具备的条件。二是针对铁路运输特点,继承了铁路危(Wei)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的成功经验,对新品名、新包装,以及罐车、集装箱、专用车辆装运危(Wei)险货物的运输条件作出规定。23 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运输过程控制。明确了铁路运输企业、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危(Wei)险货物运输单位承担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从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办法和作业规程,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以及危(Wei)险货物托运、承运、储存、装载及加固、装卸、押运、交接、行车等运输全过程安全管理等方面对运输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进行细化规定。同时,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在法定假日和传统节日等运输高峰期或者恶劣气象条件下,以及国家重大活动期间,应当采取安全措施。24 明确政府监管责任,规范监管执法行为。铁路局车务系统安全风险管理办法为全面推进车务系统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强化车务系统安全风险控制,确保车务安全持续稳定,根据铁路局安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和运用管理实施办法,结合车务系统特点,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落实。一、总体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坚固树立“三点共识”,落实三个重中之重'要求,以高铁、动车、客车、列车、施工、调车和劳动安全为重点,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为载体,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保证,全面引入风险管理理念,系统构建安全风险控制体系,不断强化安全风险超前防范和过程控制,使安全风险管理与既有安全管理有机融合,逐步建成科学高效、管理规范、机制健全、覆盖全面、职责明确、程序清晰、合用有效、考核有力的安全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促进车务安全管理规范化、系统化和科学化建设,确保车务安全持续稳定。二、总体目标通过对风险源的辨识,把握风险点,从而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杜绝高铁一切责任事故、普通A类及以上责任事故、旅客列车责任事故和职工死亡责任事故,控制危及列车安全的作业事故;泯灭一般C类及以上责任事故、接发列车责任事故和职工重伤责任事故;努力控制调车作业惯性事故和车务自管设备故障,消除危及列车安全的设备隐患,净化铁路运输安全环境。三、一领导为加强车务系统安全风险管理工作,推进车务系统安全风险管理有序开展,运输处成立车务系统安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和运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运输处处长副组长:运输处各副处长组员:运输处各科(室)科长(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运输处车站科,办公室主任由车站科长兼任。车务系统安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和运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车务系统安全风险管理工作,代表铁路局制定车务系统安全风险控制措施;指导车务站段不断加强安全风险分析、辨识,细化风险点的控制措施,推动安全风险管理有序推进,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安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任务,并安排专业管理人员深入现场一线,监督检查车务站段安全风险体系建设和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确保影响铁路运输和人身安全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站段作为安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和运用管理工作的执行主体,要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挂帅的一机构,结合单位特点,制定本单位安全风险控制细化措施和运用管理办法,明确岗位作业标准和生产项目作业指导书,建立安全风险控制数据库,强化安全风险管理,落实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对车间(车站)、班组的安全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确保形成管理闭环。四、风险源管理1.根据车务系统生产特点,车务系统安全风险源分为基础管理、现场作业、设备质量、重点处所、特殊时段和应急处置等六类。2 .按照安全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程度,根据铁路局安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和运用管理实施办法要求,安全风险划分为3个等级管理,即I、II、In级安全风险,其性质严重程度由高至低挨次是:I级安全风险:是指风险程度极高,可能导致灾难性后果,属于不能接受的风险,需即将采取措施解决的安全风险。普通指具有突发性、源头性或者系统性的问题,且能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风险事件,可能造成普通B类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II级安全风险:是指风险程度较高,可能的后果严重,属于不希望浮现的风险,需采取措施解决的安全风险。普通指具有易发性、阶段性或者专业系统级的问题,且能导致较大后果的风险事件,可能造成普通C类铁路交通事故。HI级安全风险:是指风险程度高,可能的后果普通,属于有条件接受的风险,需采适时采取措施解决的安全风险。普通指具有惯性作业倾向或者偶然性问题,且能导致一定后果的风险事件,可能造成普通D类铁路交通事故。3 .对I、n、m级安全风险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其中:(1)运输处主要负责车务系统安全风险控制点(包括全局性的安全风险控制点)的管理和监控,负责I、I级安全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并催促车务站段落实相关风险控制措施。(2)车务站段主要负责对本单位安全风险控制点(包括全局性、系统性的安全风险控制点)进行管理,重点负责I级、11级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在本单位的落实,以及本单位m级安全风险点的控制。五、安全风险控制重点推行安全风险管理必须抓住当前制约运输安全的主要矛盾,环绕高铁、客车和高风险环节、关键岗位,实施系统管理、过程控制。必须坚持逐级负责,自下而上全面排查安全风险,自上而下明确安全风险控制措施,把安全风险的管控责任落实到各层级、各岗位,做到全面、全员、全过程管理。结合车务系统特点,重点从以面进行控制:1 .基础管理风险控制重点(1)规章制度风险控制。严格规章制度审核、发布程序,避免浮现相互脱节或者政出多门的现象;着力解决规章间内容交叉、相互矛盾和规章内容不严谨等问题。针对生产力布局调整、劳动变化以及高速铁路、新技术、新设备发展的要求,及时对所涉及的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进行修、废、补、建,满足现场作业需要,防止浮现管理真空。加强站细编制、审批和修改、完善,不断提高站细质量。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各岗位作业标准,梳理各岗位规章并纳入作业指导书。(2)人员素质风险控制。要明确安全、技术等主要岗位干部准入标准,任用能胜任的干部进入主要岗位,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按照国家职业标准、铁路职业技能培训规范和岗位标准要求,开展“定专业、定去向“定单式培养,全面提高职工的业务素质,满足现场岗位作业需要。坚持规章制度培训与应急处置演练,理论考试与实作鉴定等相结合,建立干部、职工的动态(范本)考核制度,及时调整和淘汰不胜任岗位要求人员。2 .现场作业安全风险控制重点(1)高铁安全风险控制。紧紧环绕高铁设备和作业特点,重点抓好规章制度和安全控制措施的落实,突出风、雨、雪灾害天气和设备故障等各类非正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非常站控模式下作业的卡控措施落实,正确及时发布调整或者限制列车运行的调度命令,严把列车放行条件关键环节,严禁在情况不明情况下盲目放行和臆测行车,强化人工办理进路时和凭证的确认程序,严格落实转换非常站控的卡控制度。分散自律转为非常站控时,必须严格遵守“三必须”制度。(2)接发列车安全风险控制。严格执行接发列车作业标准和相关规章制度,加强调度指挥和行车,严防调度命令漏发、错发、漏传、错传及CTCS-2/3区段列控限速命令漏设、错设;严格执行动车组“五固定”和旅客列车接入固定路线规定;严把闭塞、进路、信号、凭证等关键环节;严格落实施工、设备故障等非正常情况下干部上岗监护制度;严格落实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接发列车的安全措施,没有确认,不得开放信号、转换道岔;严格落实设备故障和恶劣天气行车应急处置办法,确保非正常情况下的接发列车安全。(3)施工安全风险控制。认真落实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和卡控措施,坚持“行车不施工,施工不行车”的原则;以影响信联闭正常使用、有暂时限速和有轨道车配合作业的施工为重点,严把施工计划审批、协议签订、行车方案编制审核、现场作业盯控包保、运统46登记和签认、调度命令收发转、轨道车作业、施工结束后第一趟列车放行等关键环节,落实现场领导干部、安全技术干部安全包保责任制,确保施工安全。(4)车辆防溜安全风险控制。以太焦、侯月、西陇海、宁西线为重点,突出抓好高坡地段车辆防溜安全;强化动车组运行区段的车辆防溜控制,保证动车区段车辆防溜的绝对安全;严格落实防溜措施的采取、撤除、联控、标记、检查、汇报和铁鞋管理、防溜关键点等卡控制度,特殊要抓好调车作业过程中的动态(范本)防溜和与正线、到发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