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docx
论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目录摘要1一、引言2二、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相关概述2(一)相关概念的界定2(二)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2三、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基本现状3(一)立法保护现状3(二)行政监管现状5四、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存在的问题5(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5(二)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6(三)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7五、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完善建议7(一)加快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立法进程7(二)完善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监管机制8(三)构建多元的个人信息纠纷解决系统8六、结论9参考文献10摘要随着科技技术的不断进步,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也为社会带来了很多方便,由于互联网金融消费的引导下,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逐渐以数据的形式存储到了互联网的各个平台之中,然而这些个人中就隐私内容非常多,由于当前针对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还很不完善,这也容易造成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存在很大可能。这里以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作为研究对象,结合目前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制度,阐述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重要性。通过分析目前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现状,发现我国当前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存在的不足,最后有针对性的给出问题解决的对策,从而能够给相关人员带来借鉴和帮助。关键词:互联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一、引言互联网时代下的消费方式,消费者个人信息也逐渐随着网络上传到了各个平台之中。个人信息数据化的传输主要是因为现阶段技术的先进而没有被广大消费者所理解,这就导致了现阶段针对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做得还很不够,而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而言,其涵盖了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因此会面临信息泄露的风险。从理论方面来看,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与互联网的发展具有同步性。文章以互联网金融的消费与生产方式所产生的特殊性作为出发点为依据,把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当作研究的重点,另外深入研究互联网环境下通过法律来合法保护我国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同时也为深入研究我国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提供一定的参考思路及借鉴意义。根据实际操作角度进行分析,利用对我国现阶段互联网市场发展现状的探讨,因为互联网发展比较特殊,于是存在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相关问题,并且借助传统的互联网行业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和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给出了解决当前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问题的策略。不仅符合我国当前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合法权益的迫切之需,同时还能防范因为互联网环境下,所产生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利益纠纷,能够为构建良好互联网经济秩序起到关键作用。二、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相关概述(一)相关概念的界定一般情况下,关于信息的概念,人们对其定义往往存在差异。然而,关于信息的基本特征却争议不大,也就是客观性、共享性以及可利用性是其三个显著的特点。而“个人信息”属于“信息”概念的延伸,它伴随着互联网信息社会而出现。从目前社会来看,所有同个人存在关联的如财务情况、家庭情况、社会背景以及网上活动轨迹等都属于个人信息范畴。互联网是众多计算机相互链接构成的网络。也正是承载着个人信息的平台。目前的互联网发展势头猛烈,利用互联网可以掌握最新资讯。在互联网上接受和发布任何信息都是平等且公开的,不受任何限制。互联网的出现也带来了信息社会的发展。(二)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互联网技术向前发展,也带来了消费手段的不断多样化,并且各种全新的产品理念频频出台,然而这些数据全都是建立在消费者的个人相关信息之上的。由于消费者的个人相关信息存在非常庞大的经济开发价值,造成大量的金融行业为了能够获得消费者个人信息资源而走上不择手段的道路,利用违背法律道德的手段来对资源进行获取,对消费者的财产造成了严重的侵害,因此非常有必要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法律维护。因此一方面,互联网的的开放性加大了网络消费者信息安全利用被损害的风险,若不发分子加以利用或者个人信息外泄过度,人身财产将会遭受严重的损失。另一方面,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是个人私有权利,个人信息是个人资源的承载,涉及到财产信息安全等问题,也具有财产权性质。若遭到非法利用,消费者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个人财产也会受到损失。如2016年黑龙江发生了一起特大微信支付盗窃案,其中涉案金额高达数千万元,犯罪分子所采用的的诈骗方法是:利用大数据信息,引诱消费者的支付在山寨微信支付上面完成,从而实现用户个人信息以及资金盗取的目的。因为没有实质性的消费环境,消费者主要是依赖一定的数据信息,来完成消费。所以,一旦将山寨微信下载后,个人隐私信息就会立刻被盗,最后则是导致资金的丢失。可以发现现阶段,互联网金融消费过于依赖消费者个人信息,因此导致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在这种背景状态下面临着严重的危机。因此互联网金融行业若是需要稳定发展,不但要使企业和互联网更加专业,另外,在维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合法权益方面更多的要依靠法律机制来实现。三、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基本现状(一)立法保护现状现阶段,我国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法还存在很大完善的空间,所以与之相关的立法文件非常少,通常只有通过宪法、民法以及经济法来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合法保护。我们现行法规里,对网络消费中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权利方面很不全面,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权提出的义务是较多的。如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首先,在宪法方面。我国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在公民人格权这一模块。宪法属于我国针对公民展开基本保护的法典,因此会对个人信息隐私权展开维护。然而宪法这个范围非常大,它在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方面并没有明确性。因此从原则方面来看,宪法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针对性。其次,在民法方面。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的泄露、自然人的隐私曝光于人们眼前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已经大大危害了人民群众的安全,在这样的背景下,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通过并将于2021年1月1日在全国实施,其主要内容在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方面的规定主要包括:1是在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范畴。民法典第1032条第二款首次以立法方式明确界定隐私的法律定义,即:“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综上,个人信息也被立法纳入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之内。2.新增侵犯隐私权的具体形式。民法典第1033条首次以立法方式明确界定了侵犯隐私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即:“(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其中,以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网络方式侵扰他人生活的也构成了侵犯隐私权的法定情形。在保护消费这个人信息方面,台湾以及香港等地区毫无疑问走到了前列。但是从我国大陆来看,关于保护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相关立法仍然在制定当中。从我国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中的第七条规章来看,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罪名就涵盖在内,其中容纳了非法窃取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罪,也就是利用不正当手段或者其他手段来对公民信息进行非法获取,根据不同成都的严重性,对不法分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进行刑事拘留,同时还会处以一定量罚金。同时,非法出售、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电信、教育和金融等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将会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将会判处一定刑罚,情节严重者,则会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企业或者单位实施犯罪时,会对该单位以及单位的直接负责人进行一定刑事处罚。由于从刑法修正案(七)内容来看,它在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方面还处于初始阶段,在某些发那面仍然存在不足,还需要进行精确的完善。由此可见,刑事法律针对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隐私保护正在不断地进行完善之中。最后,从经济法方面进行分析。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说,这条法律法规更多的应用于经济管理部门,另外,它在保护消费者个人权益方面处于核心地位。从内容来看,它不仅明确谈到要加大消费者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的力度,另外还明确了不管什么人通过非法手段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隐私进行侵犯都是违法的。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4年全新修订)来看,其中提到,企业若是需要利用消费者的相关个人信息,则需要遵循其本人的意见,非法利用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要承担法律责任,另外,即使消费者同意自己的信息被利用也要实施保密协议。(一)行政监管现状互联网金融主要是金融行业与互联网行业有机结合形成的产物,并且这种金融手段主要是互联网技术以及金融技术的创新为前提的。为了能够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合理的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隐私权益,规范相关企业的组织行为,我国相关部门则需要针对互联网相关企业实施监管职责,从而保护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隐私权。早在2013年我国就出台了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条通知主要是针对第三方企业与相关跨市场金融机构需要全部由中央银行来实施市场监控,该模式主要强调了中央银行实现互联网金融统一监管,就目前来说,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隐私保护来说非常有利。通过研究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可以知道,维护行业发展秩序是相关行政组织针监管互联网行业的初衷。像在19年的一起江苏某设计公司损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案件,常熟市市场监管局在只发中发现该公司未经消费者统一,擅自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整个小区九百多家住户的详细个人资料都保存在了公司存盘内,以供公开使用,最后市场监管方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由此可见针对企业与互联网相关机构通过违法手段来泄露消费者个人隐私等相关行为,市场监管方面往往只是运用形式上的处理手段。四、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存在的问题数据共享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还有很大欠缺,如没有明确立法统筹问题,相关的法律没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没有明确的指向性,并且执行的可操作性也有待加强。(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由于互联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壮大,从而导致了互联网的消费者群体也在急剧扩张。就我国现阶段的相关法律法规来说,并没有针对性的对消费者群体进行定性的规定,从而造成无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通过研究当前相关法律条文我们能够知道,从保护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方面来看,主要是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条文,以及国家相关部门来执行的。对于这些法律条文来说,它们在保护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隐私方面有一定作用,其中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传统的法律法规已经无法满足趋于多样化的互联网金融消费现象。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看,其只是针对消费者的概念,并没有针对互联网消费者是否适合该条法律法规还存在一定的疑问,同时也没有明确法律条文指出针对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范畴展开详细的阐述,从而导致了发生侵权事件时无法找明确的法律条文来对其进行判决。并且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中大多是以文件的形式来对相关金融机构保密协议进行界定,由于这种法律的阶层不高,执行力不足,所以导致缺乏有效的保护力度。尤其是在对特殊群体的保护上,个人信息泄露,诈骗等案例层出不穷。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对判断个人信息能力上较弱,而且相关立法机制不健全。二是个人在面对网络服务条款时,没有自主选择权利,对于授权,只能选择“同意或离开”。在现行立法中,授权的具体方式和范围等都没有明确条款,所以纠纷也很容易产生了。加上我国也从未对个人信息类型进行划分,针对不同的信息化实行差异化的保护机制。然而从宏观方面来看,虽然我国在保护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方面可以说有一定法律可依,然而针对发展迅速的金融机构与互联网来说,仍然显得力不从心。(二)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遭到泄露往往和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有关。行'业内部管理松懈,也是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的主要原因。像快递行业、房产行业、电子商务行业等,从业人员也缺乏相应的培训。因此行业内的管理机制也应当有待改善。监管技术薄弱的情况下,开展工作的难度就会增大。除此之外,现阶段,我国虽然已经成立了针对性的互联网消费者保护部门来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实施合法保护,然而在监管分布上,却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国目前确实专门的监督技术手段去保障消费者的信息安全。也没有专门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监管机构。目前多个部门执法方面都涉及到个人信息保护执法,如公安、工商、银监会等与消费者息息相关的部门,这些部门都是监管职责,但是有无法分工合作,一起监管造成混乱,或者同时无法加强协作来进行监管。针对互联网金融这个非常特殊的行业来说,我国的监管部门还存在以下几个不足。首先,监管机构较为分散,权力不统一。不管是银监会、证监会还是保监会,它们在互联网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方面都有相应的漏洞,即便在保护金融消费者隐私权方面也是问题多多,那么在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隐私权方面也就更难言乐观。由于当前互联网金融采取的混业经营状态,因而可以说统一性监管机构的设立势在必行:原因在于从实践来看,当前各司其政和缺乏协调统一的监管模式严重制约了监管的透明度和效果提升。其二,由于互联网金融不存在地域性的概念,所以,想要跨国界监管互联网金融进变得困难重重。由于互联网自身的特点,因此它给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跨地域和跨国界交易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然而同时也给监管带来了很大难度。由于在保护、监管互联网金融方面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相应的规定,如果涉及诉讼法院对法律依据的适用规则并不一样,所以,这个时候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利益想要维权变得更加困难。通过分析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分析,在实际施行效果和内部运营协调方面当前的监管方法还有很大改进的空间,监管机构缺乏监管有效的方法,约谈、通报和披露这些措施都太过柔弱,很难能起到震慑消费者隐私权益侵犯的相关机构和企业作用。(三)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由于互联网技术更新换代很快,很多信息处理方面的问题得以迎刃而解,同时由于存储技术也提升很快,那么存储信息越来越容易,在打击这种违法现象方面显得办法不多,从而造成消费者在维权时缺少法律依据,如果个人信息被侵犯,那么接下来的维权就变得困难重重。相关统计显示:互联网金融消费方面以下问题比较突出:在确认被告人身份的时候,缺少法律条文;在保护性决策方面以及实现成本上困难重重。造成当前出现自身权益受侵犯的时候,很少有消费者站出来维权,导致很多违法案例不能被及时发现。另外,通过分析这些提起投诉的案例来看,维权成功的消费者非常少。一般来说,出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纠纷的时候,进行问题解决的时候,虽然法律依据时存在的,然而救济渠道却不多,想要执行非常困难。因此,这种纠纷一旦出现,解决起来非常困难。五、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完善建议从法律条文方面分析,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确实存在一定难度。消费者个人信息受到侵犯,无处维权,也不存在具体的赔偿条例,对此问题的诉讼成本也很高。而且多个部门无法实行统一有序管理,落实力度上也不够充足。加上消费者不够重视保护个人信息,因此导致针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相关法律规定非常少,下面就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给出如下建议,从而尽可能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不被泄露,给出以下完善措施建议。(一)加快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立法进程网络环境复杂多变,消费者举证困难,收到个人信息侵犯时,也无法寻求法律途径去进行自我维权。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部收到侵犯,应加快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立法进程。这项法律以下几方面的内容是必须要包含的:一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概念的确定,目前,学术界给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定义如下:互联网金融机构在业务开展时或互联网交易系统中获取、储存、加工和传输的个人信息。二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范围的确定。对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来说,个人信息主要包含两种,一种是静态的信息,指消费者经常访问的网站或者个人投资消费习惯等网络使用习惯。三是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规则加以明确。假如对个人信息收集的范围进行限制,可以采用例举的方式对不可以收集的个人信息进行明确,这样可以保护敏感信息。互联网金融平台在没有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使用消费者个人相关信息。同时,立法可以适当引入赔偿条款,对于第三方非法出售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加以惩戒进行赔偿责任追究,加大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成本,将司法程序进行简化,给消费者提供便捷的诉求渠道。(一)完善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监管机制就目前来说,有效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的设计师互联网金融稳定发展的方针,所以,针对这方面的保护显得十分重要,因此需要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对互联网消费者信息的监管。各个部门之间应加紧配合,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工商和监管部门要分头加大查处力度。同时我国设立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机构,进行权利监管划分,互相明确监管上的职责。避免没有部门监管或是多个部门一起进行监管的混乱局面。一方面设计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执法情况监督,一方面受理消费者的侵权投诉,另一方面则针对个人信息安全泄露渠道进行统一治理,与此同时也可以设立指导部门机构,总是在监管工作上各司其职。个人建议,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管理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则能够针对现代化企'也与互联网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不定期的专项检测,从而了解消费者在该互联网机构中消费时所产生的支付结算信息、网上交易信息、网上银行密码信息以及个人信贷信息等数据信息的管理状态,另外把保护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隐私归纳到互联网机构的监督当中。与此同时,政府的监管起到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外部屏隙的作用,对于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监管部门来说,它们主要是在消费者进行消费过程中加强对个人信息的安全管理,针对可能会产生风险信息的互联网企业与机构,需要利可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其进行补救与限制,从而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三)构建多元的个人信息纠纷解决系统互联网消费具备一定的虚拟性,将互联网平台作为载体实施交易,因此能够减少成本的支出,从而满足消费者的合理需求,达到多元化的目的。互联网消费在技术的发展下得到了便利的同时,并不了解应该如何做好个人信息被侵入的防范。目前关于这类的知识普及也十分匮乏,因此消费者和经营方之间很容易出现纠纷。在纠纷越多越复杂的情况下,如何做到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呢。并且在进行个人信息维护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投诉渠道不畅通等相关问题,因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淡薄,遇到侵权往往诉求无门。因此针对这种现象可以设计一套完善的投诉管理体系。可以从两个方面去加紧实施:首先设置投诉受理部门,一般来说是将其建设在互联网消费的组织内部,这样处理投诉问题就方便快捷的多,在问题跟进上,也要采取线上分工协作模式。与此同时,还需要对相关投诉问题实施总结,针对消费者所提出的的疑问进行阐述,并将其公布于网络之中,让大众监督。与此同时,互联网逐渐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针对传统的网络纠纷解决手段解决当前的问题已显得相当滞后,这就导致在审判一些案件时无法提供有效的依据,从而不能合理进行判决。针对传统的仲裁案件相比,网络仲裁可以给互联网案件能够提供更加全面的措施,并且不会存在地域性的影响,针对互联网消费上的纠纷十分有利。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维护纠纷通常是存在于虚拟空间内,并且在线解决属于一种非常良好的方式,同时也符合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的一个特点,其中包含了在线投诉、在线协商以及仲裁审判等方面。在线解决属于一种直接有效的方式,比传统的结局方式更加快捷便利,让消费者除了线下渠道以外,还能通过线上的专业化调理机制进行调解。也标志着互联网调解也进入了智能化的时代。六、结论综上所述,我国在互联网金融这一方面的起步尚晚,然而我国却以大规模的业务,来支撑着整个资本市场。因为相关法律制度的滞后,导致了现阶段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存在一定的风险性质,为了能有效的增强互联网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性,促进互联网经济市场的稳定,因此非常有必要对我国互联网发展中存在的消费者个人信息风险问题展开详细的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法律保护策略。参考文献1孙学舟.关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J法制与社会,2020(06):12-142刘慧宜.互联网时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分析J.财经界,2020(26):45-46赵学丰.新时期构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体系的研究J.法制博览,2020(18):98-99邢文璐,宋奇.互联网环境下欧盟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原则J.青年记者,2020(15):101-1035杨祖卿.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困境与出路J.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2020(05):67-686唐慧.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研究安徽财经大学,2017:4-6牟朗宇.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隐私权法律保护的问题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17:65-698任龙龙.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7:32-33屈冠君.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兰州大学,2018:87-8910汤敏.个人敏感信息保护的欧美经验及其启示EJ.图书馆建设,2018(02):41-47.11InformationPrivacyLaw.DanielJSolove,PaulM.Schwartz.WoltersKluwer.2009:5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