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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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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docx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电子政务项目科学规划和统一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推动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XX省大数据发展条例XX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XX省省级政务信息化系统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运行维护,用于保障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化项目。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市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新建、续建、运维、购买服务的电子政务项目,包括配套项目的设计、监理、测评、安全等第三方服务项目。电子政务项目统一纳入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系统实施全流程监管。第四条项目建设遵循“需求牵引、适度超前、资源集约、互联互通、安全可信”原则,坚持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资源,大力推进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信息系统共享、应用集成和业务协同。严格控制独立、封闭、网络不能互联、资源不能共享的单一行业或部门信息系统建设,避免重复建设和重复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五条市数管局负责规划实施全市基础性资源共享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编制市本级年度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计划;负责市本级电子政务项目的统筹管理、项目审批、组织实施,协助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开展项目招标建设、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市发改委参与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方案、经费、年度运维经费预算投资审查,负责将年度电子政务项目列入年度市本级政府性投资计划。市财政局参与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方案、经费和年度运维经费预算审查论证;负责电子政务项目资金保障,并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管理。市密码管理局参与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方案、经费和年度运维经费预算审查论证;负责电子政务项目的国产密码应用及信创适配监督管理工作。市公管局负责电子政务项目招标采购服务,并对项目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市审计局负责电子政务项目审计监督工作。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电子政务项目谋划,提出设计需求,联合市数管局采取双业主模式做好项目的详细设计、招标采购、建设实施、质量监督、验收评价和运行维护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工作。第六条市数管局建立和管理市电子政务专家组,为电子政务项目技术方案论证、审查和项目验收等提供咨询服务。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与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定期评估。非涉密电子政务项目,全部部署在市政务云平台(含行业分平台)。依托江淮大数据中心XX市子平台、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加快构建全市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推进全市政务数据中心集约化布局和异地灾备数据中心建设,建立云资源接入和一体化调度机制,为全市电子政务项目部署提供“集约高效、共享开放、安全可靠、按需服务”的一体化政务云基础设施。第八条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凡不按要求完成信息化基础设施和应用系统集约整合的,凡不按规定共享数据的,凡不按要求部署在电子政务外网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维经费。第二章申报和立项管理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提前做好下一年度电子政务项目谋划,于每年7月底前通过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系统完成项目申报。项目申报材料主要是项目详细设计方案,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涉及的电子政务现状、应用需求、项目依据、建设目标、项目概算组成及资金筹措渠道、建设内容、设备参数、业务流程、技术架构、数据资源共享开放、进度计划、密码应用和安全保障等。年度电子政务项目由市数管局统一审批:(一)新建、升级类项目,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数管局审批,其中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还应编制初步设计方案报批;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直接编制建设方案,报市数管局审批后按程序组织实施。(二)运维类项目,项目建设单位编制运维方案,由市数管局会同发改、财政、密码管理等部门组织专家开展项目集中审查论证,原则上不再单独审批。第十条跨层级的电子政务项目由市级主管部门统筹谋划建设,资金分级承担。第十一条项目建设(涉密项目除外)必须满足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及标准规范;(二)符合XX市智慧城市、数字政府等规划要求;(三)充分利用已有的软硬件基础设施;(四)项目技术设计和建设方案合理、可行,符合技术发展趋势;(五)提供项目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清单,促进政务数据资源充分共享和综合利用;(六)有全面可行的网络与信息安全解决方案;(七)投资概算和进度安排合理;(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每年7.8月份,市数管局初审通过后,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密码管理局组织专家对电子政务项目申报材料开展集中审查论证,形成XX市电子政务项目审查论证记录表。项目论证费用纳入年度预算。第十三条市数管局联合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审查论证结果,提出年度电子政务项目实施计划、资金安排等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本级电子政务项目计划包括建设计划、维护计划和已完工项目资金支付计划,列入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统筹管理。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建设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确需新增项目,须向市政府专题请示批准后列入计划统筹管理。第三章建设和验收管理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严格按照审查论证通过的项目建设方案组织实施。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管理流程报相关部门审查后实施。第十六条电子政务项目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未列入年度建设计划项目,不得自行采购。原则上投资预算达到IOo万元及以上的电子政务项目须引入监理。软件开发类新建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系统测评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含密评),费用纳入该项目预算。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时,须明确数据“三清单”,即:可以向其他单位共享以及向社会开放的数据责任清单,需要其他单位予以共享的数据需求清单,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能共享的数据负面清单。坚决打破部门意识,坚决打破“信息孤岛”,依托江淮大数据中心XX市子平台推动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数据共享共用。第十八条市数管局构建贯穿基础网络、数据中心、云平台、数据、应用等一体协同安全保障体系,健全完善数据汇聚融合的风险识别与防护技术、数据脱敏技术、数据安全合规性评估认证、数据加密保护机制及相关技术监测手段等,会同项目建设单位加强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运营企业的监管,避免政务数据被违规截留和商业化使用。第十九条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开展不低于1个月的试运行,形成试运行报告后向市数管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合同、招投标文件、项目功能测试报告、运维协议、数据“三清单”及数据库最高管理权限、源代码、标准接口等。市数管局审核同意申请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联合市数管局组织、市公管局见证,开展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验收的,提前向市数管局申请延期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电子政务项目不得正式投入使用。第四章运行维护管理第二十一条市数管局会同项目建设单位建立健全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项目运维情况按年度报市数管局备案。第二十二条由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资产归市政府所有。涉及公共服务类或确需部署在项目建设单位的硬件设备,委托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第二十三条市数管局加强项目运维监管,并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成本效益、应用实效、运行效率、使用频度、共享开放、网络安全、创新服务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结果作为市本级电子政务项目预算安排的依据。绩效评估费用纳入年度预算。第五章项目资金管理第二十四条年度电子政务项目专项资金由市数管局统一管理,资金支付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按照相关规定退回结余资金。当年度未按计划实施的,项目建设单位书面向市数管局说明原因,资金视情收回。第二十六条鼓励以市场化推进数字化,运用市场逻辑、资本力量,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开放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运营体系,探索政府数据授权运营试点,在更大范围内调动企业和社会的积极性,降低项目建设和运维成本。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各县区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数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六政办(2021)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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