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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成立登记全国性社会团体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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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成立登记全国性社会团体办事指南.docx

    办事指南编号Al申请成立登记全国性社会团体办事指南发布日期2021年1月实施日期2021年1月发布机构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申请成立登记全国性社会团体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在民政部申请成立登记全国性社会团体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设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四、受理机构民政部五、决定机构民政部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I)有明确的业务主管单位;(2)有一定数量的会员:个人会员50个(含)以上,或者单位会员30个(含)以上;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50个(含)以上;会员要在本社团业务领域内具有广泛代表性;(3)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住所、明确的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4)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除工作特殊需要外,退(离)休领导干部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八、社会团体名称的要求(I)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2)全国性社会团体名称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跨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和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上述字样;(3)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九、禁止性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1)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4)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的;(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十、申请材料目录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每份材料均为一式两份,原件、复印件各一份):(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2)成立登记申请书(按照示范文本自拟);(3)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按照示范文本,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4)章程草案(按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自拟);(5)住所使用权证明(按照示范文本自拟);(6)捐资承诺书(按照示范文本自拟);(7)发起人名单及基本情况表;(8)会员名单;(9)拟任负责人名单及基本情况表;(10)拟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11)秘书长专职承诺书(按照示范文本自拟)。十一、申请接收材料齐备后,提交至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十二、办理基本流程(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成立登记申请材料;(2)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受理、审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决定。准予许可的,在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录入所有申请材料;(3)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后,申请刻制印章,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办理完毕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十三、办理方式书面审查十四、办结时限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查发起人提交的文件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所需时间不包括在登记时限内。十五、收费依据及标准无十六、审批结果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十七、结果送达直接送达十八、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如不服本行政行为,可向民政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十九、咨询途径申请人可以拨打咨询电话OIO-58123114-1。二十、监督投诉渠道投诉电话:010-58124080二十一、办公地址、时间和电话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6号(北京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旧址)6号楼一层(南门右侧);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法定节假日除外);社会组织业务热线电话:OIO-58123114-1。附件:成立登记全国性社会团体的申请材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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