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金华市乡镇(街道)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公布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docx

    • 资源ID:6747887       资源大小:18.63KB        全文页数:8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金华市乡镇(街道)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公布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docx

    金华市乡镇(街道)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2023年11月7日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强化内部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协议(以下统称审查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行政合法性审查是乡镇(街道)作出审查事项决定之前的必经程序,审查事项未经行政合法性审查不得作出决定。第四条乡镇(街道)是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全面负责,定期听取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是行政合法性审查的工作机构,负责审查事项的登记、审查、流转、协调等工作。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统筹、指导乡镇(街道)具体开展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第六条乡镇(街道)应当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编制审查事项目录清单,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依照规定程序动态调整审查事项目录清单。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乡镇(街道)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细则。乡镇(街道)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编制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流程图和工作指引,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第八条乡镇(街道)起草科室将拟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交合法性审查时,应当向党政综合办公室提供下列审查材料:(一)文件草案和援引依据标注;(二)起草说明、制定依据;(三)向社会公众以及相关单位征集意见和采纳、反馈的情况;(四)涉及公平竞争审查、社会风险评估等内容需要提供的材料;(五)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经过专家论证的材料;(六)涉及性别差异化管理内容进行性别平等咨询评估的材料;(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条乡镇(街道)起草科室将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提交合法性审查时,应当向党政综合办公室提供下列审查材料:(一)决策事项草案;(二)需要决策解决主要问题的说明、决策依据;(三)涉及多个机构职责征求意见的说明材料;(四)向社会公众以及相关单位征集意见和采纳、反馈的情况;(五)涉及公平竞争审查、社会风险评估等内容需要提供的材料;(六)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经过专家论证的材料;(七)涉及性别差异化管理内容进行性别平等咨询评估的材料;(八)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条乡镇(街道)承办科室将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交合法性审查时,应当向党政综合办公室提供下列审查材料:(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书草案;(二)权限依据;(三)证据材料;(四)决定依据;(五)行政裁量的理由说明、行政裁量基准;(六)涉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回避等程序性权利的告知材料;(七)涉及行政机关延长期限等程序性义务的履行材料;(八)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乡镇(街道)起草科室将拟签订的行政协议提交合法性审查时,应当向党政综合办公室提供下列审查材料:(一)行政协议文本草案;(二)起草说明;(三)背景材料和协议相对方情况;(四)涉及履行政府采购、招标、拍卖、挂牌或者行政审批等法定程序的材料;(五)涉及公平竞争审查等内容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收到审查材料后,应当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审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欠缺的审查材料不影响审查程序进行的,可以在审查程序中补充,不作退回处理。第十三条除保障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就审查事项作出决定的外,乡镇(街道)起草、承办科室应当确保党政综合办公室有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审查时间。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直接起草审查事项,应当实行起草人员和审查人员内部分离制度。实现起草人员和审查人员内部分离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法律顾问或者第三方机构审查。第十五条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依照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第二章规定的审查内容开展行政合法性审查,可以组织司法所、综合行政执法队、法治员、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等力量参与。第十六条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依照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同情形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包括审查事项名称、审查依据、具体意见和建议、审查时间等基本内容,并加盖党政综合办公室印章。第十七条乡镇(街道)起草、承办科室收到合法性审查意见后,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合法性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作出专门说明。第十八条乡镇(街道)为推进征地拆迁等工作制定行政协议格式文本的,应当交由党政综合办公室按照本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适用已经合法性审查的行政协议格式文本签订的批量行政协议,可以简化合法性审查流程、内容。第十九条鼓励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对审查事项开展合理性审查。党政综合办公室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审查事项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要求起草、承办科室修改、撤回审查事项或者说明理由:(一)与本乡镇(街道)已经实施的其他政策、措施相互不协调、不衔接或者不平衡;(二)与周边相似乡镇(街道)已经实施的政策、措施明显不平衡;(三)其他不合理的情形。第二十条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适用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第二十六条进行行政合法性审查时,可以请示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接受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第二十一条参与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查工作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有关审查内容。第二十二条县(市、区)应当保障乡镇(街道)具有从事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专业力量。乡镇(街道)初次从事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二)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三)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法制工作经历满两年。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乡镇(街道)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引入熟悉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律师等社会力量,协助开展审查。乡镇(街道)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专家论证、购买法律服务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通过组织任前培训、业务交流、案例指导等方式,加强业务指导,提升乡镇(街道)行政合法性审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第二十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合法性审查中心,对乡镇(街道)重大、疑难、复杂审查事项的合法性审查提供业务指导、咨询研判。合法性审查中心可以吸纳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的法制人员参与合法性审查工作;可以建立合法性审查专家库,为合法性审查工作提供智力支持。第二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乡镇(街道)建立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外聘法律顾问准入机制、考核评价机制和退出机制,加强对法律顾问的履职监督,提高法律顾问行政合法性审查的服务质量。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法律顾问续聘的重要参考因素。第二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乡镇(街道)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和督察内容。乡镇(街道)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乡镇(街道)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审查事项未经行政合法性审查或者乡镇(街道)不采纳审查意见,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行政合法性审查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合法性审查职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行政合法性审查人员依法给予处理。第二十九条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实行尽职容错制度。因法律适用理解不同、专业判断差异、试点性创新性工作依据界限不明等情形,经审慎审查后合法性审查意见仍出现差错的,不追究行政合法性审查人员的行政责任。第三十条本规定审查事项以外的乡镇(街道)其他涉法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所称的乡镇(街道),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注意事项

    本文(《金华市乡镇(街道)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公布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docx)为本站会员(李司机)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