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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L∕T 595-2023 堤防工程养护修理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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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L∕T 595-2023 堤防工程养护修理规程.docx

    ICS 27.140CCS P 55SL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T5952023替代SL5952013堤防工程养护修理规程Maintenanceandrepairspecificationofleveeproject2023-03-27发布2023-06-27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堤防隐患探测规程等2项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2023年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堤防隐患探测规程(SL/T4362023)等2项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序号标准名称标准编号替代标准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堤防隐患探测规程SL/T4362023SL43620082023.3.272023.6.272堤防工程养护修理规程SL/T5952023SL59520132023.3.272023.6.27水利部2023年3月27日根据水利技术标准修订计划安排,按照SL1-2014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对SL595-2013堤防工程养护修理规程进行修订。本标准共12章和4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一一堤防工程检查分类和频次、项目和内容、方法和要求; 堤防各部分的养护修理; 堤岸防护工程的养护修理; 穿(跨、临)堤建筑物与堤防接合部的养护修理; 堤防工程险情判别和抢护;一一堤防工程动物危害防治; 生物防护工程养护修理; 管理设施养护修理和抢险料物养护。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在第2章增加术语;在3.1节、3.4节、9.3节、10.3节等补充堤防工程养护修理的新技术、新手段;在3.3.1条、4.3.1条增加消浪防冲设施的检查、养护内容;在3.3.1条、4.5.5条、5.6.6条增加拼装式防洪墙检查、养护、修理内容;在4.4.1条、4.4.7条、5.4.4条等增加石笼护坡的养护修理内容;在IL4节等增加生态景观的养护修理内容;一一在12.3节补充堤防工程信息化管理内容和标准;一一在附录A修改了检查记录表格式;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SL595=2013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运行管理司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运行管理司本标准主编单位: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科学研究院本标准参编单位:水利部堤防安全与病害防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岳瑜素张宝森李娜苏磊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陈汪自力徐路凯葛东宝程琳匡少涛昊刘新华谢志刚田治宗栗铭阳荆诚然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邮政编码:100O53;电话:010-63204533;电子邮箱:bzh),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O1 总则12 术语33 检查43.1 一般规定43.2 检查分类和频次43.3 检查项目和内容53.4 检查方法和要求104 堤防养护124.1 一般规定124.2 堤顶养护124.3 堤坡养护134.4 护坡养护134.5 防洪墙(堤)、防浪墙养护144.6 防渗及排水设施养护154.7 护堤地养护155 堤防修理165.1 一般规定165.2 堤顶修理165.3 堤坡修理175.4 护坡修理175.5 防洪墙(堤)、防浪墙修理205.6 防渗及排水设施修理215.7 堤身裂缝修理215.8 堤防隐患处理236穿(跨、临)堤建筑物与堤防接合部养护修理246.1 一般规定246.2 穿堤建筑物与堤防接合部养护修理246.3跨(临)堤建筑物与堤防接合部养护修理257 堤岸防护工程养护267.1 一般规定267.2 坡式护岸养护267.3 坝式护岸养护267.4 墙式护岸养护277.5 其他型式护岸养护277.6 护脚养护277.7 排水设施养护278 堤岸防护工程修理288.1 一般规定288.2 坡式护岸修理288.3 坝式护岸修理288.4 墙式护岸修理298.5 其他型式护岸修理298.6 护脚修理308.7 排水设施修理309 堤防工程抢修319.1 一般规定319.2 渗水抢修319.3 管涌(流土)抢护339.4 漏洞抢修349.5 风浪冲刷抢护359.6 裂缝抢修359.7 跌窝(陷坑)抢修369.8 穿堤建筑物与堤防接合部抢修379.9 防漫溢抢修389.10 坍塌抢修399.11 滑坡抢修4110 动物危害防治4410.1 一般规定4410.2 猩、狐及鼠类危害防治4410.3 白蚁危害防治4511 生物防护工程养护修理4711.1 一般规定4711.2 林带养护修理4711.3 草皮养护修理4811.4 生态景观养护修理4812 管理设施养护修理及抢险料物养护5012.1 一般规定5012.2 防汛抢险设施养护修理5012.3 观测监测及信息化设施养护修理5012.4 交通设施养护修理5112.5 通信设施养护修理5112.6 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养护修理5112.7 抢险料物养护52附录A检查记录表格式53附录B裂缝勘查记录表格式57附录C堤防灌浆58附录D反滤导渗沟62标准用词说明65标准历次版本编写者信息66条文说明671总则1.O.1为规范堤防工程养护修理技术要求,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运用,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1级、2级、3级堤防工程的养护修理。1.0.3堤防工程养护应包括日常保养和维护,堤防工程修理应包括维修和抢修。1.0.4堤防工程养护修理应坚持“经常养护,及时修理,养修并重”的原则,做到安全运行、经济合理、生态环保。1.0.5堤防工程养护修理应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提升管理的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1.0.6堤防工程养护修理应遵守下列规定:1养护应执行堤防工程管理法规和技术标准,做到及时,全面、高效、规范。2修理应制定技术方案,并按照有关规范规程施工。3涉及度汛的修理工程应在汛前完成,汛前完成确有困难,应采取临时安全度汛措施。4堤防工程发生险情,应立即组织抢修,并及时上报。1.0.7堤防工程养护修理工作,应做好资料的整理并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存档。2. 0.8本标准主要引用下列标准:GB50286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T50290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50707河道整治设计规范GB/T51015海堤工程设计规范SL59河流冰情观测规范SL/T62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T171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210土石坝养护修理规程SL230混凝土坝养护修理规程SL260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T291水利水电工程钻探规程SL/T436堤防隐患探测规程SL677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715水利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规范SL/T794堤防工程安全监测技术规程CJJ36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T287园林绿化养护标准JTG/T5190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HlO公路养护技术规范YB/T4190工程用机编钢丝网及组合体1.0.9堤防工程养护修理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0.1堤防工程养护maintenanceofleveeproject通过对已建堤防工程的日常保养和维护,维持原有工程结构或局部改善工程面貌的工作。2. 0.2堤防工程修理repairofleveeproject通过对已建堤防工程的修理,消除较大工程缺陷或控制险情发展的工程措施。修理可分为维修和抢修。3. 0.3维修maintenance每年或周期性进行的、对工程养护所不能解决的工程损坏的修复。2.0.4抢修emergencyrepair工程发生突然事故危及运行安全时的紧急修复,以及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险情时所采取的抢护措施。又称“抢险”。2.0.5生物防护工程biologicprotectionengineering用以防御波浪冲刷、保护堤防安全和改善生态环境种植的树木、草皮、花木等的生物工程措施。2.0.6专项检查specialinvestigation对外观检查不能发现或不能明晰原因的问题开展的进一步勘查,常采用的方法有钻探、探坑(槽)、隐患探测、根石(抛石、护脚)探测、常规监测等。2.0.7石笼护坡gabionrevetment采用铅丝等编制笼体,内充填块石或卵石,对堤(岸)坡形成柔性防护的工程形式。3.1一般规定4. 1.1堤防工程检查范围应包括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1.1.1 1.2堤防工程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缺陷,应做详细记录,并综合分析、查明成因,确定类型和规模,制定养护修理方案后及时处理。情况严重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3.1.3 堤防工程检查应以人工为主,并应结合图像视频监视、无人机、卫星遥感、物联网等技术手段进行,提升堤防工程管理的信息化水平。3.1.4 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规定,根据所管辖堤防工程具体情况和存在问题,制订检查方案,明确检查项目、内容和频次。3.1.5 堤防工程检查应由堤防工程管理单位组织,检查人员应相对固定,分工明确,各司其职。重要的检查应申请上级主管部门参加或主持。3.2检查分类和频次1.1.1 1堤防工程检查可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专项检查。1.1.2 经常检查:巡堤人员应对所管堤段每13天检查一次;基层管理组织(班、组、站、段)应每10天左右检查一次;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应每12个月组织检查一次。具体频次(间隔时间)根据堤防的重要性、所处位置及其运行状态等因素确定,汛期应根据汛情增加检查频次。1.1.3 定期检查:可分为汛前检查、汛期检查、汛后检查以及凌汛期检查等。汛前、汛后应进行1次堤防工程检查,遇特殊情况应增加检查次数。当汛期洪水漫滩、偎堤或达到警戒水位时,应对工程巡视检查,每天不应少于1次;凌汛期间,当河面出现淌凌或岸冰时,应对流冰密度及岸冰长度、宽度等每天观测2次,当出现封河时,对封河段每天观测不应少于1次。1.1.4 特别检查:发生大洪水、大暴雨、台风、风暴潮、泥石流、封开河、有感地震等工程非常运用情况和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对堤防工程的受损情况进行全面检查。1.1.5 专项检查:水下根石(抛石、护脚)探测,以及对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中发现的严重问题或缺陷以及堤身裂缝,需要通过隐患探测、钻探、安全监测等进一步勘查分析的,应进行专项检查。3.3检查项目和内容3.3.1经常检查应包括下列项目和内容:1堤身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堤顶:堤顶是否坚实平整,是否会产生积水。堤肩是否规整,堤肩线是否顺直。有无凹陷、裂缝、残缺,相邻堤段之间有无错动。是否存在硬化堤顶与土堤或垫层脱离现象。2)堤坡:是否平顺,有无雨淋沟、滑坡、裂缝、塌坑、洞穴,有无杂物垃圾堆放,有无害堤动物洞穴和活动痕迹,有无渗水。排水沟是否完好、顺畅,排水孔是否顺畅,渗漏水量有无变化等。3)堤脚:有无隆起、下沉,有无冲刷、残缺、洞穴,有无管涌、渗水痕迹,堤脚线是否规顺。4)混凝土有无溶蚀、侵蚀、冻害、裂缝、破损、老化等情况。5)砌石(砌块)是否平整、完好、紧密,有无松动、塌陷、脱落、风化、架空等情况。2护堤地和堤防工程保护范围检查:是否存在危及堤防安全的塌滩、崩岸,背水堤脚以外有无管涌、渗水痕迹,护堤地有无凹陷塌坑、是否完整规顺,是否存在危及堤防安全的人类活动(取土、打井、垃圾、杂物、违章建设)等。3堤岸防护工程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坡式护岸:坡面是否平整、完好,砌体有无松动、塌陷、脱落、架空、垫层淘刷等现象,护坡上有无杂草、杂树和杂物等。浆砌石或混凝土护坡变形缝和止水是否正常完好,坡面是否发生局部侵蚀剥落、裂缝或破碎老化,排水孔是否顺畅。2)坝式护岸:砌石护坡坡面是否平整、完好,有无松动、塌陷、脱落、架空等现象,砌缝是否紧密。散抛块石护坡坡面有无浮石、塌陷。土心顶部是否平整、土石接合是否严紧,有无陷坑、裂缝、水沟、獴狐洞穴。3)墙式护岸:混凝土墙体相邻段有无错动、变形缝开合和止水是否正常,墙顶、墙面有无裂缝、溶蚀,排水孔是否正常。浆砌石墙体变形缝内填料有无流失,坡面是否发生侵蚀剥落、裂缝或破碎、老化,排水孔是否顺畅。4)护脚:护脚体表面有无凹陷、坍塌,护脚平台及坡面是否平顺,护脚有无冲动。5)河势有无较大改变,滩岸有无坍塌。6)拼装式防洪墙:地脚螺栓、立柱、挡板是否稳固,接缝处有无漏水。7)消浪防冲设施:应检查消浪平台、反弧形结构、消力齿(墩)、灌砌外凸块石或阶梯差动护坡、预制混凝土异型块体等工程设施是否完好。潜堤或植物消浪措施是否完好。4防渗及排水设施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渗设施:保护层是否完整,渗漏水量和水质有无变化。2)排水设施:排水沟进口处有无孔洞暗沟、沟身有无沉陷、断裂、接头漏水、阻塞,出口有无冲坑悬空。减压井井口工程是否完好,有无积水流入井内。减压井、排渗沟是否淤堵。排水导渗体或滤体有无淤塞现象。5穿(跨、临)堤建筑物及其与堤防接合部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穿堤建筑物与堤防的接合是否紧密。2)穿堤建筑物与堤防的接合部临水侧截水设施是否完好,背水侧反滤排水设施有无阻塞现象,穿堤建筑物变形缝有无错动、渗水。3)跨堤建筑物支墩与堤防的接合部是否有不均匀沉陷、裂缝、空隙等。4)上下堤道路及其排水设施与堤防的接合部有无裂缝、沉陷、冲沟。5)跨堤建筑物与堤顶之间的净空高度,能否满足堤顶交通、防汛抢险、管理维修等方面的要求,是否存在桥梁、公路排水集中冲刷堤身的情况。6)穿、跨堤建筑物有无损坏,能否安全运用。7)穿(跨、临)堤建筑物在建项目是否按照审查同意的建设方案实施。6堤防工程管理设施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观测、监测设施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各种观测、监测设施是否完好,能否正常运用;一一观测、监测设施的标志、盖锁、围栅或观测房是否丢失或损坏;观测、监测设施及其周围有无动物巢穴。2)交通与通信设施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交通道路路面是否平整、坚实,是否符合有关设计要求;一一堤顶路面有无打场、晒粮等现象; 堤顶交通道路的安全、管理设施及路口的各类标志是否完好;与交通道路配套的交通闸口是否损坏; 堤防工程通信网、视频监视系统的各种设施是否完好,能否正常运行; 堤防通信网的可通率是否符合要求; 堤防通信设施和通信设备的配置是否符合要求。3)其他管理设施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堤防上的里程碑、百米桩、公里桩、界桩(碑)、界标、警示牌、护路杆、工程标志牌、工程简介牌、河长制公示牌以及隔离桩(网)、护路杆等标志设施是否有丢失或损坏;一一堤岸防护工程的标志牌和护栏有无损坏、丢失; 堤防沿线的护堤屋、防汛值班房、管理房和仓库等有无损坏、漏雨等; 亲水平台等景观工程步道、护栏、台阶等设施有无损坏; 雕塑、宣传栏等文化设施有无损坏、玷污; 各类供电线路、照明设施、电气设备是否完好。7防汛抢险设施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是否按规定备有土料、砂石料、编织袋等防汛抢险料物。2)是否按规定配备有防汛抢险的照明设施、探测仪器和运载交通工具。3)各种防汛抢险设施是否处于完好待用状态。8生物防护工程及生态景观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浪林带、护堤林带及生态景观的树木、花草等有无老化和缺损现象;是否有人为破坏、病虫害及缺水等现象。2)护坡或景观草皮是否被雨水冲蚀、人畜损坏或干枯坏死。3)草皮中是否有荆棘、杂草。3.3.2定期检查应包括下列检查项目和内容:1汛前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堤身断面及堤顶高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堤身外部有无冲沟、洞穴、裂缝、陷坑、堤身残缺,防渗铺盖及盖重有无损坏,以及有无影响防汛安全的违章建筑等。2)应重点检查重要堤段,穿堤建筑物与堤防接合部,新建、改建和除险加固而未经洪水考验的堤段,及其他可能出现险情的堤段,在建涉河建设项目等。对专门性观测、监测设施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应进行重点检查。3)堤岸防护工程应通过查勘河势,预估主流靠岸部位和流向,检查护脚、护坡完整情况以及历次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4)穿堤建筑物底部高程在堤防设计洪水位以下时,其为防洪所设置的闸门或阀门是否能在防洪要求的时限内关闭,并能正常挡水。2汛期检查:应按巡堤查险的有关内容和要求进行。3汛后检查:应检查堤身损坏情况、险情记录和洪水水印标记管护及施测情况,检查观测、监测设施有无损坏,检查堤岸防护工程发生的沉陷、滑坡、崩坍、块石松动、护脚走失等情况。4凌汛期检查:除按汛期要求巡堤查险外,还应观测淌凌、岸冰、封河、冰盖等,并符合SL59的规定。3.3.3特别检查应包括下列检查项目和内容:1事前检查:在大洪水、大暴雨、台风、风暴潮、泥石流、封开河、有感地震等到来前,应检查防洪、防雨、防台风、防风暴潮、防凌的各项准备工作和堤防工程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出险部位和应急预案。2事后检查:大洪水、大暴雨、台风、风暴潮、泥石流、封开河、有感地震等工程非常运用及发生重大事故后,应检查堤防工程及附属设施损坏情况,并应检查防汛抢险物资及设备动用情况,核查最高洪(潮)水位记录。3必要时可安排事中检查,事中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根据情况确定。3.3.4专项检查应包括下列检查项目和内容:1堤身堤基内有无孔洞、裂缝、松土层。2堤防裂缝的走向、长度、宽度及埋深。3混凝土护坡结构有无脱空。4堤岸防护工程的根石(抛石、护脚)有无损坏、冲失。5穿、跨堤建筑物与堤防接合部有无缝隙或不均匀沉陷。3. 4检查方法和要求3.1.1 外观检查应通过眼看、耳听、手摸、脚踩和相应的仪器,工具进行,并辅以拍照或录像,必要时可采用船只、无人机等平台巡视。白蚁、獴、鼠等害堤动物的检查应根据其习性因地制宜进行。对外观检查难以判定的较大隐患应进行专项检查,并制定专项检查方案。3.1.2 堤身内部探测检查应根据需要,采用人工探测、物探、钻探等方法,使用有效的探测技术和仪器设备,避免破坏堤防结构,如必须进行破坏性检查,应制定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专项检查中的隐患探测、根石(抛石、护脚)探测、钻探等应符合SL/T436.SL/T794、SL/T291的相关规定。3.1.3 堤防工程检查应有清晰、完整、准确、规范的检查记录(包括拍照或录像),每次检查完毕后,应及时整理资料。定期检查、特别检查、专项检查应结合观测和监测资料,编写检查报告。3.1.4 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的记录表格式可参照附录A表A-1、表A-2、表A-3,特别检查、专项检查的记录表格式可参照附录A表A-4。3.1.5 发生裂缝的堤防工程,应对裂缝详细勘查,裂缝勘查记录表格式见附录B。3.1.6 检查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基本情况:包括检查目的、参加人员(签名)及职务职称、检查日期、检查环境条件等。2结果分析:包括检查过程、方法和结果,与以往检查结果的对比分析,发现的异常和特殊问题及其原因分析。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图表、影像资料等。3结论和建议:包括对检查工作的总体评价,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明确需要养护修理的项目内容。4堤防养护4.1 一般规定1 .1.1堤防养护应做到经常保养和维护,及时修补表面缺损,保持堤防完整、安全和正常运用。4 .1.2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堤防养护项目和内容,编制工程养护年度实施计划。4.2 堤顶养护4.2.1 堤顶、堤肩、道口等的养护应做到平整、坚实、无杂草、无弃物和垃圾。4.2.2 堤顶养护应做到堤线顺直,饱满平坦,无车槽,无明显凹陷、起伏,平均每5.Om长堤段纵向高差不应大于O.1m。4.2.3 堤顶应设单侧或双侧横向坡,坡度宜保持在2%3%。4.2.4 堤肩养护应做到无明显坑洼,堤肩线平顺规整,堤肩宜植草防护。4. 2.5未硬化堤顶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雪雨前及时关闭护路杆,雨中排除积水,雪雨后及时对堤顶洼坑补土垫平、夯实。2干旱、扬尘时宜对堤顶洒水养护。4.2.6硬化堤顶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保持堤顶整洁,及时排除堤顶积水。2泥结碎石(砂石)堤顶应适时补充磨耗层和洒水养护,保持顶面平顺,结构完好。3路堤结合堤段的路面养护应符合JTGH10、CJJ36、JTG/T5190的规定,其他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硬化堤顶养护,应符合12.4节的规定。4.3堤坡养护4. 3.1堤坡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堤坡应保持设计坡度,坡面平顺,无雨淋沟、陡坎、洞穴、陷坑、杂物等。2俄台(平台)应保持设计宽度,台面平整,平台内外缘高度差符合设计要求。3消浪防冲设施应根据结构特点、断面型式、损毁原因等,保持完好,无沉陷、损坏等情况。4.3.2 堤坡、俄台(平台)出现局部残缺和雨淋沟等,应按设计要求修复,所用土料应符合筑堤土料要求,并应夯实、刮平。4.3.3 堤脚线应保持连续、清晰。4.3.4 上下堤坡道应保持顺直、平整,无沟坎、凹陷、残缺,不应削堤为路。4.4护坡养护4.4.1 护坡包括草皮护坡(含框格草皮护坡)、散抛石护坡、砌石护坡、混凝土护坡、石笼护坡等。4.4.2 4.2土质坡面宜植草覆盖,草皮覆盖率应达到95%以上,并应符合IL3节的规定。采用混凝土框格草皮护坡的,应符合下列规定:1混凝土框格破损,采用不低于原混凝土强度等级的水泥砂浆抹补,并填平混凝土框格与土基接合部。2应及时对框格内护坡草皮进行补植,清除杂草,适时浇水。4.4.3 散抛石、砌石、混凝土护坡养护应保持坡面平顺、砌块完好、砌缝紧密,无松动、塌陷、脱落、架空等现象,无杂草、杂物,保持坡面整洁完好。4.4.4 散抛块石护坡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坡面无明显凸凹现象。2出现局部凹陷,应补充石料修整排平,恢复原状。4.4.5干砌石护坡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填补、整修松动或损坏的块石。2更换风化或冻毁的块石,并嵌砌紧密。3护坡局部塌陷或垫层被淘刷,应先翻出块石,恢复土体和垫层,再将块石嵌砌紧密。4.4.6混凝土或浆砌石护坡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及时清理护坡表面杂物。2变形缝内填料流失应及时填补,填补前将缝内杂物清除干净。3浆砌石灰缝脱落应及时修补,修补时将缝口剔清刷净,修补后洒水养护。4护坡局部发生侵蚀剥落或破碎,应采用水泥砂浆抹补、喷浆处理;破碎面较大且有垫层淘刷、砌体架空现象的,应填塞石料临时处理,维修时彻底整修。5排水孔堵塞,应及时疏通并视情况补充反滤料。6护坡局部出现裂缝,应加强观测,判别裂缝成因,进行处理。7模袋混凝土、水泥土、异型块体护坡等应根据其材料性质和损坏特点进行养护。4.4.7石笼护坡应及时清理垃圾,保持坡面整洁;如果网片有断丝、破损应采用不低于设计标准的材料及时修补加固,加固范围应超出损坏区020.5m。石笼内出现较大空隙时,应按设计标准充填块石。4.5防洪墙(堤)、防浪墙养护1.1.1 1防洪墙(堤)、防浪墙表面的杂草和杂物应及时清除。1.1.2 变形缝内流失的填料应及时填补,填补前应将缝内杂物清除干净;浆砌石防浪墙勾缝损坏应及时修补°1.1.3 钢筋混凝土防洪墙(堤)、防浪墙表面发生轻微的侵蚀剥落或破碎,应采用涂料涂层防护或用水泥砂浆等材料修补。1.1.4 防洪墙(堤)附近地面发现水沟、坑洼应及时填平。1.1.5 拼装式防洪墙应根据其结构、材料及运行环境特点进行养护,及时处理地脚螺栓、立柱、挡板松动以及接缝处漏水等问题,做好材料、配件等的仓库存放和保管工作。4. 6防渗及排水设施养护4.1.1 1防渗设施保护层应保持完好无损,及时更换防渗体断裂、损坏、失效部分。4.1.2 应及时修复排水设施进口处的孔洞暗沟、出口处的冲坑悬空,清除排水沟内淤泥、杂草杂物及冰塞,确保排水体系畅通。4.1.3 减压井周围发现积水,应及时排干,填平坑洼,保持地面低于井口。4.1.4 减压井井盖损坏,应修复或更换;排渗沟保护层损坏,应及时修复。4.7护堤地养护1 .7.1护堤地的养护应做到边界明确,地面平整,无杂物。2 .7.2护堤地的界填、界桩或界沟应保持其规整、无杂草,界填、界桩出现残缺应及时修复补充,界沟阻塞应及时疏通。护堤地上的巡查便道应保持畅通。4 .7.3护堤地上的护堤林带养护应符合IL2节的规定。5堤防修理5.1一般规定5 .1.1对堤顶、堤坡、护坡、防洪墙、防浪墙和防渗及排水设施的缺陷或损坏,应按设计要求编制修复方案并及时修复;对堤身裂缝和堤防隐患,应依据其成因和性质确定处理措施。1.1.2 堤防修理的土、石方施工应符合SL260的有关规定。1.1.3 混凝土结构的裂缝、渗漏、剥蚀等的修理应符合SL230的有关规定。5.2 堤顶修理5.2.1 1堤肩土质边境发生损坏,可采用含水量适宜的黏性土,按原设计标准进行修复。5.2.2 土质的堤顶面层结构严重受损,应刨毛、洒水、补土、刮平、压实,按设计要求修复,堤顶高程不足,应按原高程修复,所用土料应符合有关规范规程要求。5.2.3 硬化堤顶损坏,应按原结构与相应的施工方法修复。因堤身沉陷使硬化堤顶与堤身脱离的,可拆除硬化路面,宜用黏性土或石渣补平、夯实路基,再用原硬化路面相同材料修复路面。5.2.4 路堤结合堤段的路面修理应符合JTGH10、CJJ36、JTG/T5190的规定,其他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硬化堤顶的修理,应符合12.4节的规定。5.2.5 堤顶陷坑的修理,可采用翻筑回填的方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翻出陷坑内的松土,分层填土夯实,恢复堤防原状。2采用防渗性能不小于设计堤身土的土料回填。5.3 堤坡修理5.3.1 土质堤坡出现大雨淋沟或损坏,应按开挖、分层回填夯实的顺序修理,所用土料宜与原筑堤土料相同,并在修复的坡面补植同样的草皮。5.3.2 浅层(局部)滑坡,应采用全部挖除滑动体后重新填筑的方法处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析滑坡成因,对渗水、堤脚下挖塘、冲刷、堤身土质不好等因素引起的滑坡,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2应将滑坡体上部未滑动的边坡削至稳定坡度。3挖除滑动体应从上边缘开始,逐级开挖,每级高度0.2m,沿滑动面挖成锯齿形,每一级深度上应一次挖到位,并一直挖至滑动面外未滑动土中0.5-1.Omo平面上的挖除范围可从滑坡边线向外展宽l2m。4重新填筑的堤坡应达到设计稳定边坡。5滑坡处理的过程中,应随时观察原堤身稳定和挡水安全。5.3.3深层圆弧滑坡应采用挖除主滑体并重新填筑压实的方法处理。重新填筑的堤坡应达到设计稳定边坡,堤坡稳定计算应符合GB50286、GB/T51015的规定。5.3.4砌石堤坡和混凝土堤坡的修理应符合5.4节的规定。5.3.5堤坡陷坑的修理,宜采用翻筑回填的方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翻出陷坑内的松土,分层填土夯实,恢复堤防原状。2回填土料宜与原土料相同,且临水坡的陷坑回填所用土料防渗性能应不小于设计堤身土料,背水坡的陷坑回填所用土料透水性能宜不小于设计堤身土料。5.4护坡修理5.4.1散抛石、干砌石、浆砌石、石笼、混凝土等护坡的残缺或损坏应及时修复,且符合设计要求。5.4.2散抛石护坡修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局部护坡下滑脱落,可按设计坡度挂线,将线上残留石料补抛至下滑部位的底部,再将下滑部位上部或顶部缺石处用新石补齐,整好坡面,修好封顶。2土体被雨水冲刷或水流淘刷,造成护坡沉陷时,应将石料及垫层拆除,修复土体后重新铺设垫层、恢复坡面。5.4.3 砌石护坡修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干砌石、浆砌石护坡出现局部松动,应拆除松动块石,重新砌筑,达到坡面平顺、砌石紧密。2浆砌石护坡出现局部塌陷、隆起,应将损坏部位拆除,拆除范围超出损坏区05L0m,清除反滤垫层和土体,并按设计要求修复。拆除时,保持好未损坏部分的砌体。3砌石护坡块石尺寸偏小、厚度不足、强度不够,宜按设计要求翻修;不具备翻修条件的可在原砌体上部浇筑混凝土盖面。4垫层松动,滤料流失或原垫层厚度不足,应按设计标准翻修填补。5浆砌石护坡的排水孔阻塞应及时清理。6护坡因土体的填筑质量差,产生过大的不均匀沉陷,或因土体的土料含水量大,冬季冻胀引起破坏,应先处理土体,然后按设计要求翻修护坡。7护坡因施工质量差而损坏的,应重新砌筑;护坡因出现石质风化而强度降低的,应更换成合格石料,并按设计要求修复。5.4.4 石笼护坡出现坍塌、变形,使得石笼顶部塌陷、石笼与设计土体之间出现缝隙等问题,应先修复土体、处理缝隙,然后按设计要求加高加固石笼。钢丝网整体锈蚀,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对石笼护坡整体翻修,更换网笼。5.4.5 混凝土护坡修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现浇混凝土护坡发生剥蚀损坏,出现局部破碎,可将表层松散部位凿掉并冲洗干净,用不低于原强度等级的水泥砂浆填补。2预制混凝土块护坡严重损坏,应及时更换。3混凝土护坡发生大面积沉陷和脱空的,应将其拆除,修复土体、铺设垫层、浇筑面层混凝土或重砌混凝土预制块,施工质量应不低于原有标准并与原有结构类型相一致。对局部发生沉陷和脱空的,可直接浇筑面层混凝土或重砌混凝土预制块。5.4.6 护坡修理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选用质地坚硬、不易风化的石料,石料几何尺寸符合设计要求。2拌制混凝土和水泥砂浆的水泥、骨料、水、外加剂的质量应符合SL677的规定。3浆砌材料中水泥的强度等级应不低于32.5MPa;砂料宜选用质地坚硬、清洁、级配良好的天然砂或人工砂;天然砂中含泥量应低于5%,人工砂中石粉含量应低于12%。4垫层宜选用具有良好抗冻性、耐风化、水稳定性好和含泥量小于5%的砂石料,其粒径、级配符合设计要求。采用土工织物做垫层,应根据被保护土的级配选用土工织物,其保土性、透水性及防堵性能等均应符合GB/T50290的规定。5石笼钢丝网规格可参照YB/T4190选用。5.4.7 铺设砂石料垫层时,其材料和铺设厚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5.4.8 石料砌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宜用有尖角或薄边石料,砌筑前可将石料试安放和修凿。2应错缝竖砌、密实稳固、表面平整,不应架空、叠砌。3浆砌石应先座浆,后砌石。水泥砂浆强度等级,无冰冻地区不宜低于M5.0,冰冻地区及海堤不宜低于M7.5o砌缝内砂浆应饱满,缝口应用比砌体砂浆高一级的砂浆勾缝。修补的砌体,应洒水养护。5.4.9浇筑混凝土盖面应符合下列规定:1护坡表面及缝隙应清洗干净。2混凝土盖面厚度根据风浪强度、堤防坡度及分块尺寸等因素确定,厚度不宜小于5.Ocmo3混凝土强度等级,无冰冻地区不宜低于C20,严寒冰冻地区应符合抗冻的要求,不宜低于C25。沿海地区在制备混凝土时,应考虑抗腐蚀性要求。4盖面混凝土应自下而上浇筑,并按设计要求分缝。5护坡垫层遭破坏时,应补做垫层,修复护坡,再加盖混凝土。5.4.10模袋混凝土、水泥土、异型块体护坡等应根据材料性质,按有关规定进行修理。5.5 防洪墙(堤)、防浪墙修理5.5.1 混凝土或浆砌石防洪墙(堤)、防浪墙表面发生严重侵蚀剥落或破碎时,宜采用水泥砂浆等材料抹补、填塞或喷浆。5.5.2 混凝土防洪墙(堤)、防浪墙出现裂缝,应先进行裂缝勘查并加强观测,查明裂缝性质、成因及其危害程度。混凝土表面的微细裂缝、浅层裂缝及缝宽小于表5.5.2所列最大裂缝宽度允许值时,可不予处理或采用涂料封闭。缝宽大于规定时,可采用下列修补措施:1喷涂法,适用于裂缝宽度小于等于03mm的表层裂缝修补。2粘贴法,适用于裂缝宽度大于0.3mm的活缝修补。3充填法,适用于裂缝宽度大于0.3mm的表层裂缝修补。4灌浆法,适用于深层裂缝和贯穿裂缝修补。5裂缝修补技术要求应符合SL230的规定。5.5.3 浆砌石防洪墙(堤)墙身出现裂缝或渗漏严重的,可采用充填法或灌浆法处理;浆砌石防浪墙出现裂缝,宜采用水泥砂浆等材料进行表面抹补、填塞或喷浆。损毁严重的,可采取拆除翻新措施处理。表5.5.2钢筋混凝土结构最大裂缝宽度允许值单位:mm区域部位水上区水位变动区水下区寒冷地区温和地区内河淡水区0.200.150.250.30沿海海水区0.200.150.200.30注:温和地区指最冷月平均气温一3°C以上的地区;寒冷地区指最冷月平均气温一103的地区。5.5.4 防洪墙(堤)墙基出现冒水冒砂现象,应立即对墙基进行渗流原因分析,确定渗流控制措施后及时处理。5.5.5 变形缝填料冲失,应及时填充。止水设施损坏,应及时修复。5.5.6 拼装式防洪墙挡水(防浪)时出现渗漏、倾覆、滑动等稳定问题时,应及时修复加固。5.6 防渗及排水设施修理5.6.1 6.1黏土斜墙及土工合成材料坡面防渗体的保护层发生损坏,应采用与设计要求相同的材料修理。5.6.2 排水导渗体或滤体发生损坏或堵塞,应将损坏或堵塞部分拆除,按原有结构修复。5.6.3 在堤顶、堤坡设置的排水沟发生沉陷、损坏,应拆除损坏部位,回填夯实后按原有结构修复。5.6.4 6.4减压井排渗功能明显减小时,应对减压井清洗,清除淤积物,疏通反滤层。5.6.5 堤防防渗土工膜或复合土工膜发生损坏,应拆除局部护坡体,对防渗土工膜的损坏部位修补,并恢复原有结构。5.7 堤身裂缝修理5.7.1堤身裂缝修理应在查明裂缝成因,且裂缝已趋于稳定时实施。5.7.2土质堤防裂缝修理宜根据裂缝走向、部位和尺寸,选择开挖回填、横墙隔断、灌堵缝口、灌浆堵缝等方法。在处理前,宜用塑料布等将裂缝处覆盖以防雨水灌入。5.7.3纵向裂缝修理宜采用开挖回填方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开挖前,可用经过滤的石灰水灌入裂缝内,了解裂缝走向和深度,以指导开挖。2裂缝的开挖长度超过裂缝两端各1m,深度超过裂缝底部0.30.5m;坑槽底部的宽度大于等于O.5m,边坡符合稳定及新旧土结合的要求。3坑槽开挖时宜采取坑口保护措施,避免日晒、雨淋、进水和冻融;挖出的土料应远离坑口堆放。4回填土料应与原土料相同,并控制适宜的含水量。5回填土应分层夯实,夯实土料的干密度应大于等于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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