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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0919A论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V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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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0919A论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V3.docx

    摘要1绪论1一、民间借贷的概述1(一)民间借贷的概念1(二)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2二、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现状及不足3(一)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现状3(二)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不足4三、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完善6(一)民间借贷规制措施的选择6(二)民间借贷法律规制完善的具体对策7注释11参考文献12论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摘要本文主要采用了文献研究法和比较分析法,针对我国现阶段的民间借贷法律规制问题进行研究,对民间借贷相关概念进行介绍,同时对现阶段法律规制上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策略。本文在该理论基础上深入细致探究,论文内容主要分为三部分。正文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民间借贷的概述来分析我国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及其对社会的影响。第二部分梳理我国现有的民间借贷法律规范,并查出立法和监管等方面的问题。第三部分将对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结语部分对全文作出总结。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规制;完善绪论我国经济现在正处于高速发展期,为了适应现阶段经济的发展形势,民间借贷已经成为我国社会融资的重要途径。资本是人们追求利益的工具,而民间的投资方式往往不够科学,这就导致民间资本不能很好的发挥其效广大群众对民间借贷的兴趣和关注也日益提升。我国民间借贷虽已得到长足发展,但尚有许多不足之处,从经济学角度对民间借贷进行分析可发现其市场混乱、无序,相关监管部门并未有效行使其监管职能,在此背景下,因民间借贷而引起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甚至还增加了银行的潜在风险;而站在法律角度对其进行研究可发现,目前我国尚没有专门性法律保护民间借贷,与民间借贷有关的法律规范分散在各项法律规定中,缺乏整体性,并且相关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原则性过强,提升了法律实务的难度,因此,我国民间借贷极需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护,相关法律条文的制定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缓。本文重视国内外民间借贷法律规制方面的理论成果,并对其进行收集和整理,试图拓宽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发展渠道,并确定其发展方向。保证民间借贷活动能够平稳的进行,利用好民间借贷这一有效融资手段,释放民间借贷的融资优势。让民间借贷成为正规金融的有效补充,为我国经济持续平稳发展起到促进作用。一、民间借贷的概述(一)民间借贷的概念民间借贷的概念来源于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该规定详细阐述了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指出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主体间的资金融通方式,其主体既可以是法人和自然人,还可以是其他组织主体。我国民间借贷具有悠久的历史,我国封建社会的钱庄、当铺等都从事相关民间借贷的业务。在不同的社会发展时期,民间借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现阶段我国的民间借贷主要作用是帮助中小企业提供更加便利的融资渠道。民间借贷的概念来源于2015年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该规定详细阐述了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民间借贷主体之间可以进行资本融通,主体既可以是法人和自然人,还可以是其他组织主体。同时也明确了该条款的适用范围,那些经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专门性贷款机构所产生的业务冲突和矛盾不适用该项规定。但是,正是由于金融机构的非正规以及自然人、法人之间借贷影响的广泛性,必须接受更加严格的监管,以便于控制和预防风险,所以笔者认为,对于民间借贷,是一种存在于非正规金融机构以及自然人、法人主体之间,其主要表现形式为一方将自有资金借给另一方,并约定返还期限及支付相关利息的资金融通行为。(二)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1.普通个人之间的借贷这种民间借贷形式也是最原始的民间借贷模式。该类民间借贷是最简单的民间借贷形式,需要借贷双方具有相同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可以是口头承诺,也可以是落实到纸面上的借款合同。自然人借款过程中产生的合同是物合同,以资金的给付为生效条件。此类借款通常情况下发生于朋友、亲戚等群体之间。借贷双方的关系比较熟识,因此双方往往已经建立了彼此之间的信任关系。对于借款利息的规定也比较随意,有些借款甚至不要求利息。普通性民间借贷是熟悉人员双方之间的个人行为,其社会影响力较小。之所以会产生借款,主要是出于朋友之间互相帮扶的原因,对于该类民间借贷法律不会重点对其进行规制。2 .小额贷款公司该类型的公司的经营主要集中在小额贷款业务,公司主要是由法人、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所发起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法律的限定下开展相关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具有更多的融资渠道,同时也有办事高效的特点,能够为面对资金难题的小微企业以及个人提供贷款。小额贷款公司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具有较高利息的特点,但是对贷款人的审核相对较宽松,标准相对较低,在审核过程中会更多的考虑到企业的未来发展状况,贷款的主要形式为信贷模式,同时也有与传统金融机构相同的抵押或者质押贷款。小额贷款公司其本质上是非金融机构,因此其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职权,公司进行放贷的资金主要是其注册资本。现阶段,我国仍未形成完善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体系,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这也为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产生了不良影响。3 .贷款中介平台该类平台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以信息中介平台的身份,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撮合业务。并在这一过程中获取相应的报酬,以此来作为自身盈利的方式。我国互联网金融在近年来发展迅速,催生出了众多的网络借贷平台,也就是我们常说的P2P平台。此种借款方式的安全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介平台的运营是否规范,中介平台需要对出借的资金进行风险控制,以保障资金的按期偿还。P2P是我国较为特殊的借款方式,因此对此类借款的法律规制需要进行科学细化。贷款中介平台不同于小额借贷公司,主要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放贷,面临的风险较大,实际上已经有众多的网贷中介平台公司爆雷,影响社会稳定和谐。二、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现状及不足(一)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现状1 .关于主体的法律规制随着民间借贷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市场需要于2020年着手修改了相关规定,重新规定了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资金融通的主体除了原有的自然人和法人外,还把非法人组织吸收为主体。那些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专门性贷款机构所产生的业务冲突和矛盾则不适用该项规定。该项规定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完成了对民间借贷主体的调整和补充,这也反映出国家对民间借贷政策的调整方向,但同时也强调了企业间只能发生以资金融通为目标的民间借贷。2 .关于利率的法律规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5年颁布,规定了年利率在36%以上的就属于非法债务,法律不予支持,法律仅支持利率在24%以下的合法债务。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出借人有权依照合同请求借款人支付利息,未约定利息的不得主张利息;利率方面规定如下:民间借贷案件以2020年8月20日为界限,起诉日期在这一时间之后,而借贷合同生效日期在这一日期之前,那么执行原利息的日期就截止于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起到实际还款的利息部分不得高于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3 .监管相关的法律规制主要针对监管主体、对象进行明确,同时制定相应的具体监管措施。2011年的民间借贷信用危机波及范围极广,涉及到了浙江、江苏、内蒙古等多省,中小企业因债务人仓皇出逃不堪重负接连倒闭,法院在短期内积累了大量相关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从社会稳定的角度,结合经济发展需要及时下达了相关案件处理的通知,并给予相应的司法支持。虽然已出台多部法律,但是具体法律对于监管责任、内容、制度的规定仍不够具体,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难落实的情况。同时法律规定中对于被监管对象也未作出明确。(二)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不足1 .对于民间借贷并未建立专门的法律规范关于民间借贷专门法律欠缺通过前文介绍我们可知,我国相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虽多但却很零散,既涉及民事、行政规定,也有刑事方面的内容,但这些规范都是围绕某一方面所展开的具体论述,相互间缺乏沟通和联系,既没有形成系统性,也缺乏规范性,从整体上看,并不能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各项规定适用范围不清晰,缺乏协调性,甚至还存在相互矛盾的规定。尤其是司法实践中在判定民间借贷的罪与非罪时,常会因其界限不清引发争议。行政法中民间借贷的相关内容,没有明确监管主体所要承担的必要的监管责任,并缺乏民间借贷活动因规范性不足而导致的必要行政处罚规定。目前的民间借贷市场需求日益增加,其活跃度高,并且复杂多变,因所涉及的民间资本众多对社会的影响力也愈发明显。民间借贷市场迫切需要专门法律予以支持和保护,规定中虽已明确了民间借贷中常见问题的适用原则,但这些规定的原则性过强,无法将实体法和程序法落到实处,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需要专门法律的引导和约束,相关专门法律应囊括民间借贷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法律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结合民间借贷发展趋势和方向,分析总结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提练总结的问题及解决方案予以规定。民间借贷遭受双重标准从目前来看,我国民间借贷缺乏监管机构的专业管理。通常采取特许核准的模式实现对民间借贷的监管,民间借贷只有得到银监会的认可,或央行的批准才能确保其合法性,处理方式简单粗暴,既不参考民间借贷的方式,也不了解其借贷目的,一切以是否得到批准为准则,如未批准就说明其不合法,并把借贷行为列入非法经营的范围,这种对民间借贷打压式的处理模式,对中小企业的影响很大,阻碍了它们的发展。同时也说明民间借贷的标准具有双重性:虽然民间借贷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巨大作用,但是其既要承受行业内部的挤压,还要面对外部监管机构的限制。民间借贷一直如履薄冰,小心翼翼,但凡出现问题势必会遭受严厉制裁,作为一种非正规金融方式,因其被排除在金融体制之外,其发展面临着严峻考验,这种现状对于我国民营经济尤其是中小企业来说,无疑是不利的,严重影响并制约了它们的发展。2 .民间借贷监管不足首先,没有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使其界限不清、责任不明。我国并没有专门性的民间借贷监管机构,其监管主体既可以是人民银行和证监会,还可以是银监会,甚至还有政府。这样的监管现状很难落实监管的主体责任,出现多头监管的现象,遇到监管难题会出现各部门之间踢皮球和推诿的情况,不利于监管责任的落实。这样不利于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在遇到具体问题时也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当事人也会出现投诉无门的情况。其次,对于民间借贷的事前监管以及事中监管仍不够完善,而此环节的监管对于民间借贷而言十分重要,但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的监管往往是以事后取缔的方式,这样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我国的金融市场现状,但是并未从根本上解决民间借贷的乱象。现阶段我国的金融监管处于被动监管,只有出现了问题才对其进行监管,这样的监管方式不利于我国金融执法的进一步发展。同时在事前、事中监管上仍处于缺位状态,而事后监管往往会导致矛盾的大量堆积,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同时也增加了我国的司法负担。最后,行业监管体系尚不完善。要合理利用行业监管的便利条件,作为主体应担负起行业监管的重任。要组建和成立相关的行业协会,由于行业协会都是行业的精英,因此其具备较高的专业性。同时行业协会的组成人员本身就是民间借贷的从业人员,对于市场现状的了解程度较高,通过行业协会可以建立起行业从业者于政府机关之间的沟通渠道。能够使政府机关更好的了解现阶段民间借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面临的相关风险。但从现阶段的民间借贷行业协会所发挥的作用上来看,与预期还存在较大的差距,这也不利于现阶段民间借贷行业的进一步发展U支3 .民间借贷保障制度不够健全现阶段我国民间借贷过程中仍存在较大的风险,风险的来源众多,其中包括信息的不对称以及信用程度的不透明,同时民间借贷过程中也缺乏一定的担保作为保障。甚至有时出借人并不知晓借款人借款的主要用途,有时借款人将借款用于非法活动、导致借款不能追回,也可能导致出借人因此承担法律责任。由于对借款人员信息的不了解,同时也没有任何担保,导致借款不能偿还时没有足够的保障,最终使得出借人的权益受损。以上都会造成民间借贷过程中风险的出现,而我国并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对出借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隙。同时也并未建立相应的救济渠道,不易于各方合法权益的实现。三、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完善(一)民间借贷规制措施的选择目前,我国民间借贷形式多样,分类规制、重点规制是比较科学的。例如,亲戚朋友之间的借贷关系就是比较特殊的一种,在其借贷过程中并没有发生利息,主要目的是亲戚朋友之间的互助,即借贷事件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我们可以将其视为民事行为;与之相反,如果在借贷过程中产生利息,即放贷人主要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可以视其为有偿行为。鉴于此,基于借贷过程是否产生利息,可划分民间借贷行为下述二种基本类型:商事性民间借贷(具有持续的特征)以及民事性民间借贷(具有偶发的特征),因此需合理地采用与之相应的规制。它们的关键并非有否获得盈利,主要是在进行借贷的时候主体在参与放贷行为时所具有的持续性,或者说,在发生借贷行为时有否专门进行放贷以具备显著的经营性。考虑到诸如偶发性的有偿借贷的一般性个人民间借贷,借贷过程中并没有产生利润,即放款人的目的不是盈利,这种民间借贷行为一般不会损害他人的利益,仅仅触及了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建议管制不要太严格,主要通过民事法律进行约束。考虑到商事性借贷涉及到个人的利益,需要进行严格的约束,清晰地明确民间借贷行为的监管主体、主体范围、合法利率上限以及监管主体所应当负有的责任等方面,最好能够在相应的法律法规中制定总则。此外,结合我国当前民间借贷的特点,结合各类商事性民间借贷的情况,将各种借贷所对应的具体经营规范和相应的监管规则确定下来,其中比较重要的就包括了民间借贷的市场审批程序、准入条件、信息披露机制、监管责任以及监管主体等、总体而言,最为重要的就是做好统一的立法,而不仅仅是关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时所采取的外在形式,只有这样才能使其有法可依,此外还需要对商事性民间借贷的监管进一步加强,从而逐渐规范我国的民间借贷法律体系。(二)民间借贷法律规制完善的具体对策1 .监管制度的完善其一是构建政府金融监管以及行业自律监管的双重监管模式。从当前我国的国情和机构组织来看,组建一个专门监管民间借贷的金融监管主体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但可以从现有的监管部门中指定一个监管主体是较为可行的方案。在新的专门监管民间借贷的金融监管主体组建之前,让国家银监会代为执行有关活动是比较成熟的方案。此外,考虑到民间借贷行业协会主要是由多个民间借贷主体组建的,该机构不仅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还可以起到保护会员利益以及维护民间借贷行业的稳定性的作用。值得注意的是,自律精神十分的重要,如果它可被商事性借贷主体所严格地遵守,则可通过行业协会来将某些不符合标准的放贷组织有效地剔除出去,实现本行业领域的全面监管。此外,应当将针对商事性民间借贷的相关准入机制全面地建立起来。首先应当采取更高额度的注册资金来使此类民间借贷的市场准入门槛相应提升。如果一个放贷公司想要正常运转,那么需要负担较高的资金流,故放贷公司需要高额真实的注册资金。二是详细核实资金申请人的背景,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是否与黑社会存在关联、是否遭受过民事与刑事责任处罚、是否鼓动或参与过暴恐活动,通过上述核查可以有效的避免民间借贷对社会产生危害。三是要核实放贷公司注册资本是否合法合规。需要说明的是,为了提高审查效率,可以将申请人的社会背景以及资本来源的核实同时进行,后者的目的主要是防止一些不法人员利用民间借贷进行一系列的犯罪活动,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再次是制定民间借贷市场转型机制和退出机制。对于一些放贷业务单位或单体,有时可能出现不满足民间借贷市场基本准入门槛的现象,如果采取强硬手段阻止其继续放贷可能引发一系列的不良反应,为了保证与该单位有关联的人员的合法权利,宜让其进行及时整改,并根据具体的情况,让其转型并采取措施让其达到准入条件,最终发挥单位的有利作用2 .完善监管配套制度对于不同的自然人相互间签订的借贷合同,将会涉及到下述主要因素:首先,由借款人与出借人共同地形成双方认可的借贷合意,也就是通过口头或者是书面等的形式将合同清晰地表现出来,从而证实借贷的双方已经取得了意见上的一致;其次,出借人完成了款项的支付,履行款项出借的基本义务。据此首先,国家应制定私人贷款信息披露管理条例。考虑到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匹配,宜制定私人贷款信息披露管理条例,明确私人借贷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匹配双方之间的信息。民间借贷的收费标准和相关利率是双方之间最为关注的事项,在借贷活动中应明确说明,防止信息弱势方借款人向信息强势方贷款人缴纳不合理的一些费用,导致前者的贷款成本增多。此外,国家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构建高额借贷登记制度,系统的记录大额资金动向并核查其合法性,同时掌握利率的是否超过规定高的限额。其次,建立不良信用信息共享制度,考虑到目前私人之间的借贷并未限制地区,如果借贷的不良信息不能跨区域共享,那么可能出现拥有不良信息的借款人去其他地方贷款的现象,导致再次出现贷款无法偿还的现象,从而扰乱社会秩序。故金融管理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平台,让各地金融机构及时了解贷款人的相关信息,防止甚至消除贷款落入信用不良之人。值得注意的是,金融监管部门也要重视信息公布的及时性和有效性,让放贷机构准确的掌握借款人员的信誉,避免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3 .完善健全法律体系,引导合适的发展方向国家应重视和正视民间借贷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制定出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法规,以更好地监督管理我国的民间借贷行为,使其走上正轨的法制道路,保护正当合法的民间借贷,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从立法的层面来看,则应当在我国的民法当中加入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内容,而且进行金融法律制度的修订与完善,从而促进我国民间借贷领域的良性发展。首先,首先需明确地界定民间借贷怎么才是合法的,而且将处理措施全面地制定出来,有效地整治利滚利与高利贷等行为,使各类非法行为受到严惩,同时对合规的民间借贷行为予以法律上的保护。此外,需从法律的层面上对民间借贷的合理范围进行界定,这就涉及到其主体、借贷用途、期限、利率和借贷方式等,从而全面地保障各类合法合规的民间借贷行为。因为民间借贷涉及到非大的范围,具有不同类型的经营方式,所以需做好法律的制定,包括民间借贷利率管理规章制度、小额贷款公司法、以及合作金融法等。而且,应当明确民间借贷可拥有和各类正规金融机构基本类似的地位,实际上二者均开展借贷业务,应使它们得以从存,实现借贷领域的互补,形成良好的促进作用。由此,从法律的层面上清晰地明确了民间借贷所拥有的地位,同时对民间借贷进行规范,使广大的群众能按照法律来进行民间借贷,以维护民间借贷发展的良好秩序,确保金融领域的健康发展。现阶段,我国尚未构建起十分健全的民间借贷相关法律体系,当前所用的法律及法规无法达到民间金融管理方面的相关要求。因为该市场的生命力非常旺盛,若已有问题逐渐蔓延发展,则将有可能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相应地,国家以及相关的管理部门需要充分地考虑此领域民中的主要问题,将民间借贷行为规范方面的法律体系全面地构建起来,以明确民间借贷在经济活动中应该具有的法律地位。尤其要注重的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必须要明确地规定民间借贷主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相关的权益保障。这样的规定能够对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融资活动进行有效的区别,在出现法律纠纷,进行法律诉讼的时候,当事人就可以根据法律进行明确的法律解释,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维护个人的合法利益,从而规范了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规、合法的道路。4 .相关法律及规章制度的完善首先,针对现在杂乱的民间借贷市场,金融管理部门有必要组织相关人员全面规范当前的民间借贷法律及规章制度,从而降低借贷双方的纠纷事件,让民间借贷正常有序的进行。此外,根据当前借贷市场的大环境,深入分析目前法律条文和相关制度的缺点和不足,结合区域借贷特点,有针对性的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让相关法律和制度符合当前的社会需要,在出现借贷纠纷时有法可依,能够快速的解决相关问题,一方面可以促进民间借贷行业不断进步,另一方面使该行业呈现可持续发展的状态。其次,制定系统全面的民间借贷规范和法律。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将民间借贷的各种概念明确化,并对其进行详细的界定。倘若将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犯罪与否的概念进行量化,那么可以约束借款人与贷款人的金融行为,让他们不敢轻易越过雷池,避免双方进行犯罪活动。金融管理部门宜制定完善的民间借贷措施去规避一些借贷风险。该措施需要明确借款人和贷款人各自的权利、责任以及义务,且前者有义务去核实贷款人的用款目的,并掌握其合法性。此外,贷款人还需要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核实,规避款项无法偿还的风险,使我国的民间借贷市场变得更加的规范化。此外,在立法方面,应当有效地区分商事性民间借贷与民事性民间借贷并完成相应的立法,我们在之前的内容当中已论述民事性借贷通常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具有简单的目的,所以在立法时需着重针对商事性民间借贷来进行,主要涉及到小额贷款公司以及职业放贷人等。其中,各类民事性的民间借贷通常为不同的自然人相互间发生的借款,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已对此进行了一些规定,因此仅需作出相应的修订和发展,且根据一些具体情况制定出有关条款;然而如果是复杂且高风险的商事性民间借贷,则应当制定专门法对其进行规制,笔者认为主要应该从商事性民间借贷主体准入制度和完善监管制度两方面进行规定。结论在当前的论文中,深入地探讨了现阶段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与法规,了解了立法的不足之处,具体表现以下三个方面:缺乏完善的民间借贷法律保障制度、缺乏合理的民间借贷监管体系和缺乏系统的民间借贷法律规范,致使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为此建议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应当采取分类规制、重点规制的立法路径,同时对商事性民间借贷以及民事性民间借贷深入剖析,并对其进行详细的划分。有效可行的处理措施有:搭建政府金融监督管理和行业监管的模式,建立起专门针对商事性民间借贷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并加强资金来源合法性审查完善民间借贷监管制度;建立民间借贷信息披露制度,不良信用信息共享制度来完善监管配套制度;结合我国当前民间借贷的特点,对其法律及法规体系进行规范,从而使其得到进一步的完善,进而规范借贷市场秩序。注释:1李公科.民间借贷法律规则适用解读J.法制博览,2020(35):11T3.2陈文彬.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及其规制研究J.营销界,2020(33):36-37.3车亮亮.民间借贷风险控制法律机制的完善J.经济法研究,2019(01):160-183.4郑巍巍.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问题研究D.青岛大学,2020.5李星.营利性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研究D.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20.6薛寅栋.论网络借贷的法律规制J.河北农机,2020(03):94-95.7努尔巴努.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及完善J.西部学刊,2020(01):63-65.8许翔宁.民间借贷的发展状况和法律规制J.金融经济,2019(14):8T0.9杨英活.我国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研究D.深圳大学,2019.10卢刚.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律规制研究D.哈尔滨工程大学,2019.11胡娟.我国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规制J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19(05):255.12鄱宏剑.民间借贷法律规制问题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2017.参考文献:1李公科.民间借贷法律规则适用解读J.法制博览,2020(35):11T3.2陈文彬.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及其规制研究J.营销界,2020(33):36-37.3车亮亮.民间借贷风险控制法律机制的完善J.经济法研究,2019(01):160-183.4郑巍巍.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问题研究D.青岛大学,2020.5李星.营利性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研究D.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20.6薛寅栋.论网络借贷的法律规制J.河北农机,2020(03):94-95.7努尔巴努.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及完善J.西部学刊,2020(01):63-65.8许翔宁.民间借贷的发展状况和法律规制J.金融经济,2019(14):870.9杨英活.我国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研究D.深圳大学,2019.10卢刚.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律规制研究D.哈尔滨工程大学,2019.11胡娟.我国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规制J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19(05):255.12都宏剑.民间借贷法律规制问题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2017.13王林潭.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2017.14王林清.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规制:比较与借鉴J.比较法研究,2015(04):185-200.15 J.HowardM.Jones.InformalfinanceandruralfinancepolicyinIndiarhistoricalandcontemporaryperspectivesJ.ContemporarySouthAsia,2016(9):269-285.16 Wymeersch,Eddy.FinancialRegulationandSupervision:AM.OxfordUniversityPress,USA,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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