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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保护探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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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保护探析.docx

    目录摘要1关键词1Abstract2Keywords2一、大学生实习概述3(一)大学生实习的概念3(二)大学生实习的常见类型3(三)大学生实习中劳动权益保护的必要性4(四)大学生实习中劳动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4二、大学生实习期间常见法律问题6(一)实习法律性质不明确6(二)实习大学生劳动者身份不明确7(三)实习期间的人身损害难以认定为工伤8(四)实习中工时及工资报酬难保证8三、大学生实习期间常见法律问题的原因分析9(一)现有立法不足9(二)政府监管不足10(三)学校监管和保障不到位11(四)实习单位的管理不足12(五)实习大学生法律素养不高13四、保障实习大学生劳动权益的对策13(一)完善大学生实习权益保护的立法13(二)政府加强对大学生实习的支持和监管14(三)学校规范对实习的管理和服务14(四)实习单位加强对实习大学生的管理15(五)大学生自身提高权益保护能力15参考文献16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保护探析摘要现如今中国的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大学生的实习活动已成为其大学毕业前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然而,大学生实习期间也存在诸多劳动权益侵害案例,实习劳动权益需要得到有效保障。本文简单介绍了实习的概念与类型,分析了实习中学校、学生与单位三方间的法律关系及劳动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并结合劳动权益保护立法现状,重点分析了大学生实习期间存在的如实习法律性质、劳动者身份认定等常见法律问题。进而从立法不足、政府监管不够、学校管理、单位责任及学生个人方面对问题产生原因进行分析。最后结合这几方面原因提出保障实习大学生劳动权益的对策。关键词:大学生实习;劳动权益保护;立法现状;法律问题DiscussionontheProtectionofLaborRightsandInterestsduringtheInternshipofCollegeStudentsAbstractNowadays,therapiddevelopmentofChina'smarketeconomy,theinternshipactivitiesofcollegestudentshasbecomeanindispensablepartoftheiruniversitygraduation.However,therearemanycasesoflaborrightsinfringementduringtheinternship,andthelaborrightsandinterestsoftheinternshipneedtobeeffectivelyprotected.Thispaperbrieflyintroducestheconceptandtypeofinternship,analyzesthelegalrelationshipbetweentheschool,thestudentandtheunit,andthenecessityoflaborrightprotection.Combinedwiththestatusquooflaborrightsprotectionlegislation,focusingontheexistenceofcollegestudentsduringtheinternship,suchasthenatureofthelaw,theidentificationofworkersandothercommonlegalissues.Andthenfromthelackoflegislation,governmentregulationisnotenough,schoolmanagement,unitresponsibilityandindividualaspectsofthestudentstoanalyzethecausesoftheproblem.Finally,theauthorputsforwardthecountermeasurestoguaranteethelaborrightsandinterestsofcollegestudentsincombinationwiththesereasons.Keywords:Collegestudentspractice;laborrightsprotection;legislativestatus;legalissues一、大学生实习概述(一)大学生实习的概念大学生,通常是指在各类高等学校注册入学读书的学生,是指接受过大学教育而还未完全走进社会的人。大学生一般包括专科、本科以及研究生(硕士生、博士生)三种。本文所指大学生即指在校的全日制学生,包括专科生、高职院校的学生、本科生和研究生。不包括在职和自考的学生。实习是指在实践中学习。在一段时间的学习后,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以检验、锻炼自身的学习和工作能力。综上所述,“大学生实习”是指,在校大学生按照高等学校的相关规定,通过学校或是自己联系单位的方式参加实习活动,将在学校中所学的专业课理论知识运用于现实工作中去,将理论与实际加以结合,进而提升实践能力的活动过程。(二)大学生实习的常见类型1 .教学实习这是指作为学校老师的正常教学和学生学习内容所组合成的实习活动。教学实习作为一种实践性的教学方式,学生仍为在校学生,学生实习的过程属于学校正常教学课程内容中的一部分。2 .带薪实习这是指大学生在正常学校教学活动的空闲时期,进行实习并取得一定工资报酬的实践活动。与前述教学实习不同,带薪实习重点在于酬劳。带薪实习虽说是为了获取报酬的有偿实习,但其与大学生课余兼职活动不同,其除了获取报酬,最主要的是为了获取和积累工作经验。3 .就业实习这是指学生在最后一个学年都不上课,安排学生出外工作。例如某财产保险公司从选拔优秀学生到其运营中心进行实习,实习期结束后,通过实习期考核者可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转为正式员工。换言之,这类实习活动已经类似于实习期试用期的员工了。4 .顶岗实习这是指学生拿着就业推荐表去工作单位应聘,应聘成功后,进入单位从事和单位普通职工一样的工作,从而取得报酬,且经过单位实际工作者的指导,获得工作经验,提高专业技能和工作能力。(三)大学生实习中劳动权益保护的必要性第一,实习中实习单位的优势可能会导致单位在实习活动对大学生有实习歧视,会有单位用各种条件去挑选实习生,也有大学生被强制要求去特定单位实习的情况。所以,为保障实习生能平等实习、自由选择实习,保障大学生自由成长,必须保护其实习中的劳动权益。第二,大学生在实习中应得到必要的休息和安全保障,在有偿类型的实习中,也应该获取其应得的报酬。只有保障大学生实习中的劳动权益,才能保障大学生实习中的安全与健康,使大学生能保持良好的身心状态更好地去实习。而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是一个公民拥有生存权的现实物质前提,所以保障大学生实习中的劳动权益是必需的。第三,大学生实习中可能会有困难和纠纷发生,这时需要通过社会保障、调解、仲裁、诉讼或者协商来解决。这些途径的前提是需要赋予和保护大学生实习的劳动权益,而保护大学生劳动权益也是国家和社会人道主义的体现,也能更加有效的保障大学生实习中的生存与发展,更好的促进社会发展。(四)大学生实习中劳动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1 .宪法我国宪法在序言提到,劳动者是与剥削阶级相对的阶级群体,在第42条规定我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大学生是公民,所以大学生也享有劳动的权利及义务。在我国宪法第8条中规定,农业和城镇的劳动者、就业前后的劳动者,都属于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这将劳动者范围做出了一个大方向的划分。宪法第八条第一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第二款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第三款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2 .劳动法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在劳动关系之中依法享受劳动的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参与者。劳动法第2条和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的劳动关系的主体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人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J所以,大学生是否为劳动关系主体取决于其是否与相应性质的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确立是需要有劳动合同的签订的。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己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此条将劳动关系起始时间由劳动合同的签订变为用工事实的产生。所以,大学生实习中没有劳动合同但有用工事实,就可能存在事实劳动关系。3 .行政法规关于大学生的劳动者身份问题,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2款中规定:“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同时与多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这里说明大学生的身份并不会影响其同时具有劳动者身份。在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中也明确了不适用劳动法的人员为:“公务员、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所以大学生并不在范围之内。第12条规定:不将大学生在业余时间的勤工助学行为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不签订劳动合同。关于大学生实习中的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了适用工伤保险的被保险人范围,此范围是根据用人单位的性质而不是根据劳动者的性质确定的。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4 .地方立法地方立法规定的内容主要涉及劳动关系认定、工伤、薪资、工时等。如青岛市的关于实习生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技术学校的实习生在实习中与实习单位形成的不是劳动关系,对于其在实习中所受伤害提请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中对于勤工助学的学生和其他实习生,期间受到工伤的,做出了明确规定,规定可对比工伤保险的待遇向其支付相应工伤费用。在湖北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中第16条规定支付实习报酬,但是并没有详细说明,也只提及报酬根据协商和实习协议约定。大连市关于规范用人单位接收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实习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6条规定单位应根据岗位、时间、强度等发放适当的实习津贴。第7条规定:“学生每日实习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实习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J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中明确国家机关企业和政府机构应当接纳实习大学生,并发放报酬。地方立法涉及的内容虽多,但只是地区适用,概念也较模糊,如果放在实例中也会缺乏可操作性。二、大学生实习期间常见法律问题(一)实习法律性质不明确大学生实习法律性质的界定有不同的方式:第一,将大学生实习界定在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学校只负责中间联系。这时因实习法律性质体现在学生与单位之间。并以此为基础,认为实习单位与实习大学生之间是民法上的劳务关系,属于合同法调整范畴。第二,将大学生实习界定在学校与学生之间,认为单位只是受学校委托,从而认定实习和学校教学活动无差别。在此,学校与学生是行政意义上的管理,第32条:“被雇(聘)用退休人员和进行勤工助学及实习的学生,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确认为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参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其支付工伤费用”。第16条:“学校应与企业协商支付实习学生报酬,企业支付的学生实习报酬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有关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第28条:“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同岗位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具体比例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学校与单位为委托关系,所以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因而当实习单位或学生存在故意或过失导致第三方利益受损的时候才能发生直接的法律上的联系。第三,认为大学生实习法律性质由实习活动创造的经济效益来决定。学生实习期间,接受其实习的各种社会组织有着主要作用,而这些社会组织主要是以经济组织为主,具有相应的生产经营性。而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的目的也不同,所以在相关经济利益上也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大学生实习中主体既有学生,也有学校及实习单位,有时也会涉及政府,所以实习本身既是学校也是实习单位的一部分。这也就使得实习法律性质存在多种界定,确认存在一定困难。大学生实习法律性质不明确,导致在实习期间出现如实习安全、实习报酬等问题就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二)实习大学生劳动者身份不明确实习活动中,大学生是有多种法律身份的。第一,实习的大学生在实习期间依旧为在校大学生;第二,对于实习单位来说,学生实习期间是为单位工作的。但是,争议在于实习大学生是否能被定义为劳动法意义的劳动者。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的法律,所以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而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一方为公民即劳动者,一方为用人单位。所以,关于如何认定劳动者身份,应该以劳动法所定义的劳动者的概念为准。我国现行的劳动法中虽然有提到“劳动者”、“职工”等词,但并没有明确其概念。比如,劳动法第二条,此条规定了劳动法适用范围,其中也涉及到“劳动者”这一词,但并没有明确界定“劳动者”的概念,而仅以单位为起点,重点强调“劳动者”是要与规定的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所以此条以单位和劳动关系的形成作为标准来区分是否为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这就使得对于劳动者的概念的界定都不明确,也就无法从劳动法的规定中判断出公民是否为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可知,建立劳动关系需要劳动者和单位双方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在实习中一般被忽视而不去签订,所以大学生的实习难以被界定在劳动法律之内。当然订立劳动合同并不是衡量劳动关系是否建立的唯一标志。如上述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中,将事实劳动作为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除此之外,认定劳动关系,还应结合是否为单位成员、是否为单位提供劳动以及是否因此劳动而获得报酬来判断。根据上述立法可知,学生并不在被明确的五类不为劳动法所规范的人之列。虽然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中:“明确在校生业余时间的勤工助学行为是不被视为就业的“,但很明确的是,该条仅限于在校生业余时间的勤工助学,如果大学生不是在业余时间也不是勤工助学,那么单位应当与学生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三)实习期间的人身损害难以认定为工伤在大学生实习期间受伤事故很多,学生的人身安全是学生及学校都最为担心的问题。目前看来,因我国现有的法律对实习生的身份性质的认定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实习生实习期间的权利义务也并没有建立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法律的真空导致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等纠纷时难以明确责任主体,权利的救济很难。原劳动部1996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61条规定:“在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单位实习的大学生,在实习中发生事故,可以参照该有关标准,并发放一次性待遇。”但2003年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这一条被删除。而在其第61条中规定:“此条例中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J其中明确说明工伤处理的范围是与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职工。依据上述工伤保险条例第1条之规定,其所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是特殊规范,主要的保护对象为“因工伤事故或患有职业病的工作者:据此,实习大学生是否为劳动者对于判断其能否享受工伤待遇很重要,大学生劳动者身份认定不明确,就导致工伤待遇难以获得。目前很多大学生实习期间意外伤害案例,都不是认定工伤,而是认定为民事纠纷来处理。(四)实习中工时及工资报酬难保证我国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月最低工资标准,准标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在大学生实习期间,因大学生劳动者身份认定不明确,其无法适用最低工资标准和标准工作时间。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比如,广州市萝岗区的一家企业的子公司,雇用实习生1200多名,人数超过正式员工。学生们每天工作10小时,每月加班100小时,加班时间超过劳动法规定的36小时,工资也远远低于正式员工,同时也没有社保等保障。案例表明很多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现状,单位延长工作时间,长期超时加班,同时也并不会支付加班费用。实习生对实习单位而言是最廉价的劳动力,实习单位用实习生既可补充劳动力,又可以规避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从而使单位的劳动成本支出降低。但在实习中,实习大学生相对于实习单位而言,很多方面处于弱势地位,所以时常会发生实习单位克扣实习生实习报酬的事件。如“双十一”期间,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强制要求工商、文秘、物流等专业的300多名学生,在“双十一”期间前往某物流公司实习。且不说除了物流专业外其他专业为什么要去物流公司实习,仅在工作待遇方面,学校通知是“包吃住,每小时10元,每天工作8小时,有时工作10小时学生表示,在该物流公司招聘网站上看到其临时工时薪为14元。而无论是10元还是14元的时薪,相对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中非全日制类职工都是低了不少的。三、大学生实习期间常见法律问题的原因分析(一)现有立法不足1 .大学实习生身份认定模糊除了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规定外,民法通则中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精神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自主从事民事行为”。这里也可以看出,法律并没有将实习大学生排除在劳动者范围之外。但是根据实习类型的不同,认定也不同。实践中,如带薪实习中学生与实习单位存在用工的事实,应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就业实习中,实习大学生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已经类似于试用期的员工,其工资,工作内容等和正式员工并没有很大差别,实习大学生和单位之间就存在了一定的从属性,他们之间是劳动关系。所以,现行法律对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者身份的模糊定位,难以明确,也与实专家:实习生的工作时间也应是八小时EBOL.httpsocial10072016092023590294.htmlz2016-09-20践情况相冲突。2 .大学生实习专门立法空白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立法来保障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也并没有出台有关大学生实习的特别立法或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对大学生实习作特殊具体的规定。虽然目前湖北、大连、广东等地均有出台有关大学生实习的规定,如工时方面规定学生实习的时间每日不得超过8个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时间内容和我国标准工时制相同,但各地都是针对地方的规定。所以都具有地域性,存在局限性,无法对应大学生实习的普遍性,也就难以保障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的劳动权益。3 .立法具体内容缺乏可操作性如实习报酬方面,我国目前的法律并没有将实习的工资进行明确规定,实习的大学生也并不受最低工资保障。地方立法对其实习中薪资的规定虽有涉及但是较为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如湖北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中第16条规定支付报酬,但是并没有详细说明,只提及报酬根据协商和实习协议约定;广东省就业见习条例第28条明确国家机关企业和政府机构应当接纳实习大学生,并发放报酬,并没有说明按照什么范围什么标准来确定报酬。所以,一旦出现纠纷,先不说无全国性的统一规定,就算放在各地实例中,也会因为规定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导致纠纷难以解决。(二)政府监管不足1 .政府缺乏重视从目前来看,各级政府并没有对大学生实习的问题持以高度重视。政府没有加大对大学生实习的监管和扶持力度,没有积极对学校和实习单位进行引导。特别是政府对单位一般都看重生产经营,加上实习相关立法的缺失,而导致在发现实习单位把实习生当廉价劳动力甚至对他们产生压迫的行为时,没有对单位进行适当的惩罚,也没有对实习单位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进而导致学生劳动权益受损害的事件发生。2 .政府对实习的监管主体缺失湖北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20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依规组织学生实习活动,建立和落实学生实习安全管理制度,”其中提到的是学校和单位,并未涉及政府,而且也缺乏更进一步的监管措施和责任分配。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政府要切实承担责任并制定具体措施,第25条规定应建立学生实习综合服务平台,提供信息服务,第32条规定需对实习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关于实习管理只在第H条中规定学校要构建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实习过程管理。这样的规定只是模糊责任和服务等,没有涉及政府应该建立相应管理部门,也没有针对相关义务设定具体责任。政府没有建立专门的实习管理部门,没有协调好学校、实习单位、实习生之间的关系和利益。在实践中,也有地方政府无法做到长效管理,导致实习行为不规范,实习生权益受到侵害。3 .政府实习制度缺失政府缺乏关于大学生实习的制度建设,无法全面保障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实习制度的建设是实习质量及保隙的重点。实习中具体细节需要加以规定,学生的权益也需要政府保障,实习中各方责任和实习积极性也需要政府的制度保障。而政府并没有结合相关教育、行政法规,建立完善的实习制度。(三)学校监管和保障不到位1 .学校为利益侵害学生权益学校的教学需要资金支持,抛开实习所需费用的支出,在学校想要吸引资金、提高吸引力、扩大生源范围的情况下,学校可能会侵害实习学生权益。比如学校强制学生实习,或者向实习单位输送廉价劳动力,以此来获取收益。再比如学校与单位共同侵犯学生权益,或对单位的行为持默认态度,之后与单位共同获取经济收益。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切实承担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鼓励企(事)业等单位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第十一条职业学校应对实习工作和学生实习过程进行监管。鼓励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实习过程管理。第二十五条鼓励各地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建立学生实习综合服务平台,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企业、有关社会组织,为学生实习提供信息服务。第三十二条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2 .学校监管不够学校对实习学生和单位的监管不严格。实习过程中学校没有实时监管实习学生和单位的情况,未及时告知学生实习注意事项,发生问题后也没有及时采取保障措施。实习前学校没有对单位实习信用进行调查,实习中也没有监督实习协议的签订,而实习单位一般不会与实习学生订立实习协议或者合同,目的在于逃避责任。学校与单位之间往往也只是口头说明实习相关内容,没有对相应的管理和责任做出划分,责任分配不明,缺乏有力规制。3 .学校保障不到位学生实习的开展需要一定的物质与经费的保障,特别是在人身安全方面,一旦发生纠纷,产生的医疗费或其他费用学生会难以负担。但是学校没有针对大学生实习期间人身安全问题提供足够的经费补贴以保障实习安全,也没有为学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四)实习单位的管理不足1 .单位受利益驱动而侵害学生权益实习单位往往处于绝对的强势地位,而且实习单位所追求的是利益,所以实习单位会为想方设法节省成本,追求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实习学生对于单位而言属于廉价的劳动力。单位更会为了追求利益而工作环境从简、迫使学生加班及以各种理由克扣工资。此情况下,大学生的实习就演变成了单位成本的回收。2 .单位管理不当单位不知道学生在实习期间到底应该由学校还是单位管,也并没有制定明确的实习管理制度,所以单位往往不能有效的管理学生实习。而且,单位会考虑到实习期的短期性,安排实习学生在实习中在与其专业不相适应的职位中实习,或者随便安排一个工作,单位的安排也会使大学生实习中实习效果不佳,劳动权益难以保除。3 .单位态度消极很多单位不愿影响正常单位工作,以各种条款严格招收实习生。如果实习生发生伤害事故等,单位为避免赔偿或者诉讼的风险,往往会极力将责任推卸给学生或学校。单位还可能顾及到自己的商业秘密或者知识产权,接收实习生之后随便安排一个普通员工带实习生,很多时候结果就是要么工作全交给实习生要么对实习生不管不顾。(五)实习大学生法律素养不高1 .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很多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淡薄,在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缺乏明确的自我保护意识,也并没有维权意识,有时甚至认为维权是麻烦的。更为根本的是大学生在走入社会之前的社会经验是缺乏的,很多时候并不会去在日常生活中培养法律意识,在维权意识中根本的在于很多学生受侵害之后不知道要通过何种渠道来维权。2 .大学生法律知识欠缺大学生在校期间,一般都是学习本专业的课程,选修课也不一定会选择法律方面的课程,学校的法制教育没做好,或者学生根本没兴趣了解。所以在校学生有些基本的法律常识根本不知道,对劳动法也比较陌生,在实习期间对自身劳动权益没有理解透彻。四、保障实习大学生劳动权益的对策(一)完善大学生实习权益保护的立法单从立法层面来看,由于立法的缺失而导致的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无法保障的问题,因此我认为立法机关应做出特别规定,将其置于劳动法之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大学生劳动者主体地位,把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护纳入劳动法律体系,以明确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护及责任分配等问题。根据张勇教授的评析,立法机关也应在现有关于实习的政策文件和法规中进行整合归纳,制定一部关于大学生实习的单行法规,设定名称为大学生实习条例,完善和规范现有的实习制度,促进大学生实习期间各方面的衔接和协调,从根本上保障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US单行法规中应对实习的定义、实习生身份认定、实习权益类型、组织管理、工作环境、工作内容、实习报酬、学校与实习单位的责任等内容做出规定。可规定内容:法律适用中将实习学生视为劳动者,给予与其他劳动者同等的法律保护;明确实习中劳动权益类型应当包括平等实习权、实习选择权、获取劳动报酬权、劳动中的安全与卫生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障权以及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规定实习单位应以单位内同岗位工资一定比例支付实习报酬、同时为实习学生购买保险等。并规定当权益受到侵犯时,适用劳动纠纷的救济程序解决纠纷;关于责任划分中明确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之间应当签订实习协议,对学校、单位和实习学生各自法律责任做出规定等。(二)政府加强对大学生实习的支持和监管从政府层面来说,保护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政府应健全并完善相关制度。政府要充分发挥其自身的职能和优势,大力推动学校与单位的合作,以便为大学生的实习提供更多的机会。也要在制度中明确规定单位、学生和学校之前应该签订与实习相关的协议,以明确三方各自的权利义务。政府还可通过财政补贴或者相应的优惠政策,规定如果单位或者学校接纳或者安排实习生达一定的数量,就可以减免或者补贴一定资金,以此鼓励单位接受学生实习,促进学校更好管理学生实习。也可通过生活或人身伤害补贴,缓解学生实习中的经济负担。另外可制定实习人身伤害保险制度,目的是让大学生实习中受伤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保障。可在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设立一个专门的大学生实习监督中心,并赋予其一定的权力,并由此专门部门执行相关政策,对实习活动进行监管。如果大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这时政府应该对学生做出妥善的处理,理清责任。同时,也应该对实习单位的资质进行适时考核,还应当明确大学生在实习中的责任。(三)学校规范对实习的管理和服务在大学生实习期间,学校应该加强指导,制定出实习管理办法。实习过程中,学校应主动分阶段去检查关注学生在单位的实习情况,加强对单位的监督,并与单位沟通联系,协商学生实习内容和注意事项:如针对实习安全问题制定相应的行为纪律,以加强对学生实习的管理。学校应与单位签订实习协议,约定实习期间学校与单位的管理教育职责,将实习时间地点、工资、伤害责任划分和保障措施作为协议必要条款。学校在实习期应为学生购买实习责任险,保障实习大学生的权益,打消学校、单位和学生家长的后顾之忧,解决实习期间意外人身伤害事故可能引发的就纠纷,保障实习顺利进行。学校应在实习期间建立维权部门,指导和帮助大学生实习权益的维权,加强对大学生权益的保障。如果资金条件允许,学校可专门设立实习维权资金,这样在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的维权过程中,学校可动用资金去来帮助他们。再一方面,学校对学生的教育,也能提高学生自身的维权意识,能更好的保护实习期间大学生的劳动权益。(四)实习单位加强对实习大学生的管理实习单位在大学生实习过程中,应针对大学生实习建立相应的实习生制度,以便更好管理实习生。单位也应该与学校订立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为大学生实习经济方面的主要受益方,单位处于优势地位。大学生到实习单位实习,单位应主动与大学生签订实习劳动协议,在协议中明确说明双方的权利义务,例如明确实习时间、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以及人身损害责任等问题。实习过程中,单位应主动承担应承担的责任,这样一方面能保障大学生实习权益,另一方面也能提升单位的形象。在最为重要的人身损害问题上,单位应为实习学生买保险或提供其他保障,以保障学生权益,降低单位的用人风险,提升单位的经济及社会效益。(五)大学生自身提高权益保护能力大学生在日常学习及生活中,应当主动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提高法律及维权的意识。在实习之前,也要做好准备工作,了解单位情况。因为学生方往往处于弱势,应更加看重实习协议的签订,着重关注协商实习时间、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以及人身损害责任等。在实习过程中,端正并保持应有的实习态度,但权益收到侵害时,应收集保留证据,不要嫌麻烦或者害怕维权,积极举证,勇于维护自身合法的劳动权益。参考文献1陆碧霞.大学生实习期间身份的法律分析J.中国青年研究,2012,12(11):97-100.2张勇,大学生的实习权益保障及制度构建J,教育评论,2007,(6):55-58.3薛中文.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关系分析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3(08):192-193.4王舒,郑琴.大学生实习中的身份认定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6,1(167):22-23.5王鲁.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法律机制研究D.山东大学,2012.6朱琳.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身份研究一一兼谈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法律保护M.中国政法大学,20IL7关怀,林嘉.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ML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网史菊红.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法律身份研究D.兰州大学,2014.9杨杰.浅析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法律保护问题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4,2(375):58-59.10张勇.大学生实习及其权益保障的法律与政策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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