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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管理监督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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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管理监督的指导意见.docx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属于农村集体资产,是新形势下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物质基础。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和有效利用,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有关精神,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土地补偿费管理主体.(一)统一管理。土地补偿费全部实行乡镇经济联合社统一代管,防止土地补偿费被挪作他用。土地补偿费原来由村管理和乡镇财政所等单位代管统一转为乡镇经济联合社代管。乡镇经济联合社要与土地补偿费的权属单位办理相关委托管理手续,明确代管权责。(一)管理要求。乡镇经济联合社应当开设土地补偿费银行专用账户,严格实行专款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按镇、村、组分级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土地补偿费直接计入公积公益金,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单独记账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组计入专项应付款土地补偿费。(三)清理界定。乡镇人民政府牵头财政所、镇规建办、村集体和镇村集体企业等单位对历年代管的土地补偿费开展清理和专项审计。村集体和原代管单位要将清理后的土地补偿费资金在一年内移交给乡镇经济联合社代管。清理后的土地补偿费应明确镇、村、组各自归属或归属比例。各区财政、规划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加强指导。二、严格土地补偿费归属管理.(一)归属管理。组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土地补偿费时,40%划归组集体经济组织,30%划归村集体经济组织,30%划归镇集体经济组织。(二)处置分配。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解散时,50%划归村集体经济组织,50%划归镇集体经济组织。在撤制时,士地补偿费与其他资产按5%至10%的比例提取统筹基金,用于解决撤制工作中的遗留问题。提取统筹基金后,可以货币形式全部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三、规范土地补偿费使用用途.(一)使用原则。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等非生产性开支。留归组级的土地补偿费原则上只能用于购买国债、银行定期存款,确保资金安全。未经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章程的规定决策,任何单位和不得个人擅自挪用土地补偿费资金。(二)规范程序。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土地补偿费进行投资,要做好投资风险评估,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进行报备。集体经济组织的投资行为应当按照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及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进行民主决策,决策通过后向乡镇经济联合社提出土地补偿费使用申请。鼓励将土地补偿费投到区镇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平台,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乡镇经济联合社使用镇级的土地补偿费进行投资时,参照村集体经济组织流程。(三)收益使用。土地补偿费通过活期取得的银行利息收益仍作为土地补偿费资金管理。土地补偿费通过定期存款、投资方式取得的年度收益可作为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本年收益。四、加强土地补偿费档案管理.(一)移交历史档案。乡镇财政所、规建办等单位要及时将土地补偿费托管台账和档案资料移交至镇经济联合社。档案资料应包括征地批文及附图、征地合同、征地费包干协议、付款凭证和会议记录等材料。(二)健全台账档案。乡镇经济联合社代管土地补偿费之后,乡镇经济联合社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时做好土地补偿费原始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归档工作,定期与征地部门核对征地面积和土地补偿费拨付情况,与所属村、组核对有关土地补偿费的收支、往来账目和分配使用情况,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五、完善土地补偿费监督机制.(一)强化平台监管。本市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监督平台要完善土地补偿费监管功能,对土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预警,推动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将土地补偿费收支情况录入本市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监督平台,及时向成员公开,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成员以及各级农经机构监督。(二)强化属地监管。各区农业农村委要加强对土地补偿费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土地补偿费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履行土地补偿费监督的主体职责,加强对土地补偿费保管、分配、使用和收益的指导监督,切实发挥好监督的主体作用。(三)强化检查监督。各区农业农村、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健全对土地补偿费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等联动监督机制,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本指导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本指导意见由市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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