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docx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绍虞刑初字第158号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梁(曾用名“袁良”),因本案于2014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辩护人刘俐君,浙江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鹤鸣,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彭林(曾用名“彭赣林”),因本案于2014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辩护人沈国标,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虞检刑诉2015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梁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彭林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银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梁、彭林及辩护人刘俐君、张鹤鸣、沈国标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案情复杂,于2015年5月24日经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同年8月18日经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并于2015年9月18日决定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被告人袁梁为法定代表人的杭州XX贸易有限公司注册了“雅丽杰”商标。2012年至2014年6月期间,被告人袁梁在制造商为西宁华高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的俏模牌轻靓减肥胶囊(俗称“苦瓜减肥胶囊”)和挺靓牌减肥胶囊(俗称“左旋肉碱减肥胶囊”)上冠以“雅丽杰”商标,而西宁华高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已于2005年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告人袁梁在山西草泽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未许可而被作为制造商的俏姿减肥胶囊(俗称“绿瘦减肥胶囊”)上冠以"雅丽杰”商标;同时,被告人袁梁明知上述减肥产品中可能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然将杭州XX贸易有限公司分别作为“商标持有人”、“联合出品”方、“技术支持”方打印于上述减肥产品的部分外包装上,并对部分减肥产品进行包装后通过业务员上门推销、打广告促销等手段,将上述减肥产品推销至杭州、宁波等地的化妆品店进行销售。其中,2012年10月至2014年6月期间合计已经生产、销售金额36.7万余元。2014年6月5日,公安机关从杭州XX贸易有限公司位于杭州市江干区丁桥镇长虹路725号唯雅化妆品店仓库内扣押苦瓜减肥胶囊68盒、左旋肉碱胶囊2盒、绿瘦减肥胶囊47盒、苦瓜减肥胶囊外包装纸盒878张、左旋肉碱胶囊外包装纸盒1332张、绿瘦减肥胶囊外包装纸盒63张、密封机、烫膜机、塑封膜等物。2012年3月至2013年5月,2014年2月至2014年5月期间,被告人彭林明知自己销售的雅丽杰俏模牌轻靓减肥胶囊、雅丽杰挺靓牌减肥胶囊、雅丽杰俏姿牌减肥胶囊、超级P57蝴蝶亚食用仙人掌浓缩胶囊和超级坐立瘦减肥胶囊中可能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仍通过上门推销等手段将上述减肥产品推销至宁波、舟山的化妆品店进行销售,合计已经销售金额10.9万余元。2014年5月13日,公安机关从彭林位于宁波市郭州区石禊街道后仓村东边86-1爱丽化妆品店内扣押苦瓜减肥胶囊51盒、左旋肉碱减肥胶囊9盒、绿瘦减肥胶囊24盒、超级P57蝴蝶亚食用仙人掌浓缩胶囊13盒、超级坐立瘦减肥胶囊61盒等物。经鉴定,上述减肥产品中均含有西布曲明或酚猷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2014年5月13日,被告人彭林向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梁生产、销售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彭林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彭林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二被告人依法惩处。被告人袁梁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及生产、销售的金额为36.7万元均有异议,认为其无罪。理由如下:首先,起诉书指控的金额是根据其公司客服所做的流水帐确定,但该流水账是客服自行记录,其并不知情,也没有让客服做过这样的流水账。其次,其公司经营的减肥产品有十种,而流水帐仅包含了纤体产品。第三,流水账的金额中还包含运费、盒子等费用。第四,其销售的产品有无效退款的承诺,而流水账只有出帐没有进帐,并没有反映退货的内容。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第一、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认为被告人袁梁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理由如下:(一)被告人袁梁在被公安机关羁押之前并不知道其所销售的减肥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1、从产品来源看,涉案减肥产品一直是通过广东万福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代表王博进货,由于袁梁与王博相识于化妆品展销会,且王博提供了公司证照、产品合格证、代理销售合同等一系列证件,上述证件均出自相关公司及职能部门并加盖公章,故被告人袁梁一直认为自己是与正规厂家授权的正规销售公司合作,虽然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显示相关证件系假冒,但袁梁作为普通人无力鉴定证件的真伪。2、从客户反馈情况看,虽然有个别客户通过公司客服反映吃了减肥产品后身体存在不适,为此袁梁也向王博反映过,但王博认为是减肥产品的正常反映。因客户反映数量不多,程度也不严重,大多反映减肥效果不明显,故上述反映基本属于减肥产品的副作用范畴。3、从证据看,全案只有被告人彭林供述曾于2014年4月17日致电袁梁告知其减肥产品被查出有毒有害成分,但考虑到彭林供述中有许多虚假内容,该供述并不可信。本案的其他间接证据也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告人袁梁的主观明知程度。(二)被告人袁梁在客观方面并不存在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其客观上仅存在销售行为。本案所涉减肥产品均是由王博提供成品,袁梁对于产品如何生产及相关成分的配比均不知情。(三)袁梁公司主要经营化妆品,减肥产品在销售数量、销售额上均只占公司销售产品的极小部分,起诉书指控的36.7万元仅占公司同一时期销售总额的9%左右。故被告人袁梁没有必要在明知产品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情况下冒险销售。(四)被告人袁梁在自己经销的产品上标注商标,属于商标注册人自己使用商标的行为。即使“雅丽杰俏姿减肥胶囊”属于假冒产品,袁梁在他人的产品上标注自己商标的行为也只属于以假充真的行为,不能推定袁梁是有毒有害食品的生产者。第二、起诉书指控袁梁涉嫌犯罪的起始时间有异议,金额过高。理由如下:(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梁自2012年起销售的减肥产品均含有有毒有害成分没有证据支持。涉案减肥产品均由王博提供,但王博的货源由多少厂家生产,各个时期的各个产品成分是否一致均无证据证明。同时,检测报告显示各种减肥产品之间的成分并不相同,不同批号的同类产品成分也不一致。本案抽检的产品仅是公安机关扣押到的产品,以抽检产品的成分认定袁梁自2012年开始销售的产品均含有此成分,证据不足。根据袁梁的供述,袁梁在2013年底得知广州万福的营业执照没有年检后就暂停与王博的合作,后在2014年4月得知“绿瘦”是假冒产品,保健食品(批文)套用了其他厂家(的批文),袁梁涉嫌犯罪的时间应自2014年4月开始计算。(二)2014年之前,袁梁销售的纤体类产品包括口服产品及外用产品,起诉书将客服在回款本上记录的全部纤体款项均计入口服产品,缺乏依据。(三)回款本上记载的金额包括货架、空盒、运费等,且不能反映产品售后退换货的情况。回款本只是最初的销售金额,多为预付款,并未反映售后情况。2014年6月以后,一些客户陆续申请退款,金额在100Oo元左右,应予以扣减。(四)回款本并非袁梁或公司要求客服记载,只是客服的个人行为,没有统一的格式要求,其中难免存在客服的主观认知和臆测,无法客观反映减肥产品销售的真实情况,不能据此认定涉案金额。(五)本案证人即客服赵绘丽并没有与之前的客服办理交接,不清楚2014年2月之前纤体款的具体范围,不能仅凭其陈述把回款本中记载的内容作为认定金额的依据。被告人彭林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但被告人彭林认为其身份是杭州XX贸易公司的职员,且被告人彭林之前并不知道产品中含有西布曲明及酚酰两种成分,是在彭立霞事发后才知道的。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第一、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彭林在2014年4月16日之前的销售行为构成指控罪名证据不足。首先,被告人文化程度不高,其并不知道销售的减肥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成分,只是觉得可能对人体有不良反应,对具体成分并不知情,其食用该产品的行为也表明其并不明知这一点。而且保健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个体差异出现不良反应,属于正常现象。其次,被告人彭林作为普通人,在被告人袁梁向其交付相关资质证件后,有理由相信该产品为合法合规。第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林销售金额10.9万元证据不足。关于上述金额的认定仅有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而该被告人在销售减肥产品的同时还在销售其他化妆品,侦查机关搜集的客户证言也仅是模糊的陈述,上述认定证据不足。其次,检测报告检测的是送检产品,并不能推断出被告人彭林销售的是有毒有害产品。第三、被告人彭林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且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应予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彭林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属自首。虽然在庭审中对犯罪的时间节点作了辩解,但不影响自首的认定。另被告人袁梁系被告人彭林提供相关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认定为立功。第四、被告人彭林所销售的减肥产品未造成明显的损害后果,可减轻处罚。本案所涉有毒有害成分西布曲明、酚酰原先均作为减肥常规用药,其本身危害程度不大。只有大量使用时才会产生不良反映。第五、被告人彭林积极减少危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林在客户彭立霞告知减肥产品被检出不良成分后,即主动从客户处回收未出售的减肥产品,减少危害范围的扩大,对此应予以积极评价,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被告人袁梁成立杭州XX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性质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化妆品、体育用品、消防器材的销售;健康美容信息咨询(非医疗性)及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该公司于2012年5月3日注册雅丽杰商标,使用期限10年,应用的商品/服务列表为:麦乳精、茶饮料、糖果、非医用营养粉、非医用营养胶囊、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等。2012年至2014年6月期间,被告人袁梁在制造商名为西宁华高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的俏模牌轻靓减肥胶囊(俗称“苦瓜减肥胶囊”,以下简称苦瓜减肥)和挺靓牌减肥胶囊(俗称“左旋肉碱减肥胶囊”,以下简称左旋肉碱)、在制造商名为山西草泽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俏姿减肥胶囊(俗称“绿瘦减肥胶囊”,以下简称绿瘦)上冠以“雅丽杰”商标;同时,被告人袁梁明知上述减肥产品中可能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然将杭州XX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商标持有人“、“联合出品”方、“技术支持”方等打印于上述减肥产品的部分外包装上,并对产品进行包装后通过业务员上门推销等手段,将上述减肥产品推销至杭州、宁波等地的化妆品店进行销售。2012年10月至2014年6月期间,合计生产、销售金额为30多万元。2014年6月5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袁梁处查扣苦瓜减肥68盒、左旋肉碱2盒、绿瘦47盒、苦瓜减肥胶囊外包装纸盒878张、左旋肉碱胶囊外包装纸盒1332张、绿瘦减肥胶囊外包装纸盒63张、密封机、烫膜机、塑封膜等物。2012年3月至2013年5月,2014年2月至2014年5月期间,被告人彭林明知其销售的苦瓜减肥、左旋肉碱、绿瘦、超级P57蝴蝶亚食用仙人掌浓缩胶囊(以下简称超级P57胶囊)和超级坐立瘦减肥胶囊(以下简称超级坐立瘦)中可能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通过上门推销等手段将上述减肥产品推销至宁波、舟山、绍兴等地的化妆品店进行销售,合计销售金额为10多万元。2014年5月13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彭林处查扣苦瓜减肥51盒、左旋肉碱9盒及散装13包、绿瘦24盒、超级P57胶囊13盒、超级坐立瘦61盒、beautiful字样胶囊二百二十八板等物。经鉴定,上述被查扣的减肥产品中均含有西布曲明或酚献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2014年5月13日,被告人彭林向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山西草泽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称国食健G“雅丽杰俏姿减肥胶囊'啡其公司产品,是假冒产品。经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由山西草泽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国食健字G保健食品注册批件未转让或变更过,其产品名称为“草泽堂牌俏姿减肥胶囊”,该公司未生产或委托生产过生产日期为、的雅丽杰俏姿牌减肥胶囊,“国食健字G雅丽杰俏姿减肥胶囊”并非是该公司生产,是假冒产品。经西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西宁华高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已于2005年因未参加年检被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称韵美姿减肥胶囊(国食健G)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系陕西今正药业有限公司合法持有,经对陕西今正药业有限公司现场核查未发现生产批号为W123718的韵美姿减肥胶囊留样及生产记录,经陕西今正药业有限公司调查,“国食健G号韵美姿减肥胶囊(超级P57)”与该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在名称、内外包装外观设计、规格、生产信息、主要原材料等方面均存在不同,非陕西今正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经福建省顺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仟佳俪牌减肥胶囊(超级坐立瘦)并非福建省幸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被告人袁梁供述,其在侦查阶段供述,自2005年起经营杭州XX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3月其参加一个保健品博览会,广东万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员王博在会上向其推销减肥药,表示可以先铺货,再收钱。当时王博向其提供了营业执照等材料,有公章,其看过但没有核实或通过其他途径审查合法性及真实性。其从那时开始销售减肥产品,卖的是苦瓜、绿瘦和左旋肉碱三种产品,销售方式是客户打电话给客服(张盈、赵绘丽、熊俊红),客服根据客户需要的品牌、数量将相应的款项报给客户,客户打钱进其账户,由其或仓管(王莉莉)发货给客户。减肥产品的货款要问客服和客户,客服记录减肥产品的进出帐,客户则会打款。2012年3月至2013年底,减肥产品的销售有王博的负责,从2014年开始,由其负责。王博销售期间,是借其公司的平台,其把客户资源给王,客户向其公司下单,钱款打到其个人账户,从其仓库发货,每销售一盒减肥产品,王博给其4元的提成,大概拿到过5000元的销售提成,销售额为25000元左右。其销售的减肥产品共500多盒,进价18元,销售价2225元。彭林跟其有业务往来,从其处以18.20元一盒的价格进货,对彭林2014年从其处进货的数额或称100多盒或称500盒以上。具体的销售数据都在减肥发货明细上。2013年,有客户反映减肥产品的营业执照不是最新的,要求出具最新的营业执照再合作,同年年底,其停止与王博的合作。2014年,王博派小刘到其公司,表示营业执照等证件正在更新中,其再次与王博合作。被扣押的密封机、烫膜机、塑封机等是用于简单破损化妆品的塑封,但近三年都没有用过。被扣押的合格证是减肥产品外包装破损后更换包装时贴在外包装上的。其不让推销人员给客户留底厂家资质证件的原因是防止客户将这些证件用在没有资质的产品上出示给顾客。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供述有,彭林是其分销商,分销区域是宁波和舟山,从2012年3月开始至今帮其卖绿瘦、左旋肉碱、苦瓜减肥三款产品,彭林帮其分销的产品占其减肥产品销售额的一半。其没有去过王博公司,不知道具体在什么地方。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应该是“国食健'咖大写字母和数字。客服从未反映过减肥产品有问题,从2013年5、6月开始,有比较多的客户反映产品无效,厂家反馈称在不同工厂加工,会产生配方的不稳定性,没有告诉其实情,厂家自圆其说,其也照着自圆其说。2013年底,有客户反映工商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广东万福的营业执照没有年检,其当时很怀疑产品的质量问题,就暂停跟王博公司的合作,但继续销售减肥产品的库存。2014年3月,对方公司派业务员小刘向其解释营业执照都是固定的时间去年检,其就同意小刘继续铺货,小刘把减肥产品放在其位于丁桥的仓库。同年4月,客户“仪化靓妆”称绿瘦产品被工商检查出来是假的,其就问王博,王博承认减肥产品套用了其他厂家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还说全国大部分厂家都是套用的。当时的确有很多客户反映产品存在问题(主要是没有效果),退货率增高。货款大部分打入其个人账户,小部分入公司账户。因为是个人公司,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之间的资金互相流通。“雅丽杰”商标由其公司于2012年5月注册,商标类目为保健品。其当时和王博公司说好,其公司作为“商标持有人“印刷在产品上,作为浙江地区经销商的标示,以便和其他产品区分,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串货,保护市场。至于为什么会印刷成“技术支持”、"联合出品”其就不知道了。厂家会发一些合格证及包装盒(全都印刷好生产日期)给其,因为在运输过程中可能会造成损坏,让其贴上或包装。其认为减肥产品的销售记录应该根据厂家发货时一并寄过来的发货单计算。在庭审中供述称减肥产品都是王博公司在销售,其只是协助销售。王博是总经销,其是二级经销商,彭林是三级经销商,彭林从未告诉其产品有问题。被告人彭林供述,证实其自2012年2月起至2013年5月担任XX公司宁波市的区域经理销售减肥胶囊,6月起因没有销量不做。到2014年2月,其又给袁梁打工销售减肥胶囊。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底薪每月2200元(其中200元话费,2013年增至2600元),差旅费实报实销,工资由袁梁直接交付。2012-2013年每盒胶囊提成2元,2014年,每盒提成3元。刚开始时袁梁向其出示了公司三证、质检报告等材料。其应袁梁的要求对外以宁波正妆公司的名义与客户谈生意,推销的减肥胶囊共五种:超级P57胶囊、超级坐立瘦、苦瓜减肥、左旋肉碱、绿瘦,具体操作是客户与其谈妥后给其打钱,其再打钱给袁梁,袁梁发货给其后其再发给客户。所有减肥产品均从杭州XX贸易有限公司进货,但不知道该公司从哪里进货。2012年2月至2013年5月,减肥产品的销售量在2700-3000盒左右,赠品大约200盒,总销售金额为9-10万元左右。2014年约销售400-500盒,销售金额为9000元2万元左右。2012年至2013年进价为苦瓜每盒35元,其他每盒37元,2014年进价为苦瓜每盒38元,其他每盒40元,但其不知道为什么出库单上没有超级坐立瘦和超级P57的记录,也不知道为何打款记录显示其进价为每盒20元。因其在2010年经营过宁波正妆公司,故袁梁一直以正妆公司为收货单位给其发货。产品退货率约20%-30%,主要反映没有效果,也有一些头晕呕吐的不适症,其都以无效为由退给公司。2013年3、4月,彭立霞从其处进了三种减肥胶囊,每种K)盒,共30盒,送给对方2盒。价格是苦瓜35元,绿瘦及其他37元,总计1090元。到2014年3、4月,彭立霞告知其减肥产品被检查出对人体不好的成分,分别是西布曲明和酚猷,其立即联系袁梁,袁让其不要理会,让对方自己解决,还专门为其办了一张电话卡,叫其不要用以前的号码,后其致电彭立霞但对方没有接,就没有再联系。因为袁梁说没事,彭立霞也没有消息,所以事发之后其也销售过减肥产品。其是直到彭立霞事发才知道减肥胶囊中含有的是酚酰和西布曲明。其在侦查阶段共作过10次供述,7次供述到其主观明知程度,其中:5次供述其于2012年3月试用过一段时间的苦瓜减肥胶囊,感觉心慌胸闷,前3次供述试吃后知道胶囊对人体不好;1次供述其在销售过程中曾上网搜过其经销的减肥胶囊信息,网上说这些胶囊是非法不能卖的,查得比较严,其感觉不对,就致电袁梁,被告知三证齐全,叫其小心即好。所以当时其对胶囊中的具体成分并不清楚,但知道对人体有害,国家禁止;1次供述刚开始销售时不知道减肥胶囊中含有什么成分,只知道添加了对人体有害的物质,不能卖,查得也比较严。后致电袁梁被告知没事,公司三证齐全,但同时袁梁又交代销售时小心点;1次供述其是在彭立霞事发后才知道其销售的减肥产品有毒有害。在审查起诉阶段供述在彭立霞事发后才对减肥产品有疑惑,感觉减肥产品有问题,之前从未出现过问题,自己也在用苦瓜减肥、绿瘦和P57,否认在网上查询过减肥产品的信息。曾3次供述其曾在XX公司看到公司客服和仓管在办公室里组装减肥胶囊的外包装,在外包装上贴一张绿色标签,应该是合格证,其当时问袁梁怎么可以这样,袁梁叫其不要管。在庭审中称彭立霞事发前其并不知道产品中含有西布曲明及酚酰两种成分,其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所作的供述都是事实,但前一两份笔录其没有看清楚。承认试吃过减肥产品,反应有点头晕,但没有上网查询过在售产品。证人彭立霞的证言、个人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其系沥海镇珀莱雅化妆品店老板,2013年3、4月份,彭赣林到其店内推销苦瓜减肥、超级P57、超级坐立瘦三种减肥胶囊,其买了30盒,每种10盒,送了2盒,共计1090元。当时对方拿了名片和一张质检报告单。2014年2月25日,绍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减肥胶囊条形码显示的厂家与标示厂家不符,故对扣押了减肥产品,后检查出酚酰和西布曲明。事发后,其致电彭赣林告知此事,并在纸条上写下上述两种成分通过彩信发给对方看。后来其再打对方电话,对方就不接了。证人刘小红的证言,证实其系彭林女友,宁波郭州区爱丽化妆品店店主。2014年1月开始彭林搬到店里和其一起住,店里就开始卖一些内用减肥产品,自己也吃过,没什么效果。彭林将减肥产品放在其店后半间睡觉的地方。公安人员当其面扣押了减肥产品(产品内容与扣押清单基本一致)。证人赵丽君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告人袁梁妻子,在XX公司上班。杭州XX贸易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化妆品及减肥药。公司员工流动性较大,老总是袁梁,员工多的时候七八个,包括前台、美导、仓库和一些业务员,最近两三年基本就剩下袁梁和前台两个人。前台负责接听客户电话,给客户下单,通知仓管给客户发货以及客户与袁梁之间的联系。业务员跑业务,开发新客户,员工工资都由袁梁发放。仓管负责给客户发货和仓库管理。现在的前台叫熊俊红,原来的前台赵绘丽(2014年4月离开)和仓管都离开了。仓库在杭州丁桥,由韵达快递做财务的女孩莉莉管理。其知道的减肥产品有苦瓜、绿瘦和左旋,从广州发货过来,具体哪个公司不清楚,也不知道销售到哪里。其负责化妆品店的管理,不认识彭赣林。证人王莉莉的证言,证实其系杭州韵达快递新城广场片区的财务,同时还帮XX公司打印调拨单、销售单、出库单。2014年3月3日正式上班,XX贸易公司主要经营化妆品和减肥药,减肥药有苦瓜、左旋和绿瘦三种。如有客户下单,熊俊红(之前是赵绘丽)就通过或电话与其联系,因减肥产品不进入系统,其填写出库单后放在办公桌上,由袁梁负责发货。其只有在袁梁叫其帮忙清点库存时才进仓库。证人熊俊红的证言,证实其系杭州XX贸易有限公司客服。2014年4月18日进XX公司上班,公司所在地就其一人,其他员工的具体情况其不清楚。公司经营化妆品及绿瘦、苦瓜、左旋肉碱三种减肥药。减肥药由袁梁负责进货。客户通过或电话与其联系,告知需要的产品名称、数量,其算好价格后,由客户打款到袁梁账户,袁梁确认收款后,其将发货地址用或电话联系仓库(杭州江干区丁桥镇)那边的莉莉,由仓库发货。到公司时,前一任客服赵绘丽教其如何使用分销系统,让其不要将减肥类产品输入电脑,而是把客户的打款情况记录在公司回款本上。如果是化妆品,其登记的是货款,如果是减肥产品,其登记的是“纤体”,"纤体”就是指苦瓜、左旋和绿瘦这三种减肥产品,没有其他的产品,同时写明时间、商家、金额,并在减肥发货明细上按照时间、商家、名称、数量、总价及汇款金额进行登记。有时还在蓝色账本上记录,但记得不全。曾有客户反映减肥产品有质量问题(较多是没有效果或拉肚子),其会把这些情况告知袁梁,由袁梁决定如何处理。证人赵绘丽的证言,证实其自2013年9月开始在XX公司上班,2014年2月底到4月底担任客服,后由熊俊红接任。公司主营化妆品,也经营减肥产品,有苦瓜、左旋肉碱和绿瘦三种。客户打电话告知其需要的产品名称、数量,其报价给客户,客户打款给袁梁,经袁梁核实后其通知仓库莉莉填写单子,公司有仓管时由仓管发货,没有仓管后就由袁梁发货。其接手客服时没有与前任做交接,接手后发现公司电脑上只有化妆品没有减肥产品的数据,就用笔记本记录自2014年3月4日开始的减肥产品进出数据直到2014年4月22日。金额记录在回款本上,数量及品种记在减肥发货明细上,包括时间、客户、产品名称、数量、总金额。其中2014年3月5日错记成了2013年4月5日。化妆品在回款本上统称为货款,减肥产品统称纤体,只有上面说的三种,没有其他产品了,也没有听说有P57和超级坐立瘦。除了用蓝笔划掉的,记账本上的货都已发出,钱也打到袁良账上。客户中给宁波正妆公司及上海周建国的价格最便宜(20元/盒左右)。彭林是正妆公司的,拿货流程和其他客户一样,具体是客户还是业务员其不清楚。不认识王博。有时客户会反映减肥产品有头晕、胸闷、想呕吐的症状,其反映给袁梁,可袁梁每次都说减肥产品有合格证没有问题,是正常的。2014年4月,有客户反映当地食品药品监督局查出绿瘦是假的,并把相关产品没收了。还有富阳桂百也反映顾客吃了身体不好,这些其都告知袁梁由袁梁处理。证人秦小勇的证言,证实其曾于2011年7、8月至2012年4、5月在XX公司做业务员。公司主要经营化妆品,但也在卖苦瓜减肥和左旋肉碱两种减肥产品,没有外用的减肥产品。其主要在嘉兴地区推销化妆品及面膜,有时也会在客户询问下推销减肥产品。工资是底薪加提成,袁梁发到其银行卡。当时仓库有仓管,根据客户的订单发货。减肥产品一般是30-38元每盒。刚开始销售的减肥产品外包装上写着生产厂家名称和一个固定号码,到2011年底时外包装有更改,图案改变,没有塑封膜,包装上的封口标签也贴得忽左忽右,不正规,同时出现杭州XX贸易有限公司的字样及400的电话号码,其认为公司的减肥产品不正规。其未见过减肥产品的厂家或业务员在公司出现,产品进货都由袁梁负责。其曾听以前的一个仓管"毛毛”说,袁梁在外面进来胶囊,自己塑封、包装。刚开始进公司时,袁梁给其看过减肥产品的合格证,让其推销时给客户看,但也特别交代,合格证不要给客户留底或复印给客户。对减肥药的反应,其没听到过特别严重的事情,有些客户说无效,有些说有效,也有些反映会出现头晕胸闷、食欲减退的症状,上述情况其都告知袁梁,袁梁每次都说是正常反应。其不认识也没有听说过王博。证人杨建丽的证言、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证实其系余姚市临山珀莱雅化妆品店店主。2012年6月,其从彭赣林处进过6盒苦瓜减肥胶囊,35元一盒,共210元。2014年3、4月又进了12盒,价格相同,后有客户反映有头晕、胸闷症状,其就不再进货,并且将剩下的货退给彭赣林。2013年彭赣林曾向其推销过绿瘦减肥产品,其看出来是假冒的就退货了。证人徐志强的证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其系宁波江北区慈城镇瑾泉化妆品店店主。一个约三十多岁自称宁波正妆化妆品公司员工的江西人曾向其推销减肥产品,并拿出公司营业执照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其共从对方处进过60盒减肥产品,差不多卖完了,进价为绿瘦37元一盒,苦瓜35元一盒,有顾客反映有头晕胸闷症状。证人金慧芬、黄云、杨艳、陆德椒、陈良英、李晓兰、余远龙、泮小燕、毛平宇的证言,证实其们分别系宁波市镇海区骆驼镇珀莱雅化妆品店、宁波镇海区炼化欧尚坊化妆品店、宁波市镇海区可可化妆品店、宁波市北仑区韩束妆业化妆品店、宁波北仑区雅琳娜化妆品店、宁波市郭州区五乡镇倾城美妆化妆品店、宁波市奉化江口镇红颜化妆品店、宁波奉化溪口镇叶子生活美容化妆品店、宁波奉化市溪口镇里美化妆品中心店主。其们陆续从江西人彭赣林处进减肥产品,主要有绿瘦、左旋肉碱、苦瓜、坐立瘦及p57,多数证人陈述对方最开始推销时曾拿出公司营业执照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价格每盒3545元不等。其中,金慧芬、黄云、杨艳在2014年4月底仍从被告人彭赣林处进货;陆德椒于2014年5月3日从彭赣林处第一次进货,对方叫其将5盒苦瓜和绿瘦的减肥产品放在店中试卖,进价为45元/盒;陈良英、李晓兰称有顾客反映口渴、拉肚子。证人周永忠、姚玉勤、高建荣、刘恒平、姜建萍的证言,证实其们分别系嘉兴市南湖区小仙奴化妆店、桐乡市屠甸镇白雪化妆品店、嘉兴市桐乡乌镇美媚化妆品店、富阳市美人鱼化妆品店店主及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美丽源化妆品店店长。其们均曾向袁梁的XX公司进过减肥产品,主要为苦瓜、绿瘦、左旋肉碱,货款均汇入户名为袁梁的账户,订货流程与被告人袁梁的供述及证人熊俊红、赵绘丽的证言一致。其中周永忠、高建荣、刘恒平、姜建萍在2014年4月初均向XX公司进过货。证人高建荣称与袁梁一直有化妆品生意的合作,2012年袁梁公司开招商会向其推销减肥产品,出示合格证,其进的货都是内服的,没有外用。证人刘恒平称其从2008年开始与袁梁合作,当时也进过减肥产品,后有一段时间停止直到2012年又开始卖减肥产品,但发现2012年的产品和之前不一样,打上了杭州XX贸易有限公司的名称,其问袁梁原因,袁梁说其现在是浙江地区苦瓜减肥的总代理,打上公司名称是为了防止串货。其曾和袁梁说过他公司的减肥产品不正规,有时顾客吃后有不良反应,现在大家都怕出问题,袁梁的减肥产品出问题也不是一次两次了。袁梁知道后说现在减肥产品抓得比较紧,很多厂家不敢做。其有顾客反映没有效果,有的反映有头晕、胸闷症状。这些情况其都直接打电话或发微信告诉袁梁,其微信名是妞妞,袁梁是坚持无限,微信号是yllsxf。有一次其和袁梁在一起,袁梁接电话后告诉其桂百出事了。也有同行聊天说到桂百出事,称顾客吃了身体不对。其听说出事情了,就感觉袁梁的减肥产品不对、有问题,没有再进货。证人闻红艳的证言,证实其系富阳市桂百日化化妆品店店主。其从袁梁公司进过绿瘦和苦瓜减肥两种产品。最早由业务员上门推销,并出示了公司三证,但没有留底。2014年3月底某顾客反映吃了三粒绿瘦后,出现呕吐、恶心,人不舒服。其立刻联系XX公司客服,袁梁致电告知其是减肥药的正常症状,但叫其退掉该顾客的绿瘦产品,并同意退回剩余的减肥产品。证人李钢林的证言,证实其系绍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滨海分局工作人员。2014年2月,该局对沥海镇柏莱雅化妆品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店内上架销售的苦瓜减肥胶囊不符合法定销售要求,对该产品进行抽样后发现含有酚酰和西布曲明两种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成分。该两种成分是国家明令禁止添加到食品和保健食品中的两种物质,常常被非法添加到一些声称具有减肥功能的非法保健品中。证人曾容的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在沥海珀莱雅化妆品店内购买过苦瓜减肥胶囊。情况说明、协查复函、食品卫生许可证及保健食品注册批件,证实经比对食品卫生许可证文号、许可范围、公章等,山西草泽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作出情况说明称国食健G”雅丽杰俏姿减肥胶囊,非其公司产品,是假冒产品。经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由山西草泽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国食健字G保健食品注册批件未转让或变更过,其产品名称为“草泽堂牌俏姿减肥胶囊”,该公司未生产或委托生产过生产日期为、的雅丽杰俏姿牌减肥胶囊,“国食健字G雅丽杰俏姿减肥胶囊”并非是该公司生产,是假冒产品。袁梁妻子赵丽君提供的西宁华高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山西草泽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关营业执照及卫生许可证系假资料。经西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西宁华高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已于2005年因未参加年检被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称韵美姿减肥胶囊(国食健G)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系陕西今正药业有限公司合法持有,经对陕西今正药业有限公司现场核查未发现生产批号为W123718的韵美姿减肥胶囊留样及生产记录,经由陕西今正药业有限公司调查,该公司称“国食健G号韵美姿减肥胶囊(超级P57)”与该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在名称、内外包装外观设计、规格、生产信息、主要原材料等方面均存在不同,非陕西今正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经福建省顺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仟佳俪牌减肥胶囊(超级坐立瘦)并非福建省幸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侦查人员于2014年5月13日对彭林、刘小红位于宁波市邺州区石禊街道后仓村东边86/爱丽化妆品店进行搜查,查获绿瘦24盒、苦瓜减肥51盒、超级P57胶囊13盒、超级坐立瘦61盒、左旋肉碱9盒及散装13包、beautiful字样胶囊228板、内塑包装9只、苦瓜减肥外包装14只、绿瘦减肥外包装盒33只、XX贸易公司销售单19张及磐驰电脑主机一台(宁波正妆公司账单8张、出库单1张),并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侦查人员于2014年6月5日对杭州市天城路168号蓝天城市花园3座1502室XX公司进行搜查,查获XX公司价格表1份、“五项管理行动日志”的笔记本1本、“回款本”笔记本1本、“减肥产品发货明细”笔记本2本、蓝色封皮账本7本、“减肥”出库单10本、笔记本一本、分店联系单1份、分店销货单9袋、左旋肉碱外包装盒一箱、"绿瘦'减肥样盒一张、黑色杂牌电脑主机箱一台、黑色“佑泽,电脑主机一台(含移动硬盘1只)、U盘2个、黑色三星及海信手机各一部,并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侦查人员于2014年6月5日对杭州市江干区丁桥镇长虹路725号唯雅化妆品店仓库进行搜查,查获苦瓜减肥68盒、左旋肉碱2盒、绿瘦47盒、密封机1台、烫膜机1台、电吹风1只、苦瓜减肥胶囊包装盒878张、左旋肉碱胶囊包装盒2箱1332张、绿瘦减肥胶囊包装盒63张、塑封膜1包、胶皮手套3只,并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2014年5月26日至6月25日,侦查人员从徐志强、金慧芬等人处扣押部分减肥产品、从李晓兰处还扣押正妆公司销售单及销货清单各一张、从高建荣处还扣押出库单一张的事实。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证人彭立霞辨认出向其推销减肥胶囊的彭林;被告人彭林辨认出被告人袁梁;被告人袁梁无法辨认出“王博(拍摄自XX公司前台电脑)、微信聊天记录照片及相关音频资料,证实仪化靓妆曾于2014年4月8日向XX公司反映其从该公司购进的绿瘦减肥药被药品监督局的人查货,是假的。微信照片拍摄自袁梁手机,证实袁梁和王博之间的交易情况及袁梁和刘恒平、郑国良、熊俊红之间的沟通情况。其中:2014年3月31日,袁梁问王博“粒帮我发了吗?。王博回复“粒子下午帮你发”。4月14日,袁梁询问王博散粒是否有货,次日王博回复工厂回信下单起步要10万粒,袁梁称粒其卖得最差,上次都卖潮了,要不了这么多,抓得紧放在仓库不安全,以前最多都是五万粒。王博称五万(粒)要涨价。袁梁回复钱虽不多,味道不对,上个月两万粒也做,这次五万粒又不少。6月4日,袁梁联系王博称反映无效的客户越来越多,2/3的客户在反映,肯定药量出现问题,王博回复,问过几次工厂称配方没变,都是同一个厂家的。刘恒平向袁梁微信反映称听说产品出了几次问题,感觉现在卖的产品与以前的不一样。2014年4月10日,郑国良向袁梁微信反映顾客称减肥产品是假的,吃了不想吃饭、睡觉、心发慌。2014年4月29日-5月13日,袁梁与客服熊俊红的微信对话,证实袁梁和宁波正妆均在交易相关减肥产品。绍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审批表等相关案卷材料,证实该局执法人员在彭立霞店内检查发现的2盒俏模牌轻靓减肥胶囊(生产单位西宁华高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生产日期、有效期至)及1盒雅丽杰俏模牌轻靓减肥胶囊(生产单位西宁华高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生产日期、有效期至),经条形码查询生产厂家为汕头市好利达食品有限公司,上述产品经扣押后送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检出酚猷、西布曲明,后该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抽样送检清单、保健食品抽检结果汇总、抽检结果统计、初筛报告及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测报告等鉴定材料,证实:彭立霞处供样的苦瓜减肥(俏模牌轻靓减肥胶囊、生产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