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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全文、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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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全文、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范本).docx

    江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用好公益性岗位发挥就业保障作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8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管理类和公共服务类等岗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各部门和单位使用财政资金或其他国有资金予以补贴且主要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含未消除风险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等群体就业的相关岗位统称为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主要分为使用就业补助资金的公益性岗位和使用主管部门资金的公益性岗位。使用其他资金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参照本办法执行,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管部门一般是指按照经济社会活动的不同行业进行分工管理的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使用就业补助资金的公益性岗位的主管部门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用于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由残联组织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新闻出版等部门作为主管部门。第二章开发机制第四条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目的,主要是落实政府兜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就业职责,着力帮扶难以通过市场化渠道或无法外出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实现就业,发挥公益性岗位兜底线、救急难作用。第五条公益性岗位坚持按需设岗的原则进行开发。第六条公益性岗位分为公共管理类和公共服务类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需求进行统筹,因地制宜开发其他类型公益性岗位。第七条公益性岗位开发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用人单位申请。有设岗需求的用人单位,按地域隶属关系,向县(市)级主管部门提出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申请应当包括: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安置条件、薪酬待遇、用工期限等情况(附件1)。(二)主管部门审核认定。主管部门对岗位设定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给予认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认定意见。乡镇(街道)开发的综合性的公益性岗位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市本级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市级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三)岗位开发情况报备。主管部门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情况报送给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汇总。第八条公益性岗位认定后按以下程序进行聘任:(一)发布公告。用人单位向社会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应当注明拟聘任岗位的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等内容。(二)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提出申请,填写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情况表(附件2)。(三)确定人选。用人单位综合考虑就业困难人员类型、收入水平、工作意愿、个人能力等因素,按照先排序、后确定的原则确定拟安置人员。(四)公示聘任。用人单位对确定的岗位拟安置人员,应在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办理聘任手续,并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第三章城镇公益性岗位第九条城镇公益性岗位的设置要在考虑当地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程度同时兼顾公共利益需要,具体可设置为:(一)公共管理类,主要从事社区网格管理、基层纠纷调解、道路养护、治安巡防、护渔护鸟护航等方面的工作;(二)公共服务类,主要从事街道、社区的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非营利性家政服务、公共环境卫生、养老托幼助残服务、便民服务、社区矫正、社会救助、社工服务等方面的工作;(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求因地制宜设置的岗位类型。各地可结合实际合理设置临时性城镇公益性岗位,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在岗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探索实施项目制管理,适当采取非全日制等方式。第十条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等群体。根据安置对象的困难程度及帮扶的紧迫性,建立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优先排序机制,按下列优先Jl质序进行安置:(一)就业困难人员中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困难群众(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残疾人。(二)城镇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中符合女性45周岁及以上、男性55周岁及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因承包土地被征收而失去土地的人员、专业退捕渔民。(三)就业困难人员中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女性年龄在40-45周岁、男性年龄在50-55周岁的人员。(四)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五)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工作量、工作效果等因素合理确定岗位工资,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工资水平、工作量、本部门资金状况等因素确定岗位补贴。资金列支渠道为就业补助资金的全日制岗位补贴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70%,非全日制岗位补贴不超过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月发放,岗位补贴可按季申请。用人单位和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可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第十二条同一人员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具体补贴期限应当结合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用工协议期限确定。第四章乡村公益性岗位第十三条乡村公益性岗位的设置要在考虑当地安置对象就业困难程度同时兼顾公共利益需要,具体设置分为:(一)公共管理类,主要从事公共设施管护、水利设施管护、森林资源管护、护渔护鸟护航、生态环境保护、村级(社区)网格管理、基层纠纷调解、农家书屋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二)公共服务类,主要从事乡镇、村级的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非营利性家政服务、公共环境卫生、垃圾污水处理、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托老托幼助残服务、便民服务、开发保洁、绿化管护、乡村快递收发、村级(社区)矫正、社会救助、社工服务等方面的工作;(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求因地制宜设置的岗位。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可以采取非全日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一定目标任务量的管理模式。原则上一人只能安置在一个公益性岗位上,非全日制乡村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可在不影响正常履职的情况下兼职从事灵活就业。第十四条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用于安置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农村残疾人、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等。根据安置对象的困难程度及帮扶的紧迫性,将是否能胜任、是否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作为标准,建立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优先排序机制,按下列优先顺序进行安置:(一)无法离乡、无业可扶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脱贫人口中的半劳力、弱劳力;具备劳动能力的大龄脱贫人口(女性45周岁及以上、男性55周岁及以上的脱贫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专业退捕渔民。(二)16周岁以上,女性45周岁以下、男性55周岁以下有劳动能力的脱贫人口。(三)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四)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第十五条用人单位结合当地收入水平、岗位职责内容、实际工作时间等因素,根据全日制岗位、非全日制岗位的不同需求和工作强度,合理确定岗位待遇水平,岗位待遇标准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或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资金列支渠道为就业补助资金的全日制岗位补贴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70%,非全日制岗位补贴不超过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月发放,岗位补贴可按季申请。对乡村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用人单位可为其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第十六条同一人员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具体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应当结合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用工协议期限确定。第五章管理机制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在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基础上,综合考虑本辖区就业困难人员数量、资金可承受能力等因素后,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就业形势,合理确定本地区公益性岗位开发规模、各部门开发数量目标。第十八条省级公益性岗位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完善相关政策、资金统筹、监督管理等;市、县级公益性岗位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政策细化、资金筹集、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等;街道(乡镇)负责组织实施、日常监管等;社区(村)负责做好需求摸排、人员组织等。第十九条根据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用人单位履行日常用工管理责任,承担日常管理工作。按照谁认定、谁主管的原则,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承担本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主体责任。用人单位应加强考勤,对出勤情况、在岗情况、工作纪律等情况进行考勤,考勤结果报送县级主管部门;市本级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其考勤结果报送市级主管部门。第二十条建立实名制管理机制,主管部门应建立台账,将公益性岗位开发认定情况、人员安置、资金发放情况等有关信息录入信息化系统。对经认定后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认定条件或用人单位主动申请退出的,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清退,并将情况反馈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台账信息应动态更新,每月至少更新一次。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自聘用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用工协议(附件3),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用工协议期限最短不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二十二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主管部门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从主管部门相关资金列支,原由就业补助资金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按原渠道列支;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先缴后补。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标准、补贴条件、补贴时限、申领程序等要求按相关资金要求执行。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对所申请拨付的有关资金必须设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列账,按规定使用。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定期对在岗人员工作成效、履职尽责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县级主管部门备案,由县级主管部门汇总后报设区市级主管部门;市本级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其考核结果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汇总。第二十四条各公益性岗位主管部门每年应至少对本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指导用人单位进行整改。对上级部门检查考核发现的问题,按照谁认定、谁认领、谁整改的原则,由主管部门负责整改处理。第二十五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退出机制,一经退出即时解除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用工协议,从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用工协议的下月起停止发放岗位工资,对用人单位停发岗位补贴。对退出公益性岗位后被原用人单位留用或被其他单位招用的人员,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公益性岗位安置:(一)通过企业吸纳、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自主创业等途径已实现稳定就业的;(二)无正当理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含他人代岗的);(三)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四)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五)从事非全日制乡村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其灵活就业收入超出当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六)其他不符合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城镇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大龄脱贫人口、大龄专业退捕渔民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予以接续安置。使用就业补助资金补贴的公益性岗位,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脱贫人口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延续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过渡期满。使用其他资金的公益性岗位,从其规定。各地可结合实际完善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人员退出帮扶办法,做好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对退出公益性岗位后仍未实现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民生兜底保障范围。第二十七条公益性岗位使用就业补助资金的,按照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使用主管部门资金的,按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合法合规合理使用,对虚报冒领骗取补贴、吃空饷、优亲厚友、轮流坐庄、挤占挪用资金、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六章协同机制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应各司其职,负责本系统的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负责本部门相关资金支出的监管。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协同推进公益性岗位规范化开发管理。(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政策制度,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负责日常调度。牵头负责使用就业补助资金的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公益性岗位督导调研,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督促相关部门进行问题整改等工作。(二)民政部门:负责使用本部门资金的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牵头负责将不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或安置期满后,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民生兜底保障范围。(三)财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相关资金安排、及时拨付;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做好各类公益性岗位资金支出使用情况的财政监管检查。(四)乡村振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光伏收益、财政衔接专项资金等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林业部门做好各类乡村公益性岗位的统筹利用。(五)其他各公益性岗位开发主管部门:建立完善本部门公益性岗位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开发管理、补贴发放等事项;负责对使用本部门资金的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监督检查、统筹调度、统计分析等工作;会同财政等部门做好公益性岗位相关资金使用的政策制定、落实等工作。第二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探索开发公益性岗位管理信息系统,会同各主管部门建立省级统一公益性岗位实名制数据库,统筹做好各类公益性岗位统计分析。在公益性岗位管理信息系统尚未开发完成之前,各主管部门负责将本系统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情况及补贴发放等情况按月反馈送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第三十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日常督导调度。省直主管部门将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情况报送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开发并安置在公益性岗位上的人员,可按各地原有规定执行至协议规定的政策享受期满。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解释。附件:1.公益性岗位申请表(样表).docx附件:2.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情况表(样表).docx附件:3.XX街道(乡镇)、乂社区(村)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范本).docx附件:L公益性岗位申请表(样表)docx附件:2.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情况表(样表).docx附件:3.XX街道(乡镇)XX社区(村)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范本).docx附件IT公益性岗位申请表(样表)申请时间:年月日单位名称(盖章)单位地址单位属性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统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联系电话提供的公益岗位情况岗位/工种名称岗位数量人员要求工作内容薪酬待遇(元/单位经办人(签章):负责人(签章):申请单位意见(盖章)经办人:梵核人:负责人: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主管部门意见(盖章)经办人:复核人:负责人: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说明:1.本表由申报单位负责填写,并提供申报单位相关材料;2 .本申请表一式三份,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单位及主管部门各存一份;3 .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工作需要对样表进行调整。公益性岗彳诵置人员情况表"羊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就业创证编号家庭住址安置类型初次安置口二次安置联系电话人员类别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信息、材料完全属实,如有不实或其他任一不符合申请公益性岗位安置及补贴的情形,本人愿意承担相应损失及责任。申请人(本人签字):年月日用人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意见(盖章)年月日县(市、区)主管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写。人员类别:按照江西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帮扶办法(试行)填×X街道(乡镇)XX社区(村)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范本)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电话:为规范公益性岗位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公益性岗位提供单位和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订本协议,甲方和乙方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一、协议期限第一条本协议于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协议期限届满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协议应即终止执行。二、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第二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承担(工种)公益性岗位的工作。工作(职责)内容为:工作(区间)范围为:第三条根据甲方的工作岗位要求,乙方执行(全日制/非全日制)工作制。工作时间要求为:三、甲方权利和义务第四条甲方是乙方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协议。第五条甲方履行用人单位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义务,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并制定工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第六条乙方在遵守用人单位工作纪律并按甲方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甲方应按照每月元工资标准发放给乙方,从签订协议当月起发放。甲方将定时对乙方进行考评,并按乙方出勤情况、工作表现等兑现相应奖惩工资。四、乙方权利和义务第七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纪律和岗位规章制度,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接受甲方的管理、教育、考核。第八条乙方应根据甲方工作规范、岗位标准的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五、协议的解除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二)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三)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正常从事工作的;(四)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后仍不胜任工作的;(五)其他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协议:(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二)乙方提前30口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的;(三)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六、协议的终止第十一条本协议期满即行终止。第十二条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起草说明为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草拟了江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的依据和必要性(一)起草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赣财社(2019)1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用好公益性岗位发挥就业保障作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8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我们起草了本办法。(二)起草的必要性。一是现实工作的迫切需求。二是政策制度完善有需要。在现行的政策运行过程中,存在如补贴到期人员退出困难,部分地方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过宽、安置流程和岗位管理不完善,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需要从制度上加以规范。三是考核督查、审计整改有要求。四是稳就业形势有需要。当前就业形势较为严峻复杂,公益性岗位作为就业部门帮助困难群众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尤其是针对脱贫人口和就业困难人员,如果难以通过市场化实现就业,更需要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为此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政策,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兜底线、救急难”作用。二、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为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省人社厅将制定本办法纳入年度工作重点内容。为此,成立调研组先后赴山东和辽宁进行学习调研外省好的经验做法;到上饶、宜春等地调研了解我省实际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针对我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我们草拟了办法初稿,在全省就业援助暨退捕渔民转产就业会议、全省就业服务工作务虚会上召集地市(含部分县)进行讨论,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两次书面征求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乡村振兴局、省残联以及11个设区市人社部门的意见,并两次到相关部门上门沟通。对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地市提出的意见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后,合理采纳了有关修改意见并做了进一步完善。三、主要内容说明办法共分为七章三十二条,主要有:一是总则(第一章)。明确公益性岗位的定义及主管部门的界定等。二是开发机制(第二章)。明确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目的、开发原则、岗位类型、开发程序、岗位聘任程序等。三是城镇公益性岗位(第三章)。明确岗位设置、安置对象、岗位待遇、补贴期限等,并明确建立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优先排序机制,按优先顺序进行安置。四是乡村公益性岗位(第四章)。明确岗位设置、安置对象、岗位待遇、补贴期限等,并明确建立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优先排序机制,按优先顺序进行安置。五是管理机制(第五章)。明确目标任务、分级负责、用工管理、台账管理、权益保障、补贴申领、检查整改、退出管理、接续服务、资金管理等。六是协同机制(第六章)。明确部门职责、信息协同、督导调度等。七是附则(第七章)。对办法的施行日期做了规定。另外,以附件的形式制定了公益性岗位申请表(样表)、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情况表(样表)、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范本)。四、制度设置的特点(一)根据安置对象的困难程度分梯度安置。一是建立安置对象排序机制。在第三、四章中,对城镇公益性岗位及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均建立排序机制,根据安置对象的困难程度及帮扶的紧迫性划分梯度,向最困难的群体倾斜。二是对“二次安置”作出制度安排。在第五章“接续服务”中明确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城镇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并规定对脱贫人口等特殊困难人员2次安置期满后可延续安置至过渡期满,以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做到“四个不摘二(二)明确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部门职责。一是建立目标管理机制。在第五章中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在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基础上,合理确定本地区公益性岗位开发规模、各部门开发数量目标,借助政府的力量来推动本辖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以期改变以往人社部门难以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局面。二是建立分级管理机制。明确省级公益性岗位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完善相关政策、资金统筹、监督管理等;市、县级公益性岗位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政策细化、资金筹集、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等;街道(乡镇)负责组织实施、日常监管等;社区(村)负责做好需求摸排、人员组织等。(三)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全过程进行了规范。在办法中,从岗位开发、岗位聘任、岗位设置、岗位待遇、日常管理、台账管理、考勤考核、退出机制等全流程进行规范和明确。在第二章“开发机制”中明确岗位开发程序和岗位聘任程序;在第三、四章“城镇及农村公益性岗位”中对城镇及农村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均进行细分、明确岗位待遇;在第五章“管理机制”中明确日常管理原则、考勤考核频次及内容、台账管理要求、检查整改原则及退出管理情形等内容。(四)建立部门间协同和调度机制。一是强调协同机制。专门通过第六章“协同机制”对部门职责、信息协同及督导机制进行明确。明确各部门职责,尤其是人社部门、乡村振兴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的职责;强化信息协同,建立省级统一公益性岗位实名制数据库,以统筹做好各类公益性岗位统计分析。二是建立督导调度机制。省人社部门负责日常督导调度,省直主管部门将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情况报送至省人社部门,由省人社部门汇总向省人民政府报告。五、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一)关于岗位篦畴。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管理类和公共服务类岗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各部门和单位使用财政资金或其他国有资金予以补贴且主要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含未消除风险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等群体就业的相关岗位统称为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使用就业补助资金的公益性岗位和使用主管部门资金的公益性岗位。使用其他资金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参照本办法执行,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关于安置对象。是关于高校毕业生。考虑到部分公益性岗位需要高素质的人才,因此延续我省原来的做法将其纳入。同时,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的规定,将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纳入安置范围。二是关于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由于对脱贫劳动力兜底帮扶是政治责任,且有一部分是超过劳动年龄无法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且安置脱贫劳动力是阶段性政策。按照“四个不摘”的要求,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因此对于无法通过市场化实现就业的脱贫劳动人口还是要通过公益性岗位兜底帮扶,不要求先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三)关于部门职责。人社部门统筹全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并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对使用就业资金公益性岗位的认定,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使用本部门资金公益性岗位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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