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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考古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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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考古工作的通知.docx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考古工作的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54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提高考古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考古工作通知如下:一、推行考古前置全市以下区域内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实行考古前置制度,在土地收储入库或出让、划拨前,须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一)已划定公布的地下文物埋藏区;(二)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市;(三)占地面积达5万平方米以上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下列区域出让或划拨的建设用地可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省级以上(含省级)开发区完成文物资源区域评估且明确无需考古的;交通、水利等可以参照开发区文物资源区域评估要求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线性工程项目;历史上已经开展过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并获得文物部门相关意见的;对既有地下管线、道路、广场、绿地、厂区等建设工程进行改造,且施工不超过原有区域和深度的或原有深度已挖至生土层的。二、提高考古效率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属省、国家文物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各地要超前谋划、精心组织,提高工作效率。(一)考古调查勘探。需要开展考古调查勘探的出让类地块,由相关属地政府(管委会)或其委托的单位在土地前期开发过程中向省文物部门申请考古调查勘探许可。划拨类地块由划拨用地单位在城建计划批准前或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前向省文物部门申请考古调查勘探许可。申请内容主要包括申请表、请示件和建设工程范围等材料。考古申请单位根据省文物部门关于申请地块考古调查勘探的批复,依法依规确定考古调查勘探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考古发掘资质),做好场地清理工作,确保符合调查勘探进场条件。同时,明确调查勘探时限,其中占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内(含5万平方米)的,原则上须在30个晴好日内完成调查勘探;5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3000平方米时限延长1个晴好日o考古调查勘探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报告。(二)考古发掘。对经过考古调查勘探,发现有地下文物遗存,经组织调查勘探的文物部门与考古申请单位商定确需发掘的,在考古申请单位明确考古发掘单位后,由考古发掘单位向省文物部门提出发掘申请,在收到国家文物部门颁发的考古发掘证照后,进场开展考古发掘工作。考古发掘面积、时限由考古发掘单位根据地下文物遗存埋藏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发掘中如遇重要考古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并及时向省、市文物部门报告。考古发掘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古发掘工作报告。(三)考古验收。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结束后,按照相关规定由省文物部门组织验收,并出具相关用地意见。(四)考古结果应用。考古工作通过省文物部门验收后,市、县(市、区)文物部门应及时将省文物部门用地意见函告考古申请单位和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单位应严格落实用地意见的要求。如考古过程中遇有重要考古发现,需要调整用地规划的,由相关属地政府(管委会)按有关程序予以调整。三、明晰工作责任属地政府(管委会)、文物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等应建立有效沟通协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动做好考古前置工作。(一)属地政府(管委会)职责1 .编制年度计划,落实经费。及时编制拟储备、出让和划拨土地考古调查勘探年度计划,落实考古经费预算。考古收费标准按照省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办法进行测算。出让地块所需考古费用纳入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划拨地块所需考古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用地单位无力承担考古费用的,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协调解决。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 .调查已知文物分布情况。组织调查相关地块地面文物分布情况及是否开展过考古,明确地块内文物遗存情况。3 .做好前期准备,确保具备考古工作实施条件。在考古工作进场前,应确保地块权属清晰,具备明确的考古调查勘探区域边界桩点或者围挡,硬化地面、覆土、建筑垃圾、农作物等障碍物已清除,除规划保留外无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具体位置标识清晰,并协调解决考古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确保考古工作顺利开展。(二)文物部门职责1 .加强文物信息共享。及时将地下文物埋藏区、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等最新信息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共享。2 .审核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的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对需要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的地块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告知相关属地政府(管委会)、用地单位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3 .加强考古指导和监管。对未启动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的地块,应及时提醒督促地块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用地单位。根据省文物部门的委托,指导考古申请单位依照相关规定自行确定考古调查勘探单位(省文物局已明确考古调查勘探单位的除外),并督促考古调查勘探单位按照考古勘探工作规程(试行)科学开展考古工作。4 .做好考古成果应用。通过持续积累考古资料,逐步建立全市地下文物情况数据库,编制地下文物分布信息示意图。(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职责1 .加强供地信息共享。及时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等信息与文物部门共享。2 .加强考古地块审核把关。对照文物部门推送的已划定公布的地下文物埋藏区、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等信息,以及文物部门提供的需要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的地块信息,对实行考古前置的地块,未取得文物部门出具明确考古调查和发掘意见的,不予入库或出让。3 .做好考古成果应用。将文物部门提供的考古成果数据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四、其他事项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2023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其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按照省文物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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