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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科护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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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科护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汇编.docx

    精神科护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汇编第一节精神卫生立法的概述一、精神卫生立法的意义法是国家制定并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其统辖范围对其所有社会成员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包括法律、政策、纪律、道德和契约规范等,但这些行为规范并不具有同等的地位和效力。法的主要特征为社会共同性、强制性、公正性、稳定性。精神卫生与法律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首先,大多数精神障碍至今病因和发病机理不明,缺乏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和手段,治愈率低、病残率高,不仅导致自身痛苦,而且造成社会和家庭的沉重负担。其次,精神障碍常由于病态所致出现冲动、伤人、毁物等危害行为;又由于无自知力,缺乏主动就医的意愿,甚至拒绝接受精神卫生服务。再则,精神障碍病人在世界各国均承受着偏见和歧视,提供给他们的精神卫生服务质量普遍较差;大多数病人对其应得的尊重与应享的权益不甚了解,由此也增加病人基本公民权和人身权益受到侵害的危险。因此,精神卫生领域比其他的卫生领域更迫切需要立法,因为精神障碍病人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在生活、工作、学习、人际交往甚至医疗等方面,均面临着比其他疾病病人更多的困难。精神障碍病人几乎在任何国家都处于社会的边缘状态。为改变这种状态,国际社会、各国政府和广大精神卫生工作者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努力。其中一个最重要而有效的措施,便是开展精神卫生立法。立法既能保护病人本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对病人的歧视和侵害,同时也可保护其家庭成员以及社会大众。通过立法促进国民精神健康水平的提高已受到大众及政府部门的关注和重视。上海市在这方面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在政府的重视下,已于2001年12月28日经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2年4月7日正式实施。该条例的出台结束了我国大陆缺乏精神卫生专门性法律法规的历史,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二、条例简介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精神卫生地方法规,受到各方面包括专业同道的关注。为此,简作介绍。(一)主要内容条例共有七章四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内容:1 .总则。立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政府和各部门职责,病人合法权益保障,机构设置与人员要求,倡导社会参与等。2 .心理健康咨询和精神障碍的预防。鼓励相关研究,非精神科的精神卫生服务,学校、公安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心理健康咨询服务,对心理健康咨询服务机构与人员的要求等。3 .医疗看护。医疗看护责任人(承担医疗看护职责的监护人)的确定,医疗看护责任人的权利与义务等。4 .精神障碍的治疗。合理医疗的要求与获得,知情和决定权,隐私保护,精神障碍的诊断与审核程序,住院方式与程序,住院治疗期间的权益保护,出院相关规定及医疗费用的规定等。5 .精神障碍的康复。康复权利及院内康复的规定,社区康复,特殊扶持措施,技术指导,病人病愈后的权利保障等。6 .法律责任和附则。对心理健康咨询机构和对医疗机构的处罚,对责任人的处罚,与民事和刑事责任的衔接,与强制住院相关法规的衔接,与行政复议和诉讼相关法律的衔接,名词解释等。(二)主要特点1 .恪守国际通行的精神卫生立法原则。尽管世界各国的社会和法律制度不同,但有关精神卫生立法的宗旨和关键性成分却高度一致。其基本出发点是保护精神障碍病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衍生出的还有促进全社会的精神健康意识,提高精神健康水平等。主要内容包括强调各部门协调、精神健康促进、保证基本的精神卫生服务、规范诊疗活动,以及对病人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及决定而进行的审查复核程序等。对照联合国的保障精神障碍病人权益与促进精神保健的原则、世界卫生组织的精神卫生立法:十项基本原则等文件,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精神卫生法,条例的深度广度、法规规定的先进性和可操作性等,都符合现代精神卫生立法的精神。2 .强调对精神隙碍病人及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法律保隙措施。除重申一般公民权中容易受到侵害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外,在医疗过程中维护病人权益方面,条例对治疗权、知情权、决定权、通信及会客权,以及隐私保护、医疗费用等均作了相应的规定。而对于病人回归社会后的权益保隙,则规定了康复活动的劳动应当获得报酬,家庭和亲属有维护病人权益的责任,病人病愈后享有入学、应试、就业等权益。同时,条例在总则中明确提出,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条例还为保隙病人获得“积极、适当”的治疗而创设了作为民法补充和延伸的“医疗看护制度”。明确在病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自知力的情况下,应当确定承担医疗看护职责的监护人,以切实履行避免病人因病伤害自身或他人、协助病人治疗及帮助其回归社会等职责。通过具体细化,这一制度将有助于解决目前日益增多的部分精神科医疗纠纷。3 .严格规范精神卫生服务。如对专业人员、心理健康咨询服务人员提出了资质要求,对心理健康服务机构提出了管理要求。在精神障碍的诊断方面,设置了诊断、诊断复核、会诊、鉴定等程序以保证针对结论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在出入院方式上,强调有自知力的病人可自行决定出入院;自知力不全的病人则根据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建议,由监护人决定并办理出入院;对有各类危险行为的病人或疑似病人,可以由监护人、单位、居民(村民)委员会或者公安部门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经2名以上(其中1名须为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决定后予以紧急住院观察72h。同时强调“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当符合住院标准。不得无故留置精神隙碍病人”。另外,条例还对实施精神外科手术和约束隔离等特殊安全防护措施进行了严格规范。4 .将有力地促进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强调了政府对精神卫生工作的领导责任,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供资金等物质保障,建立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网络等,具体落实了各部门在精神卫生工作中的职责;倡导动员社会广泛参与,宣传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捐赠和援助精神卫生事业和精神障碍病人;鼓励和加强科研,提高精神卫生服务水平;规定在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设精神科门诊或心理咨询门诊,以满足群众对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对精神障碍的康复给予了明确的扶持和优惠。随着这些措施的逐步落实,精神卫生工作必将取得全面发展。三、精神障碍病人的权利和义务(一)1980年美国颁布了精神卫生系统法(MentalHeaIthSyStemACt)曾主张精神科病人享有下列的权利:1 .病人有权获得适当的治疗,即最具有支持性的治疗,且限制是在最少的环境下。2 .对于治疗,病人有权要求符合个别化、书写下来的,并且须定期加以修改的计划。3 .病人有权利参与治疗计划,有权利了解自己的心理健康状况、治疗目标、治疗目的、治疗的副反应以及可能的其他治疗方法。4 .除了在紧急状况下或法律规定之外,病人有权利拒绝治疗。5 .病人有权利拒绝参与实验研究。6 .病人有权利拒绝被约束或放置在隔离室。7 .病人有权利得到人性化的治疗环境。8 .病人有权利要求记录的保密性。9 .病人有看病历的权利,除非此记录系由第三者提供,或此记录对病人健康有危害。10 .病人有权利打电话、寄信或接受亲友的探视。11 .病人有权利知道他们权利。12 .病人有权利表示受伤害。13 .当出院时,病人有要求被转介的权利。(二)根据我国的条例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精神障碍病人应享有如下权利:1 .公民权:精神障碍病人病愈后同样享有与正常人一样的公民权,如入学、应试、就业等权利。2 .人格尊严权:条例第六条规定精神障碍病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精神障碍病人。3 .享有精神卫生服务权。4 .隐私及保密权:由于精神障碍病人病态时出现的异常行为易受到歧视,故对其隐私应严格保密。隐私包括两个方面:(1)病人的生活史:学习、工作和个人生活经历;恋爱和婚姻;性生活史。(2)病人的疾病隐私:病情、诊断、治疗方案、预后等。精神障碍病人隐私权的保障:(1)未经病人或监护人书面同意,不得对病人录音、录像、摄像或播放有关视听资料。(2)因学术需要公开病情资料的,应隐去能识别病人身份的资料:姓名、身份、地址、住院号等。(3)如发生泄漏隐私要受处罚:根据条例第42条规定:泄露心理健康咨询对象隐私吊销其资格证书。根据条例第44条规定:精神科执业医师泄露精神障碍病人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12个月的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外病人有可能实施危害自己的行为时;病人有可能实施危害他人或社会的行为时;担任高度责任性工作的病人(驾驶员、情报员等);司法部门取证明。(5)在为第三方面做评估(如司法鉴定不涉及保密义务)开始即告诉被鉴定人;所获信息不受法律约束;鉴定报告直接交与相关第三方;被鉴定人接受了鉴定一一默认。5 .知情同意权精神障碍病人或监护人有权了解:病情、诊断、治疗方案、预后精神障碍病人或其监护人有权要求:出具书面疾病诊断结论6 .诊断复核权7 .有通信及会客权8 .有了解和复制自己病案内容的权利(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有自知力的精神障碍病人或其监护人同样具有此权利。四、精神障碍病人住院的形式(一)多数国家精神障碍病人的住院可以分为自愿住院与非自愿住院两种。1 .自愿住院系指具公民资格的病人在文件上签名,以表示同意接受住院治疗及服从医院的规则。在美国许多州法律规定16岁以下的儿童或较严重的精神障碍病人可由父母或监护人来签署自愿住院证明书。当病人在自愿状况下住院时,可以保留他所有公民权,例如:投票权,可领取驾驶执照,买卖所有物等。假如病人希望出院的话,有些州要求病人先写自动出院证明单,有的州会要求病人至少待在医院48小时至15天之间,也有些州是马上让病人回家。2 .非自愿住院系指病人不愿住院,但考虑到病人有可能伤害自己或他人,会强制病人住院做精神鉴定或治疗。依美国制度,这种强制住院有三种类型:(1)急症型:主要是解除病人对自己或他人造成的紧急威胁,住院期间可由3-30天。(2)暂时居留型:主要是诊断与短期治疗,住院期间可由26个月。(3)无限期型:主要是治疗病人至可出院为止,并没有时间的限制,但病人有权利要求再鉴定是否有必要继续住院。(一)根据条例,我国精神障碍病人住院有自愿住院、非自愿住院、紧急住院三种类型。条例第四章第29、30、31条分别阐述了自愿非自愿及紧急住院的对象。自愿住院的对象为有自知力的病人,可自行决定住院治疗;非自愿住院的对象为无自知力的病人,由于疾病缘故病人无法控制自己的言行可能影响或伤害自己或他人,但病人不愿住院,可由其监护人代办理入院;紧急住院的对象为一些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病人及病情需紧急住院的,甚至无监护人陪伴由公安局护送而来的,并出具证明,同时必须经两名以上精神科执业医师(其中至少一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资格)诊断认为必须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在实施紧急住院后的72小时内,作出诊断结论。五、护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红十字原则及1949年日内瓦决议条款护士的权利及义务有如下几条:1 .护士的基本职责有三个方面: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2 .护士必须始终坚持高标准的护理工作和职业作风。3 .护士对工作不仅要有充分的准备,而且必须保持高水平的知识和技能。4 .尊重病人的宗教信仰。5 .护士应对信托给他们的个人情况保守秘密。6 .护士不仅要认识到职责,而且要认识到他们的职业功能限制。若无医嘱,不予推荐或给予医疗处理,护士在紧急的情况下可给予医疗处理,但应将这些行动尽快地报告给医师。7 .护士有理智地、忠实地执行医嘱的义务,并应拒绝参与非道德的行动。8 .护士受到保健小组中的医师和其他成员的信任,对同事中的不适当的和不道德的行为应该向主管当局揭发。9 .护士接受正当的薪金和接受例如契约中实际的或包含的供应补贴。10 .护士不允许将他们的名字用于商品广告中或作其他形式的自我广告。11 .护士与其他事业的成员和同行合作并维持和睦的关系。12 .护士坚持个人道德标准,因为这反映了对职业的信誉。13 .在个人行为方面,护士不应有意识地轻视在她所在居住和工作的居民中所作的行为方式。14 .护士应参与与其他卫生行业所分担的责任,以促进满足公共卫生的需要,无论是地区、州、国家和国际的。我国护理人员享有以下权利:1 .有权依照护理人员职业准则处事。2 .独立自主权,有权独立执行护理判断。3 .正确执行医嘱或治疗计划的权利,当有可能伤害到病人或其他的服务对象时,护理人员有权拒绝执行,并提出质疑。4 .有追求继续教育及提高服务品质的权利。5 .特殊干预权是指在特定的情况下,用来限制病人自主权利的。这种特殊权利,应遵循不犯人、不害人、有利于病人的原则。主要用于病人提出不合理或有碍社会利益要求时使用。护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1 .有责任根据病人的价值系统及独特性,以执行护理判断及措施。2 .有提供人性化护理照顾的责任。3 .有责任保护病人及大众,以防受不适当、不道德、不合法执业行为的伤害。4 .有拒绝执行任何可能危害病人及大众的护理措施之责任,且有义务与相关的机构做合理的沟通。5 .有责任增进病人于健康照顾上的知识与能力。6 .向社会开展预防保健工作,有承担整个社会人群健康的责任。7 .有保密病人隐私的责任。除法律规定外,不得泄露病人的隐私。8 .护士有遵行护士执业注册的义务。按国家规定,每两年注册一次,并每年提交规定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证明。9 .经护士管理办法规定护士必须经注册后方能上岗执业。10 .健康问题的护理评估及教育的义务。IL预防保健的护理措施。12 .护理指导及卫生咨询的义务。13 .医疗辅助行为。14 .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及医疗护理规章制度的义务和责任。第二节精神科护理有关的法律法规一、精神障碍病人的法律法规问题(一)刑事法律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精神障碍病人只有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才可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精神障碍病人可能因其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而实施社会危害行为,但也可能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其辨认或控制能力并无明显损害。前者不能构成犯罪,后者则与正常人犯罪无异。所以,关键在于精神障碍病人在其实施危害行为时有无辨认或控制能力,这是精神障碍病人是否具备犯罪主体的条件,也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标准。(二)民事法律问题精神障碍病人的民事诉讼问题,主要涉及财产处理、婚姻家庭及子女抚养等方面。关于精神障碍病人的财产处理,包括合同、遗嘱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律条款为依据,其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障碍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障碍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障碍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第十九条规定:“精神障碍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障碍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O民法中所指的“行为辨认能力”,其核心乃“意思表示能力”,即精神障碍病人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根据他对自己行为能否正确认识以及有无正常预期两个方面加以认定。二、精神科护理与病人权利的维护近年来,联合国对保护世界残疾人和以精神不健全为理由遭受到拘禁的人的人身权利等的保护给予了很大的关注,1991年5月31日联合国做出46/149号决议,以“保护精神障碍病人和改善精神卫生保健的原则”这一重要资料方式发表,一般称为联合国原则。强调指出世界各国的精神卫生立法都要注意保护精神障碍病人的权益,世界各国应确保通过本国的适当立法、行政、教育等措施遵守和贯彻本套原则。这一原则包括25项内容,主要指出每个精神障碍病人及其他人格有权利受到尊重,有权受到人道主义待遇,不受任何形式的有辱人格或其他方式的虐待,不得有任何基于精神障碍的歧视。目前,随着我国新刑法的颁布实施,有关各项卫生立法将逐步健全,为保证精神障碍病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精神科护理人员应更好地学法守法,为维护精神障碍病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合法权利做出应有的贡献。护理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尊重病人,保证病人的法定权利,以高度的责任感去关心病人,保护病人不受侮辱和伤害;对病人的异常行为不讽刺、嘲笑;对病人的隐私和病态表现不得外传和谈笑。对病人的合理要求应设法满足,对突然发生的意外,要争分夺秒地抢救。在临床工作中为了保障病人的生命权,对某些由于病态而拒绝治疗及护理的精神隙碍病人,医护人员可行使干涉权,如实现强迫治疗或保护性约束。干涉的原则要对病人的治疗或康复应以不伤害病人为原则。精神科护士在实施干涉权同时也要注意保护自身的安全。1 .封闭式管理对发作期精神障碍病人的自由予以限制,即实施封闭式管理是精神科病区的特点之一。暂时约束病人应有医嘱,限制其活动范围,其动机是保护病人,预防其对社会及自身产生危害。但约束应适度,持续时间不宜过长,不能给病人造成伤害。2 .强迫性治疗及护理执业护士必须保障对病人正常的治疗及护理,由于病态缘故,病人拒绝接受治疗,护士可对病人执行强制性治疗,但特殊的医护措施及实验性临床治疗必须征得病人监护人的知情同意。由于精神障碍病人行为责任能力有不同程度的丧失,护理人员在提供健康服务的过程中,既要充分尊重病人权利,保障病人安全,又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三、精神科护理工作中的法律法规问题由于精神护理工作的特殊,护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重视病人的生命,尊重病人的人格。精神科护理涉及的法律法规问题主要有如下几方面。1 .失职行为(1)主观上的不良作为或疏忽大意,造成严重后果者,属失职行为。如对危急重病人,不采取任何急救措施或转院治疗,以致贻误诊断治疗或丧失抢救时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精神障碍病人因服毒、外伤等急症就医,护士绝不能以其并非精神科病情为由,不请示医生便进行转诊,否则出现严重后果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擅离职守、不履行职责,以致贻误诊疗或抢救时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属失职行为。精神科病区常有意外情况发生,值班护士应按时巡视病区,严守岗位职责。(3)护理中由于查对不严或查对错误、交接班不清,以致打错针、发错药等是失职行为。(4)不认真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使病人发生严重感染也属失职行为。(5)护理文件书写不实事求是等也是失职行为。护理文书如体温的记录、危重病情记录等,是医嘱和确定治疗措施很重要的依据,记录具有法律意义。在涉及某些医疗纠纷案件时,医疗、护理记录常常是关键的证据。(6)违反护士道德规范要求,如违反诊疗要求擅自为戒酒、戒毒者提供酒或毒品等属严重的渎职行为。2 .侵权行为是指护理人员对精神障碍病人的权利进行侵害而导致病人利益受损的行为。(1)剥夺病人接受治疗护理的权利。(2)泄露病人病情及其他隐私,造成严重后果。(3)践踏病人的人格尊严,在病人精神错乱、意识不清、认知隙碍时期耍弄、嘲笑病人或获取非法利益,都是粗暴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要承担民事责任的。(4)若非出于控制病情需要,而护士主观上故意惩罚病人,给其约束起来,是属于侵犯病人身体的侵权行为。3 .执行医嘱的合法性医嘱是护士对病人施行治疗及护理的法律依据。在执行医嘱时,护士应熟知各项医疗护理常规、各种药物的作用、副作用及使用方法。当护士拿到医嘱,经仔细核对,确信无误时,就应准确及时地执行。随意篡改或无故不执行医嘱均属违法行为。如果护士对医嘱有疑问,应进行核查。护土若发现医嘱是错误的,她有权拒绝执行并向医师提出质疑和申辩,若听之任之,酿成严重后果,将与医师共同承担法律责任。例如医师开出“10%氯化钾注射液IOmL静脉推注”的错误医嘱,而护士按医嘱执行了,结果造成病人死亡,那么该护士也应负法律责任。因为护士应该具有10%氯化钾注射液禁忌静脉推注的专业知识,若事先知晓却没有任何拒绝表示则犯了渎职罪。因此每个护土不仅要有良好的服务态度,还应有熟练的专业知识及技能,严格科学地执行医嘱。4 .护生的法律身份在临床教学活动中,应注意护生是个没有成熟的护理工作者,按法律的含义,她只能在执业护士的严密监督和指导下,按照严格的护理操作规程去工作,否则,她的工作甚至可被认为是侵权行为。所以护生进入临床实习之前,应该明确自己法定的职责范围,严格按照护理规程去操作,容不得半点马虎。如果在执业护士的指导下,护生因操作不当给病人造成损害,那么她可以不负法律责任。但如果未经带教护士批准,擅自独立操作造成了病人的损害,那么她同样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另外,临床带教人员也不应该由于工作繁忙让护生独立工作,这样一旦出现问题,护士和护生同样要负法律责任。四、依法管理L加强法规的学习,增强法制意识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制化建设的不断加强,学法、懂法和守法是每个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法律不仅对每个公民有约束力,而且也是护身法宝。护理工作中每个环节都涉及着各种各样潜在的法律问题,如何做到防患于未然,作为护理人员必须懂法,懂法必须先学法,因此,学习法律法规知识是护理人员当务之急之事,如学习有关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以及刑法、民法等。只有了解和熟知法律条文,才能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避免护理活动中的医疗纠纷问题。2 .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医院的规章制度是为确保医院的整个医疗护理工作能顺利地运作而制定的。因此,作为护理人员必须要严格执行。如交接班制度,必须要做到班班交清,在没交接清楚前,上一班不能下班,又如查对制度,必须要进行“三查八对”(精神科增加“一对”即核对病人面容),三查为:操作前检查、操作中检查、操作后检查。八对为:查对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面孔。实际工作中要查对的环节很多,每个环节都必须认真查对,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认真完成各项治疗任务,否则就可能出现事故或产生医疗纠纷,给病人带来严重的危害。3 .严格科学地执行医嘱医嘱是医护人员进行诊断和实施治疗措施的依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情况下护士必须严格执行书面医嘱;原则上不执行口头医嘱,只有在抢救病人时方可执行口头医嘱,同时护士应当复诵一遍,抢救结束后,医师应当即刻据实补记医嘱。取消医嘱应由医师用红笔填“取消”字样并签名,护士认真核对;书面医嘱应经仔细查对、确信无误后方可执行;如发现医嘱有疑问应向医师提出质疑;若发现医嘱有明显错误则有权拒绝执行;如明知医嘱可能造成病人法律性损害问题,却听之任之,酿成严重后果,护士将与医师共同承担所引起的法律责任。4 .应规范护理记录的书写护理记录是病历的重要部分,是护理人员对病情的客观、真实的记录,在法律上有不容忽视的严肃性。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中,对护理记录、医嘱、体温单、病人监护记录等作了具体规定,在目前医患关系较复杂的情况下,护理记录对医疗纠纷处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护理人员要认真及时地写好护理记录,规范护理文件书写的格式和内容,一旦产生法律问题,可以此为证据进行正当辩解。禁止护理记录被丢失、涂改隐匿、伪造或销毁。在抢救急重病人来不及写护理记录时,护士应在抢救工作间隙或抢救结束的6小时内补记,要求补记的内容是真实。在抢救过作中护士要沉着冷静,忙而不乱,记录详细、字迹清晰,防止差错事故及医疗纠纷的发生。5 .勤奋好学,提高专业水平病人疾病的多样性,加之心理需求的多重性,护士必须具备扎实的业务知识及专业水准,否则即使品德高尚但业务知识缺乏,也不能很好地完成工作,甚至给病人造成不必要的痛苦。因此,在实践中护士要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不断提升和更新自己的专业知识以适应护理专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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