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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医疗废物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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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医疗废物管理.docx

    医院医疗废物管理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3年6月4日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颁布并施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相继卫生部发布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原卫生部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了医疗废物包装物、容器标准和标识;继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出台了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等一系列文件,建立健全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制度,至此标志着我国医疗废物的管理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医疗废物是医院内产生的几大类废弃物之一,可能携带感染性病原体,或具有毒性或其他危害性,属于危险物品,如任意丢弃或管理疏忽而扩散到环境中,就会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因此,必须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消除污染和疾病传播隐患,杜绝医疗废物外流渠道,避免造成社会危害。第一节医疗废物管理一、医疗废物的概念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如废弃的医疗用品、敷料、检验标本、病理标本、化验器材和培养基、诊断用品、实验动物尸体、组织器官和排泄物以及患者生活中产生带有血液、体液、分泌排泄物的垃圾等。预防和控制医源性感染、血源性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微生物扩散,必须对医疗废物进行消毒处理。落实并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医疗废物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制定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送、储存、处置的管理制度。我国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按照原卫生部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要求将医疗废物分成五大类。二、医疗废物的管理1.医疗废物管理的基本原则(1)全程化管理:医疗废物从产生、分类收集、密闭包装到收集、运转、储存、处置的整个流程应当处于严格的监控之下。(2)实施集中处置:为推进实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进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明确要求:各地区应当利用和改造现有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和其他设施,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室能达到基本的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尚无集中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条例施行之日起,市级以上城市应当在1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级市应当在2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在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订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3)分工负责: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明确要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医疗废物的产生单位,负责医疗废物产生后的分类收集、包装、转运、暂存的管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负责从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收集转运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地的存储和处置的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述活动,这样能够减少中间管理环节和医疗废物流失的机会,有利于监控和管理,责任明确。2.医疗废物管理的具体原则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1)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要求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2)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3)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与生活废物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4)废弃的麻醉药、精神病药、放射药、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5)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弃化学试剂,废弃消毒剂应交由专门机构处置,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6)医疗废物中含有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场所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剂浸泡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置。(7)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排放标准后排人污水处理系统。(8)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9)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10)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11)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或者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或者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12)医院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许可证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3年。(13)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基本要求。第二节医疗废物处理原则一、将医疗废物存放于专用容器(袋)中感染性医疗废物置于黄色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损伤性医疗废物(如针头、刀片、缝合针等)放入专用防刺伤的锐器盒中,运送时不得放人收集袋中,以防运送时造成锐器伤。在收集医疗废物时,收集人员要做好自身防护措施。每件医疗废物出科室时需在专用包装袋或容器上标明产生科室、类别、产生日期及需要特别说明的内容。盛装医疗废物时,不得超过包装袋或者容器的3/4,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包装袋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增加一层包装。所有存放感染性医疗废物的容器必须有盖,便于随时关启。每日用2000mgL有效氯消毒液消毒、清洁容器,并有记录。二、对医疗废物运送、专用运输工具(车)的清洗消毒和防止物品流失(1)运送人员要做好自身防护措施,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储存地点。(2)运送时使用专用污物电梯和专用时段运送,运送后对污物电梯进行清洁消毒。(3)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储存地点。(4)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5)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散、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等意外事故,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并启动意外事故紧急方案,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工作,同时向科室内医疗废物管理兼职人员或科室负责人报告,由其向分管科室上报。处理结束后写明事情经过与今后的预防措施,交防保科备案。第三节医疗废物交接、登记、转运制度医疗废物具有感染性、毒性及其他危害性,必须强化医疗废物交接、登记和转运环节。一、医疗废物必须交给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1)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2)各科室建立医疗废物分类处置、收集运送、交接、登记责任人。(3)建立医疗废物交接登记本。登记内容:科室、日期、时间、废物来源与种类、重量和数量、交付者与接受者(院内收集运送人员)签名。(4)收集运送人员到各临床科室或部门按规定收取已分类放置的医疗废物,并予以检查,防止生活垃圾中有医疗废物现象。(5)收集运送人员与临床科室或部门做好双向交接登记。(6)收集运送人员与临床科室或部门做收集时做到人不离车。(7)收集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送至暂时储存地。(8)收集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露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9)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10)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工具是:防止渗漏、散落的无锐角,易于装卸、清洁和消毒的封闭式专用车。(11)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车)及时进行2000mgL含氯消毒剂擦拭消毒并做好登记。(12)每月对消毒后运送工具和操作人员手、围裙做微生物监测。二、医疗废弃物分类收集与暂时储存要求(1)医疗废物必须与医院废物(生活垃圾)严格分开:临床各科室必须将医疗废物进行分类处理。医疗废物和医院废物(生活垃圾)必须分开,不得混装。医院废物(生活垃圾)内不能混有医疗废物。医疗废物禁止倒人生活垃圾内,不得随意在露天场所堆放。医疗废物必须装入有黄色警示标志及科室、年、月、日标识的包装袋和锐器盒内,在确保包装安全、密封无泄露的情况下,待医院专职人员统一上门收集,运送。科室未按照以上要求做,专职人员有权拒收。(2)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有防鼠、防蚊蝇、防螳螂的安全措施;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易于清洁和消毒;避免阳光直射。(3)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4)医疗废物暂时储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5)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6)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7)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储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8)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储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中。第四节医疗废物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预案管理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等意外事故时,应当采取医疗废物意外事故紧急处理管理措施。(1)立即向后勤保障科、医院感染管理科、预防保健科、保卫科及主管院长汇报,并遵循医疗废物管理制度,限制暴露者,限制环境影响。(2)由后勤保障科、医院感染管理科、预防保健科、保卫科及相关科室组成调查小组,必要时请求上级主管部门协助。(3)确定流失、泄露、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4)组织相关人员尽快对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按照国家原卫生部颁布的消毒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要求进行消毒处理)。(5)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尽可能封锁污染区域,疏散在场人员、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工作人员、其他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6)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采取适当措施,制止其继续溢出,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按需要对场地进行净化、消毒、通风等无害化处理。(7)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处理。(8)工作人员应当做好自身防护并提供必要的医护措施。(9)医疗卫生机构在48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10)发生事故的部门协助做好调查,查清事故原因,总结教训,妥善处理事故,处理结束后由发生事故的部门写明事情经过,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发生。第五节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1)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1)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2)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3)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储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4)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5)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6)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7)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储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2)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4)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储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2)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3)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储存、处置的。4)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5)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6)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4)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人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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