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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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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XX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目录1.1 编制目的31.2 编制依据31.3 适用范围31.4 灾害救助分级31.4 .1特别严重灾害(I级)31.4.2 严重灾害(H级)41.4.3 较重灾害(In级)51.4.4 一般灾害(IV级)51.5 工作原则61 .1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62 .1.1区领导小组组成63 .1.2区领导小组主要职责64 .1.3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72.2 日常办事机构92.3 街道(镇乡)救灾工作领导小组93.1 资金准备103.2 物资准备103.3 通信和信息准备103.4 救灾装备准备113.5 人力资源准备113.6 社会动员准备113.7 宣传、培训和演习114.1 灾害预警预报和信息共享114.2 灾情信息管理124.3 .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124.2.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134.2.3 灾情核定134.2.4 台帐管理134.3信息发布135.1 分级响应145.2 指挥协调145.3 应急措施155.3.1I级、11级、In级响应措施155.4应急结束166.1 灾后救助166.2 恢复重建177.1 名词术语187.2 奖励与责任187.3 管理与更新187.4 解释部门197.5 实施时间19XX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XX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XX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XX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凡在我区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火山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1.4 灾害救助分级依据自然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灾害救助的实际需要,自然灾害救助划分为特别严重灾害(I级)、严重灾害(II级)、较重灾害(In级)、一般灾害(IV级)四个等级。1.5 .1特别严重灾害(I级)(1)发生水旱,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a.受灾人口占全区总人口的25%以上;b.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全区当季播种面积的30%以上;c.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占全区总人口的1%以上;d.因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在国内或国际造成重大影响;e.倒塌房屋间数占受灾区域房屋总间数的1%以上;f.其灾害预报等级在超强或较强级别以上的。(2)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占全区总人口的现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房间数占受灾区域房屋总间数的1%以上。(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列入自然灾害救助范畴。(4)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1.4.2严重灾害(II级)(1)发生水旱,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a.受灾人口大于全区总人口的20%,小于25%;b.农作物受灾面积大于全区当季播种面积的25%,小于30%;c.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大于全区总人口的0.7%,小于现;d.因灾造成人员严重伤亡,在国内或国际造成较大影响;&倒塌房屋间数大于受灾区域房屋总间数的0.7%,小于1%;f.其灾害预报等级在较强或强级以上的。(2)发生重大地震灾害,造成人员严重伤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大于全区总人口的0.7%,小于1%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房间数大于受灾区域房屋总间数的0.7%,小于1%。(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人员严重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列入自然灾害救助范畴。(4)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1.4.3较重灾害(In级)(1)发生水旱,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a.受灾人口大于全区总人口的15%,小于20%;b.农作物受灾面积大于全区当季播种面积的20%,小于25%;c.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大于全区总人口的0.4%,小于0.7%;d.因灾造成人员伤亡,在国内或国际造成一定影响;e.倒塌房屋间数大于受灾区域房屋总间数的0.3%,小于0.7%。(2)发生较大地震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大于全区总人口的0.4%,小于0.7%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房间数大于受灾区域房屋总间数的0.3%,小于0.7%。(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一定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列入自然灾害救助范畴。(4)其他需要救助事项。1.4.4一般灾害(IV级)(1)发生水旱,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a.受灾人口大于全区总人口的10虬小于15%;b.农作物受灾面积大于全区当季播种面积的10%,小于20%;c.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大于全区总人口的0.1%,小于0.4%;d.因灾造成人员伤亡,在国内或国际造成影响;e.倒塌房屋间数大于受灾区域房屋总间数的0.1%,小于0.3%。(2)发生一般地震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大于全区总人口的0.1%,小于0.4%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房间数大于受灾区域房屋总间数的0.1%,小于0.3%。(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列入自然灾害救助范畴。(4)其他需要救助事项。1.5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Q(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2组织指挥体系2.1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区救灾工作领导小组为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2.1,1区领导小组组成组长: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副组长:区政府分管领导成员单位:区民政局、区人武部、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林局、区外经贸局、区贸粮局、区教育局、区电信局、区卫生局、区环保局、区文广新闻出版局、区统计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区外事办、区供销社、区气象局、区科技局、XX供电局、XX海事局、XX海关、区红十字会等部门及有关单位。2.1.2区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2)召集有关部门听取灾情和灾害救助工作情况汇报;(3)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4)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和措施;(5)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指导各地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6)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2.1.3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1)区民政局:牵头制定本预案,并组织演练和实施;组织、协调全区救灾工作;指导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后的生活保障工作;组织核查、评估灾情,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上级下拨和区财政配套的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做好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组织、指导救灾物资储备建设和救灾捐赠接收、分配。(2)区人武部:根据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组织协调驻仑部队、指挥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3)区发改局:安排重大抗灾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负责交通运输建设项目协调;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4)区公安分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指挥疏通灾区交通秩序,做好重大事故现场抢救工作。(5)区财政局:按照XX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提供经费保障。(6)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7)区建设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灾后房屋和区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和重建等工作。(8)区交通局:负责抗灾救灾工作中公路水路运输保障工作,组织被毁公路抢修工作。(9)区水利局: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防汛防旱和水利工程抢险,掌握、发布汛情和旱情,对主要河流、水库进行调度,配置水资源,组织指导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10)区农林局:负责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以及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治。(Il)区外经贸局:负责与国际组织救灾联络,并协调落实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国际合作项目。(12)区贸易与粮食局: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动用区级储备商品稳定区场,做好交通运输的综合协调。协调安排灾区的粮油应急供应。(13)区教育局: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受灾校舍的恢复重建。(14)区电信局: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相关应急通信保障和通信基础设施重建、恢复工作。(15)区卫生局:负责抢救伤员;实施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应急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证饮用水和饮食的安全;开展疾病监测,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必要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对灾区群众进行心理治疗。(16)区环保局:负责灾区的环境监测。(17)区文广新闻出版局:协调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18)区统计局:协调分析灾情统计数据及经济社会产生的主要影响。(19)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发布风暴潮等海洋灾害的预警预报,指导做好海上渔民和船只的转移工作,协助做好渔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善后事宜的处理工作。(20)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灾时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综合监督食品安全。(21)区外事办:协助做好抗灾救灾中的涉外工作。(22)区供销社:协助、指导灾区群众生活用品的供应和保障。(23)区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24)区科技局:组织协调抗震救灾行动,协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进行人员搜救;开展地震宏观调查,确定发震构造;组织现场监视、监测和震情分析会商。(25) XX供电局:负责组织事发地的电力设施恢复和供应工作。(26) XX海事局:负责自然灾害的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台和船舶污染海域等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27) XX海关:负责组织海外救援物资优先入关。(28)区红十字会:组织红十字会员及团体会员单位参加现场伤员救护工作,依法开展募捐活动,接收境内外捐赠款物。2.2 日常办事机构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负责区领导小组的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办公室职责为:(1)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出救灾工作措施和建议。(2)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情况。(3)及时向省和中央有关部门报告灾情,争取省及中央的灾害救助。(4)负责协调、指导灾区恢复重建工作。(5)负责组织、指导救灾捐赠。(6)承担区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项。2.3 街道(镇乡)救灾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本预案组织指挥体系的构成,比照区领导小组的组成,成立街道(镇乡)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即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在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3应急准备3.1资金准备1.1 按照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区和街道(镇乡)财政都应按一定标准安排大灾预备金,做到专款专用、专帐管理。1.2 各级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1.3 大灾预备金主要用于灾时和灾后基本生活救助,遇重特大自然灾害救灾预备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应及时调剂救灾资金,确保灾民生活救助。3.2 物资准备整合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分级、分类管理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1)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建立健全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各街道(镇乡)建立健全物资储备点,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2)每年年初购置必需的衣被、草席、净水器等救灾物资。(3)建立救助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4)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3.3 通信和信息准备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应以公用信息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1)建立覆盖区、街道(乡镇)、村(社区)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区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2)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形成信息共享机制。(3)各电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害救助工作的信息畅通,积极做好通信应急物资储备工作。3.4 救灾装备准备(1)区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2)区民政局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3.5 人力资源准备(1)完善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利、气象、科技、海洋、国土资源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3)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4)培训、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1.1.1 6社会动员准备(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2)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3)在已设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继续在有条件的街道(镇乡)建立社会捐助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3.7宣传、培训和演习1.1 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2)区民政局每年至少组织1次街道(镇乡)灾害管理人员业务培训I。1.2 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开展救灾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4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4.1 灾害预警预报和信息共享(1)区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区水利局的汛情预警信息,区科技局的地震趋势预警信息,区国土资源分局和气象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区海洋与渔业局的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区农林局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等,及时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2)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成员单位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县(区)、区和人口数量做好灾情预警,向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通报。(3)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区和有关县(区)、区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4.2 灾情信息管理1.1.2 2.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县城、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1.1.3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1)灾情初报。街道(镇乡)对于所辖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区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逐级上报至市民政局和省民政厅、直至民政部。区民政局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区政府、省民政厅报告。(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各街道(镇乡)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区民政局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市民政部门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3)灾情核报。区民政局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1.1.4 灾情核定(1)部门会商核定。区民政局协调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气象、科技、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2)民政、水利、气象、科技、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1.1.5 台帐管理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区级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4.3信息发布(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2)重大灾情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情况由区民政局统一审核发布,其中水旱灾害由区三防办会同区民政局审核发布,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3)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4)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等形式。具体按照XX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实施。5应急响应5. 1分级响应依据自然灾害救助分级,灾害救助行动实施分级响应。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以属地管理为主,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救助,区领导小组和区级有关部门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的实际情况,实施统一领导,给予协调支援。(1)应对一般灾害(IV级),启动街道(镇乡)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本预案视情启动。(2)应对较重灾害(In级),或涉及跨街道(镇乡)或超出事发地街道(镇乡)应急救助能力的灾害,启动本预案,事发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必须启动。(3)应对特别严重灾害(I级)、严重灾害(II级),或涉及超出区政府应急救助能力的,在市政府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区领导小组领导、指挥、协调全区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本预案及有关街道(镇乡)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必须启动。5.2 指挥协调发生I、II、III级自然灾害时,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区领导小组决定进入响应程序。发生IV级自然灾害时,由街道(镇乡)救灾工作领导小组进入响应程序。灾害发生后,区领导小组及时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相关成员单位受领任务。情况紧急时,根据区政府指令,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按本预案协调各成员单位行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所明确的职责分工,履行救助职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实施过程中,区领导小组可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需要,主持召开会议,研究、检查、落实保障工作。相关成员单位指派领导和业务部门人员参加会议。5.3 应急措施5.3.1 I级、11级、In级响应措施启动响应后,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区民政局全体动员,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1)区领导小组组长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自然灾害救助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2)区领导小组组长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商请驻甬部队、武警部队给予支援。(3)如发生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在灾害发生前,派出现场工作组;如发生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以最快速度派出现场工作组。区领导小组督促灾区政府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转移安置灾民,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制定并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4)现场工作组督促、检查事发地落实各项基本生活应急保障措施,规范使用救灾款物,及时落实区领导小组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5)向省民政厅和国家相关部门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请求支援。(6)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7)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向区政府、市民政局汇报,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灾情稳定前,每天9时前向区政府、市民政局报告前24小时灾情。5.3.2IV级响应措施街道(镇乡)级救灾工作领导小组进入响应程序,区级预案视情启动。区民政局实行24小时值班,指导当地开展灾害救助工作。(1)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会商,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支持措施;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共同听取受灾地的情况汇报。(2)在自然灾害发生前后,根据事发地政府的申请,区领导小组视情派出现场工作组,督促指导灾区政府开展救灾工作,转移安置灾民;视情向灾区调拨救灾储备物资。(3)现场工作组督促、检查事发地落实各项基本生活应急保障措施,规范使用救灾款物;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的需求,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4)向区民政局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视情请求区政府支援Q(5)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灾情稳定前,每天9时前向区民政局报告前24小时灾情。5.4应急结束自然灾害事件稳定后,由相应的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由本级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响应终止。各成员单位要对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结果、响应职责的履行、响应的组织、响应的保障、平时的准备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做好有关统计、汇总工作。响应评估应形成书面材料,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后,形成总结报告,上报区政府。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6. 1灾后救助(1)区民政局每年9月(1月)下旬开始调查灾区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在10月15日(1月15日)以前将需政府救济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市民政局。(2)区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3)制定冬令(春荒)救济工作方案。(4)根据各街道(镇乡)向区政府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区财政局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荒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5)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区民政局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6)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冬令救济资金春节前发放到户。(7)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8)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灾歉减免,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6.2恢复重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应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帮建和农村困难家庭危旧房改造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房屋的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区民政局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区民政局在灾情稳定后5日内将全区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市民政局。(2)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区民政局会同区有关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3)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区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4)根据街道(镇乡)向区政府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区财政局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5)定期向社会通报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6)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促恢复重建工作。(7)商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8)卫生部门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进行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灾区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7附则7. 1名词术语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科技、水文、海洋、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7.2 奖励与责任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7.3 管理与更新本预案由区民政局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由区民政局负责管理,应适时召集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评估,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和完善,报区政府批准。各街道(镇乡)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区民政局备案。7.4 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7.5 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XX区重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试行)(*政(20*)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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