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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产1000吨钢结构件加工项目环评报告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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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产1000吨钢结构件加工项目环评报告表.docx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年产100O吨钢结构件加工项目建设单位(盖章):烟台聚航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3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年产1000吨钢结构件加工项目项目代码2302-370611-04-01-315006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烟台市福山区福新工业园群英路20号地理坐标E12L200o,N37.5160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3311金属结构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三十、金属制品业33”中的“66、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331”中的“其他(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C)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y建设性质J新建(迁建)口改建口扩建口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J首次申报项目口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口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福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2302-370611-04-01-315006总投资(万元)200环保投资(万元)20环保投资占比()10施工工期5个月是否开工建设J否口是:用地(用海)面积(m2)2727.07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规划,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0668号划境响价况规环影评情烟台福山高新技术产业区环境影响报告书,山东省环保局,关于烟台福山高新技术产业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鲁环审200967号)规划及规划环境本项目位于烟台福山高新技术产业区,与所在园区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符合性见下表。响价合分斤影评符性科表1项目与所在园区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符合性一览表项目审查意见要求拟建项目符合情况产业定位主导产业为“汽车零部件、电子信息、食品、制药”项目为年产1000吨钢结构件加工项目,属于产业园经营允许类项目符合给水工程高新区内用水全部由福山供水有限公司留公水厂提供,水源取自夹河河道地下水本项目用水为自来水符合排水工程高新区已建设污水管网,实施了雨污分流、请污分流。区内企业生产和生活污水排入套子湾污水处理厂项目实行雨污分流排水制度,废水经处理后排入套子湾污水处理厂符合集中供热实行集中供热,高新区内现有企业自备小锅炉须在2009年12月底前全部关停,新入区企业不得自建燃煤、燃油锅炉项目不涉及锅炉符合固废处理高新区内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实行分类收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要立足于综合利用,危险废物须送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依托烟台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处理项目一般固废综合利用,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委托环卫处理符合环境容量与总量控制严格控制入区项目污染物排放,确保区内外环境质量达到相应功能要求。项目废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符合由上表可以看出,本项目建设符合关于烟台福山高新技术产业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鲁环审200967号)文件的要求。1、产业政策符合性(1)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可知,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属于国家允许的生产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他合分斤其符性机(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实施的山东省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对该项目未做出禁止和限制的规定,因此本项目可视为允许类项目。(3)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实施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对该项目未做出禁止和限制的规定,因此本项目可视为允许类项目。根据以上分析,本项目属于国家、地方允许发展的产业,同时项目建设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故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的要求。2、选址合理性(1)用地性质合理性分析本项目位于烟台市福山区福新工业园群英路20号,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符合用地性质要求。项目周边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亦无需特殊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环境承载能力较强。(2)生态红线符合性分析根据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中烟台市省级生态保护红线区可知,项目距离最近的烟台栖霞白洋河-福山银湖湿地水源涵养生态红线区SD-Ol-BI-007为3.5km,项目不在烟台市省级生态保护红线区。综上所述,本项目选址合理。3、本项目与环发201277号文及环发201298号文符合性分析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12012J77号文)中要求:新、改、扩建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按照相应技术导则要求,科学预测评价突发性事件或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提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从环境风险源、扩散途径、保护目标三方面识别环境风险,科学开展环境风险预测,并提出合理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根据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12012J98号文)中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里设置环境风险评价专章,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完善。项目不存在较大风险,建成后项目区内无重大危险源。本次环评对项目环境风险进行评价,建设单位按照规定设计完善的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具体内容见本报告相关内容,因此,项目建设符合上述环保政策要求。4、本项目与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符合性分析表2本项目与“三线一单”的符合性分析内容本项目符合性生态保护红线对生态红线规划图(见附图),本项目厂址与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无相交,符合生态红线要求。环境质量底线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质量底线为:环境空气质量目标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目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2)In类标准:地下水环境质量目标为地下水质量标准(68"148482017)111类标准;声环境质量目标为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本项目产生的污染物均得到有效治理,实现达标排放,对周边的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声环境影响较小,能够满足环境质量底线要求。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营运过程中消耗一定的电源、水等资源消耗,符合资源利用上限要求。负面清单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鼓励类”、“淘汰类”和“限制类”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项目不属于禁止准入类项目。由价管理的5、表3二表可见,本项目满足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的要求。本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符合性分析I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符合性分析要求本项目符合性二、源头与过程控制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中,应采取废气收集措施,提高废气收集效率,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与逸散,并对收集后的废气进行回收或处理后达标排放。本项目产生的VoCS收集后,经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三、末端治理与综合利用对于含低浓度VoCS的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可采用吸附技术、吸收技术对有机溶剂回收后达标排放;不宜回收时,可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生物技术、吸收技术、等离子体技术或紫外光高级氧化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本项目产生的VOCS收集后,经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由上表可见,本项目满足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2013年第31号)的要求。6、本项目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符合性分析表4项目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的符合性分析环大气201953号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强化源头控制,加快使用粉末、水性、高固体分、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本项目使用低VOCs含量物料符合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涂料、稀释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应密闭存储,调配、使用、回收等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等输送。调配、喷涂和干燥等VOCs排放工序应配备有效的废气收集系统。项目使用低VOCS物料,设置密闭的生产车间,有机废气经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符合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喷涂废气应设置高效漆雾处理装置。喷涂、晾(风)干废气宜采用吸附浓缩+燃烧处理方式,小风量的可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等工艺。调配、流平等废气可与喷涂、晾(风)干废气一并处理。使用溶剂型涂料的生产线,烘干废气宜采用燃烧方式单独处理,具备条件的可采用回收式热力燃烧装置本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符合加强企业运行管理。企业应系统梳理VoCS排放主要环节和工序,包括启停机、检维修作业等,制定具体操作规程,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健全内部考核制度。加强人员能力培训和技术交流。建立管理台账,记录企业生产和治污设施运行的关键参数本项目加强VOCs排放环节和工序的管理,在密闭空间作业,制定相关操作规程,建立管理台帐,并做好记录符合由上表可见,本项目满足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的要求。7、本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符合性分析表5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符合性分析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本项目情况5、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5.1.1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5.1.2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5.13VoCS物料储罐应密封良好,其中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5.2条规定。5.1.4VoCS物料储库、料仓应满足3.6条对密闭空间的要求。VOCS物料使用密闭桶存储;危废等存放于危废间密闭桶或袋内7、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7.2.1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VoCS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团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作业:a、调配(混合、搅拌等);b、涂装(喷涂、浸涂、淋涂、辑涂、刷涂、涂布等):C、印刷(平版、凸版、凹版、孔版等);d、粘结(涂胶、热压、复合、贴合等);e、印刷(染色、印色、定型等);f、干燥(烘干、风干、晾干等);本项目生产过程关闭车间门窗,生产过程中使用集气设施对废气收集,活性炭吸附等处理措施。企业按要求建立台账,记录g、清洗(浸洗、喷洗、淋洗、冲洗、擦洗等)。7.3.1 企业建立台账,记录含VoCS原辅材料和含VoCS产品的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7.3.2 通风生设备、操作工位、车间厂房等应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行业作业规程与标准、工业建筑及洁净厂房通风设计规范等的要求,采用合理的通风量。7.3.3 载有VOCS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车)、检修和清洗时,应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清洗及吹扫过程排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7.3.4 工艺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料(渣、液)的应按照第5章、第6章的要求进行储存、转移和输送。盛装过VoCS物的废包装容器加盖密闭。原辅材料的名称、使用量以及危废去向、处置等情况,并按要求保存台账。厂房通风量按要求设计。含VOCS废料按要求储存、转移和运输,盛装过VoCS物料的废包装容器加盖密闭1()、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10.1.2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10.2.3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应在负压下运行,若处于正状态,应对输送管道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500moLmoL,不应有感官可察觉的泄漏。10.3.2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N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10.3.4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国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价文件确定。10.4企业应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PH值等关键运行参数。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与生产系统同步运行。发生故障或者检修时停止作业。待检修完毕,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正常运行后再进行作业。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的管道为密闭管道收集。废气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等进行处理,处理效率不低于80%o企业按要求建立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由上表可见,项目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彳37822-2019)的要求。8、本项目与山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分行业治理指E发(2019)146号)符合性分析表6项目与山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分行业治理指用发(2019)146号)的符合性分析司标准(GB争意见(鲁环F意见(鲁环山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分行业治理指导意见(鲁环发(2019)146号)本项目情况(一)推进源头替代。通过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本项目在密闭空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VOCS含量的胶粘剂,以及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等,替代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间内进行,使用低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二)加强过程控制。1 .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重点对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实施管控,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气有效收集等措施,削减VOCS无组织排放。2 .加强设备与场所密闭管理。含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罐,封闭式储库、料仓等。含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罐车等。高VOCS含量废水(废水液面上方10()亳米处VOCS检测浓度超过20()PPm,其中重点区域超过100ppm,以碳计)的收集运输、储存和处理过程,应加盖密闭。含VOCS物料生产和使用过程,应采取有效收集措施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3 .推进使用先进生产工艺。通过采用全密闭、连续化、自动化等生产技术,以及高效工艺与设备等,减少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优先采用底部装载方式。4 .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科学设计废气收集系统,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采用全密闭措施的,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应保持微负压状态,并根据相关规范合理设置配风量。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米/秒,有行业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集气罩的设计、安装应符合机械安全局部排气通风系统安全要求(GBzT35077),通风管路设计应符合通风管道技术规程(JGJ/T141)等相关规范要求,VOCS废气管路不得与其他废气管路合并。5 .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的浓度、组分、风量,温度、湿度、压力,以及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6 .治污设施的设计与安装应充分考虑安全性、经济性及适用性。具有黏连性、积聚自燃性、高沸点、与碳发生化学反应的有机废气,不宜采用活性炭吸附、光催化氧化、低温等离子等治污设施。含有酸性物质的有机废气,应充分考虑对治污设施的腐蚀等影响因素。含有颗粒物的废气,为保障VoCS治污设施运行的稳定性,宜进行预处理降低颗粒物浓度。含卤素的有机废气,在使用直接燃烧、蓄热式燃烧等处理工艺时.,宜采用急冷等方式减少二嗯英的产生。使用臭氧发生器等基于臭氧发生原理的治污设施,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臭氧逸散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用吸附处理工艺的,应满足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要求。采用催化燃烧工艺的,应满足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7)要求。采用蓄热燃烧等工艺的,应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设计。项目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并采取活性炭吸附等处理措施,去除效率不低于80%。满足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要求。VoCS初始排放速率V3千克/小时(三)加强末端管控。实行重点排放源排放浓度与去除效率双重项目在密闭空间控制。车间或生产设施收集排放的废气,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3千克J、时、重点区域大于等于2千克/小时的,应加大控制力度,除确保排放浓度稳定达标外,还应实行去除效率控制,VOCs去除率应不低于80%。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十九)表面涂装行业。表面涂装行业是在加工对象表面覆以涂料膜层的行业,我省表面涂装工艺主要有金属表面(含汽车整车)喷涂、木制品喷涂、玻璃陶瓷涂装、塑料制品喷涂、皮革喷涂等。;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料调配、喷涂(辑涂、人工涂布、电泳)、烘干固化等。主要污染物为苯系物、酯类、醵类等。针对该行业污染物产生特点,提出以下收集、治理意见:(1)鼓励推进源头替代。通过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齐IJ、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2)涂料、稀释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应密闭存储,调配、使用、回收等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等输送,废气宜采用下吸风方式进行有效收集。(3)涂装、小件修补等工段宜采用上进风、下吸风方式对废气进行收集。(4)使用油性漆的企业,各工艺环节产生的废气宜在喷淋+干式过滤后采用浓缩结合燃烧法等工艺进行处理。(5)使用水性漆的企业,经检测不能够达标排放的,产生的废气宜在喷淋、过滤后采用纳米气泡氧化吸收法、生物法、低温等离子技术等工艺进行处理内进行,并采取活性炭吸附等处理措施,去除效率不低于80%。VOCs初始排放速率V3千克/小时项目在密闭空间 内进行,并采取活 性炭吸附等处理 措施,去除效率不 低于80% o满足 吸附法工业有 机废气治理工程 技术规范要求。 VOCS初始排放速 率V3千克/小时由上表可见,本项目满足山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分行业治理指导意见(鲁环发(2019)146号)的要求。9、与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山东省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山东省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鲁环委办202130号)符合性分析表7与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行动计划鲁环委办202130号相符性分析相关要求项目建设情况符合性山东省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行动计划(202L2025年)三、精准治理工业企业污染继续推进化工、有色金属、农副食品加工、印染、制革、原料药制造、电镀、冶金等行业退城入园,提高工业园区集聚水平。指导工业园区对污水实施科学收集、分类处理,梯级循环利用工业废水。逐步推进园区纳管企业废水”一企一管、明管输送、实时监控,统一调度”,第一时间锁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超标来水源头,及本项目位于工业园内。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达标排放。符合时有效处理处置。大力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对获得国家和省级命名的生态工业园区给予政策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引进“环保管家”服务,提供定制化、全产业链的第三方环保服务,实现园区污水精细化、专业化管理。五、防控地下水污染风险持续推进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2025年年底前,完成一批化工园区、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等其他重点污染源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科学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2022年6月底前,完成南四湖流域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研究提出南四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对策。本项目所在区域地下水环境质量良好。符合山东省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行动计划(202L2025年)二、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监管环境监管每年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开。全省1415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在2021年年底前应完成一轮隐患排查,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新增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单位,在一年内应开展隐患排查,2025年年底前,至少完成一轮隐患排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将监测数据公开并报生态环境部门: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排放情况;法定义务在排污许可证发放和变更时应予以载明。生态环境部门每年选取不低于10%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开展周边土壤环境监测。本项目不属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符合四、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以赤泥、尾矿和共伴生矿、煤砰石、粉煤灰、建筑垃圾等为重点,推动大宗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总量趋零增长。推动赤泥在生产透水砖、砂石等方面的综合利用。加快黄金冶炼尾渣综合处理技术研发进程,以烟台等市为重点加强推广应用。开展非正规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排查整治。构建集污水、垃圾、固废、危废、医废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形成由城市向建制镇和乡村延伸覆盖的环境基础设施网络。到2025年,试点城市建立起“无废城市”建设综合管理制度和监管体系。本项目固废均得到合理处置符合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建立有害垃圾收集转运体系。严格落实山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完善垃圾分类标识体系,健全垃圾分类奖励制度。2025年年底前,各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等设施建设和改造提升,优化处理工艺,增强处理能力。城市生活垃圾日清运量超过300吨地区基本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扩大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本项目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进行清运。符合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一、淘汰低效落后产能聚焦钢铁、地炼、焦化、煤电、水泥、轮胎、煤炭、化工8个重点行业,加快淘汰低效落后产能。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落后产品全部淘汰出清。各市聚焦“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高风险”等行业,分类组织实施转移、压减、整合、关停任务。本项目位于工业园内,不属于淘汰、限制类项目符合七、严格扬尘污染管控加强施工扬尘精细化管控,建立并动态更新施工工地清单。全面推行绿色施工,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各类施工工地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其中建筑施工工地严格执行“六项措施规模以上建筑施工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并接入当地监管平台。加强执法监管,对问题严重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强化道路扬尘综合治理,到2025年,设区市和县(市)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O规范房屋建筑(含拆除)工程、市政工程建筑垃圾密闭运输和扬尘防控,通过视频监控、车牌号识别、安装卫星定位设备等措施,实行全过程监督。大型煤炭、矿石等干散货码头物料堆场全面完成围挡、苫盖、自动喷淋等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鼓励有条件的码头堆场实施全封闭改造。推进露天矿山生态保护和修复,加强对露天矿山生态环境的监测。实施城市降尘监测考核,各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7.5吨/月平方公里。鼓励各市细化降尘控制要求,实施县(市、区)降尘量逐月监测排名。本项目不涉及大宗物料等。符合综上,本项目满足关于印发V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山东省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山东省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鲁环委办202IpO号)的相关要求。10、与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符合性分析表8项目与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符合性一览表文件项目情况符合性淘汰低效落后产能。依据安全、环保、技术、能耗、效益标准,以钢铁、地炼、焦化、煤电、水泥、轮胎、煤炭、化工等行业为重点,分类组织实施转移、压减、整合、关停任务,加快淘汰低效落后产能实施"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按照“发现一起、处置一起”的原则,实施分类整治。(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要制定实施方案,本项目不属于上述重点行业,不属于“散乱污”企业符合重点围绕再生橡胶、废旧塑料再生、破瓦、石灰、石膏等行业,对生产工艺装备进行筛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推动低效落后产能退出。严控重点行业新增产能。重大项目建设,必须首先满足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底线,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是原则,等量替代是例外”的总量控制刚性要求。按照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深入实施四上四压",坚持"上新压旧''”上大压小”“上高压低”“上整压散”。对钢铁、地炼、焦化、煤电、电解铝、水泥、轮胎、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实施产能总量控制,严格执行产能置换要求,确保产能总量只减不增。严格执行国家煤化工、铁合金等行业产能控制或产能置换办法。“两高”项目建设做到产能减量、能耗减量、煤炭减量、碳排放减量和常规污染物减量等“五个减量”,新建项目要按照规定实施减量替代,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要坚决拿下来。严禁新增水泥熟料、粉磨产能,严禁省外水泥熟料、粉磨、焦化产能转入我省。本项目不属于重点行业,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符合推动绿色循环低碳改造。电力、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制定碳达峰目标,实施减污降碳协同治理。优化整合钢铁、地炼、焦化、煤电、水泥、轮胎、煤炭、化工等行业产能布局。对人口密集、资源开发强度大、污染物排放强度高的区域实施重点管控,推进产业布局优化、转型升级。将“三线一单”作为综合决策的前提条件,加强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应用,作为区域资源开发、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城镇建设、重大项目选址和审批的重要依据。本项目不属于重点行业,项目建设符合“三线一单”相关要求,符合当地规划要求符合实施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以钢铁、焦化、铸造、建材、有色、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为重点,开展全流程清洁化、循环化、低碳化改造,促进传统产业绿色转型升级。2021年年底前,制定山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在能源、冶金、化工等13个重点行业依法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选树一批清洁生产先进单位。加快生态工业园区建设,2023年年底前,生态工业园区力争达到30家以上。本项目不属于以上重点行业符合改造提升传统动能。推动重点行业完成限制类产能装备的升级改造,鼓励高炉一转炉长流程钢铁企业转型为电炉短流程企业。加强燃煤机组、自备电站、锅炉、钢铁行业超低排放运行管控,开展焦化、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推进玻璃、陶瓷、铸造、有色等行业污染深度治理。推动生产、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工业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从源头减少VOCs排放。到2023年,建立60个原辅材料替代示范项目,高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比例达到9%o项目设置密闭操作空间,并采取活性炭装置等处理措施符合提升园区集约发展水平。提高化工等行业园区集聚水平,实施建材、化工、铸造等产业集群提升改造,提高集约化、绿色化发展水平,到2023年,化工园区(含化工重点监控点)内化工生产企业营业收入占全行业比重达到75%。围绕炼化一体化、新材料、海洋化工、煤化工、精细化工、轮胎制造等六大产业高质量发展,聚焦产业链重点产品和关键环节,强化产业链优势,加快补齐补强短板,推动化工园区优化提升。本项目位于工业园内符合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各市组织对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布局情况进行摸底,制定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工作计划。已经明确退城的企业,按计划退出城市建成区;未明确退城的企业,分批实施污染深度治理改造,实现“有组织排放稳定达标、无组织排放全流程收集处理、物料运输清洁化“,到2023年,明显降低对16市主城区空气质量影响。本项目位于工业园内,不属于重污染企业符合严控化石能源消费。严控能源消费总量,在满足全社会能源需求的前提下,持续推进煤炭消费压减,增加清洁能源供给,加大清洁能源替代力度,进一步控制化石能源消费,逐步实现新增能源需求主要由清洁能源供给。到2023年,全省化石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39600万吨标准煤以内,非化石能源消费总量力争达到4400万吨标准煤以上;煤炭消费总量压减6%以上,煤炭消费占能源消费比重下降5个百分点。本项目不涉及煤炭消费符合持续压减煤炭使用。持续淘汰落后燃煤机组,在确保电力、热力接续稳定供应的前提下,大力推进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关停整合,严格按照减容量“上大压小”政策规划建设清洁高效煤电机组。到2023年,关停退出低效燃煤机组400万千瓦,其中,2021年关停退出206万千瓦。提高电煤使用效率,到2023年,现役煤电机组改造后平均供电煤耗力争降至302克标准煤/千瓦时。2021年10月底前完成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任务。由于客观原因暂时不具备条件的,由市政府正式申请,可最晚延期至2022年采暖季之前完成淘汰。加快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使用清洁低碳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本项目不涉及煤炭消费符合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全面提高工业、公共机构、商贸流通、农业农村、重点用能单位等领域能源利用效率,到2023年,全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2020年下降8.8%o提高重点工业行业能源使用效率,到2023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2020年降低10%以上。加强公共机构节能,至U2023年,实现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人均综合能耗、人均用水量分别比2020年下降3.1%、3.7%、3.7%以上。推进农业农村节能,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和渔船,发展节能型设施农业。重点用能单位要围绕能耗总量控制和能效目标,实行用能年度预算管理。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构建安全、节能、环保“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本项目采用节能的设备、技术符合壮大清洁能源规模。围绕省委、省政府“三个1/3”能源结构调整目标,聚焦可再生能源、核能、省外来电、天然气"四大板块“,加快清洁能源开发利用。“海陆统筹、集散并举“推进风电规模化协调发展,重点推进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坚持太阳能发电与热利用并重,不断扩大太阳能利用规模。推动生物质能资源规模化和市场化开发,力争到2023年,生物质能年利用量相当于替代500万吨标准煤。合理规范推进地热能供暖,探索开展海洋能综合利用。到2023年,全省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从2020年的4542万千瓦提高到6000万千瓦。积极推进海阳、荣成等核电基地厂址开发,加快核能供热、海水淡化等综合利用技术研究和示范推广。到2023年,全省本项目主要能源为电等清洁能源符合在运核电装机容量从2020年的250万千瓦增加到270万千瓦。加快昭沂直流、鲁固直流等既有通道配套电源建设,提高通道利用率和清洁电量比例。到2023年,接纳省外电量从2020年的1159亿千瓦时增加到1300亿千瓦时以上。加快青岛港、烟台港等沿海LNG接收站建设,推进中俄东线山东段、山东天然气环网干线等工程建设,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增强天然气供应能力。到2023年,天然气供气量从2020年的221.6亿立方米增加到260亿立方米。11、项目与烟台市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烟政发(2021)7号)和关于印发烟台市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通知(烟环委办202110号)以及关于发布2022年“三线一单”动态更新成果的通知(烟环委办发(2023)4号)等相关要求,本项目位于海阳经济开发区重点监控单元,与烟台市市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海阳经济开发区重点监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如下表。表9项目与烟台市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内容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生态 保护 红线 和一 般生 态空 间全市陆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478.59平方公里,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3551.57平方公里;除生态保护红线外的一般生态空间面积不低于1983.02平方公里。以上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涵盖全市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和生态环境极敏感区,各类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地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海域、海岛、河流、湿地、林地、水库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稳固空气质量改善成效,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稳定 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市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 达到88.8%,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水环境质量 持续改善,各区市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达到国 家、省、市考核要求,国控地表水考核断面优良 水体比例达到63.6%;入海河流消除劣V类; 近岸海域水质优良面积比例达到96.2% (以省下 达最终目标为准)。土壤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土 壤环境风险得到管控,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 率达到93%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 以上。本项目不在生 态保护红线区 内。本项目与生 态保护红线规 划位置关系见附图。采取本环评提 出的相关防治 措施后,本项目 排放的污染物 不会对区域环境质量底线造成冲击。符合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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