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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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六雕瞅戳麒痂般司娣中铁六津法(2017)30号关于印发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根据集团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中铁六法(2017)83号)的要求,公司制定了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中铁六局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同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各部门、所属各项目部和各分公司。第三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对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第四条公司合同管理纵向实行公司和项目部(分公司)的两级管理体系,横向实行综合管理与专项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第五条公司合同管理的指导方针是预防为主、分级管理、统一授权、分工负责、归口把关。第六条公司合同管理的工作原则是:(一)依法签订合同,保证合同的合法性;(二)切实履行合同,提高合同的履约率;(三)有效监控合同,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四)及时处理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从事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企业经营管理秩序、损害企业、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活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在合同管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第八条所有合同除能即时结清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应当优先采用示范文本,示范文本的选用顺序为:公司合同示范文本、国家合同示范文本、行业合同示范文本。如因政府部门等对合同文本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要求。第九条各单位应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明确主管领导,健全管理机构,配足管理人员,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网络。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十条公司法律合规部是公司的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合同综合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制定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建立和健全各项合同管理制度,负责合同综合管理的日常工作;(三)参与公司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参加合同评审,负责对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四)组织制订或选用合同示范文本工作,对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提供咨询服务和进行检查监督;(五)统一管理公司的合同专用印章,建立合同专用印章使用制度;(六)统一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授权委托手续,建立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授权委托制度;(七)统一管理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件,组织办理公司合同纠纷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八)建立合同登记、档案管理制度,统一管理本部门的合同资料及台帐;(九)定期监督检查公司和所属各单位合同的履行情况,建立合同履行中资料收集保存制度;(十)负责公司合同管理信息的汇总、编制、分析工作,定期向集团公司法律合规部和公司领导报告合同管理工作情况,建立合同管理统计分析制度和工作报告制度;(十一)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和所属各单位合同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培训,组织建立考核、奖惩和培训制度;(十二)负责对公司的生效合同文本进行统一留存、备份保管;(十三)其他应当由法律合规部履行的职责。第十一条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是公司的合同专项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与合同管理有关的工作。合同专项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是:(一)制定专项合同管理实施办法或细则,并负责对项目部或分公司合同专项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二)根据公司的合同管理要求,制定本部门的合同管理职责;(三)负责本部门专项管理的合同的主责评审。包括组织调研合同的可行性,业务洽谈,资信调查,起草合同文本,合同评审、签订及交底等工作;(四)当合同专项管理部门作为合同执行机构时,负责监督控制合同的履行,及时向法律合规部及主管领导通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问题,同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合同资料的收集、保管和归档工作;(五)参与涉及本部门业务的合同评审;(六)参与、指导处理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合同纠纷;(七)参与编写合同示范文本;(八)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定期统计合同管理情况并报法律合规部;(九)其他应当由合同专项管理部门履行的职责。第十二条合同专项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合同管理员岗位,负责本部门的合同管理具体工作。合同管理员应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知识,经过法律知识培训或具有合同管理工作经验。第三章合同分类与管理分工第十三条合同按照其内容和性质,主要分为:(一)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二)供用合同。供用合同是供应方向需用方提供电、水、气、热力等能源,需用方支付费用的合同。(三)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四)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五)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六)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七)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八)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九)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十)运输合同。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十一)技术合同。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十二)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十三)仓储合同。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十四)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十五)行纪合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十六)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十七)其他类型合同。第十四条为了便于管理和落实责任,公司对各类合同的专项管理部门分工如下:(一)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由市场营销部管理。(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派生的施工承包补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由工程经济管理部管理。(三)劳务零工合同由劳务管理中心管理。(四)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代甲”拆迁合同、工程施工供电、水合同、临时占用土地道路合同、施工安全(配合)协议、测量仪器买卖合同由工程技术部管理。(五)施工生产用的机械设备买卖、承租设备合同、出租设备合同、运输合同由机械设备部管理。(六)物资买卖合同、“代甲”设备采购合同、承租周转材料合同、出租周转料合同、临时活动房屋(钢结构、集装箱)买卖合同由物资管理部管理。(七)担保合同、保险合同、融资类合同(包括借款合同)由财务部管理。(八)信息化管理、科研课题、软件、电子设备采购由科技部管理。(九)公司办公用品购置等买卖合同、安保合同由办公室管理。(十)赠与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由法律合规部管理。(十一)承租(驻地房屋设施)合同、临时活动房屋(钢结构、集装箱除外)买卖合同、后勤生活办公用品买卖合同、出租(房屋、场地)租赁合同由社会事业管理中心管理。(十二)试验设备用具买卖合同、试验检测咨询合同由试验检测中心管理。上述未列的其他合同,由公司业务主管领导确定合同专项管理部门。第四章合同的评审第十五条合同评审是合同签订的必经程序,经过评审且无争议的合同方可签订。第十六条合同洽谈期,合同签约承办部门应要求合同相对人出具、出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与从业资格要求相关的证书等资料,并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当加盖登记主管部门章或单位公章。合同签约承办部门应当提前了解、调查、掌握合同相对人的下列情况:(一)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合法;(二)资信情况是否全面、可靠;(三)履约能力;(四)对方代理人的代理事项、权限和代理期限;(五)合同标的的真实性;(六)其他应掌握的相关情况。第十七条当通过谈判已达成合作意向时,合同签约承办部门应组织对草拟的合同文本进行评审,全面审查合同是否主体适格、内容合法、价款合理、条款齐全、手续完备、权责明确、违约责任清楚、文字表达准确等。第十八条对公司的合同参评部门作以下原则性规定。合同专项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经主管领导同意后,适当增加参评部门。(一)市场营销部为专项管理部门的合同,参评部门为法律合规部、工程经济管理部、工程技术部、科技部、安全质量部、财务部、物资管理部、机械设备部等。(二)工程经济管理部为专项管理部门的合同,参评部门为工程技术部、财务部、法律合规部等。(三)机械设备部、物资管理部为专项管理部门的合同,参评部门为工程经济管理部、财务部、法律合规部、工程技术部等。(四)财务部为专项管理部门的合同,参评部门为工程经济管理部、法律合规部等。(五)办公室为专项管理部门的合同,参评部门为财务部、法律合规部等。(六)法律合规部为专项管理部门的合同,参评部门为财务部、工程经济管理部等。(七)科技部为专项管理部门的合同,参评部门为工程经济管理部、机械设备部、财务部、法律合规部等。(八)社会事业管理中心为专项管理部门的合同,参评部门为财务部、法律合规部等。(九)工程技术部为专项管理部门的合同,参评部门为工程经济管理部、财务部、法律合规部等。(十)上述未明确的其他合同,由公司的业务主管领导确定参评部门。第十九条合同评审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一)评审程序。合同评审由合同签约承办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公司相关部门依其业务关联性参加,具体流程为:合同签约承办部门准备合同文本一合同专项管理部门进行评审一合同参评部门进行评审一合同签约承办部门收集、处理意见,并修改完善合同文本一业务主管领导批准(一总经理批准)f签订。(二)评审形式。合同评审优先采用会议形式。对于标的额较小、法律关系较为简单的合同,也可采用网络传阅、书面会签等形式。(三)评审分工。按照归口把关、分工负责的原则,各参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审查合同的可行性、经济性、技术合理性以及风险的可控性;合同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四)关键条款。合同中要明确约定争议由已与我方建立良好沟通机制的人民法院或仲裁委解决,具体规定为:工程所在地在天津地区的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买卖、租赁、承揽、劳务零工等合同的纠纷解决机构约定在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工程所在地在非天津地区的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在天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当我方为合同付款义务履行方时,应明确约定我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违约金自我方最后一笔付款时起算,并以该时点的到期欠款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总额最高不超过到期欠款金额的1%O(五)评审记录。合同评审应形成书面评审记录合同评审表,并由参评人员签署意见。(六)评审时限。合同评审应兼顾质量与效率,当采用网络传阅、书面会签的形式进行合同评审时,参加合同评审的部门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审查意见。(七)分歧处理。对于合同评审中出现的重大意见分歧,合同签约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领导汇报,由业务主管领导负责协调处理。()批准权限。合同经各部门评审后,报公司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审核同意后,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对于承包合同、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施工供水供电合同、临时占用土地道路补偿合同、施工安全配合协议、房屋出租合同、设备买卖合同,须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如业务主管领导认为其他相关合同需要总经理批准的,合同签约承办部门在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请总经理批准。第五章合同的签订第二十条合同经评审通过后,即可签订。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遵守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制度,坚持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一条关于合同的签订主体,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合同必须由签约方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二)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签发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中应明确委托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以及是否有权转委托,并加盖法人单位的公章。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及期限内行使代理权。(三)公司所属各单位未经公司授权或管理文件许可,无权对外签订合同。(四)公司不授权任何非法人机构签订担保合同、借款合同以及其他应由公司签订的合同。(五)合同中有关事项需要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必须经过批准后,才能正式签订合同;合同须经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的,经过批准或者登记后始得生效。第二十二条公司的合同签字、盖章应遵守以下程序及规定:(一)合同文本经各部门评审通过和主要领导审批后,合同签约承办部门即可将其报请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二)合同经签字后,合同签约承办部门即可到法律合规部办理盖章。盖章时,应在合同文本指定位置加盖合同专用章,在合同文本侧面加盖骑缝章。法律合规部负责建立合同专用章台帐。(三)合同盖章一般不得使用法人公章代替,如确需使用法人公章时,经合同综合管理部门签字批准后,在公司办公室办理盖章。(四)合同盖章原则上是在本单位进行,如确需携章赴异地签订合同的,按“合同签约承办部门申请一公司业务主管领导批准一移交合同章并办理借用登记一还章并注销借用记录”的程序办理。(五)严禁在未按规定评审、批准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合同上加盖公章。(六)严禁将仅有我方已签字、盖章却无合同条款具体内容的合同页,交、寄对方签字盖章。严禁向对方出具盖有我方印章的空白合同书。当合同签字、盖章页无合同条款时,应注明“此页无正文”。第二十三条合同的公证和见证,实行法定和自愿相结合的原则,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进行公证或见证的,必须公证或见证。(一)合同中约定了公证或见证条款的,应当明确公证或见证是否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经公证或见证后的合同需要变更、转让的,变更、转让协议应当对有关公证或见证问题予以明确。(二)公证或见证事宜由法律合规部负责,合同签约承办部门配合并保管好相关公证或见证的法律文书。第六章合同的履行第二十四条合同依法签订生效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得到全面、严格履行。第二十五条对于重大、复杂合同,当合同执行机构与合同签约承办部门不一致时,合同签约承办部门应当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合同执行机构进行合同交底,对合同的核心条款、签约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注意事项等进行解释说明。第二十六条合同执行机构在履行合同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认真分析、深入理解合同,对合同实施环境、条件、经济成本的变化以及合同中重要条款仔细研究,对合同的各项目标进行责任分解,逐条落实到人。(二)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并将合同管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书面报合同管理部门。(三)当我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时,应立即将相关情况报告合同专项管理部门和主管领导,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等影响合同履行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发生,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同时收集、保全有关证据。(四)发现对方不全面履行合同时,合同执行机构除督促对方继续履行外,应将变化情况及时报告合同专项管理部门和主管领导,并收集、保全有关证据。合同专项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认真分析,提出应对措施。第二十七条各单位要严格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严禁实施降点分包、切段分包、包而不管等各种形式的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除专业工程分包方可依法进行劳务分包外,严禁分包方将从我方承揽的工程再次分包。第七章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第二十八条合同变更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合同内容发生改变。合同变更应该遵守以下规定:(一)生效的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依法进行变更。(二)法律、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三)当发生以下情形时,当事人一方可以依据法律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四)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期限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变更或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第二十九条合同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合同转让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二)当事人一方转让合同权利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未经通知,该转让不发生效力。(三)当事人一方转让合同义务的,应当经对方书面同意。未经对方同意的,该转让不发生效力。第三十条设定了担保的合同进行变更或转让,应当征得原担保人的同意,并由原担保人在变更或转让协议上签字、印章。第三十一条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即告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合同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二)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2 .在履行期间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四)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五)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三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应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责任。本办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三十四条当我方提出变更、撤销、转让或终止合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包括理由、法律依据、权利义务的承担等。当对方提出相应要求时,我方应及时审查对方的理由是否合法、合约、合理、正当以及给我方造成的损失,并以书面形式明确回复对方。如有必要,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对方行为的合法性。第三十五条合同变更、转让、终止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评审、批准、签订及履行按本办法相应之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因变更、转让或终止合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八章工程索赔管理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工程索赔”是指承包商对于非自身原因发生合同规定之外的额外工作或损失,向业主或保险公司提出经济补偿或工期顺延的要求。工程索赔应遵循合法、合约、合理、客观、及时的原则。第三十八条工程索赔的事由包括:(一)实际施工的工程数量、单价、工艺内容与合同及设计有差异;(二)因业主的原因造成施工方停工、窝工;(三)因业主要求提前竣工发生费用增大;(四)因不可抗力或业主原因致使合同终止;(五)因业主使用未交验工程而给施工方造成损失;(六)因业主的责任造成施工方人身或财产损害;(七)因汇率的变化给施工方造成损失;(八)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给施工方造成损失;(九)其他应由业主或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情形。第三十九条工程索赔时,应提供索赔项目的相关证据并以书面形式向业主或保险公司说明索赔的事实和理由。证据资料主要包括:(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二)建设单位与我方的会议记录、备忘录、来往函件;(三)经建设单位签认和认可的工程实施计划;(四)建设单位负责供应的设备(材料)进场时间、数量、规格和质量检查清单;(五)经建设(监理)单位签认的设计变更清单和通知书;(六)工地交接纪录、施工进度、施工记录、隐蔽工程检查记录;(七)施工人员计划表及施工机械、材料使用报表;(八)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及事故处理的资料;(九)工程价款、预付款拨付单据及其他财务凭证;(十)材料采购、运输、使用凭证,材料涨价资料,国家新增税种资料;(十一)不可抗力造成灾害的证明文件、照片、损失清单和气象资料、鉴定报告等;(十二)各种来往文件、资料的签收记录;(十三)其他与索赔有关的证据等。第四十条合同执行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工程索赔工作,合同专项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合同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法律咨询,必要时参加工程索赔的谈判。第九章债权债务及合同纠纷的处理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债权债务”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债务的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债权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合同执行机构。合同执行机构应当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债权债务进行重点监控:1 .已过一年仍未收回的到期债权;2 .合同履行完毕后超过一年仍未办理完结算的;3 .双方有明确争议导致款项拖欠的;4 .合同对方明确表示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争议的。(二)合同执行机构应及时将债权债务有关情况向合同管理部门汇报,咨询相应对策,采取措施,以防因债权债务管理不当致使企业利益受损。(三)对于风险较大的到期债权,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应根据情况提出是否向债务人发出书面催款通知,或与债务人重新签订还款协议的建议,并指导合同执行机构办理。(四)当合同执行机构收到合同相对人的催款函、履约函等函件时,应在48小时内报告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应根据相关资料进行分析,提出建议和对策。第四十二条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合同纠纷的处理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发生合同纠纷,合同执行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合同管理部门及主管领导,力争妥善解决。(二)合同执行机构是纠纷解决的责任主体,合同专项管理部门负责业务谈判指导,合同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分析、把握采取法律手段的时机和方式方法。(三)各单位因涉诉造成集团公司银行账号、公司银行账号或其他单位账号被司法机关冻结的,涉诉单位必须积极主动予以解决,采取有效措施,尽快使被冻结的账号解封。(四)各单位遇有法院等司法机关送达给“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的各类法律文书,要以“受送达人错误”为由拒绝签收。如果司法机关采取“留置”方式送达(即在我方拒绝签收的情况下,送达人将法律文书留放在我处),应在24小时之内向公司法律合规部电话报告,并将法律文书传真到公司法律合规部。第十章合同资料管理第四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合同资料管理,建立健全合同资料管理制度。各单位合同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本业务系统的合同管理情况,并按公司对口业务部门的要求及时填报各项报表。第四十四条合同资料一般来源于以下三个阶段:(一)合同正式签订前产生的相关资料;(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资料;(三)合同纠纷发生后产生的相关资料。第四十五条合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当事人的资信资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业资格要求的相关证书,来往函件、数据电文,招投标文件、合同、补充合同、会议纪要,合同评审表、财务结算凭证,工程索赔资料,与合同纠纷有关的资料等。第四十六条合同资料中除技术性资料原件和财务凭证原件按照有关规定保管归档外,其他资料也要由各有关部门整理保管好。第四十七条合同专项管理部门和合同执行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合同资料的管理工作,建立合同管理台帐,确保资料齐全、有效。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对本单位的生效合同文本进行统一留存、备份保管。第四十八条各种合同资料原件必须归档保存,日常工作中应当使用复印件,如确需使用合同资料原件的,应建立严格的审批、归还、归档制度。严禁个人私自保管合同资料。严禁涂改、毁损合同资料。严禁随意出借合同资料,严禁泄漏合同资料中的内容。第四十九条合同资料要按照各单位有关文件资料管理的规定进行编号、归集、整理,装订归档。第十一章监督检查及考核第五十条公司负责对各单位的合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一)各单位合同专项管理部门负责对业务系统内的合同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法律合规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由合同管理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合检查。(二)合同检查的主要内容有:1 .合同管理的相关制度和办法的执行情况;2 .合同管理人员的设置、培训情况以及对合同管理制度和主要合同内容的熟悉程度;3 .对合同评审、签订的相关规定执行情况;4 .合同基础资料和台帐的管理情况;5 .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变更、结算、付款、纠纷处理以及造成的损失等情况;6对合同管理中,因违反合同管理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第五十一条公司主要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的合同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系统功能发挥情况,以及对公司颁布实施的合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公司各合同管理相关部门负责对业务系统内的合同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法律合规部负责组织由各合同管理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合检查。第五十二条各单位发生下列情形时,将被公司视为合同管理的严重违规行为:L项目部或分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借款合同;2 ,超越权限或无授权签订合同;3 .未经合同评审签订合同;4 .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包括降点分包,肢解分包,将工程的主体结构或基础分包,包而不管,分包方再次分包(专业分包方再进行劳务分包的除外),与自然人、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等违法行为;5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上只签字不盖章,或只盖章不签字;6 .私刻机构公章,在未按规定评审、批准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合同上加盖公章以及其他滥用公章情形;7 .私自签收送达给“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律文书,且隐瞒不报给企业造成损失;8 .发生合同纠纷案件,涉诉单位不积极处理,致使企业遭受经济或社会信誉损失;9 .泄漏在合同管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致使企业遭受损失;10 .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合同管理制度的情形。第五十三条公司将把合同监督检查情况作为对各单位年度生产经营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五十四条对于发生合同管理严重违规行为的单位,公司将予以通报批评;对责任单位的相关领导,按照公司关于领导人员问责的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对相关责任人,按照公司员工奖惩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五条公司对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尽职尽责,成绩显著,为企业避免、挽回经济损失或获得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公司员工奖惩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二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已颁布的公司其他文件中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解释。抄送:公司领导。中铁六局天津铁建公司办公室2017年7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