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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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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docx

    浙江省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规范公正执法,完善民政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进一步提高民政行政执法效能,省民政厅制定浙江省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O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民政部门或其他依法履行民政执法职责的单位(以下简称"民政领域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具体违法情形和危害后果,对违反民政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附件1),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化和执法实践需要进行动态调整,新公布的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施行后,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同时废止。对未纳入清单的事项,民政领域执法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民政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依法作出是否行政处罚的决定,并适用本办法。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监管。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强化民政重点领域执法监管工作,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守好社会秩序底线。一体现过罚相当。民政执法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和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做到过罚相当。注重执法方式。要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基础上,综合运用引导、说服、教育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违法行为,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倡导诚实守信。对违法行为人不及时改正或改正后再犯的,民政领域执法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将违法信息予以信用公示。三、适用条件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根据违法情形、改正情况、危害后果等区别适用。(一)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应同时满足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三项条件。1 .违法行为轻微,是指当事人无主观过错或主观过错较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没有违法所得或数额较小、违法行为影响区域和人群范围较小等情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除外。2 .及时改正,是指当事人及时终止或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经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后,现场立即改正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及时改正的情形。3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指违法行为尚未产生危害后果,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生产生活秩序等造成危害后果。(二)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应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三项条件。1 .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该违法行为在民政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尚无同T4质违法行为记录。2 .及时改正,是指当事人及时终止或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经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后,现场立即改正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及时改正的情形。3 .危害后果轻微,是指当事人违法行为影响较小、危害范围较小、危害后果易于消除等情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除外。四、工作要求(一)严格把握适用条件。民政领域执法部门应当对照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情节、危害后果,严格把握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民政领域执法部门应当通过签订承诺书(附件2)、口头告知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违法行为人自觉守法。(二)加强执法程序管理。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办案程序要求,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对于实名举报、部门移送或上级交办的案件线索,应将案件办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方面。(三)建立动态评估调整机制。各地在实施办法过程中,要密切跟踪,及时评估实施情况和效果,认真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及时总结经验,提出工作建议。省民政厅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实施情况,动态管理事项清单,及时修订完善办法。(四)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在民政执法过程中,通过以案释法、法律宣讲等方式强化普法宣传,营造人人学法、崇法良好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民政法律法规。本办法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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