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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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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附件河南省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林业生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0号)、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林业草原改革发展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林业改革发展方面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负责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会同省林业局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等。省林业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任务计划,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市县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等。第四条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专项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监督管理、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对上报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五条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退耕还林还草、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森林保护修复等支出内容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实施期限执行),到期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进行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评估确定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和林业草原改革发展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林业草原重点工作等方面。中央财政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部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其中: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支出主要用于国家公园、其他自然保护地、国家和省级重点野生动植物等保护、森林保护修复、生态护林员等。林业草原改革发展支出主要用于国土绿化、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支出等。第七条国家公园支出用于国家公园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创建和运行管理、协调发展、保护科研和科普宣教、国际合作和社会参与。第八条其他自然保护地支出用于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省级湿地的生态保护补偿与修复,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维护,专项调查和监测,宣传教育等。第九条国家和省级重点野生动植物等保护支出用于国家和省级重点野生植物保护、古树名木保护,国家和省级重点野生动物保护、疫源疫病监测和防控、危害防控和补偿,以及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危害防控和补偿。第十条森林保护修复支出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以下简称天然林规划)确定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和修复。第十一条生态护林员支出用于脱贫地区脱贫人口受聘开展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管护人员的劳务报酬。第十二条国土绿化支出用于退耕还林还草、草原生态修复治理、油茶发展、造林(含核桃、仁用杏、榛子、油用牡丹、文冠果、山桐子等木本油料营造)、森林质量提升、新造林管护成效奖励和南水北调保育带管护成效奖励等,奖励办法由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研究制定。第十三条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支出用于天然林规划确定的非国有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经济补偿。第十四条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支出用于森林草原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生产救灾等林业草原防灾减灾,全国性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综合监测,以及林木良种培育和草种繁育、林木种质资源库建设、林业草原科技推广、科技兴林、林下经济等。其中:森林草原防火支出主要用于森林草原防火物资购置、调运、管理维护,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机,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防火重点县区域性专业队伍建设,森林草原防火演练及能力提升、科普宣传等方面。其中: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机经费按照中央补助地方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机经费管理暂行规定(财资环(2021)90号)执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支出主要用于林业有害生物疫情防治监测、除治,科研监测设施设备购置、维护,监测站点建设、修缮,科学实验,科普宣传等方面。第十五条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支出用于对全面推行林长制成效明显、在国务院督查中获得通报激励的市、县(市、区)的一次性奖励。第十六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林业草原改革发展无关的支出。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十七条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按照因素法分配的,根据下达各市县的林业工作任务、国家和省级补助标准、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确定补助规模。其中,对未完成年度造林及森林质量提升任务的市县,相应扣减下一年度资金。扣减资金用于对完成目标任务且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市县予以适当支持。按照项目法分配的,实行项目库动态管理,由省林业局、省财政厅联合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范围主体、材料要求等具体事项,并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入库项目。根据年度预算、入库项目具体情况和竞争性评审结果等确定支持的项目和补助金额。资金分配过程中,根据审计和财政监督稽核、资金使用绩效考核等情况对测算结果进行调整。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分配结合工作任务和政策因素,适当向承担重大国家战略地区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林业草原重点工作任务地区、生态保护重点地区,以及革命老区、脱贫地区倾斜。第十九条对各地实施的人工造林和森林抚育任务,分别按照每亩500元和每亩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营造林和森林抚育补助标准根据国家资金规模和我省财力状况实行动态调整。县级及以下单位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营造林资金中,以不超过5%的比例,列支方案编制、作业设计等费用。鼓励各地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国有林场造林、管护、抚育等业务。对利用贷款进行营造林活动的,在符合年度林业贷款贴息要求的前提下,可给予一定的财政贴息补助,并将银行征信查询纳入贴息审核环节。贴息采取据实贴息的方式,对贴息年度之内存续并正常付息的林业贷款,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省级财政年贴息率不高于1%,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期限和标准为:退耕还林期限五年,退耕还林每亩退耕地补助1200元,五年内分三次下达,第一年5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退耕还草每亩退耕地补助850元,三年内分两次下达,第一年450元,第三年400元。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延长期补助期限和标准为:退耕还林每亩退耕地补助500元,分五次下达,每年100元;退耕还草每亩退耕地补助300元,分三次下达,每年100元。上一轮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抚育,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编制方案,其中:对退耕农户自愿承担抚育任务,经验收合格的,补助资金兑付给退耕农户;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补助资金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统筹用于森林扶育。上一轮政策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抚育每亩退耕地补助100元,自政策到期次年起分五次下达,每年20元。第四章预算管理第二十条对于中央下达的专项资金,省林业局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在15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并函告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接到省林业局资金分配意见后,15日内审核下达资金预算。第二十一条对于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省林业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45日内,提出省级资金分配意见函告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接到省林业局资金分配意见后,15日内审核下达资金预算。第二十二条各地在使用管理专项资金时,可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采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探索实施差异化的财政补助政策。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政策规定支持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加强专项资金与基建投资等资金的统筹使用,避免重复支持。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专项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央和我省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管理规定,主动做好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中涉及我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要求的,按照“一卡通”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涉及直达资金的,按照直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五章绩效管理第二十六条专项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第二十七条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主要内容包括成本、产出、效益以及满意度等指标。第二十八条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一)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林业草原领域重大决策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三)林业草原发展规划、林业草原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重点规划等。(四)统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林业草原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等。(五)符合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和省有关部门要求的其他依据。第二十九条省财政厅组织省林业局按照预算编制、绩效管理等有关要求编制报送省级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于每年1月15日前,结合我省中期财政规划、林业草原发展规划和工作实际,根据上一年度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等,确定我省林业年度重点任务和区域绩效目标,编制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连同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抄送财政部河南监管局。第三十条各级财政部门组织林业主管部门按要求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林业主管部门是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的主体,重点监控资金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第三十一条预算执行结束后,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送省林业局,并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林业局将审核汇总后的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第三十二条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的依据包括:(一)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二)整体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三)预算下达文件、财务会计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四)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巡视、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稽核报告等,以及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五)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六)符合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和省有关部门要求的其他依据。第三十三条绩效评价内容包括资金投入使用情况、资金项目管理情况、资金实际产出和政策实施效果等。第三十四条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按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五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安排给脱贫县和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资金,按照河南省财政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支持脱贫县落实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农综(2021)8号)有关规定执行。对纳入统筹整合部分,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照被整合资金额度调减。第六章预算监督第三十六条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动态化监管机制,重点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绩效管理等进行监督,发现问题的及时纠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和社会效益。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组织的审计和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使用专项资金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市县级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和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具体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环资(2021)1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豫财环资2021)97号)同时废止。此前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发布的关于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河南省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为规范和加强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0号)和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会同省林业局对两厅(局)联合印发的河南省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环资(2021)1号)及其补充通知(豫财环资(2021)9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2022年,财政部、国家林草局修订了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2)170号)和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2)171号),明确了中央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分配因素、下达流程、使用管理有关要求等。我们结合实际,对河南省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环资(2021)1号)及其补充通知(豫财环资(2021)97号)进行了修订,征求了省林业局、有关市县财政局和厅内有关处室意见,对所提意见进行认真梳理研究、吸收采纳,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二、主要内容办法包含7章40条,主要为总则(5条)、资金使用范围(11条)、资金分配(3条)、预算管理(6条)、绩效管理(10条)、预算监督(2条)、附则(3条)等内容。与之前制定的资金管理办法相比,办法主要修订了以下几个方面:(一)调整部分资金支出类别。部分资金使用在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和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之间进行调整。将原属于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范围除国家公园之外的其他自然保护地、重点野生动植物等保护纳入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范围;将原属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退耕还林还草纳入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范围。(二)新增相关条款具体内容。一是在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中增加了森林保护修复等内容;二是在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中增加了全国性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综合监测和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等内容。(三)新增我省特定工作内容。结合我省实际,在省级专项资金中新增了以下内容:1 .在第九条“国家和省级重点野生动植物等保护支出”中增加了“古树名木保护”的内容。2 .在第十二条“国土绿化支出”中增加了“新造林管护成效奖励和南水北调保育带管护成效奖励”的内容,并明确奖励办法由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研究制定。3 .按照我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和直达资金的要求,新增“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中涉及我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要求的,按照一卡通'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涉及直达资金的,按照直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的内容。4参考云南、四川等省相关政策,结合我省之前做法,明确了林业贷款贴息“省级财政年贴息率不高于设,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的内容。(四)完善细化绩效管理内容。对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以及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的依据等进行了完善细化,为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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