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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时代辐射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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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时代辐射事故应急预案.docx

    新时代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3版)区人民政府二。二三年二月1总则41. 1编制目的41.2 编制依据41.3 适用范围41.4 工作原则52事故分级6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级)62.2 重大辐射事故(二级)62.3 较大辐射事故(三级)72.4 一般辐射事故(四级)73组织体系73.1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83.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应急办公室113.3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113.4 舆情信息组133. 5现场协调组133.1 6现场监测组143.7 现场处置组143.8 安全保卫组153.9 医疗卫生组154预防预警164. 1信息监控164.2 预防工作164.3 预警工作165应急响应185.1 信息报送与处理185.2 应急响应195.3 应急监测205.4 安全防护215.5 通信联络225.6 事故通报与信息发布225.7 应急终止236后期处理246.1后续行动246.2善后处置246. 3总结评估257保障措施256.1 资金保障256.2 物资装备保障256.3 通信保障257. 4技术保障268. 5宣传、培训与演习268附则278.1 名词术语解释278.2 2预案管理278.3 预案实施时间27附件L辐射事故初始报表28附件2:辐射事故处理续报报表29附件3: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流程30附件4:区现有辐射单位管理员名单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5:区射线装置情况表31附件6:区放射源情况表33附件7:区重点辐射装置应用单位分布34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我区辐射事故应急机制,高效有序地做好核与辐射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提高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5)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6)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7)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8)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9)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10)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1)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区行政区域内辐射事故应对工作。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因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事件。主要包括:(I)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3)铀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4)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辐射安全相关事故;(5)可能对我区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区外辐射事故;(6)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区境内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事故;(7)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1. 4工作原则1.1.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辐射事故,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发生辐射事故后,优先开展人员抢救应急处置行动,同时关注救援人员自身安全防护。依法加强对放射源的监督管理,做好日常监测、监控工作,建立突发辐射事故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控制、消除隐患。1.1.2 加强联动,大力协同加强与省、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之间以及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之间的联动和信息互通,积极配合省、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1.4.3快速反应,科学处置持续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积极做好预防和应对辐射事故的各项准备。当辐射事故即将发生或发生后,应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及时上报信息,科学决策,快速应对,合理处置,做好信息公开和善后处理工作。2事故分级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把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4个等级。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1)I、11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4)对我区境内可能或已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境外发生的辐射事故。2.2 重大辐射事故(二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1)I、H类放射源丢失、被盗;(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2.3 较大辐射事故(三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1) 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2.4 一般辐射事故(四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I)W类、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4)铀矿冶、伴生矿开发利用中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3组织体系区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是省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的组成部分,包括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现场指挥部、专家组等,主要职责是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辖区内一般辐射事故(四级)的应急工作,配合省、市人民政府开展辖区内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一级、二级、三级)的应急工作。区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见图Io图1区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图3.1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当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区管理委员会成立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总指挥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生态环境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处置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职能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设立舆情信息组、现场协调组、现场监测组、现场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疗卫生组。3.1.1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1)向区级政府请示批准区级辐射应急响应行动的启动和终止;(2)领导、指挥和协调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响应行动;(3)落实或传达区政府和省、市相关部门的指示、指令;(4)负责向区政府和上级辐射应急相关部门及时报告辐射应急信息和处置情况,批准向区政府和上级辐射应急相关部门汇报的事故报告和应急工作报告,必要时,建议区政府向市政府请求支援;(5)负责本辖区内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外部力量对辖区内辐射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援;(6)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辖区街道做好相关辐射事故应急处貉、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维稳工作。3.1.2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1)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一般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监测和事故处置情况的实时报告、总结报告,对辐射事故进行定性定级和调查处理;及时将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情况上报上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对事故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提出处理建议;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制定或修订本预案;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辐射事故应急演练。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工作;建立应急专家咨询组并组织专家组成员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2)区委宣传部(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配合指挥部或地方政府发布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加强互联网信息监测和管理,正确引导舆论。(3)区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等任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负责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撤离工作;指导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4)区财政局:负责保障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体系的运行经费;保障日常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演习的运行经费。(5)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协调辐射事故现场卫生应急处置;指导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指导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健康影响评估;向受辐射事故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参与辐射事故其他相关应急处置行动。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开展相应工作。3.2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应急办公室建立应急机构和相应的工作机制,负责辖区内辐射事故的现场控制、前期环境监测和现场调查、人员车辆分流引导、群众安抚等工作,对辖区内发生的辐射事故进行初始响应;辐射事故发生后,在区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参与应急处置工作,配合成员单位应急处置行动,落实、执行指挥部的指不、指令。3.3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辐射事故应急办”),设在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3.3.1人员组成区辐射事故应急办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局分管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委宣传部、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具体职能科室负责人担任。日常工作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各部门确定一名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本部门辐射事故应急联络员,并将部门联络员信息报送至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3. 3.2区辐射事故应急办职责(1)传达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的事项并检查落实情况;(2)建立和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警机制,及时收集、分析辐射事故相关信息;(3)向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对可能演变为较大辐射事故的,及时向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4)指导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培训、演习;(5)负责与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和信息交换工作;(6)建立辐射事故应急值班制度,公开值班电话;(7)负责编制事故处置情况的初始报告、后续(实时)报告、处理结果(总结)报告;(8)协调公安、卫健委等部门相关人员和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专家承担现场协调职责,组织协调各职能组有效开展应急响应工作;组织交换文件和各部门相关报告;提供辐射事故地点及相关单位的基础资料,及时报告现场应急信息;协调外部支援队伍的现场指挥调度和后勤保障。3. 4舆情信息组舆情信息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4. 4.2舆情信息组职责(1)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向应急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2)组织指导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3)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负责接待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3.5现场协调组3.5.1人员组成现场协调组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公安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相关人员和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专家组成。3. 5.2现场协调组职责(1)负责组织协调各响应组有效开展应急响应工作;(2)负责提供辐射事故地点及相关单位的基础资料,及时报告现场应急信息;(3)负责各响应组的现场指挥调度和后勤保障;(4)对应急行动的终止提出建议。3.6现场监测组3.6.1人员组成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辐射监测人员组成。当监测能力不足时,可请求上级支持或引入第三方辐射检测机构监测力量。3. 6.2现场监测组职责(1)组织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2)制定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3)必要时派遣专家或监测小分队,指导并支援辐射事故单位现场应急监测工作;(4)对应急处置行动提供必要支援;(5)对开展事故后期跟踪监测和去污后辐射监测提供技术支援(6)必要时,协助有关部门对易失控的放射源实施收贮;(7)提出外部监测力量支援建议。3.7现场处置组3.7.1人员组成现场处置组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公安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以及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等部门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人员组成。3.7.2现场处置组职责(1)指导辐射事故单位对事故进行研判;(2)指导事故处置方案的制定;(3)指导并支援事故现场放射性污染的处置;(4)提出外部处置力量支援建议;(5)必要时,对易失控的放射源实施收贮。3. 8安全保卫组4. 8.1人员组成安全保卫组由区公安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相关人员组成。5. 8.2安全保卫组职责(1)指导当地派出所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任务;(2)指导当地派出所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3)组织协调公安机关支援力量。1. 9医疗卫生组3. 9.1人员组成医疗卫生组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相关医疗卫生单位人员组成。4. 9.2医疗卫生组职责(1)指导事故现场卫生应急处置等应急救援工作;(2)指导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剂量评价工作;(3)指导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健康影响评估和心理咨询工作;(4)组织协调卫生健康委员会部门支援力量。4预防预警4.1信息监控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区生态环境局对区内核技术利用项目进行动态信息监控,重点收集、报告和处理各类等级放射源信息,各类等级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等)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发生在区外有可能对我区造成辐射影响的信息。4. 2预防工作辐射工作单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辐射源实施有效监控,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5. 3预警工作根据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二级(重大辐射事故)、三级(较大辐射事故)和四级(一般辐射事故),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进入预警状态后,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根据事件的波及范围、严重程度和事件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发布预警公告。区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可能引起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需经区政府批准;(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4)指令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辐射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5)针对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6)调集辐射事故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5应急响应5.1 信息报送与处理5.1.1 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辐射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发现辐射事故后,必须立即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报告,并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必要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初步判断事故级别,报告区政府和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并逐级上报。情况紧急时,也可越级上报,但应同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属于一般辐射事故的,应在1小时内报至区政府和市辐射事故应急机构,较大以上级别(含较大)辐射事故的,应在2小时内上报省政府。5.L2报告方式与内容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1)初报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见附件1),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的类型,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类型、污染方式、污染范围,人员受辐射照射等初步情况;(2)续报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见附件2),在初报的基础上,按照固定格式要求,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采取的应急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事故经验教训,参加应急响应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需开展的善后工作,并填写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见附件2)等。5. 2应急响应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遵循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的原则。发生辐射事故后,由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初步研判事故等级,并在1小时内报告区政府和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区政府在接报后应立即成立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处置行动。5. 2.1一般辐射事故(IV级)应急响应一般辐射事故经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确认后,立即启动本预案,并按下列程序响应:(1)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辐射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协调相关领导、应急救援队伍在2小时内赶赴事发地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现场应急救援行动,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增援;(2)现场监测组进行辐射应急监测并划定受污染区域、确定受超剂量照射人员或其他需要提供医疗救援的人员;(3)现场指挥部有权采取以下临时控制措施: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组织控制事故现场;发出警告、报警和指令;当干预水平达到相应限值时,实施让公众进入室内或留在室内、隐蔽、撤离的措施;受影响的地区的交通管制、治安保卫;控制受放射性污染的农副产品、食品和饮用水等;(4)专家组参与事故等级的评定、事故危害程度和范围的确定、应急措施的建议和事故后果的评估等工作;(5)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将辐射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影响程度和应急处置情况上报区政府和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并视情况请求市辐射事故应急办支援。5.2.2较大以上辐射事故(I级、11级、In级)应急响应较大以上辐射事故经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确认后,立即启动本预案,组织、指挥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防止辐射污染蔓延,全力控制事态扩大。在采取IV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建立与省、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随时报告事故进展情况。省、市应急预案启动后,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在省、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并保持通信联络,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5.3应急监测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辐射事故事发地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确定污染范围,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必要时请求市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厅提供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支援,或组织力量直接参与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各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应急监测工作。5.4安全防护5.4.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5.4.2公众的安全防护现场协调组指导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辐射事故应急机构负责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指导意见,条件允许和必要时,尽可能提供防护品;(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提出污染范围控制建议,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3)必要时,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4)必要时,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对易失控的放射源实施收贮。5.5通信联络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负责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保证通信渠道畅通。主要包括本级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内部的联络,与本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联络,与辐射事故成员单位的联络,与上级辐射事故应急部门的联络,与事故责任单位的联络等。应急期间联络原则有:(1)各岗位任务明确、尽职尽责,联络渠道明确、固定;(2)联络用语规范,严格执行记录制度;(3)对外渠道和口径统一。5.6事故通报与信息发布5.6.1事故通报(1)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其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情况;(2)接到外市、本市其他辖市区辐射事故通报时,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应视情况及时通知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辐射事故应急办报告。5.6.2信息发布区宣传委部负责辐射事故信息的统一对外发布工作。辐射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的内容有:事故的有关情况、应急状态的级别、事故影响的范围、采取的防护措施等。信息发布的审批。拟写新闻统发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报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审核。向省、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报告拟发布信息的内容和形式,经审核批准后发布。5. 6.3舆情引导信息发布后,舆情信息组负责相关信息的动态舆情监测,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积极的舆情引导和应对工作。5.7应急终止应急响应终止应具备下列条件:(1)环境放射性水平已降至国家规定的限值以内;(2)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或可控;(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必要。一般辐射事故由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区级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应急状态终止后,应进行应急总结和事故后续工作。较大辐射事故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依据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授权宣布应急响应终止。特别重大或重大辐射事故,由省辐射事故应急机构依据应急处置情况和现场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6后期处理6.1 后续行动(1)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辐射事故,从接到报案或者检查发现之日起半年内,仍未追回放射源或仍未查清下落的,由负责立案侦察的公安机关作阶段报告,并提交给同级辐射事故应急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配合并给予技术支持;(2)对事故造成的危害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遭受辐射污染场地的清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辐射后续影响的监测、辐射污染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3)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后期环境辐射监测,审批、管理去污计划及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4)配合上级部门将事故中放射源(放射性物质)转移至放射性暂存库,以保证其在最终得到处置前的辐射环境安全。6. 2善后处置(1)对参与事故应急响应的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所受剂量进行评估,对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2)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和物资;(3)对事故影响区域的居民开展心理咨询服务。6. 3总结评估(1)区辐射事故应急办指导有关部门及辐射事故单位查出事故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2)区辐射事故应急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对辐射事故情况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进行总结,1个月内将总结报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3)根据实践经验,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对本级预案进行评估,必要时及时修订本级预案。7保障措施7.1资金保障区辐射应急系统的正常运行以及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由区财政部门负责筹措。7. 2物资装备保障区人民政府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需要,配置相应的技术装备、安全防护用品和有关物资,保证应急设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定期保养、检验和清点应急设备和物资。7. 3通信保障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办应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系统,确保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各专业应急处置机构、专家组间的联络畅通。7. 4技术保障依托上一级的辐射事故预警系统及辐射事故应急数据库,咨询专家库,组建专家咨询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故发生后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辐射事故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队伍。7. 5宣传、培训与演习7. 5.1宣传加强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辐射安全基本知识和辐射事故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辐射事故的能力。7. 5.2培训加强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处置等专门人才。7. 5.3演习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进行不同类型的辐射事故应急实战演习,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应急演习分为综合演习和专项演习。综合演习是为了全面检验、巩固和提高区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内各应急组织之间的相互协调与配合,同时检查应急预案有效性而举行的演习。专项演习是为了检验、巩固和提高应急组织或应急响应人员执行某一特定应急响应技能而进行的演习。8附则8.1名词术语解释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8. 2预案管理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本预案,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各辐射相关使用单位应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送区生态环境局备案。8. 3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事故单位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地址邮编电话传真联系人许可证号许可证审批机关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发生地点故型事类人员受照人员污染受照人数受污染人数丢失被盗失控事故源数量放射性污染污染面积(m2)序号事故源核素名称出厂活度(Bq)出厂日期放射源编码事故时活度(Bq)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状态(固/液态)序号射线装置名称型号生产厂家设备编号所在场地主要参数事故经过情况报告人签字报告时间年月日时分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辐射事故处理续报报告表事故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证号许可证审批机关事故发生时间事故报告时间事故发生地点事故类型人员受照人员污染受照人数受污染人数丢失被盗失控事故源数量放射性污染污染面积(in?)序号事故源核素名称出厂活度(Bq)出厂日期放射源编码事故时活度(Bq)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状态(固/液态)序号射线装置名称型号生产厂家设备编号所在场所主要参数事故级别一般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事故经过和处理情况事故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系人:(公章)电话:传真: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附件3: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流程附件5:区射线装置情况表序号单位名称数量类别11III24III31III41III52III69III71III82III91III101III111III123III1310III10II序号单位名称数量类别142III152III162II173II182Ii195II201III212III221III231III241III251III261III272II附件6:区放射源情况表序号单位名称数量类别放射源134VAm-24121IICo-6031VCs-137附件7:区重点辐射装置应用单位分布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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