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通用5篇).docx
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通用5篇)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1为确保师生在校的一切安全,保证师生身心健康发展和学校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一、门卫安全管理制度1、严守校门,严禁闲人自由进出培训中心,不得无故脱离岗位。2、注意观察进出培训中心人员情况,严禁学生课间出校门。3、及时关锁培训中心门窗,经常巡视培训中心,确保培训中心财产安全。4、如发现安全隐患及发生意外情况,及时向培训中心领导反映和联系。5、节假日和放学后不准本校教师之外的一切人员进入校园。二.课堂教学制度1、每堂课的科任教师是当堂课的安全第一责任人。2、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准把学生赶出教室。3、规范课堂教学行为,检查教学设备设施。4、严禁迟进课堂或擅自脱离课堂。5、班主任如发现学生无故不上课,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学生家长。三.设备设施检查制度1、成立培训中心安全工作领导小组Q2、培训中心值月、值日领导要每天或每周检查设备设施情况。3、全体教职工要关注身边的安全隐患,及时向培训中心领导汇报。4、后勤人员要及时维修、维护培训中心设施设备。四、饮水安全制度1、保证水源安全卫经常给饮水桶清洗、流毒。2.教育学生有秩序地饮水。五、课间管理制度1、值日教师必须加强课间巡视工作Q2、各班配备安全巡视员,监管同学的课间行为。3、教育学生课间不攀高、不跳台阶、不追跑,上厕所不拥挤、不做危险性游戏等。六、物品放置安全制度1、严禁学生携带锐器、危险器具进培训中心,一经发现立即没收。2、严禁学生携带如剪刀、小刀等锐器上课。3、培训中心涉及的一些有毒,腐蚀药物注意保管和使用。七、用电安全制度1、对学生进行用电安全常识教育,不准随意触摸电源和线头等。2、班内要指定专人开关电源。3、教师在使用电器前必须检查电源、线头等。4、电源总闸安装的办公室人员在到校和放学时,及时开关闸刀。八、组织保障制度1、建立培训中心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培训中心安全工作。2.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确保安全工作落实到人,每学期要签订各类安全责任书。3、每学期对安全工作有明确分工,责任到人。4、定期排查不安全隐患。九、突发灾害安全防护工作制度1、培训中心应在各类灾害发生前做好信息收集和预测工作,化被动为主动,实行全员监控。2、在遭遇不可预见的火灾、地震等灾害时,应有序组织学生紧急疏散和撤离现场,保证学生的生命安全。3、加强对学生进行防灾、抗灾的教育,传授遇灾后的自救、互救办法,培养学生的自救能力。4、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援助,全力保护学生的安全。5、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6、实行全员参与安全工作制度,不得回避安全工作责任。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知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促进校外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引导校外培训机构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培训质量,构建良好教育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改进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教发(2018)169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芒市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才能开展培训。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午托班、晚托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第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保证教育质量。第二章设置基本条件第五条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Q第六条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管理制度。必须坚持拥护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规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明确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学校类型(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培训宗旨、业务范围、收费和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第七条校外培训机构的人员队伍应具有以下资质:(一)应当配备专职校长(负责人)。校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应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校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二)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副校长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熟悉教学管理工作。(三)应当有专兼职结合、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人数应当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并且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教师人数应当不少于本机构聘任教师总数的15%o(四)应当有专职行政、财务、教务、学生管理人员,其中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学历背景或者从业经历。(五)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不得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及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所聘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所聘退休人员、外籍人员等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八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学科设置、学生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独立的校园和校舍。教室、图书室、学校行政用房及其它用房总使用面积不低于25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应通过房屋安全鉴定及消防安全验收,符合国家规划、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不得选用民居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应当配备与学科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教学、实验、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第九条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出我市普通中小学同期进度。第十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维持学校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经费,有稳定的来源和可靠的保证,除具备以上规定的办学条件外,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第三章日常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班次、招生对象、培训进度、上课时间必须与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一致,不得提前教学、超标教学、强化应试教学。第十二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审批机关和社会的监督。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第十三条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布置家庭作业。第十四条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聘任教师发生变化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在聘任教师发生变化后15个工作0内将新聘任教师的资格证明材料交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将教职工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在其网站及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第十六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坚决杜绝体罚、变相体罚、虐待、猥亵学生等行为Q第十七条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保障培训者的合法权益,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要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第十八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师生安全。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用房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向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必须获取餐饮经营许可等证照,工作人员须持有健康证。第十九条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在公示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集资。第二十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依法纳税。第二十一条校外培训机构须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学杂费专用账户最低余额不得低于10万元,并随着物价上涨适当上调,学杂费专用账户余额低于最低余额标准的,由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补足。超过5万元的大额资金流动应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二条校外培训机构只能在审批范围内开展培训,不得私自扩大培训范围。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必须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三条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出现或参与宗教、迷信、赌博等活动。第二十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依法管理机构网站、公众号等,杜绝虚假宣传,杜绝发布或传播宗教迷信、谣言、虚假新闻等内容。第二十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及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及登记机关的年检评估。校外培训机构需于每年3月1日前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自查报告,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第二十六条校外培训机构年检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年检为基本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限制招生;年检为不合格的,暂停当年招生并进行整改,次年仍不合格的,吊销办学许可证。第二十七条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随意终止。校外培训机构终止时,应妥善安置学生,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和财产清偿。终止办学的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收到审批机关准予终止办学的批准决定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四章违规处理第二十八条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芒市教育行政部门将提请芒市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第二十九条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1.不按规定办理招生广告(简章)备案手续的;2 .未按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内容以及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承诺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3 .学科类培训未经备案审核,或培训内容与备案内容不符的,存在提前教学、超标教学、强化应试教学的;4 .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不备案或不向社会公示的;5 .超出公示项目及标准收费,不按规定收费或不按合同约定向学员退费的;6 .擅自变更培训机构名称、培训范围、培训场所,或擅自新增培训场所的;7 .校舍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达标,或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第三十条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其办学许可证:1.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2,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3 .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的;4 .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5 .发生较大安全事故,且培训机构负有主要责任的;6 .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7 .擅自变更举办者,或违规出售、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8 .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年报的;9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行为的。第三十一条校外培训机构因举办者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其举办者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办学。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2月10日起实施Q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芒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3为确保师生在校的一切安全,保证师生身心健康发展和机构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一、课堂教学制度1、每堂课的任课教师是当堂课的安全责任人。2、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员,不准把学员赶出教室。3、规范课堂教学行为,检查教学设备设施。4、严禁迟进课堂或擅自脱离课堂。5、教师如发现学员无故缺课,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学员家长。二、课间管理制度1、校区负责人必须加强课间巡视工作。2、教育学员课间休息不攀高、不追跑,上厕所不拥挤、不做危险性游戏等。三、其他安全保障措施1、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树立敬业爱生思想,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随时注意观察学员心理变化,防患于未然,不得体罚和变相体耨学员,不得将学员赶出教室、机构。2、教育学员遵守机构规章制度,按时到校、按时回家,防止意外事故发生。4、经常检查我机构附近的围墙、栏杆、扶手、门窗、楼梯以及各消防、基建等设施的安全情况,对有不安全因素的设施立即予以维修和拆除,确保师生工作、学习、生活场所和相应设施既安全又可靠。四、消防安全1、认真执行消防监督条例,确保机构财产和全体职工及学员的生命财产安全。2、消防负责人应定期对机构各部门进行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3、维修、安装、装修、使用电器设备和线路,必须有专人专业电工施工,严格4、消防设备、器材的管理实行“三定”,既定存放位置,定人管理,定期进行保养。不准乱拿乱用,不准任意挪动和损坏。对违纪者要追究责任。5、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人人有责任报警及积极参与灭火救灾工作。6、职工和学员不得在工作场地、宿舍等处随意安装电器插座、拉线或使用电器设备。五、学员安全管理制度1、学员应按时由家长接送到机构、离开机构,不在路上玩耍、串门、逗留。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如家长未能按时接送,学员在上学、放学途中所发生一切事故均由家长负全部责任。2、辅导老师必须向学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严格遵守微课堂各项安全管理制度。3、学员不准带水果刀等利器进入机构。同学之间不得玩尖利器具或有毒、有害的化学药品。4、学员不准攀爬围墙、栏杆、阳台、建筑物顶层等有危险性的地方。5、教师里严禁追跑打闹,不得向窗外抛扔杂物、防止砸伤他人和影响环境卫生。6、学员如有特殊病史,应向老师报告,不得隐瞒。7、在辅导期间,如有身体不适,应立即向老师报告并通知家长及时检查治疗,以防延误治疗时机。8、学员如遇自伤,应及时告诉家长或机构领导,及时治疗;如遇他伤,首先应通知伤害他人者家长,及时治疗,再通知被伤害人家长。9、遵守用电、用火规则,注意用电、用火安全,不得触碰校内任何电器设备。学员不得在校内抽烟、玩火。严禁学员携带打火机、火柴、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机构。10、当与他人发生矛盾,而自身又无法解决的时候,应及时告诉家长或机构老师,防止矛盾激化、酿成事端。学员家长来机构要文明,不得大声喧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Q11、在学习期间不要随便走出培训班,遇有急事应向老师说明。如果擅自离开造成不良后果由学员及家长自负责任。不跟陌生人或似曾相识人离开机构。禁止带社会人员来班级,造成不良后果,当事者要负全部责任。12、学员不准在课桌上乱写乱画,更不得用刀具刻划痕迹。不准随便搬动课桌、椅子。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4为了使您的孩子在本培训机构健康快乐的学习,本机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做好学生的安全,要求学生及家长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工作,为此,本培训机构与学生家长签定“学生安全责任书”具体协议如下:一.学生上,下课必须由家长亲自接送,家长将学生送到机构后必须交其代课教师,课程结束后经教师同意方可离校。如没有家长接送,学生途中遇到任何不安全事故,本机构概不负责。二.学生上课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本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教师的指导下开展各项活动,如不听从教师的安排擅自行动,若造成任何不安全后果,责任自负,本机构概不负责。三.学生上课期间,不允许擅自外出购买各种用品,如若需要学习用品,一律由教师统一采购,禁止擅自行动。如没经教师许可外出,造成任何不安全因素,本机构概不负责任。四.学生上课期间,需自觉爱护公物,如故意损坏必须照价赔偿,以及因损坏公物而造成的任何不安全事故,责任自负,本机构不承担责任。五.学生上课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回家,必须向代课教师请假并出示请假条,经教师签字允许后方可离校。如未经教师签字允许,途中如遇任何不安全事故,责任自负,本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附: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如学生就读期满,本协议自动失效。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的通知(陕教规范(2018)4号)等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利用非财政性经费,在本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和3-6岁幼儿举办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不包括民办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以及托管、婴幼儿看护等非培训性质的市场服务机构。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应符合本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区教育和体育局(以下简称区教体局)具体负责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申报、审批、年检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二章标准和要求第四条基本条件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举办者。(二)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职责明确的组织机构。(三)有党团组织开展活动的实施方案。(四)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及管理人员。(六)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l3o(七)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办学资金。(八)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九)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计划及教材。(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举办者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国家公职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一)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2 .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和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不良记录。3 .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2 .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3 .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联合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联合举办者除应具备(一)(二)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1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协议应当明确各方出资情况、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责任、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2 .联合办学者出资计入校外培训机构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第六条培训场所(一)场地要求1 .校外培训机构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教学场所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面积的80队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2 .举办者自有场所办学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材料;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连续租期不少于3年。3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租赁在办幼儿园和中小学校等全日制学校的场地办学,不得使用简易建筑、危房、地下室、车库和民居单元等进行办学,不得在烟花爆竹店、加油(气)站等有安全隐患场所100米以内选址办学。4 .办学场地应与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采光、照明、通风、环保等应符合安全标准。培训机构应配足安保人员、配齐安保器械,做好物防、人防和技防工作。办学场地应配有全方位的监控设备,录像存储时间保存不得少于30天,专职保安员配备的数量和保安室内按执勤人数配备防卫器械标准参照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执行。(二)消防要求1.办学场地须经消防部门进行消防验收,并提供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验收表。2.办学场所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张贴消防疏散示意图和安全标志,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和消防安全责任人。(三)其他要求1 .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等证照。2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招收寄宿学生。3 .校外培训机构可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4 .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同一时段培训学员数量相匹配的医疗急救包。第七条师资队伍(一)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聘任专职校长,校长除了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教学规律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2 .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信用状况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3 .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经验和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二)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三)所聘教师必须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地理、历史、音乐、美术、体育、信息技术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对应学段相应学科的教师资格证,从事语文、英语等语言类教学的教师,普通话等级须达到二级甲(含)等以上;从事艺术类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专业等级资格证。(四)聘用外籍人员必须要有公安部门备案证明,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八条办学投入(一)举办者应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开办资金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城区开办资金不少于30万元,乡镇开办资金不少于10万yeo(二)举办者投入校外培训机构的资金、受赠的财产及办学积累等资产应全部登记在校外培训机构名下,机构办学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抽逃、侵占相应资产。第九条机构名称(一)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片面强调办学特色等误导家长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不得含有“幼儿园”“学院”和“大学”等字样,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一校一名,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区教体局批准的名称一致。(二)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要求。(三)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和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第十条章程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办学章程,举办者须按照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办学Q章程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主要事项:1.机构名称、办学地点、举办者和举办者属性。2 .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3 .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培训规模、培训形式等Q4 .机构注册资金以及资产的来源、性质等。5 .理事会、董事会及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6 .章程修改程序等。第十一条组织机构(一)组织建设。校外培训机构的党建工作归属地管理,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党员不足三名的,应当按照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的思路开展活动。(二)决策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应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校长、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5人以上组成。(三)执行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要求建立以校长为主要负责人的执行机构,校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四)监督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第十二条管理要求(一)校外培训机构应制定以下规章制度:行政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员工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金账户管理制度、招生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及考核制度、信息公开和备案制度等。(二)校外培训机构应有以下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校长、教学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第十三条项目及教材(一)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应当与办学许可证中核定办学内容一致,不得违背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开展培训。(二)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选用与培训项目相匹配的教材,举办者应对所使用教材的合法性、合规性作出书面承诺,涉及引进教材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三)校外培训机构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提供教学服务的,除应当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信息网络方面的相关规定。第三章审批和登记第十四条举办者向区教体局提出申请办学报告,填写榆阳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书,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一)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民政局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二)办学场地证明资料,自有场地办学的需提供不动产登记证书和建筑平面图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场地办学的需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建筑平面图复印件。(三)消防部门出具的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验收表。(四)申请办学报告(办学宗旨、办学理念、必要性和可行性等)。(五)举办者身份证或机构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七)拟聘校长及教学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等原件及复印件。(八)拟聘会计身份证、学历和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九)拟聘教师身份证、学历、教师资格证(或专业等级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十)校外培训机构选用的培训教材和签署的教材合法合规承诺书。(十一)校外培训机构办学章程原件及复印件。(十二)联合出资办学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并注明出资数额、方式、比例和各自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式等。第十五条区教体局按照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流程在三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审批结束后按照一校一案的原则,由区社会力量办学服务中心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第十六条办学许可证的填写及期限(一)办学许可证须填写学校全称,并在备注栏中注明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类别情况。(二)办学许可证的期限应与办学类型相适应。艺术类培训机构第一次发证有效期原则上为2年,两年内该机构年检情况均为合格的,再次更换新证时有效期应不多于3年;学科类培训机构第一次发证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当年年检情况合格的,再次更换新证时有效期应不多于2年。在许可期限内未被区教体局取消办学资格的机构,其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可以自动延续、换领新证。第十七条分类登记(一)校外培训机构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须依法到民政局办理登记;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须依法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登记。(二)校外培训机构按照要求申请法人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办学许可证、拟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办学章程等材料。(三)法人登记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应与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内容一致。第四章变更和终止第十八条(一)校外培训机构的分立、变更、合并,须在财务清算后,由机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区教体局批准。区教体局应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二)培训机构在同一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需经审批机关批准,杜绝“一证多址”办学行为。第十九条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报区教体局核准。第二十条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地址、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须由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报区教体局批准。第二十一条变更流程校外培训机构变更事项应向区教体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变更申请。(二)决策机构2/3以上成员签字同意的决定文件。(三)新旧章程以及章程修改说明。(四)按照不同的变更事项,参照本办法中第二章和第三章中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五)变更名称的校外培训机构,须提交向登记机关申请的名称核准通知书。(六)名称变更应先经登记机关预先核准后再报区教体局批准外,其他涉及办学许可证事项内容变更的,由区教体局核准,并按规定到相应登记机关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Q第二十二条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办学。(一)根据机构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区教体局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校外培训机构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校外培训机构组织清算;被区教体局依法撤销的,由区教体局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二十三条终止的校外培训机构,由区教体局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予以公告,然后自行到相应登记机关注销登记。第二十四条校外培训机构无实际招生行为或未按时开展办学的,一经查实,立即吊销许可证,由区教体局予以公告,校外培训机构自行组织清算后,到相应登记机关注销登记。第二十五条校外培训机构自行终止办学的,要制定财务审计、债务清偿、资产处置和在校学生安置方案,并在终止前6个月将终止办学方案报区教体局批准,在区教体局监督下有序退出。被区教体局责令停止办学的,要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终止办学的各项工作。第二十六条校外培训机构发生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事项变更,机构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校外培训机构党组织的变更或者撤销做出决定。第五章组织和活动第二十七条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挂牌名称和办学地址,必须与办学许可证核定的信息一致。第二十八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场所醒目位置展示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等相关证照。第二十九条(一)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培训进度,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开展培训活动,不得违规举行或组织与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挂钩的“奥数”、等级评定、选拔性考试及学科类竞赛活动,不得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等名义提前向学龄前儿童教授小学内容。不得影响中小学幼儿园正常教活动开展,严禁将考试结果提供给省内外中小学校,一经发现,立即吊销办学许可证。(二)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超前培训,超纲教学,培训课程和培训计划须报区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备案审查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三)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时间不得和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课后作业。第三十条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三十一条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和退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培训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退费办法等内容。(二)按照学时收取培训费用的,预收费用最多不得超过80个学时(每学时按不超过60分钟计算);按照培训周期收取费用的,预收费用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三)开具校外培训机构的合法收费凭证。(四)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集资Q(五)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课程,有关退费事宜按双方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办理。第三十二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公示举报投诉电话,区社会力量办学服务中心应及时妥善处理投诉。第六章监督和管理第三十三条成立监管机构(一)校外培训机构应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确保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应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其产生程序、人员组成及议事规则等,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应按照任职条件聘任校长,校长须依法负责机构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二)校外培训机构应加强消防、食品、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三)探索成立民办教育促进协会支持民办培训行业组织发展,构建行业自律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约束机制和行业诚信制度,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交流合作、协同创新、风险防范、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桥梁纽带作用。(四)切实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防止重审批轻监管现象发生,建立由区教体局牵头,人社、民政、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住建和消防等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区教体局在做好办学许可证审批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做好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等方面的监管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民政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卫生、食品条件保障的监管工作;网管、文旅文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区教体局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第三十四条建立备案制度(一)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逐年建立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永久性信息库,记载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政治面貌、学历层次、毕业学校、专业类别、家庭住址、联系方式、教师资格证号、专业技术职务编号、社保证编号、工作简历、奖惩情况、异动情况等基本信息,并报区教体局备案。(二)校外培训机构聘任外籍教师的,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报区教体局备案。(三)校外培训机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须在区教体局审核备案后方可发布,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应载明机构全称、学校类别(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办学许可证号、培训内容、培训地址、开设课程、招生对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关键信息。(四)校外培训机构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非营利性培训机构收费标准须报区教体局和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备案,营利性培训机构根据市场调节机制,确定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五条推行黑白名单制度(一)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区教体局对通过审批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校外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按照本办法认真组织开展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工作,将年检结果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二)区教体局可以根据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建立黑名单,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第三十六条建立信息公示制度(一)区教体局要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黑名单信息、抽查结果等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相对应企业名称下并依法公示。对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二)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开机制,通过机构网站、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