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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鹿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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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鹿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docx

    鹿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1总则1.1 为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特种设备事故及其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通过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特制定本预案。1.2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及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的通知(柳政规2021)16号)等制定。1.3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特种设备事故总体分类如下:(1)锅炉爆炸事故;(2)压力容器(含气瓶)爆炸、有毒介质泄漏事故;(3)压力管道爆炸、有毒介质泄漏事故;(4)电梯故障造成剪切、挤压、坠落、困人、火灾等人身伤亡事故;(5)起重机械造成的挤压、高处坠落、倒塌、折断、倾翻、触电、撞击等伤害事故;(6)大型游乐设施造成的困人故障或人身伤亡事故;(7)客运索道故障造成的困人故障或人身伤亡事故;(8)场(厂)内机动专用车辆伤害事故。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事故;(2)人为破坏或利用特种设备实施违法犯罪、恐怖活动或者自杀的事故;(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不当或者缺失而发生的人员伤害事故;(4)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因交通事故且非本体原因导致撞击、倾覆及其引发爆炸、泄漏等特征的事故;(5)火灾引发的特种设备爆炸、爆燃、泄漏、倾覆、变形、断裂、损伤、坠落、碰撞、剪切、挤压等特征的事故;(6)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非作业转移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7)额定参数在特种设备目录规定范围之外的设备,非法作为特种设备使用而引发的事故;(8)因市政、建筑等土建施工或者交通运输破坏以及其他等外力导致压力管道破损而发生的事故;(9)因起重机械索具原因而引发被起吊物品坠落的事故。特种设备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Io1.4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科学施救。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其他危害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不断完善和强化抢险手段,科学、迅速组织应急救援。(2)预防为主,重点监控。坚持事前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重点监控和安全监察,及时掌握更新在用特种设备事故隐患信息数据,实施动态监管。(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与管理工作。(4)属地管理,应急联动。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为主。充分发挥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形成应对特种设备事故的合力。(5)依法规范,协同应对。坚持单位自救、军地协同和社会救援相结合,充分发挥公共救援平台的协调作用、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群众的基础作用。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程序,各单位协同组织人员做好抢救伤亡人员、运送救灾物资和设备、疏散人员等工作。1.5本预案适用于在鹿寨县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和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2.1 县人民政府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应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组长: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副组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主任、县市场监管局局长。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科工贸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文体广旅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柳州市鹿寨生态环境局、柳州鹿寨供电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总工会、县人民武装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县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领导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工作。(2)协调在县辖区的中直、区直单位和县武装部队的应急救援行动。(3)决定有关重要事项。2.2 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1)县市场监管局:作为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机构,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导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建立各部门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向县领导小组报告县特种设备应急体系建设和应急管理情况,研究并提出相关意见;组织编制鹿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和宣传培训工作;负责特种设备事故报告、事故信息收集;受理事故报警,向县领导小组报告事故的性质等情况。(2)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宣传,新闻发布,舆论引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协调和指导媒体的采访报道工作;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舆情监控、舆情收集和分析,调控互联网舆论。(3)县发改局:负责指导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能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负责做好应急救灾类物资保障工作。(4)县民政局:及时对遭遇事故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实施相应的救助。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捐赠帮扶。(5)县公安局:受理事故报警,向县领导小组报告事故的性质等情况;确认伤亡人员身份;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现场警戒与交通管制,保障应急救援道路交通通畅,紧急疏散警戒区域内的人员,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6)县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经费保障。(7)县人社局:参与有关善后处置工作;负责处理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务。(8)柳州市鹿寨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参与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提出污染物处置建议和生态环境恢复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环境污染的信息。(9)县住建局:参与协调燃气行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10)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参与协调交通运输系统特种设备(危险品运输罐、出租车车用气瓶、港口起重机械等)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11)县文体广旅局:参与景区和星级旅游保店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等工作。(12)县卫健局:确定主要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受伤人员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协助统计伤亡人数。(13)县应急局: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等工作。(14)县科工贸局: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工业企业做好应急救灾类物资保障及电力供应保障。(15)县教育局:在突发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指导事发地学校组织师生紧急避险和疏散。(16)柳州鹿寨供电局:负责救援所需的电力供应;储备相应的电力装备;负责组织电力系统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和善后处置工作。(17)县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期间的天气预报和气象变化情况的预测,为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技术支持。(18)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实施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扑救现场火灾、控制危险化学品泄漏,协同行业主管部门参与消除可能导致火灾或危险化学品泄漏的隐患,参与对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等工作。(19)县总工会:协助对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救助工作,负责参与事故调查处理。(20)县人民武装部: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指挥所属部队和民兵分队协助实施抢险救援、转移受事件影响的群众等工作。(21)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做好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风险防范和监测预警工作;在本辖区发生一般以上特种设备事故时,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上报工作,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在上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和指导下,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现场处置、应急保障和善后处置工作;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事故事发地的社会稳定工作。(22)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应急救援的需要,在县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应急救援工作。对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由监察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凡使用特种设备的县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单位应带头履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体责任,加强行业管理,自觉接受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2.3 日常工作机构2.3.1 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相关成员单位派员组成。2.3.2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1)主要负责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实施;(2)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3)建立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网络,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4)指导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预防、应急准备和恢复重建工作;(5)及时向县领导小组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重要建议,贯彻落实县领导小组的决定事项。2.4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应对需要,县领导小组可下设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启动本预案时,根据事故性质和救援工作的实际,县市场监管局报请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专家组,赴事故现场协助县人民政府指挥、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专家组组长和成员由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2.4.1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1)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2)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3)迅速控制事故危害源,确定危害介质性质及危害程度,并对危害介质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4)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撤离、疏散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5)提出应急救援结束的建议。2.4.2 在启动本预案时,县市场监管局通知相关部门统一行动、密切配合。根据事故情况,必要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协调相关部门配合行动。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协助现场指挥部协调有关应急救援行动。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需要,可成立以下现场救援行动组:(1)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等组成;负责在事故应急过程中传达现场指挥部指令、日常事务协调、信息收集传递、会务组织等工作。(2)救援处置组:由县人民政府及专业救援单位等组成;在技术专家组指导下,主要负责组织人员有序疏散,实施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和组织各类应急救援、现场处置,实施应急救援、处置。(3)安全保卫组:由县公安局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等组成;负责安全警戒、紧急疏散、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等工作。(4)医疗救护组:由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实施伤员紧急医学救援等工作。(5)环境监测组:由柳州市鹿寨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环境监测等工作。(6)后勤保障组:由县发改局、县科工贸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柳州鹿寨供电局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负责物资、电力、交通、通信保障和生活服务等工作。(7)交通管制组:由县公安局、县交通局等组成;负责事故发生地的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紧急情况下人员的疏散安置,确保抢险、救援、救护、物资运输畅通。(8)技术专家组:由县市场监管局向上一级报告委派有关专家组成;负责灭灾抢险、处置和次生灾害源防治的技术支持、方案咨询等工作。(9)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县市场监管局组成;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加强舆情分析,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回应公众关切。(10)善后处理组:由县公安局、县民政局、柳州市鹿寨生态环境局、县卫健局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负责现场处置、伤亡善后、推动环境恢复等工作。2.5 凡在我县范围内使用特种设备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和涉及公共安全的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都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3预防和预警3.1 预防措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识别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并向其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当地政府报告。以下设备应纳入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安全监控(以下简称重点监控单位):(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3)重要地区、重点部位使用的特种设备;(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2)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经专业培训的人员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3)及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本单位事故专项应急预案,适时开展应急演练;(4)及时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登记率达到100%;(5)提前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定期检验率达到100%;(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7)特种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8)鼓励特种设备投保安全责任保险。3.2 信息监测与报告3.2.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专兼职人员对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实施预防管理。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其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3.2.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原则,共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及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和行业领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检查,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者难以处置的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323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信息采集、处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不同性质和特点,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点监控单位与重大安全隐患单位为监测点,以乡镇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举报系统为渠道,对各种可能引发事故的特种设备进行严密监控,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置,确保重点监控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监控措施;建立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单位、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数据库,对可能引发的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3.3 预警支持系统3.3.1 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特种设备安全监控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建立重大危险源特种设备数据库,并监督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建立全县统一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信息网络体系,实现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信息共享,确保应急救援行动准确、高效。3.3.2 县市场监管局应加强与乡镇人民政府、县应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事故报警系统的联系,确保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通信保持24小时畅通。333县市场监管局应明确接警机构,公布接警电话。任何公民和组织均可直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特种设备事故灾难或事故隐患信息。3.4 预警行动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按照规定要求及时逐级向上报告,要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发现可能造成特种设备特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隐患的预警信息应于1小时内上报。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发现可能造成特种设备特大、重大、较大事故隐患的预警信息,应及时进行确认,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及时给予指导协调,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当以下事故发生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事故;(2)电站锅炉使用企业发生锅炉爆炸事故;(3)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4)地震等自然灾害;(5)台风、暴雨、大风、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气象灾害;(6)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3.5 预警信息发布县市场监管局通过监测、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对报警事件的风险系数、发展趋势等及时分析,科学预测,及早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县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发布预警信息,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信息发布以新闻发言人、网络群发、电视播放、电台广播、报纸刊登等渠道进行,必要时采取人工手段传递预警信息。为快速告知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的社会群体,县级各新闻媒体应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预警内容包括预警特种设备事故名称、使用登记编码、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群众自防自救措施、发布机关。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及时发出变更信息。3.6 预警级别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发展态势,按照预警级别,分别用红色(I级,特别重大)、橙色(II级,重大)、黄色(III级,较大)和蓝色(W级,一般)来表示。4应急处置4.1 信息共享与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事故报告应于1小时内报告县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和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接到有关事故报告后,发现有涉及特种设备事故的,应迅速报告县人民政府,并通报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事故引发危险化学品、城市燃气事故时,县市场监管局应及时通报县应急局和城市燃气主管部门。事故报告内容包括: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类别、伤亡人数、被困人数和危险程度、抢救情况及重大事故隐患。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后,应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研究确定应对方案。4.2 事故先期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启动本单位特种设备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自救,防止事故蔓延。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按规定时间及时报告。因抢救人员、控制事故、疏导交通、恢复生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事故发生单位、当地公安机关等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4.3 分级响应县市场监督局根据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按以下规定分别组织实施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行动:4.3.1 重大(II级)、特别重大事故(I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重大(II级)、特大(I级)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由柳州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应急响应行动,并分别报告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请求启动相关预案,并在自治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队伍赶到前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应急救援前期工作。4.3.2 一般(IV级)、较大事故(III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一般(IV级)、较大(III级)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应急响应行动,并分别报告县人民政府和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应在取得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立即报请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指导协调组并启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4.4 现场紧急处置4.4.1 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当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作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4.4.2 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4.4.3 危险物质探测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技术、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勘察、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危害和影响,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4.4.4 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4.4.5 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展开受害人员的抢救或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4.4.6 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区域。4.4.7 在抢险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与取证,初步分析事故原因,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4.4.8 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现实的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4.4.9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根据需要由当地政府负责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挠和拒绝。4.4.10 特殊现场处置(1)带电场所:电器场所应切断总电源后进场,应急救援用电采取独立系统供电;(2)承压设备:承压设备爆炸事故,应停止向爆炸区域输送传压介质;(3)易燃易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应先转移危险品,降低危险品存量或浓度,应急救援的器具设备应满足防爆要求;(4)有毒有害场所:有毒有害场所的现场勘察人员须采取防毒措施后,方可进入现场,其余人员待危化品专业人员消除危险后,方可进场作业。4.4.11 各相关部门事故处理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在不影响应急救援的前提下,积极介入对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及其相关设施事故状态的保护,严禁一切对事故现场的变动。及时搜集和整理涉及事故企业的特种设备有关资料:(1)事故发生企业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检验合格证;(2)事故发生企业的所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包括管理人员);(3)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所有监督检验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4)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所有维修保养记录;(5)有关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和校验记录、报告;(6)事故发生企业的特种设备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7)设备6个月内的操作记录和巡查记录,特别是事故发生一周内的操作和巡查记录;(8)涉及事故的特种设备所在工程的所有竣工验收资料等。4.5 信息发布发生一般事故时,县市场监管局及时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报道工作,按规定程序送审后发布。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或通报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方便群众及时获得信息,保障公民享有知情权,并有效引导舆情。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发表电视讲话,通报有关情况。4.6 应急结束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在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结束。遇险对象已脱离险境;死亡和失踪人员已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因素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由县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处置的事故应急救援结束,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5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理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县人民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对因突发特种设备事故灾难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治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应严格管理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公开、公正、合理使用;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公司的协调指导,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做好理赔工作。5.2 调查和总结5.2.1 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或应急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要及时总结分析应急预案适用情况。5.2.2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由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监察、公安和工会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应调查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以及经济损失情况;发生事故原因;事故的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起草事故调查报告书,对事故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6保障措施6.1 队伍保障6.1.1 县市场监管局建立与有关部门、相应的专业指挥机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有关专家的通信联络数据库,本预案启动后到救援工作宣布结束前,各值班电话确保24小时值守。6.1.2 事故单位和应急管理部门是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力量和先期处置队伍。县市场监管局应加强对各联动单位应急救援力量的组织协调,保障应急工作的有效进行。必要时,按规定程序请求县武装部队参与和支持抢险工作。6.2 资金保障6.2.1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我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6.2.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演练和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或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6.3 装备与物资保障县市场监管局应当争取各相关部门的支持,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为参与事故救援的应急管理部门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装备,同时与当地有抢险能力的单位达成协议,建立比较完备的救援装备与物资信息库,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调动相应力量进行救援。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调配所需的救灾物资。6.4 医疗保障发生一般以上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后,紧急医学救援人员要评估现场环境安全,在确保自身安全前提下,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对伤员实施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运出危险区后,转入各医院抢救和治疗。6.5 交通运输保障县公安局、县交通局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及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6.6 治安保障县公安局负责应急处置治安维护工作,接到事故报警后,要迅速派出警力赶赴现场,设立警戒区,维护治安和交通秩序,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目标和救灾物资的守护,及时发现和严惩趁火打劫、制造事端等违法犯罪活动。6.7 通信保障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值班电话、网址等应予以公布,值班电话和网络系统保持24小时畅通。6.8 技术保障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报请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修订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为事故发生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6.9 人员防护特种设备事故紧急抢险人员应制定安全抢险技术方案,配置相应装备,防止发生砸、压、灼伤、烫伤、中毒、窒息等危险,根据现场指挥部指令进出事故现场。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对事故发生地周围居民群众下达疏散命令,明确疏散范围、方向、通道等,负责居民避险疏散、临时安置等。6.10 社会力量动员需要动员的社会力量包括全县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和相关行业单位的有关人员,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地干部群众及社会交通工具等。6.11 演习演练县市场监管局应当组织和督促有关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演练前应当制定相关方案,包括演练对象、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等。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县市场监管局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行业主管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12 宣传教育县市场监管局应当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科学知识和应急规范,公布报警电话;组织或者督促有关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综合素质。1.1 预案管理与更新本预案由县市场监管局依照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的通知(柳政规(2021)16号)进行编写,在柳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后或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后进行评审和更新。修订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1.2 奖励与责任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应急应对的经验教训,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特种设备事故及隐匿、毁灭有关证据,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3 本预案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1.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L特种设备事故分级标准2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示意图3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特种设备事故分级标准特种设备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划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一般(IV级):(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K)Oo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较大(11I级):(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重大(II级):(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特别重大(I级):(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示意图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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