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厅网上行政许可工作制度(征.docx
附件1水利厅网上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网上行政许可办事效率,规范网上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水利厅在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政务服务窗口,负责接受申报材料、初审、处理报件、送达文书等相关事宜。本工作制度所称网上行政许可,是指进入厅政务服务窗口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查、办理等网上运行的全部流程。第三条自治区水利厅所有行政许可项目除经自治区政府同意外,一律进入厅政务服务窗口,由窗口负责接受申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相关单位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申请。第四条进入政务服务窗口的许可事项,及经自治区水利厅和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审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工作流程,应当在水利厅网站予以公布。第五条厅办公室负责网上审批系统使用的行政推动、监督协调和许可文件的核稿等工作;厅信息中心负责对软件系统的开发、安全运行和更新维护,对软件子系统的日常值机检查等工作。第六条对厅机关及相关厅属单位工作人员根据许可权限不同,设置不同权限;所有用户都享有行政许可事项网上运行的查阅权限;行使具体行政许可项目许可权的工作人员,根据许可权限的不同,分别享有查阅、审签的权限;厅领导享有全部权限。第七条签署网上许可意见实行实名制,签署的意见必须明确是否同意或者符合要求,并对签署意见负责。处室负责人外出期间,应当在出差前通过系统授权给副处长或其他工作人员;承办人员外出期间应当按照AB岗岗位职责,在出差前授权给B岗工作人员。第八条厅政务窗口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后,承办人员应当对行政许可项目报件材料进行清点登记,对照行政许可项目报件材料目录,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申请事项属于本厅行政许可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予以受理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出具水利厅受理通知书,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注明受理日期、承诺期限、收件人姓名等内容,并送达申请人;(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告知其补正的全部内容,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注明告知日期、办理人姓名等内容,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后送达申请人。申请人重新补正材料的报件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按规定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人经告知补正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最长不超过60日)补齐材料或提交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窗口工作人员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报件材料齐全后重新申请。第九条申请人在行政许可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可以书面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可以向厅政务窗口提出撤回行政许可项目的申请;撤回申请经窗口受理后,正在进行的该行政许可项目自动终止。第十条行政许可项目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将申请人提供的电子报件内容在1个工作日内上传至自治区统一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系统。申请人当时未提供电子报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将纸质报件扫描后于2个工作日内上传至政务服务网上行政许可系统;申请报件材料较多或有报件材料扫描受限时,申请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供电子报件,由窗口工作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上传至政务服务网上行政许可系统。对申请人法人身份、相关资质等的审查可由窗口审核不再上传至政务行政许可系统。第十一条许可事项一经窗口受理,作为待办事项政务服务网上行政许可系统将自动转入厅主办业务处室或厅属主办单位,主办业务处室或单位经办人应按照自治区水利厅进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项目工作流程的有关规定,对本处室、本单位职能范围所涉的报件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在限定的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意见签署后行政许可系统将该事项转入本处室负责人审核。第十二条许可事项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厅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三条机关处室或厅属单位承办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对报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等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据此签署是否同意的预审意见;不予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第十四条主办业务处室(局、办)及各相关协办处室负责人对承办人审查后转呈的行政许可待办件进行审核,并在自治区水利厅进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项目工作流程规定的工作日内签署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不予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审核意见签署后,该待办件通过行政许可系统流转至行政审批办。第十五条行政审批办主任在收到待办件后,按照该事项的授权权限,属于行使许可决定权的事项直接签署许可决定意见;属于行使审核上报权的事项,签署意见后转呈分管主办业务处室的厅领导。第十六条分管厅领导在收到待批件后,应当在自治区水利厅进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项目工作流程规定的工作日内签署行政许可决定意见;重大事项需提交厅长办公会讨论决定,讨论决定后由分管厅领导签署行政许可决定意见。第十七条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审批意见由系统自动复制并存入审查信息库以备统计查询,已签署的意见不得修改。第十八条厅领导的签发意见为准予批准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行政许可项目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水利部等上级机关审批的,由主办业务处室负责上报;(二)行政许可项目需要缴纳相关费用的,由政务窗口工作人员于当日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缴费;(三)行政许可项目不需缴纳费用的以及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的,系统自动生成水利厅办结通知书由窗口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书面文件。第十九条厅领导的签发意见为不予批准的以及应当缴纳费用的行政许可项目的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限内缴费的,系统自动生成不予许可决定书,厅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将书面文件送达申请人。第二十条行政许可系统在待办事项超过办理期限时显示红灯进行警示,凡待办事项超过办理期限显示红灯进行警示的,系统将自动生成警示记录,并不得更改。连续两年内发生有红灯显示记录的,相关责任人及主办业务处室本年度不得评先。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修改条文对照表(黑体字为修改部分)原文修改后依据与参照水利厅网上审批工作制度(试行)水利厅网上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办事效率,规范网上审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水利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网上行政许可办事效率,规范网上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水利厅在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政务服务窗口,负责接受申报材料、初审、处理报件、送达文书等相关事宜。本工作制度所称网上审批指进入厅政务服务窗口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查、办理等网上运行的全部流程。第二条水利厅在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政务服务窗口,负责接受申报材料、初审、处理报件、送达文书等相关事宜。本工作制度所称网上行政许可,是指进入厅政务服务窗口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查、办理等网上运行的全部流程。第三条自治区水利厅所有行第三条自治区水利厅所有政审批项目除经自治区政府同意外,一律进入厅政务服务窗口,由窗口负责接受申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相关单位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申请。行政许可项目除经自治区政府同意外,一律进入厅政务服务窗口,由窗口负责接受申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相关单位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申请。第四条进入政务服务窗口的审批事项,及经自治区水利厅和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审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工作流程,应在水利厅网站予以公布。第四条进入政务服务窗口的许可事项,及经自治区水利厅和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审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工作流程,应当在水利厅网站予以公布。第五条厅办公室负责网上审批系统使用的行政推动和监督协调;厅信息中心负责对软件系统的开发、安全运行和更新维护,对软件子系统的日常值机检查等工作。第五条厅办公室负责网上审批系统使用的行政推动、监督协调和许可文件的核稿等工作;厅信息中心负责对软件系统的开发、安全运行和更新维护,对软件子系统的日常值机检查等工作。第六条对厅机关及相关厅属单位工作人员根据审批权限不同,设置不同权限;所有用户都享有行政审批事项网上运行的查阅权限;行使具体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权的工作人员,第六条对厅机关及相关厅属单位工作人员根据许可权限不同,设置不同权限;所有用户都享有行政许可事项网上运行的查阅权限;行使具体行政许可项目许可根据审批权限的不同,分别享有查阅、审签的权限;厅领导享有全部权限。权的工作人员,根据许可权限的不同,分别享有查阅、审签的权限;厅领导享有全部权限。第七条签署网上审批意见实行实名制,签署的意见必须明确是否同意或者符合要求,并对签署意见负责。处室负责人外出期间,应当在出差前通过系统授权给副处长或其他工作人员;承办人员外出期间应当按照AB岗岗位职责,在出差前授权给B岗工作人员。第七条签署网上许可意见实行实名制,签署的意见必须明确是否同意或者符合要求,并对签署意见负责。处室负责人外出期间,应当在出差前通过系统授权给副处长或其他工作人员;承办人员外出期间应当按照AB岗岗位职责,在出差前授权给B岗工作人员。第八条厅政务窗口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后,承办人员应当对行政审批项目报件材料进行清点登记,对照行政审批项目报件材料目录,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申请事项属于本厅行政审批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予以受理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出具水利厅受理通知书,第八条厅政务窗口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后,承办人员应当对行政许可项目报件材料进行清点登记,对照行政许可项目报件材料目录,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申请事项属于本厅行政许可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予以受理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出具水利厅受理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 人。但是,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 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 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 理、集中办理的,办理 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 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 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 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 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 人。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注明受理日期、承诺期限、收件人姓名等内容,并送达申请人;(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告知其补正的全部内容,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注明告知日期、办理人姓名等内容,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后送达申请人。申请人重新补正材料的报件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按规定予以受理;(三)申请人经告知补正后,未在规定时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内补齐材料或提交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窗口工作人员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报件材料齐全后重新申请。通知书,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注明受理日期、承诺期限、收件人姓名等内容,并送达申请人;(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告知其补正的全部内容,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注明告知日期、办理人姓名等内容,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后送达申请人。申请人重新补正材料的报件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按规定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人经告知补正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最长不超过60日)补齐材料或提交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窗口工作人员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报件材料齐全后重新申请。第九条行政审批项目申请一经受理,其报件材料不得再行补正、替换。*请人确需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更正或者补充的,可以向厅政务窗口提出撤回行政审批项目的申请;撤回申请经窗口受理后,正在进行的该行政审批项目自动终止。第九条申请人在行政许可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可以书面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可以向厅政务窗口提出撤回行政许可项目的申请;撤回申请经窗口受理后,正在进行的该行政许可项目自动终止。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在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可以书面申请撤回水行政许可申请。第十条行政审批项目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将申请人提供的电子报件内容在1个工作日内上传至自治区统一政务服务行政审批系统。申请人当时未提供电子报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将纸质报件扫描后于2个工作日内上传至政务服务网上审批系统;申请报件材料第十条行政许可项目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将申请人提供的电子报件内容在1个工作日内上传至自治区统一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系统。申请人当时未提供电子报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将纸质报件扫描后于2个工作日内上传至政务服务网上行政较多或有报件材料扫描受限时,申请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供电子报件,由窗口工作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上传至政务服务网上审批系统。对申请人法人身份、相关资质等的审查可由窗口审核不再上传至政务行政审批系统。许可系统;申请报件材料较多或有报件材料扫描受限时,申请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供电子报件,由窗口工作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上传至政务服务网上行政许可系统。对申请人法人身份、相关资质等的审查可由窗口审核不再上传至政务行政许可系统。第H"一条审批事项一经窗口受理,作为待办事项政务服务网上审批系统将自动转入厅主办业务处室或厅属主办单位,主办业务处室或单位经办人应按照自治区水利厅进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项目工作流程的有关规定,对本处室、本单位职能范围所涉的报件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在限定的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意见签署后审批系统将该事项转入本处室负责人审核。第十一条许可事项一经窗口受理,作为待办事项政务服务网上行政许可系统将自动转入厅主办业务处室或厅属主办单位,主办业务处室或单位经办人应按照自治区水利厅进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项目工作流程的有关规定,对本处室、本单位职能范围所涉的报件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在限定的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意见签署后行政许可系统将该事项转入本处室负责人审核。第十二条审批事项依法需要第十二条许可事项依法需行政许可法第四十经听证、专家评审、现场勘查等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在听证、专家评审、现场勘查期间审批时限暂停计算。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厅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三条机关处室或厅属单位承办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对报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等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据此签署是否同意的预审意见;不予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第十三条机关处室或厅属单位承办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对报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等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据此签署是否同意的预审意见;不予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第十四条主办业务处室(局、力、)及各相关协办处室负责人对承办人审查后转呈的行政审批待办件进行审核,并在自治区水利厅进驻自第十四条主办业务处室(局、力、)及各相关协办处室负责人对承办人审查后转呈的行政许可待办件进行审核,并在自治区水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项目工作流程规定的工作日内签署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不予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审核意见签署后,该待办件通过行政审批系统流转至行政审批办。利厅进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项目工作流程规定的工作日内签署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不予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审核意见签署后,该待办件通过行政许可系统流转至行政审批办。第十五条行政审批办主任在收到待办件后,按照该事项的授权权限,属于行使审批决定权的事项直接签署审批决定意见;属于行使审核上报权的事项,签署意见后转呈分管主办业务处室的厅领导。第十五条行政审批办主任在收到待办件后,按照该事项的授权权限,属于行使许可决定权的事项直接签署许可决定意见;属于行使审核上报权的事项,签署意见后转呈分管主办业务处室的厅领导。第十六条分管厅领导在收到待批件后,应在自治区水利厅进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项目工作流程规定的工作日内签署审批决定意见;重大事项需提交厅长办公会讨论决定,讨论决定后由分管厅领导签署审批决定意见。第十六条分管厅领导在收到待批件后,应当在自治区水利厅进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项目工作流程规定的工作日内签署行政许可决定意见;重大事项需提交厅长办公会讨论决定,讨论决定后由分管厅领导签署行政许可决定意见。第十七条行政审批项目审查审批意见由系统自动复制并存入审查信息库以备统计查询,已签署的意见不得修改。第十七条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审批意见由系统自动复制并存入审查信息库以备统计查询,已签署的意见不得修改。第十八条厅领导的签发意见为准予批准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行政审批项目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水利部等上级机关审批的,由主办业务处室负责上报;(二)行政审批项目需要缴纳相关费用的,由政务窗口工作人员于当日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缴费;(三)行政审批项目不需缴纳费用的以及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的,系统自动生成水利厅办结通知书由窗口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书面文件。第十八条厅领导的签发意见为准予批准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行政许可项目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水利部等上级机关审批的,由主办业务处室负责上报;'(二)行政许可项目需要缴纳相关费用的,由政务窗口工作人员于当日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缴费;(三)行政许可项目不需缴纳费用的以及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的,系统自动生成水利厅办结通知书由窗口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书面文件。第十九条厅领导的签发意见为不予批准的以及应当缴纳费用的行政审批项目的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限内缴费的,系统自动生成不予许可决定书,厅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将书面文件送达申请人。第十九条厅领导的签发意见为不予批准的以及应当缴纳费用的行政许可项目的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限内缴费的,系统自动生成不予许可决定书,厅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将书面文件送达申请人。第二十条审批系统在待办事项超过办理期限时显示红灯进行警示,凡待办事项超过办理期限显示红灯进行警示的,系统将自动生成警示记录,并不得更改。年度内发生有红灯显示记录的,相关责任人及主办业务处室本年度不得评先。第二十条行政许可系统在待办事项超过办理期限时显示红灯进行警示,凡待办事项超过办理期限显示红灯进行警示的,系统将自动生成警示记录,并不得更改。连续两年内发生有红灯显示记录的,相关责任人及主办业务处室本年度不得评先。为了保障考核工作人员的可持续和公平性,建议将“年度内”修改为“连续两年内”O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本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