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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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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XX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 1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组织指挥2. 1指挥机构1 .2办事机构2 .3现场指挥部3、灾害救助准备4、信息管理1.1 灾情报告1.2 会商核定1.3 信息发布5、应急响应5. 1响应分级5.1 响应措施5.2 启动条件调整5.3 响应终止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6. 1过渡期生活救助6.1 冬春救助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7、保障措施7. 1救灾资金保障7.1 救灾物资保障7.2 通信信息保障7.3 设备设施保障7.4 医疗卫生保障7.5 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保障7.6 人力资源保障7.7 社会动员保障7.8 科技保障7. 10宣传和培训8、监督管理8. 1预案培训演练8.2考核奖惩9、附则9. 1预案管理9.2 预案解释9.3 发布实施IOx附件10. 1XX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流程图1、总则1.1编制目的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1. 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XX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XX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XX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3 适用范围XX市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适用本预案。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指暴雨洪涝、干旱、台风、风雹、大雪等气象灾害,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类型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1.4 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2组织指挥2. 1指挥机构XX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减灾委主任由分管减灾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市应急局局长分别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人武部,发改委,工信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资源规划局,住建局,城管局,交运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文体广旅局,卫健委,生态环境局,统计局,应急局,融媒体中心,团市委,科协,红十字会,气象局,银保监管组,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消防救援大队,武警中队,XX火车站等组成。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的主要职责有:(1)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部署灾害救助准备措施;(2)监督检查救助各项应急工作的落实;(3)指挥、协调各镇(区、街道)、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和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助工作;(4)根据灾情派出灾害救助现场领导小组,实施现场指挥;(5)协调解决救灾应急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6)落实上级领导指示批示,必要时请求支援。2.2办事机构市应急局承担市减灾委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有:(1)贯彻落实市减灾委决策部署,协助市减灾委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2)统一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3)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和救灾捐赠等工作;(4)负责协调在全市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灾害救援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5)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损毁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6)协助市委宣传部组织救灾方面的新闻发布、舆情应对工作;(7)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综合防灾减灾规划;(8)负责向XX市减灾委、XX市委市政府报告灾害和救援情况;(9)完成市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2.3现场指挥部市减灾委根据救助工作实际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现场总指挥由指定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有:负责组织指挥灾害救助工作;研判灾害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组织制定并实施灾害救助方案;设立应急工作组;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救助;及时报告灾害救助进展,根据灾害现场情况提出救助建议和支援请求。现场指挥部可设立综合协调组、紧急救援组、生活救助组、物资保障组、卫生救护组、设施抢修组、接收捐赠组、新闻宣传组等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协同完成灾害救助工作。根据灾害现场实际,各应急工作组可适当调整。(1)综合协调组:由市人武部、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资源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等部门组成。承担现场指挥部的综合协调,指令接收转发,信息收集上报,调配救援力量和资源等工作;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协调专业灾害救助队伍的调集工作;承办现场指挥部各类会议,督促落实现场指挥部议定事项;审核把关信息发布;做好灾害救助工作文件、影像资料的搜集、整理、保管和归档等工作。(2)紧急救援组:由市消防救援大队、市人武部、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受灾镇(区、街道)等部门组成。实施灾害处置、人员搜救、工程抢险和灾害现场清理等工作;控制灾害源,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组织协调受灾居民疏散安置工作,制定转移疏散方案,确定疏散转移的范围;保证转移安置过程中的交通秩序,协调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为灾害调查收集有关资料。(3)生活救助组:由受灾镇(区、街道)、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应急局等部门组成。开放应急避难场所,为受灾人员提供临时安全住所;组织做好灾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4)物资保障组:由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应急局等部门组成。根据季节和灾情预测,储备适量的衣被、帐篷、睡袋等物资,形成一定储备规模;同时,对社会仓储、物流资源,通过登记、定购代储等方式适时征用,增强应急保障能力;负责协调应急救灾物资的平衡、分配,监督、检查救灾物资的使用情况;协调有关部门搞好救灾物资运输工作;根据救灾工作需要,配备专用救灾车辆、通讯设备、数字摄录器材等装备,以适应救灾工作需要。(5)卫生救护组:由市卫健委、市红十字会等部门组成。调度全市医疗队伍,设立临时医疗点,协调外部医疗机构,为灾害受伤人员、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向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6)设施抢修组:由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交运局等部门组成。组织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做好受灾地区通信设施的恢复工作;做好受灾地区应急供电保障和供电设施恢复工作;做好受灾地区水利工程修复、应急调水等工作;做好灾后房屋应急评估和安全鉴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及城乡应急供水等工作。(7)接收捐赠组:由市民政局、市应急局、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等部门组成。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募捐活动;做好接收、管理、分配全市救灾捐赠款物工作;积极争取上级救灾部门的援助支持。(8)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文体广旅局、市应急局、市气象局等部门组成。统筹协调媒体的现场管理,做好灾害舆论引导工作,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做好新闻应对发布和集体采访活动的组织工作;做好媒体沟通协调和组织联络工作;向市减灾委相关单位、各镇(区、街道)通报舆情进展,提出应对建议。3、灾害救助准备市住建局、资源规划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等部门做好灾害日常监测,根据异常监测数据及时向市应急局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资源规划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市应急局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组织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1)向可能受到影响的镇(区、街道)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2)加强应急值守,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3)通知市发改委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部门应急联动机制,确保救灾物资运输渠道畅通。(4)视情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助准备工作。(5)组织各部门做好本行业领域的应急避险工作。(6)向社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4信息管理4.1灾情报告4.1.1镇(区、街道)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其他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成因,灾害造成的损失(人员受灾及伤亡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等),以及当地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受灾地区的需求等。4.1.2灾情初报。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受灾镇(区、街道)等相关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灾情信息向市政府及应急局报告。市应急局在事发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XX市应急局报告。对于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受灾镇(区、街道)必须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报告市政府及市应急局。4.1.3灾情续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受灾镇(区、街道)每日将全天灾情向市应急局报告。市应急局每日9时前汇总向市政府和XX市应急局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4.1.4灾情核报。受灾镇(区、街道)应在灾情稳定后3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并向市应急局报告;市应急局应在灾情稳定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向市政府和XX市应急局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4.1.5对于干旱灾害,镇(区、街道)、农业农村、水务、气象等部门应当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解除后立即核报。4.2会商核定1.1.1 1会商。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市减灾委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分析、评估、核定灾情。1.1.2 评估。市应急局会同市资源规划、住建、水务、农业农村、气象等有关部门,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1.1.3 台账。市应急局在灾情稳定后,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救助人口台账,为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4.3信息发布4.3.1信息发布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也可通过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必要时由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信息发布工作。4.3.2灾情稳定前,市减灾委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救灾工作措施、成效;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4.3.3灾情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应急响应XX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流程图见附件10.1。5.1响应分级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I、n、in、IV等4个响应级别。以下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5.1.1I级响应(1)启动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1.死亡或可能死亡20人以上。2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3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或IOoo户以上。4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30万人以上。5 .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I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市应急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政府提出启动I级响应建议,市长决定启动I级响应。启动市级I级救灾应急响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5.1.2II级响应(1)启动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1.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2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3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IooO间以上、3000间以下;或300户以上、IooO户以下。4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5 .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11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市应急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政府提出启动11级响应建议。分管副市长决定启动11级响应。启动市级11级救灾应急响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5.1.311I级响应(1)启动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1.死亡或可能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2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3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以上、IoOo间以下,或100户以上、300户以下。4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2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5 .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11I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市应急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应急局局长决定启动11I级响应,并向市政府报告。启动市级III级救灾应急响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5. 1.4W级响应(1)启动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5.1.1 .死亡或可能死亡2人以上、5人以下。5.1.2 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5.1.3 屋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以上、300间以下;或50户以上、100户以下。5.1.4 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5.1.5 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IV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市应急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决定启动W级响应,向市应急局局长报告。启动市级IV级救灾应急响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灾害发生接收、处理灾情,与受灾地区保持联系,随时常提灾情发展变化市应急管理.应急指挥科一及时与市级涉灾部门沟通,收集、整理多源信息(救灾与物资保障科)综合灾情信息,向市政府和苏州市应急管理局报送灾情开展灾情综合评估和受灾地区需求评估提出哨应建议,做好救灾应急响应准备审定灾古程度和响应建议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决定启动IV级应急响应-向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报告1启动市级N级救灾应急响应5.1.6 措施启动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响应后,市委市政府组织召开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受灾镇(区、街道)及相关部门参加会议,对救灾重大事项作出部署和决定,视情采取以下措施:5.1.7 1启动应急机制(1)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减灾委协调各相关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其中,I级、11级响应由市政府领导同志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In级、IV级响应由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赴灾区。(2)市应急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3)市消防救援大队组织专业救援人员和装备立即赶赴受灾地区参与救灾。(4)市人武部根据市减灾委的需要,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5.2.2 受灾人员救助(1)市卫健委组织医疗卫生部门做好因灾伤病人员救治,开展受灾人员心理抚慰、卫生防疫等工作。(2)市公安局协助受灾地区做好社会治安工作,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协助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3)市交运局组织做好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等优先通行;组织做好所辖水域受灾人员搜救与紧急转移等工作。(4)市财政局做好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预算安排,根据市应急局对灾情的核查情况,按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并做好资金监管工作。(5)市应急局及时下达生活救灾物资动用指令,市发改委12小时内调运到位。必要时,向上级有关部门请求救灾物资支援。(6)受灾镇(区、街道)做好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7)市住建局组织及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为受灾人员提供临时安全住所。(8)市教育局组织尽快恢复受灾地区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助和抚慰。(9)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做好水上作业渔船、人员的因灾避险转移等工作。(10)市妇联协助受灾镇(区、街道)做好妇女儿童安置服务工作。(11)市民政局组织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12)市银保监监管组组织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工作。(13)市红十字会协助做好救灾和现场应急救护工作。(14)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根据需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5.2.3 基础设施恢复(1)市交运局组织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2)市工信局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负责指导督促电信运营企业及时做好受灾地区通信设施的恢复工作,根据实际做好无线电通讯保障工作。(3)市供电公司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供电保障和供电设施恢复。(4)市水务局组织做好受灾地区水利工程修复、应急调水、安全供水等工作。(5)市住建局组织做好灾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灾后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和安全鉴定工作,指导做好相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工作。(6)市城管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做好环卫、照明、道路、桥梁、隧道、地下管线等相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工作。5.2.4 灾情信息管理(1)市应急局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2)市住建局、资源规划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等涉灾部门持续进行灾害跟踪监测,负责本系统灾情信息汇总、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局通报。(3)市减灾委适时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5.2.5 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救灾(1)市应急局会同市民政局等单位指导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协同开展人员搜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紧急救援物资运输、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救灾物资接收发放、灾害现场清理、后勤服务保障等灾害救助工作。(2)市应急局会同市民政局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市救灾捐赠款物。(3)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5.2.6 新闻宣传工作(1)市委宣传部组织做好灾后新闻宣传工作,抓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避免负面报道影响受灾地区社会稳定。(2)市文体广旅局组织广播、电视部门做好救灾宣传工作,宣传应急救灾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人物。(3)市应急局和相关部门按规定发布救灾相关信息。5.2.7 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3启动条件调整5.3.1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5.3.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5.4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终止响应。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6.1过渡期生活救助6.1.1一般灾害和较大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镇(区、街道)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6. 1.2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局会同市财政局指导受灾镇(区、街道)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管理等工作。7. 1.3市应急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市政府和镇(区、街道)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8. 1.4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6.2冬春救助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市政府和各镇(区、街道)应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6.2.1 市应急局每年9月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受灾镇(区、街道)组织有关专家赴受灾地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6.2.2 镇(区、街道)应当在每年10月1日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报市应急局汇总后,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XX应急局备案。6.2.3 根据受灾镇(区、街道)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按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6.2.4 市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救助工作的绩效。6. 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恢复重建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途径解决。积极发挥自然灾害民生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充分考虑灾害因素,科学选址、合理布局、提高防灾设防能力。重建工作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7. 3.1市应急局根据镇(区、街道)对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7.2.2 市应急局收到受灾镇(区、街道)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对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的结果,按照有关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并会同市财政局做好资金拨付。7.2.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应急局应当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7.2.4 市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的完损等级评定、修复建造质量监管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恢复重建工作。7.2.5 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7、保障措施8. 1救灾资金保障1.1.1 市发改委、财政局、应急局等部门要合理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1.1.2 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1.1.3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7.2 救灾物资保障7.2.1 市政府、镇(区、街道)和村(社区)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就近高效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设立区域性物资投放点。建设纵向衔接、横向支撑、规模合理的“市一镇(区、街道)一村(社区)”三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7.2.2 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以及储备物资年限,储备更新必要物资。7.2.3 严格执行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健全全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更新补偿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保障机制。7.3 通信信息保障7.3.1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7.3.2加强灾情信息管理,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7.3.3加强救灾和物资保障业务信息化系统建设,努力实现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拨付、使用的全过程监管。7.4设备设施保障7.4.1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查灾核灾等设备。7.4.2市政府、镇(区、街道)相关部门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和大型公共建筑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镇(区、街道)应当根据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划要求,积极组织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和维护工作,按要求配置相关设施设备,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并储备必要的物资。灾情发生后,市政府和受灾镇(区、街道)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7.5 医疗卫生保障7. 5.1市卫健委负责全市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根据需要及时赴受灾地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8. 5.2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受灾镇(区、街道)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市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现场应急救护工作。7.6 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保障7.6.1 铁路、公路、水运部门应当确保救灾人员和受到灾害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交通设施受损时,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7 .6.2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受灾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可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在紧急情况下,可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设备、场地,确保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有序开展。8 .6.3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视情制定受灾地区应急状况下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有效维护受灾地区社会治安秩序。7.7 人力资源保障7.7.1 7.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发挥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参与抢险救援的突击队作用,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7.7.2 组织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相关领域专家,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7.7.3 建立健全覆盖市、镇(区、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7.8 社会动员保障7.8.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1.1.1 8.2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民生保障机制,发挥保险等市场机制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稳妥推进公共安全救助保险工作。保险企业要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提高理赔时效。7.8.3 完善对口支援机制。7.8.4 9科技保障7.8.5 9.1组织应急、资源规划、住建、水务、农业农村、卫健、气象等相关领域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7.9.2 市科技局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7.9.3 市气象局和市文体广旅局充分利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应急广播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7.9.4 市资源规划局提供受灾地区地理资料、信息数据,开展灾情监测、空间分析等应急保障,为灾情研判等提供支撑。7.9.5 市应急局组织开展全市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7.9.6 市水务局及时提供全市水文数据,灾害发生后及时开展水文测报工作。7.9.7 10宣传和培训7. 10.1广泛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和平台宣传灾害应急救助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组织好“国际民防日”“世界气象日”“512全国防灾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国际减灾日”和“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避险自救互救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8. 10.2组织开展各级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培训工作。8、监督管理9. 1预案培训演练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预案培训、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检验和提高全市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8.2考核奖惩市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不定期对XX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有关地方和单位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市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对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牺牲的工作人员,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9、附则10. 1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市应急局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应急局应当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市政府审批。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10.2 案解释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10.3 布实施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IOx附件11. IXX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流程图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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