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实施办法(2023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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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实施办法(2023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惠州市惠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惠阳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障二次供水水质安全和居民身体健康,提升二次供水服务质量,促进节能降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惠阳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生活用水二次供水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当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出城镇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自用的供水方式。本实施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本实施办法所称叠压式(无负压)供水,是指利用城镇供水管网压力直接增压的二次供水方式。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是指建设单位或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供水企业等能够开展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的单位。第四条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行政主管工作,组织、监督本实施办法的实施。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镇(街道)开展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区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供水企业负责协助各职能部门开展二次供水具体管理工作。各部门建立智慧平台、信息共享、执法联动机制,及时处理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污染事件。第五条二次供水设施的选址、设计和施工应该符合以下标准和要求: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和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I402010)等相关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惠州市建筑二次供水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XDB4413/T192020)及行政区域内供水企业的意见,二次供水泵房不宜设置在地下底层,宜与配电房在同一层O第六条二次供水设施使用的设备和材料等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的质量、卫生标准和要求,并应具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部门授予的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报告和卫生许可批件,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或不符合饮用水卫生安全标准的管材、配件和设备。二次供水加压设备、控制设备、仪器仪表、管材、管件及阀门等的选型必须符合惠州市建筑二次供水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4413/T192020)o第七条在城市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对供水管网服务压力要求超过国家规定的供水管网服务压力标准的,必须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并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已建成使用的建筑物对供水管网服务压力要求超过国家规定供水管网服务压力标准的,由产权单位或个人负责完善或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承担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小区应按照一户一注册水表、水表安装出户、采用远传水表、供水企业抄表到户的原则设计,商业、绿化、冲洗等按用水性质须分别设立水表。第九条采用叠压供水的方式应有防止污染、防止影响公共管网供水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采用叠压供水方案,以及改变现有供水方式至叠压供水方式的,必须经供水企业审核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采用叠压式供水方案的用户变更用水性质时,应报供水企业重新审查。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到当地供水企业咨询项目周边供水管网的情况,合理确定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并在报装临时施工用水时,提交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等相应资料给当地供水企业进行审查确认,其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条件和管理要求。供水企业收到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等相应资料后应开具受理证明文件,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设计单位应根据供水企业审查确认的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应按照国家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和惠州市建筑二次供水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图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建设单位应在接通临时施工用水后30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送供水企业存档。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在二次供水设施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如有变更应及时报供水企业确认。供水企业和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分别建立二次供水管理档案,永久保存经审查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施工图。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将二次供水设施的施工质量纳入监督范畴,严格按照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实施质量监督。第十二条由于新建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要与市政公共管网相连并由供水企业负责接手管理,为保证工程质量和便于以后的运行管理,本办法实施后,新建的二次供水设施原则上由建设单位委托供水企业依法组织实施,签订相关协议,约定工程建设价款、结算方式和违约责任等,明确双方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权利、义务。第十三条新建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竣工后,在临时用水转为永久用水前,建设单位应向供水企业提出验收申请,经供水企业检查后,出具二次供水设施验收意见表。二次供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能投入使用,供水企业不予将临时用水转为永久用水。新建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原则上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维护和管理。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与供水企业协商签订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的三方协议。移交范围包括二次供水相关的全部设施、竣工验收资料以及相关产品的有效证件等。第十四条为保障二次供水水质安全,对于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原则上配套投资建设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并在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后联入供水企业智慧平台。第十五条已建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按照业主自愿的原则,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依法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表决同意后,向供水企业提出移交申请。供水企业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和检测。经核查和检测无需改造的二次供水设施,供水企业应与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协议并办理移交手续,开展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和管理工作。经核查和检测需要改造二次供水设施的,属地供水企业应当提出改造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改造,改造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移交给属地供水企业统一维护和管理。已建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在移交前,其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仍由原管理单位或用户负责。第十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进行维护管理的,费用的标准和支付方式由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与供水企业平等协商确定,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明确,供水企业不得再收取其他额外费用。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对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和管理费用出台新的管理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第十七条未移交给供水企业维护和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维护和管理的,其管理和维护费用可计入物业服务成本。二次供水设施的大修、更新、改造费用从共有收益账户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没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单体楼或小区,由受益用户共同承担。第十八条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电费由业主承担,按照“据实分摊、公开公示”原则,由物业企业管理收缴。第十九条二次供水管理单位(供水企业或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前原管理单位)或个人负责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二次供水设施基本档案,包括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清洗、消毒以及水质档案。(二)制定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三)明确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责任人,并对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专业培训,合格上岗。(四)委托具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每季度不少于1次,其中含清洗消毒后的水质检测)0检测项目应不少于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规定的必检项目,可根据水质实际情况选测或增测其它项目。每半年不少于1次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供水企业应将相关信息在小区公示栏中公示。(五)按要求对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二次供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及周边环境符合卫生要求,保证安全供水。(六)当发现二次供水水质异常或受污染时,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包括停水),消除污染,及时向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水质污染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待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七)接受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第二十条二次供水管理单位(供水企业或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前原管理单位)应保证安全不间断供水,因设备维修、设施维护清洗等原因确需停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并按时恢复供水;因不可预防故障造成停水的,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二十二条二次供水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惠州市惠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惠阳住建20211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