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汇编.docx
司法局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汇编2017年11月目录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1 .司法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3)2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6)3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8)4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II)5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12)6 .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14)7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17)&强化行政执法证件管理(23)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1 .司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25)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2 .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或细则(30)2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和人员力量(35)3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36)4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要素清单(37)5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38)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文件,结合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执法服务、执法办案和执法监管工作的依据、流程、进展、结果等相关信息,均应依法予以公开。第三条公示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执法主体: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名单等信息;(二)执法权限: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职责分工、权限;(三)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四)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流程、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五)执法结果: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其他与群众利益相关的执法决定等信息;(六)救济方式: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救济途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第四条公示应采取灵活多样、方便群众的方式,在法定期限内公开行政执法信息。(一)门户网站公开。对于行政执法程序、行政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等规范行政执法的文件及其他行政执法信息,应依法在其对外公布的门户网站上公开。(二)新闻媒体公开。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广泛知晓的方式公开执法信息。善于通过微信、微博等互联网信息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执法信息。同时,开通网上咨询、投诉监督功能,便于群众监督行政执法活动。(三)办公场所公开。在办公场所尤其是窗口单位,通过设置信息公开栏、电子信息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设施,公开本部门应当公开的全部行政执法信息。(四)依申请公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申请获取行政执法信息的公开申请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答复。第五条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发生变化时,应当自该信息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法律、法规对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有关行政执法公开的监督由招远市司法局办公室、律公科负责。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七条本制度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第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编号执法类别事项名称1行政许可2行政处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对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3行政给付对法律援助办案人员的办案补贴给付4行政监督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监督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监督对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督对律师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督对公证处进行监督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情况进行监督5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检查基层法律服务所注销初审注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初审办理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事项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初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初审公证员任职申请初审对公证机构及负责人年度考核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初审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初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序口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备注1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年度执业情况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2010年4月司法部令第121号)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其执业和管理状况作出评价。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引导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加强自律管理,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在完成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本所执业、管理情况总结后,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规定时间,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本所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在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年度检查考核材料的同时,应当将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意见报所在地市级律师协会进行审查,由其确定考核结果。对律师事务所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上报上级司法行政机美#抽查比例100%,抽查频次每年一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序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备注2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基层注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执业情况山东省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九条: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每年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未经年度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第四十条: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工作与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工作同时进行。现场检查、调阅案卷等资料抽查比例100%,抽查频次每年一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序号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备注3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年度考核公证处和公证员公证处和公证员年度执业情况1 .司法部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四条;2 .山东省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现场检查、调阅公证案卷等资料抽查比例100%,抽查频次每年一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机构名称招远市司法局机构性质行政机关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于敏强经费来源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地址招远市北园东路126号投诉举报电话队伍编制状况行政执法岗位编制42人,实有行政执法人员31人,取得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27人执法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法律援助条例委托执法情况是否实施委托执法否受委托执法单位名称受委托执法机构的性质经费来源受委托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情况委托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单位:司法局姓名单位职务执法证号码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王志坚招远市司法局副局长06-003834社区矫正招远市于湄招远市司法局科长06-003837法律援助招远市王淑君招远市司法局科员06-003838律师公证招远市林日光招远市司法局主任06-003839社区矫正招远市张华平招远市司法局科员06-003840社区矫正招远市刘世杰招远市司法局科员06-003841社区矫正招远市郑燕招远市司法局副科长06-003842基层法律服务招远市刘贵招远市司法局所长06-003843社区矫正招远市王延强招远市司法局科员06-003844社区矫正招远市李兴刚招远市司法局所长06-003845社区矫正招远市李德强招远市司法局所长06-003846社区矫正招远市姜全胜招远市司法局所长06-003847社区矫正招远市冯立政招远市司法局所长06-003848社区矫正招远市宋焕兵招远市司法局所长06-003849社区矫正招远市刘太杰招远市司法局所长06-003850社区矫正招远市击抖B三B困苦募薛第:g举般善聋避皆SoBSDs11Sn巾部泳哲式哲於式哲0101面三m行政处罚流程图行政给付流程图行政监督流程图行政处罚服务指南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违规行为、对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案件。二、办理依据1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60号)J2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11日司法部令第60号)三、承办机构招远市司法局基层科四、办理基本流程发现违法事实一立案一调查取证一提出行政处罚意见一法制机构审核f集体研究决定f处罚事前告知f作出处罚决定f送达一执行一结案五、办理时限3个月六、救济渠道(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知情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请求赔偿权利。(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七、监督和投诉渠道监督部门:招远市司法局投诉电话:信函投诉:招远市司法局(地址:招远市北园东路126号,邮编265400)八、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5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10月1日至4月30日:上午8:00T2:00,下午2:00-5:00办公电话:办公地址:招远市北园东路126号行政给付服务指南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对法律援助办案人员的办案补贴行政给付。二、办理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三、承办机构招远市法律援助中心四、办理基本流程承办人员提交材料一审查是否合格一确定补贴数额一报局领导审批f支付办案补贴五、办理时限根据财政资金拨付情况,及时给付。六、救济渠道(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七、监督和投诉渠道监督部门:招远市司法局投诉电话:信函投诉:招远市司法局(地址:招远市北园东路126号,邮编265400)八、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5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10月1日至4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2:00-5:00办公电话:办公地址:招远市北园东路126号行政监督服务指南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监督、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监督、对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督、对律师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督、对公证处进行监督、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情况进行监督6个行政监督事项。二、办理依据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11日司法部令第60号);2、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11日司法部令第59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10月26日主席令第64号):4、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5、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2月23日司法部令第101号)6、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14日司法部令102号)三、承办机构基层科、律公科四、办理基本流程表明身份f通知当事人到场T告知权利f进行检查f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f领导审核一做出决定五、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六、救济渠道(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七、监督和投诉渠道监督部门:招远市司法局投诉电话:信函投诉:招远市司法局(地址:招远市北园东路126号,邮编265400)八、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5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10月1日至4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2:00-5:00办公电话::办公地址:招远市北园东路126号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司法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二)具有法律基本知识,熟悉司法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三)从事司法行政工作二年以上,具有相应的执法能力和政策水平;(四)忠于职守,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证实行持证上岗。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必须二人以上,持有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应积极参加各级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业务培训。第六条持有行政执法证和执法监督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应及时参加年审注册。第七条办公室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名册及业务档案,记载执法人员的基本情况、行政执法情况、接受培训情况、执法考评情况、执法责任追究、奖惩记录、行政赔偿、错案追究、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执法文书及卷宗检查情况。第八条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及时报送归档信息,行政执法人员按规定报告履行职务的情况。第九条政工科每半年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一次评议考核,每年至少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通报结果。经检查考核,局工作人员及管理机构在司法行政执法中有过错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应当通过文字记录和音视频记录的方式,对立案登记、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文字记录与音视频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第四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制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操作流程,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现场执法记录仪等现场执法记录设备。第五条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归集行政执法信息,提高行政执法记录的信息化水平,实现行政执法信息的实时全记录。第二章文字记录第六条本制度所称文字记录,是指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行政执法全过程应当有文字记录。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主体在登记立案环节应当记录申请、受理、补正的情况。行政执法主体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在登记立案环节应当记录案件来源和立案情况。第八条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一)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执法证件出示的情况;(二)询问情况,包括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询问的时间和地点以及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情况;(三)调取书证、物证的情况;(四)现场检查(勘验)的情况;(五)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等情况;(六)抽样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情况;(七)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的情况;(八)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第九条审查与决定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一)承办人的处理意见及事实理由、法律依据;(二)承办机构的审核情况;(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情况;(四)审批决定意见;(五)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第十条送达与执行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一)送达的方式及送达的情况;(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其中对于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当记录核查情况;(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况。第十一条归档管理环节应当记录案件的结案归档情况。第三章音视频记录第十二条音视频记录是指利用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的录音、录像或者视频监控等同步记录。第十三条对现场执法进行音视频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对于因设备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情况恶劣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第十四条下列执法活动应当进行音视频记录:(一)现场检查(勘验);(二)抽样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三)听证(四)其他需要音视频记录的情况。第十五条音视频记录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一)执法现场环境;(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行政执法行为的证据;(四)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五)执法人员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六)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第四章记录资料管理第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管理制度,确定归档、保存方式及期限,明确专门人员负责记录资料的归档和保存工作。第十七条音视频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当在24小时内按照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指定的存储器。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按照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指定的存储器。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剪接、删改原始现场执法音视频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现场执法音视频资料。现场执法音视频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保密。第十九条对现场执法音视频资料,应当综合考虑部门职责、岗位性质、工作职权等因素,严格限定使用权限。因工作需要,超出本人权限调阅、复制现场执法音视频资料的,应当经采集资料的部门负责人批准。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烟政办发(2017)26号)和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招政办发(2017)24号)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结合我市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是指招远市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奖励等行政执法决定。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前须经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第四条重大执法决定包括以下事项:(一)实施较大数额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二)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或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三)作出行政复议、国家赔偿决定;(四)行政应诉中的重要事项;(五)给予行政奖励;(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机构提出重大执法决定办理意见,送交本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材料。经过听证程序的提交听证笔录;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提交评估、鉴定报告;(四)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六条法制机构收到执法机构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机构及时补充。第七条法制机构审核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和执法机构的办案人员了解情况。第八条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一)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三)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四)程序是否合法;(五)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六)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第九条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认为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二)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三)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法制机构应当在提出的审核意见中说明理由。第十条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交执法机构。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第H一条执法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法制机构复审。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交执法机构。执法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请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二条法制机构审核后制作形成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书面意见,交由执法机构入卷归档。第十三条法制机构在开展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工作时,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未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应督促其改正。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使法制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与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需要相适应。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机构、法制机构违反本规定,不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以及年度综合考核内容。第十七条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及其部委的文件,省、市政府的文件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和人员力量法制审核机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主要职责联系方式负责人负责人职务律公科11律师公证、法制审核王淑君副科长法制审核人员姓名职务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毕业院校及专业是否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王淑君副科长女1987.05大学烟台大学会计学专业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序号执法类别审核事项名称实施依据1重大行政许可2345重大行政处罚678910111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要素清单序号执法类别应提交的审核资料审核要素1重大行政处罚O2重大行政许可3重大行政强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5个工作日不受理退回补充材料重点审核:1 .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图;2 .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贵格;3 .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磷凿:4 .适用法律是否正确:5 .是否符合法定程序;6 .行政执法裁量基准适用是否恰当;7 .行政执法文书走否规范;8.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审核有界议报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审核通过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