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docx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保证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提高铁路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推进铁路建设高质量发展,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勘察、设计定义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要求,对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工程设计文件以及现场配合的活动。第四条遵循原则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铁路高质量发展要求,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相统一。第五条从业要求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开展勘察、设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铁路行业标准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相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质量负责。第六条五新推广国家鼓励在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第七条环水保、职业健康与文物保护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落实职业安全、工程风险防范、节约能源和土地、防灾减灾、社会稳定、文物保护和铁路安全运输等有关要求。第二章勘察设计程序第八条基本建设程序要求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活动必须严格执行铁路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勘察、设计各阶段工作必须达到规定的要求和深度,不得将本阶段应做的工作推到下一阶段或施工阶段完成。第九条勘察阶段工程勘察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开展,主要包括初测、定测和补充定测。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地段和工点,应在相应阶段加深地质勘察工作。初测主要是初步查明线路可能通过地区的地形、地貌、地物、区域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对推荐建设方案及比较方案做出评价,为各类工程设计提供地质资料。定测主要是核实采用建设方案通过地区的地形、地貌、地物,详细查明线路的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为各类建筑物和材料场地提供地质资料。定测成果是初步设计的依据。补充定测主要是在定测基础上,根据施工图设计的需要,对部分重要工点或地质复杂工点进行补充勘察,详细查明有关地质资料。第十条设计阶段工程设计在勘察成果验收后开展,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工程简易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验收后的工程勘察成果,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第十一条初步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文件是确定建设规模和投资的主要依据,初步设计应在定测成果基础上,对局部方案进行比选和比较详细的设计,提出工程数量、主要设备和材料数量、拆迁数量、用地总量与分类及补偿费用、施工组织设计及工程总投资,并确定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节约能源以及施工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主要设备采购、征地拆迁和施工图设计的需要。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可研批准部门报告。第十二条施工图设计阶段要求施工图设计应根据经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编制,为施工提供需要的图、表和必要的设计说明,并依据施工图工程数量编制施工图预算。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不得大于批准初步设计概算,因特殊情况而超出的,须报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第三章资质资格与承发包管理第十三条从业资质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建设单位不得将铁路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或违法分包。第十四条从业资格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家规定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应当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资格。未经注册的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第十五条发包要求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发包,符合依法必须招标规模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开展招标活动应满足规定的招标前置条件。进行铁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对投标人资质、业绩、信用、人员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等条件要求,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分包的范围,分包人应当满足的资格条件以及对分包实施的管理要求。第十六条一体化发包发包人可以依据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按勘察、设计程序分阶段发包或勘察设计一体化发包;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分段或分项招标。第十七条标准文本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发包,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等标准文本以及铁路行业补充文本,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第十八条工程总承包鼓励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审查批准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工程简易的也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工程设计、施工或者材料设备采购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合同铁路工程勘察、设计承发包双方应依法订立书面承包合同。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约定合理的勘察、设计费及支付方式,确定的工期应能够保证勘察、设计单位按标准规范要求完成相应的勘察、设计工作;确需调整合同工期的,应保证勘察、设计工作质量安全前提下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有关具体事宜。第四章工程勘察第二十条勘察基本要求勘察工作是设计工作的依据,是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的基础,铁路建设必须重视勘察工作。铁路工程地质勘察实行综合勘探。勘察单位应通过加强地质测绘工作,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应用多种地质勘探方法,相互验证和综合分析,提高和保证工程勘察质量。第二十一条勘察大纲制度勘察单位在工程地质勘察工作开始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意见、规程规范以及委托单位的要求等编制勘察大纲,确定工作方案、工作量和重占八、O铁路建设工程勘察实行勘察大纲审查制度。建设单位应对勘察大纲组织审查,审查后的勘察大纲为工程勘察合同的组成部分。勘察大纲在执行过程中应根据地质条件、技术要求变化等进行调整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批后实施。第二十二条加强勘察重大不良地质和特殊岩土地段,勘察单位必须加强地质勘察和施工地质核实工作,编制地质风险因素控制方案,并按规定进行论证审查后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地质勘察监理制度高速铁路和地质条件复杂的铁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制度。其他新建(改建)铁路、铁路枢纽、大型站房等铁路建设工程可根据需要开展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承担地质勘察监理的单位应具备工程勘察资质,不得与勘察单位存在隶属及其他利害关系。铁路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应与工程勘察工作同步进行,并执行铁路工程地质勘察监理规程。第二十四条勘察各环节要求勘察单位应依据审查后的勘察大纲,严格按操作规程和勘测细则作业,加强勘察过程管理,及时整理、核对原始记录,接受地质勘察监理的检查,保证勘察工作达到规定的深度;编制的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勘察阶段义务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勘察合同约定解决勘察工作的外部环境问题,协调解决勘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勘察工作提供条件,同时对勘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勘察工作成果验收工程勘察各阶段工作结束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勘察单位的勘察工作成果进行验收;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勘察成果文件不得交付使用;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勘察成果文件不得擅自修改。第五章工程设计第二十七条设计基本要求铁路建设工程设计必须依据铁路路网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严格按照验收合格的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开展,运用系统工程理论,优化点与点、线与线、点与线、固定设备与移动设备以及装备能力的匹配关系,正确处理建设与运输、建设与维修、新建工程与既有设备的关系,通过经济技术比较,选择技术适用、经济合理的建设方案。第二十八条设计的经济性铁路建设工程设计应加强工程技术经济工作,按照保护环境、节约土地、抗震设防等要求,进行合理充分的方案比选,完善优化设计方案;采用科学先进的施工工艺和安全可靠的工程措施,提出实用经济的施工组织设计;准确计算工程、材料、设备和征地拆迁数量,采用合理的定额和单价,按照建设、运营费用最合理的原则确定工程建设投资。第二十九条材料设备选用铁路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三十条新技术装备安全性要求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文件中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且不得指定符合有关企业标准、技术专利相关指标的产品、材料。第三十一条降低安全风险的要求设计单位应针对勘察单位重大不良地质和特殊岩土地段风险因素控制方案,采取合理措施降低隧道等重点工程安全风险,在施工图中提出应对措施和施工安全注意事项。第三十二条初步设计文件审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由项目审批部门或监管部门对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概算、设计文件深度等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是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前提。设计单位在开展施工图设计时,对初步设计批准的设计内容需要作较大修改的,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修改。第三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施工图设计文件交付施工前,由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及本办法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六章勘察、设计管理第三十四条对建设单位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设计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设计工期,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履约管理,及时足额支付勘察、设计费用,强化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履约管理的检查0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地勘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擅自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利用市场优势地位迫使勘察、设计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任务。第三十五条勘察、设计文件编制依据编制铁路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文件和规定为依据:(一)铁路路网规划;(二)项目批准文件;(三)铁路主要技术政策;(四)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五)铁路工程勘察、设计的规程、规范、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六)铁路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第三十六条勘察、设计文件工作质量铁路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交付建设单位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铁路工程勘察、设计规程、规范、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二)铁路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三)有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和复核人员的签字;(四)有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五)加盖勘察、设计单位法人印章和资质专用章及注册执业人员资格专用章;(六)建设单位的其他合法要求。第三十七条勘察、设计成果交付要求勘察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勘察技术、地质风险因素控制方案交底,参与施工验槽,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按规定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并按规定做好重点工程安全交底。建设项目开工后,设计单位应设立现场设计代表机构,选派主持或参与该项目施工图设计的主要技术人员常驻现场,完善和优化工程设计,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第三十八条修改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安全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第三十九条工程质量事故分析义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并对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第四十条勘察设计质量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技术负责人对其负责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技术责任,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对其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第四十一条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办的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和法律追诉期限内依法承担工程质量安全责任。第七章变更设计第四十二条变更设计定义变更设计是指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成果经审查批准后,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修改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设计,确需变更的,应严格履行变更设计程序。第四十三条变更设计主要程序变更设计程序包括变更设计建议、变更设计会审、组织编制变更设计文件、审批变更设计文件、下发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等。第四十四条变更设计建设单位要求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变更设计必须依法合规、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同时,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建设管理单位应根据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约定和项目具体情况制定变更设计管理制度,按照本办法规定明确变更设计管理程序和工作标准,并建立考核机制。第四十五条变更设计费用变更设计增减的有关费用,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按工程承包(委托)合同约定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必要时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建设单位应按约定及时计量支付有关费用。第四十六条变更设计应急处理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危及施工安全需要立即变更设计予以处理的,建设单位可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工程应急设计方案,先行处理;危险状况解除后,应及时履行变更设计手续,工程应急设计方案纳入变更设计。第八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监管职责分工国家铁路局对全国的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国家铁路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地方铁路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地方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监督管理内容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开展勘察、设计工作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二)勘察、设计承发包及从业单位资质、人员资格情况;(三)勘察、设计程序执行情况;(四)地勘监理制度执行情况;(五)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情况;(六)勘察、设计单位配合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第四十九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第九章罚则第五十条行政处罚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和地方铁路监管部门对参与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处罚。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违法建设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范审查勘察大纲的;(二)未按规定委托工程勘察监理的;(三)未按规范验收勘察资料的;(四)未按规定处理变更设计的。第五十二条勘察、设计、地勘监理单位违法勘察、设计、地勘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不按规范编制勘察大纲的;(二)勘察、设计单位授权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开展勘察、设计工作的;(三)勘察、设计、地勘监理单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四)未按规定处理变更设计的。第五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违法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不配合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的;(二)设计单位不配合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三)设计单位不按时向施工、监理单位解释设计文件的;(四)设计单位未设置现场配合机构、配备相应人员的;(五)勘察、设计单位不及时处理建设过程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的。第五十四条相关人员违法依照本办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监管人员违法监管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铁路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年月日起施行。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2006年铁道部令第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