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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远市既有建筑改造和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及审图指引(2023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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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远市既有建筑改造和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及审图指引(2023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清远市既有建筑改造和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及审图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O二三年十二月目录1总则12术语23基本规定34既有建筑改造工程54.1一般规定54.2建筑勘查64.3结构勘查64.4设备及系统勘查74.5建筑功能改造设计84.6结构改造设计94.7设备及系统改造114.8改造建设工程审图125装饰装修工程145.1装饰装修工程设计145.2装饰装修工程审图166常用的技术标准、规范18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重要管理参考文件201总则1.0.1为规范和有效指引清远市既有建筑改造及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定本指引。1.0.2本指引适用于清远市辖区内按规定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既有建筑改造及装饰装修工程。限额以下的既有建筑改造及装饰装修工程参照执行。1.0.3既有建筑的改造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不得降低改造、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及周边建筑的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建筑使用性能水平,不得侵害他人权利。1.0.4涉及建筑改造及装饰装修工程的业主或使用单位、设计单位、审图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应遵照执行。各方责任主体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建筑改造和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1.0.5既有建筑的改造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设计,除应符合本指引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广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0.6既有建筑涉及外立面改造及装修、改变建筑性质、使用功能的建筑整体改造、面积改变的,应征询所管辖项目的规划部门意见。2术语2.0.1既有建筑已竣工验收合格或已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建筑。2.0.2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在既有建筑的轮廓及空间范围内,改变了拟装饰装修房间或空间的建筑使用功能或使用环境、或改变了原有建筑防火分区、改变了原有建筑安全疏散系统和消防设施、或涉及到影响建筑主体或承重构件安全的对建筑内部进行装饰装修的建设工程。2.0.3装饰装修工程在既有建筑的轮廓及空间范围内,不改变拟装饰装修房间或空间的原有建筑使用功能和使用环境、不改变原有建筑防火分区、不改变原有安全疏散系统和消防设施、不涉及影响建筑主体和承重构件安全的对建筑内部进行装饰装修的建设工程。2.0.4建筑整体改造整幢建筑地上、地上与地下局部或地上与地下全部进行的改造。2.0.5建筑局部改造部分楼层改造或部分楼层局部的改造。2.0.6结构整体改造结构布置明显改变、荷载显著增加、抗震设防烈度或抗震设防类别提高、主体结构体系改变的改造。2.0.7结构局部改造改造后抗震设防烈度及抗震设防类别未提高、主体结构体系未改变、主体结构布置未明显改变、荷载未显著增加、结构未产生新薄弱层及软弱层的改造。3基本规定3.1.1既有建筑改造,应遵循安全、适用、绿色、经济、美观的原则,使城市有机更新,践行绿色发展理念,避免大拆大建,并力求改善、提升原建筑使用功能、安全和环境水平。3.1.2既有建筑改造应执行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55022、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及广东省既有建筑改造技术管理规范DBJ/T15等规定。3.1.3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提供详细的设计情况说明,满足建办科202131号文件第二项既有建筑改造利用,设计时不应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改变使用功能的整体改造及局部改造项目,改造范围应执行现行国家及地方颁布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非改造的相关范围,鼓励执行现行国家及地方颁布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3.1.4既有建筑改造设计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改造后整栋建筑规模相符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承接单位对工程设计质量和安全负责。3.1.5既有建筑的改造,应根据查勘或鉴定结果进行设计。涉及重大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的既有建筑改造,应进行结构安全、消防安全评估。经评估不具备改造技术条件时,不应进行改造。3.1.6既有建筑改造应遵循安全适用、绿色环保、经济合理及施工方便的原则,因地制宜,选择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产品,优先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升绿色技术性能。3.1.7当涉及传统工法或传统工艺的建筑改造时,应尊重地方特色和文化。3.1.8既有建筑结构改造应明确改造后的使用功能和后续设计工作年限。在后续设计工作年限内,未经检测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改造后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3.1.9改造过程中应避免破坏原结构承重构件,如确需改动的,应对其进行有效加固和处理。3.1.10当既有建筑改造涉及节能要求时,应按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设计"相关要求,进行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明确建筑节能措施。3.1.11既有建筑屋顶绿化改造,及增设太阳能、照明、通风等屋面设施时,不应降低屋顶承重安全和防护安全,不应破坏防雷设施。3.1.12既有建筑改造所选用的内部装修材料及装饰装修工程采用的装修材料应满足现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的相关要求。3.1.13消防设计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既有建筑改造项目不改变使用功能、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宜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得低于原建筑物建成时的消防安全水平。3.1.14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对既有建筑进行消防设计和审查。3.1.15既有建筑改造项目为消防性能化论证通过的项目,改造涉及到与原论证内容相关时应补充消防性能化分析报告,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的要求,由所管辖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委托相应机构)组织专家论证,经专家论证通过的结论可作为消防设计、审查的依据。3.1.16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及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应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3.1.17既有建筑改造对建筑外部设备、管网、井道、通信网络、构筑物等造成影响时,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4既有建筑改造工程4.1-般规定4.1.1既有建筑改造前应进行改造勘查,勘查内容包括建筑勘查、结构勘查、和设备勘查。4.1.2改造勘查前应获取以下资料:1工程竣工资料;2建筑历次改造修缮及设备改造记录。4.1.3改造设计单位应提出改造勘查要求,包括:目的、范围、项目和内容等。4.1.4改造勘查方法包括对既有建筑的检查、检验、测试、监测、模拟试验及计算分析等。4.1.5勘查单位应根据勘查要求制定改造勘查方案。4.1.6勘查方案宜包括:目的、范围、依据、项目和内容、主要勘查人员、计划工期及需委托方配合的事项等。4.1.7建筑节能改造前应对建筑物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通风空调系统、配电与照明系统、监测与控制系统进行节能诊断及建筑查勘。4.1.8下列情况之一勘查内容应包含结构检测鉴定:1既有建筑改造涉及荷载增加;2既有建筑改造涉及改变结构布置;3委托方未能提供原设计图纸或竣工资料;4使用情况或运营维护与原设计图纸要求不同;5主体结构出现损伤、裂缝、倾斜等病害;6既有建筑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7既有建筑改造后需延长使用年限;8不能确定既有建筑结构安全性。4.1.9改造设计单位应在现场勘查后,描绘并盖章确认的建筑物相关部位现状图、现场勘查记录等,并要求建设单位提供能证明并载明了使用功能的有关资料。4.1.10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应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设计文件,无完整竣工验收设计文件的应提供鉴定报告。卷定报告只作为既有建筑结构复核的依据,必须符合GB55021-2021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的等相关规范的规定。基础部分的鉴定应符合55021-2021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第4.3.2条第4.3.7条的规定。4.1.11既有建筑的检测鉴定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广东省标准的相关规定。4.2建筑勘查4.2.1建筑勘查,应主要对围护结构及建筑消防安全等进行勘查。4.2.2围护结构勘查,应检查下列内容:1屋面防水隔热措施和损坏程度;2外墙的开裂、渗漏、空鼓和脱落及隔热保温等损伤状况;3外墙门窗、幕墙的密封性、破损状况以及与主体结构连接的损坏情况;4外遮阳及装饰等构件的损坏以及与主体结构连接的损坏情况。4.2.3建筑消防安全勘查,应检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等重要消防要求。4.3结构勘查4.3.1结构查勘,应主要对建筑所在的场地、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进行查勘,查勘的内容及数量除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广东省标准的相关规定外,并应满足改造设计要求。4.3.2除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广东省标准的相关规定外,尚应评定改造后对既有建筑结构安全性及后续使用安全性影响。4.3.3结构检测的内容、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广东省标准的相关规定要求。4.3.4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改造前应对现状结构安全性进行评定。根据既有建筑结构的鉴定报告或竣工图、改造后建筑功能布局对结构进行复核,提供改造后结构复核结果,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应采取结构加固措施。4.3.5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涉及结构抗震设计应进行结构抗震鉴定。4.3.6古建筑及行业有特殊要求的既有建筑,可靠性婆定或抗震鉴定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4.3.7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涉及地基基础设计且未能提供该建筑地质勘察报告时,应对既有建筑场地进行地质勘察。4.3.8现场应核实改造建筑方案是否存在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在承重外墙上开门、窗,其他影响建筑结构承载和使用安全的行为e4.4设备及系统勘查4.4.1设备及系统勘查,应主要对给水排水系统、通风空调系统、电气系统、建筑智能化系统、消防系统等进行勘查。4.4.2设备系统勘查,应检查下列内容:1设备所处的工作环境;2设备是否能满足使用要求;3设备机器附属管线、管道、阀门的损坏情况;4设备的主要运行参数和能效状况;5系统运行的异常振动和噪声等情况。4.4.3对给水排水设备,应进行供水排水能力勘查。4.4.4对通风和空调系统,应进行送排风系统、冷热源系统、输配系统和末端系统及相关主要设备勘查。4.4.5对电气设备,应进行(变)配电装置的完整性、电气故障发生时自动切断电源功能、防雷与接地装置等的勘查。4.4.6对建筑智能化系统,应进行信息设施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智能化集成系统等各系统勘查。4.4.7对消防设施设备,应进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等勘查。4.5建筑功能改造设计4.5.1既有建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动建筑物主体结构和改变使用功能。4.5.2建筑改造设计应明确改造范围、内容和相关技术指标(包括改造设计使用年限及改造后的用途等),明确原建筑的设计年限、工程竣工时间等。建筑改造后不能降低建筑的使用年限。4.5.3改造设计应包括建筑室内空间设计,防火、防水、节能、无障碍设计等方面内容。4.5.4建筑改造涉及屋面、墙体防水,门窗更换的要满足现行的防火、防水、节能要求。4.5.5需要深化设计的改造工程,深化设计文件应经改造设计单位确认。I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整体改造4.5.6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整体改造应执行现行规范和标准。4.5.7既有建筑涉及建筑消防分类改变的改造,应执行现行规范和标准。II未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整体改造4.5.8建筑功能未改变的改造建筑与其他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不满足现行标准的,应在防火间距不足的改造建筑相邻面外墙设防火墙、甲级防火门、窗等防火加强措施。III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局部改造4.5.9既有建筑改造区域使用功能发生变化时,改造范围内的设计应执行现行标准。4.5.10因局部功能变化使原二类高层建筑变为一类高层建筑、或多层变为高层的,应对建筑进行整体改造。IV未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局部改造4.5.11既有建筑未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局部改造,不得低于原建筑建成时的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建筑使用性能水平。4.5.12既有建筑改造区域因改造局部增加建筑面积的,如局部增设夹层、封堵中庭洞口等增加建筑面积而造成原有防火分区和面积变动,或建筑层数增加的,应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4.5.13商业营业厅内在未改变防火分区及疏散系统时,局部功能改为轻餐饮的,不得低于原建筑建成时的消防安全水平。4.6结构改造设计4.6.1既有建筑结构改造应进行抗震鉴定和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根据既有建筑的使用功能和重要性确定抗震设防分类;2应根据实际需要和改造预期确定后续设计工作年限和相应的抗震鉴定方法;3应按照结构改造后的状态建立计算模型,进行结构分析和抗震鉴定,不满足要求的原结构应进行针对性的抗震加固;4改造中新增部分的结构应进行抗震设计。4.6.2当原结构承载能力不足时,应先加固结构。4.6.3既有建筑结构改造时,新设基础应考虑其对原基础的影响。除应满足地基承载力要求外,还应按变形协调原则进行地基变形验算,同时应评估新设基础施工对既有建筑地基的影响。4.6.4既有建筑屋面平改坡改造时,应根据房屋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坡屋面的结构形式,采用轻质高强材料,新旧构件间应有可靠连接,新增结构应满足抗震、抗风、抗雪承载力要求。4.6.5抗震加固设计应根据改造后续设计工作年限采取相应的标准、验算方法、构造措施及加固方法。4.6.6加固材料的耐久性应满足改造后续设计工作年限要求。4.6.7不改变使用功能,后续设计工作年限不变时,结构改造加固设计不应低于既有建筑结构抗震性能,不应出现新的薄弱层、软弱层,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4.6.8既有建筑结构构件上增设构件或加装设备,既有建筑结构构件强度、变形、稳定和耐久性应满足现行标准要求。4.6.9既有建筑内部空间非承重墙体分隔改造,宜采用轻质、防火、隔声、保温的墙体材料,墙体应符合强度和稳定要求,应采取措施与周边结构构件可靠连接。4.6.10设计采用的加固改造方法应便于加固改造施工,应符合既有建筑的空间、周边环境条件的要求。I结构整体改造生6.11对整体改变使用功能、提高抗震设防烈度或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既有建筑,应使改造后结构的性能符合现行设计标准的要求。4.6.12钢筋混凝土结构整体改造采用消能减震技术,当消能减震结构抗震性能明显提高时,主体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可适当降低,降低程度可根据消能减震主体结构地震剪力与不设置消能部件的结构地震剪力之比确定,最大降低程度在1度以内。II结构局部改造4.6.13改造范围内及影响范围内的结构改造设计应满足现行规范要求,改造范围以外及改造影响范围以外的区域,不应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4.6.14结构局部改造且未超过原设计工作年限的房屋,未进行抗震鉴定和采取相应措施,房屋后续设计工作年限不得延长。4.7设备设施改造设计4.7.1给水设施的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应经验收合格后使用;2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市政供水管网的压力直接供水。4.7.2排水设施的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实行雨污分流的地区,雨水和污水管道不应混接;2雨水系统的改造,应按照当地雨水排水系统规划的要求,更新原有不满足要求的雨水排水系统。4.7.3当供暖、通风及空调系统不能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或有较大节能潜力时,应对相关设备或全系统进行改造。4.7.4供暖、通风及空调系统改造的内容,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规模、使用特点、室外气象条件、负荷变化情况等因素,通过对用户的影响程度比较确定。4.7.5当地下建筑出入口、窗井、风井等防雨水倒灌措施的可靠性、有效性和安全性不满足防淹要求时,应对相关设备或全系统进行改造。4.7.6既有建筑电气改造工程的设计,应在对既有建筑供配电系统、照明系统和防雷接地系统现场检查、评定的基础上,根据改造后建筑物的用电负荷情况和使用要求进行供配电系统、照明系统和防雷接地系统设计。4.7.7建筑改造工程的消防设施应按现行的规范标准进行设计。4.8改造建设工程审图4.8.1既有建筑改造工程进行施工图审查需建设单位需提供的前期有效性文件:1原主体建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原主体建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原主体建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3原主体建筑各专业竣工图、施工图审查通过各专业图纸;4房屋使用性质合法证明文件(包括房屋产权登记证或不动产权证);5租赁房屋进行改造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产权单位或房主同意房屋改造的书面材料。4.8.2既有建筑改造工程进行施工图审查需设计单位需提供的文件:1改造涉及各专业的图纸及计算书(包含建筑专业的总平面图布置图);2改造的消防设计专篇说明;3对于无法提供原建设工程施工图或竣工图图纸的改造工程,需提供现状图(建筑、结构、设备)。如属于上世纪7090年代的老旧建筑,确实无法提供原建筑竣工图,需提供建筑的安全鉴定报告(非局部抽检鉴定报告)同设计院描绘并盖章确认的建筑物相关部位的现状图、现场勘察记录等,并提供能证明并载明了使用功能的有关资料;4结构安全性复核报告(需整栋复核)。设计院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原建筑竣工图或建筑安全鉴定报告,对建筑改造后的结构安全性进行复核;如需加固补强的,需提供相应的加固补强图纸。安全鉴定报告的结论仅作参考,审查时应认真核查设计提供的计算书资料,核查其输入数据、参数设定是否正确、计算结果是否显示为结构安全可靠;核查设计出具的安全复核报告结论是否与计算结果相符。若复核报告显示有结构构件需要加固补强的,需提供相应的图纸及计算书;5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工业建筑还应提供安全预评价报告。4.8.3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应在"广东省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系统”进行施工图审查。4.8.4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审图尚应查明设计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等。5装饰装修工程5.1装饰装修工程设计5.1.1装修设计应遵循简洁、高效、健康和适宜的原则。1倡导简约适度的装修风格,避免过度装修;2提高材料的使用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浪费;3保障使用者的健康,避免有害气体堆积、超标;4装修设计应与建筑房间的功能、性质、尺度、所处环境、结构体系等特征相适宜;5分户墙、与电梯井相邻的墙体、与设备层相邻的墙体和楼板、主要功能房间之间、楼板应采取吸音、隔音、减震措施。5.1.2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或器材及其标识、疏散指示标志、疏散出口、疏散走道或疏散横通道,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或防火分隔、防烟分区及其分隔,不应影响消防设施或器材的使用功能和正常操作。5.1.3在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2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3装修工程不得侵害建筑物内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其他业主的建筑使用空间应满足房屋原有防火、防水、隔声标准;4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5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6搭建建筑物、构筑物;7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8在非承重外墙上加开门、窗;9其他影响建筑结构承载和使用安全的行为。5.1.4公共建筑装修工程应视项目具体使用情况加设无障碍设施、母婴室等便民设施。5.1.5外立面装修工程设计应得到相关主管部门批准。5.1.6特殊工程装修或装修后改变为特殊工程项目的设计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结构工程师)资格。5.1.7T,戊类厂房改为修车库等相关功能,不能视同为装修工程。5.1.8工业建筑装修不能提高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等级。5.1.9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应采取安全措施,保障装修构件连接牢固并能适应主体结构变形,且具备抗震、防脱落、防撞击、防碎裂和防倒塌的能1建筑内部非结构构件及附属设备等应采用机械固定、焊接、预埋等高固性构件连接方式或一体化建造方式与建筑主体结构可靠连接;2装配式装修应保障内装材料、部品部件与主体结构有可靠连接,并满足日后检修、维护和更换的需求,且宜采用管线与主体结构相分离的设计;3室内湿贴石材或瓷砖墙面高度应符合当地现行规范要求,不应采用石材吊顶。5.1.10装饰装修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装饰装修材料的应用应结合建筑模数,避免浪费;2宜选用轻质高强、耐腐蚀材料,减小自重、材料用量和施工难度,易于维护;3宜选用可循环再生利用的装饰装修材料;4宜优先选用整体式或装配式构件,减少施工现场制作;5应说明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等指标。5.1.11装修设计的结构部分内容参照既有建筑改造的结构改造条文。5.1.12装修设计的消防设计依据可以按建造时所依据的国家及地方颁布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5.2装饰装修工程审查5.2.1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非特殊工程的装修装饰工程(以下称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对可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强对装修装饰工程的质量安全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需要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的装修装饰工程应当依法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并在开工前根据装修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指南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5.2.2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进行施工图审查需建设单位提供的前期有效性文件:1原主体建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原主体建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原主体建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3原主体建筑各专业竣工图、施工图审查通过各专业图纸;4房屋使用性质合法证明文件(包括房屋产权登记证或不动产权证);5租赁房屋进行改造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产权单位或房主同意房屋装修的书面材料。5.2.3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进行施工图审查需提供资料1设计单位装饰装修涉及各专业的图纸;2装饰装修工程预算额证明材料(判断工程规模);3对于无法提供原建设工程施工图或竣工图图纸的装饰装修工程,需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土建现状图(包括建筑、结构、设备等专业);4装修的消防设计专篇说明;5需要报装修许可证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应在“广东省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系统"进行装饰装修工程审查;6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审图时应查明设计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等。6常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0020-2021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2021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55022-2021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0024-2022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0030-2022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0036-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0037-20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规范GB51251-201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XF1290-2016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9年版)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2008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2019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1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民用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GB50736-2012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广东省既有建筑改造技术管理规范DBJ/T15-178-2020广东省既有建筑混凝土结构改造设计规范DBJ/T15-182-2020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重要管理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8)27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2023)29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粤建房(2023)97号)清远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清远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与抽查办事指南清远市关于加强施工图审查管理及调整施工图审查备案相关事项的通知清远市关于优化建筑改建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及消防审批程序的通知(清建(2021)79号)清远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与抽查办事指南清远市关于明确我市建设工程分期建设项目局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事宜的通知清远市关于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及相关文书的通知(清建(2020)81号)清远市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执行设计规范(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试行)清远市关于印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指南(试行)的通知清远市装修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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