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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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XXX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投资效益、工程质量,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XXX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采取直接投资或项目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项目建设单位选择专业化的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对项目前期工作、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竣(交)工验收、结(决)算和交付使用等进行专业化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第四条在县域内实施的工程概算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下列建设项目,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业务用房;(二)市政、交通、水利、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民政等社会公益性项目;(三)县政府指定的其他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第五条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策划生成后直至竣工移交实行全过程管理。代建项目也可以采用分阶段代建方式,即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两阶段分别选取代建单位。前期工作阶段指项目前期策划至概算批复阶段。建设实施阶段指概算批复至竣工移交阶段。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不能同时执行EPC工程总承包管理。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全过程项目管理能力和经验,包括但不限于:能够提出详细、先进、可行的项目管理方案,能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等新型建设管理技术提高代建项目管理水平;(二)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力量,包括但不限于:在提交的相关文件中应明确实际参与代建项目的项目经理及其项目经理部主要成员,且应取得相应的职业资质;(三)具有良好的资信水平,包括但不限于:代建单位和主要专业责任人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自治区、地区代建单位黑名单;(四)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委托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七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代建制制度完善和推行、代建制实施的指导协调等工作,对代建单位和项目(法人)单位履职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综合考评,对严重违反代建制合同约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代建单位,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联合惩戒。财政、审计、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科技和信息化、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代建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第二章项目单位与代建单位的职责第八条实行代建的项目,其项目单位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应以代建合同为重点,对代建单位的代建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确保代建行为规范高效、代建合同有效履行、代建工程顺利推进。充分发挥监理单位作用,按规定选择监理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严禁代建单位恶意串通选取监理单位,确保工程质量。项目单位的主要职责:(一)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投资控制要求,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等;(二)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选择和委托等工作,签订并监督代建单位履行代建合同;(三)协助代建单位办理项目各项建设审批手续;(四)督促代建单位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并按规定程序报批;(五)协调、保障项目所需资金,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做好建设资金支付管理、监管工作;(六)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代建单位提出的影响项目前期工作、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关键问题;(七)审查代建单位工作方案、项目管理目标和主要工作计划,并定期进行检查与考核,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代建中存在的问题;(八)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投资调整、工期延误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审查,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提出合理性建议,督促代建单位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九)组织项目竣(交)工验收并督促代建单位办理工程移交,开展建设项目的后评价;(十)组织开展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督促代建单位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和移交;(+-)核查项目概算批复内容完成情况;(十二)配合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完成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十三)负责对代建单位履约情况进行评价,按照代建合同约定进行奖惩,并将结果报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用;(十四)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义务。第九条代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遵守国家、自治区及阿勒泰地区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及批准的内容实施。前期工作阶段代建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策划,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编制项目策划方案报送建设单位;(二)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协助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审批手续;(三)组织项目勘察、设计等发包工作,签订并监督勘察、设计等单位履行合同;(四)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相关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自治区的相关规定要求;(五)办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概(估)算报批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农(林)转用等有关建设审批手续;(六)建立健全有关项目档案,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前期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办理前期工作移交手续时,应按建设单位的要求及时移交相关档案及资料;(七)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建设实施阶段代建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工作方案、项目管理目标和主要工作计划,并报建设单位审查;(二)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及报送审查等工作;(三)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控制投资,组织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按规定程序报批;(四)组织项目监理、施工(含工程总承包)、主要材料设备供应、监测检测等发包工作;(五)与监理、施工、主要材料设备供应、监测检测等单位签订合同,并对其在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等的履约履责情况进行监督;(六)协助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交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七)按月向建设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协助编制项目年度财务预算报表;(八)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施工许可证、各类专项验收、竣(交)工验收等各项建设审批手续;(九)组织项目施工,办理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十)会同建设、监理等相关单位组织项目各类专项验收及竣(交)工验收,办理工程移交;(十一)负责组织工程结算、代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十二)建立健全有关项目档案,按照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移交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文件资料;(十三)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履行前期阶段和建设阶段的代建职责。第三章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第十条代建管理费估算合同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涉密项目采用邀请招标)选择代建单位;未达到100万元的,可以采用政府采购形式选择代建单位。有关程序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代建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列明本单位在资格、能力、业绩、信誉等方面的情况,以及承诺拟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备选人员的情况。第十一条代建单位不得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及其他相关前期手续的编制或评估单位,不得同时在本单位代建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应材料设备等工作,或与以上单位有隶属关系、关联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第十二条项目单位确定代建单位后,项目单位应当和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合同应当依据招投标文件,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形式、代建管理费、履行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合同条款,同时项目单位与代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签署廉洁责任书。第十三条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组建项目经理部,并向项目审批部门及项目单位报送项目经理及其项目经理部主要成员名单、项目代建方案。项目经理可以同时管理多个代建项目,但管理的代建项目个数最多不能超过2个,且项目必须在本地区内,其中:概算总投资为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代建项目经理不允许再管理其他代建项目;概算总投资为5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项目,代建项目经理管理代建项目最多不超过2个。本条款所称概算总投资不包含征地拆迁费用。第十四条建设项目施工图必须按国家、行业规范要求或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进行设计和审查。工程预算须提交财政主管部门评审。在建设实施过程中,代建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及概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经批准的工程概算是项目投资控制和对代建单位考核的依据。第十五条项目建成后,代建单位应当根据代建合同约定,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项目单位会同代建单位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代建单位应当在满足移交接管相关条件后及时提请项目单位组织工程结(决)算和移交程序。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代建的,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核准的资产价值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和代建工作全部资料。代建单位负责组织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项目质量缺陷维护,并由相关责任方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合同约定承担鉴定、维修等相关费用。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计列项目概算总投资之中。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照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不再计列建设单位管理费。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建设单位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按财政部门规定执行。代建管理费为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实施、验收阶段等发生的管理费用,不包括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概算、招标代理、施工图设计、预算、勘察和监理等咨询服务费用。代建管理费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计取,实行分阶段代建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合理将项目代建费分配给前期阶段和建设阶段的代建单位,原则上按2:8的比例分配,并可根据项目特点合理调整分配比例,具体计算方法见附表。第十七条代建管理费应由财政部门按项目进度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及支付比例在代建合同中明确。第五章考核评价、监督及奖惩规定第十八条代建单位由项目单位实行年度评价,主要对项目组织实施的规范性、建设工程质量和进度、概算执行、安全文明生产、社会稳定风险防范等内容进行评价,记录有关信用信息,并及时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结果报送项目审批部门,评价相关工作应于每年度12月31日之前完成。第十九条代建管理费核定和支付应当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结合,与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同时满足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未发生设计变更(除设计优化原因之外)、工程质量优良、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范围4个条件的,可以支付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一般不得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需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的,项目单位应当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因代建单位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等原因,未完成代建任务的,造成项目损失的,经项目单位审核确认后,由项目单位向代建单位进行追偿。第二十条代建单位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以围标、串标等非法行为谋取中标;(二)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工作转包或分包;(三)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代建管理目标;(四)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及其它服务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降低工程质量和标准,损害项目单位的利益;(五)投标文件承诺的管理团队不到位或部分到位;(六)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约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第二十一条代建项目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质量不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立即责令施工等相关单位无条件返工,直至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增加的投资费用由负有责任的施工等相关单位承担。由于代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代建项目出现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代建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代建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时限完成代建工作的,项目单位可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代建单位予以赔偿。因代建单位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除暂停项目执行或者资金拨付外,项目单位可依法解除合同。对于代建单位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串通舞弊、索贿受贿、违法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代建单位及其相应工作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代建单位构成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活动。第二十二条代建合同可约定代建单位如出现需对项目单位作出赔偿的情形,项目单位有权在赔偿额确定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先从代建管理费中扣减,不足的部分则由代建单位以自有资金赔付。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未按要求配合代建单位完成相关工作,致使项目进度严重滞后的,或不及时接收已验收合格项目的,按代建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项目单位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实行代建制。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费控制数费率表附件: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费控制数费率表单位:万元工程总概算费率算例工程总概算项目建设管理赛100O以下21000N×2%×J1001-50001.5500020+(N-1000)X1.5%XJ5001-100001.21000080+(N-5000)×1.2%XJ10001-5000050000140+(N-10000)×1%×J50001-1000000.81000540+(N-50000)X0.8%XJ100000以上0.42000940+(N-100000)X0.4%XJ备注:代建管理费实行差额定律累进计费,其中N为计费额(概算总投资),J为代建阶段调整系数(其中:全过程代建为1.0,施工阶段代建为0.8,前期阶段代建为0.2)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