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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滁州市林业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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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滁州市林业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docx

    滁州市林业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1.二级古树名木公布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每5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对古树名木进行登记、编号、拍照,建立资源档案。第八条:古树按照下列标准分级:(一)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为一级;(二)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为二级;(三)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为三级。名木按照一级古树保护。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二级古树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二、承办机构局生态保护修复科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四、服务条件经现场调查,估测树龄达到100年以上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五、服务流程1.普查:由林业专业技术人员逐村、逐单位、逐株进行现地调查实测、填写调查登记表。2.认定:根据普查估测树龄,由省、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分别鉴定,报本级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3.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古树名木登记、拍照、编号。4.建档:经普查、认定、登记、编号、拍照后材料整理归档,完善古树名木资源基础数据,完成信息建档工作,分别进入古树名木资源信息管理系统。5.公布:二级古树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六、服务时限全年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八、咨询方式滁州市林业局生态保护修复科电话:网址:2.古树名木保护政策宣传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的科研成果和技术,提高古树名木的保护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安排专项经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认定、保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工作。第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指导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养护,并无偿提供技术服务。二、承办机构局生态保护修复科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四、服务条件无五、服务流程1.培训:邀请有关组织、有关专家对古树名木的日常管理养护、重点养护等具体知识开展培训。2.宣传:通过报纸、讲座、网络、新媒体等各种渠道加大古树名木保护的意义、目的、途径、成效等各方面的宣传力度,做到扩大知晓面,提高公众参与度。六、服务时限每年开展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八、咨询方式滁州市林业局生态保护修复科电话:网址:3.二级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条:古树名木实行属地保护管理,坚持以政府保护为主,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和义务。古树名木遭受有害生物危害或者人为和自然损伤,出现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古树名木进行抢救和复壮。第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古树名木进行专业养护,发现有害生物危害古树名木或者其他生长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救治。二、承办机构局生态保护修复科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四、服务条件古树名木日常养护管理及重点保护管理缺失,古树名木出现衰老、死亡、病虫害、人为损害、自然损害或生长异常等现象。五、服务流程日常养护管理:按照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实施。重点保护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并就古树名木出现的相关情况制定专门针对性措施,抢救性保护古树名木。六、服务时限即办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八、咨询方式滁州市林业局生态保护修复科电话:网址:4.古树名木受损举报受理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二、承办机构局生态保护修复科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四、服务条件古树名木日常养护管理及重点保护管理遭受人为破坏、养护管理不到位,古树名木出现衰老、死亡、病虫害、人为损害、自然损害或生长异常等现象。五、服务流程接受公民咨询、举报,对发现的问题启动应急预案,并就古树名木出现的相关情况制定专门针对性措施,抢救性保护古树名木。六、服务时限即办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八、咨询方式滁州市林业局生态保护修复科电话:网址:5.古树名木保护技术推广与培训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的科研成果和技术,提高古树名木的保护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分别安排经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认定、保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工作。第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指导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并无偿提供技术服务。二、承办机构局生态保护修复科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四、服务条件无五、服务流程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的科研成果和技术,提高古树名木的保护水平。六、服务时限全年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八、咨询方式滁州市林业生态保护修复科电话:网址:6.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每年的11月6日为安徽湿地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湿地知识,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二、承办机构滁州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科自然保护地管理科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四、服务条件各市、县(区)林业部门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新闻媒体。五、服务流程1.编印湿地保护有关普法宣传材料;2.举办普法和执法专业培训;3.借助"安徽湿地日”、"世界湿地日"、"爱鸟周"、"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开展宣传活动。六、办理时限全年七、收费标准免费八、咨询方式滁州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科自然保护地管理科电话:网址:7.湿地保护和利用技术推广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创新和推广,提高湿地保护科学技术水平。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扶持湿地周边区域居民科学利用湿地资源,发展生态产业。二、承办机构滁州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科自然保护地管理科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四、服务条件与湿地保护利用相关工作五、服务流程1.编印安徽省湿地植被恢复、安徽省湿地修复等技术标准和实用手册;2.举办湿地保护利用专业培训班;3.开展湿地保护利用科技进湿地周边社区活动;4.建立湿地保护和利用示范工程。六、办理时限全年七、收费标准免费八、咨询方式滁州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科自然保护地管理科电话:网址:8.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时,应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采取救护措施;也可以就近送具备救护条件的救护单位。救护单位应当立即报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二、承办机构滁州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科自然保护地管理科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四、服务条件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五、服务流程1.相关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林业部门或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或当地林业部门向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报。2.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就近原则,向野生动物救护场所下达野生动物救护的要求。3野生动物救护机构无条件积极开展野生动物救护工作,并向救护申请人出具救护凭证;向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报救护情况。4.根据所救护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管理权限进行调配。六、办理时限即办七、收费标准免费八、咨询方式滁州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科自然保护地管理科电话:网址:9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核实认定补偿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认定、核实和补偿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调查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二、承办机构滁州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科自然保护地管理科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四、服务条件野生动物造成损害五、服务流程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地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接受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乡镇初步意见。审查:根据现场勘查及相关法定流程,组织相关部门结合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做出赔偿或不赔偿的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六、办理时限全年七、收费标准免费八、咨询方式滁州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科自然保护地管理科电话:网址:10.野生动物危害预防和控制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二、承办机构滁州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科自然保护地管理科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四、服务条件无五、服务流程1组织阶段:按要求组织制定保护野生动物方案。2实施阶段:加强对对野生动物保护的监测预警,当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应及时采取拯救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六、办理时限即办七、收费标准免费八、咨询方式滁州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科自然保护地管理科电话:网址:IL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可以确定适当时间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爱鸟周等,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七条:每年的4月4日至10日为安徽省"爱鸟周";每年的10月为安徽省“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二、承办机构滁州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科自然保护地管理科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四、服务条件无五、服务流程1.编印普法宣传材料;2.通过媒体、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进行广泛宣传;3.在城市广场、公园、交通要道、学校等人流量大的地段,通过悬挂横幅、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开展宣传。六、办理时限即办七、收费标准免费八、咨询方式滁州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科自然保护地管理科电话:网址:12.全市野生植物资源变化动态发布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二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的影响,并采取措施,维护和改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条件。由于环境影响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造成危害时,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调查并依法处理。第十五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2.工作实际需要,且已常态化开展。二、承办机构滁州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科自然保护地管理科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四、服务条件各市、县(区)林业部门需要普查野生植物资源情况的五、服务流程1.根据省林业局的统一部署,编制全市野生植物资源调查方案及相关技术细则,并报省林业局批准;2.组建市野生植物资源调查领导组和专家技术组;3建立市野生植物资源调查队伍,并开展技术培训;4.按照省林业局局批准的市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实施方案和细则,实地开展资源调查;5汇总野生植物资源调查数据,形成全市野生植物资源调查成果,分析野生植物资源变化动态。六、办理时限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总体部署七、收费标准免费八、咨询方式滁州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科自然保护地管理科电话:网址:13野生植物保护宣传教育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204号令)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保护野生植物的宣传教育,普及野生植物知识,提高公民保护野生植物的意识。二、承办机构滁州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科自然保护地管理科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四、服务条件无五、服务流程通过网络、新媒体、横幅、公益广告等多重宣传途径开展宣传教育。六、办理时限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总体部署七、收费标准免费八、咨询方式滁州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科自然保护地管理科电话:网址:14.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1.森林防火条例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2.安微省森林防火办法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二、承办机构滁州市林业局森林防火和安全生产科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四、服务条件无五、服务流程通过媒体、网络、讲座等各种渠道加大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火灾预防、扑救、安全等方面知识的宣传力度,提升社会公众防火意识,营造群防群治、群策群力的良好氛围。六、服务时限各地根据防火工作实际需求,特别是春节、清明、五一、国庆、冬至、元旦等节假日期间生态旅游和民俗活动野外用火高峰期时段,适时开展宣传活动。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八、咨询方式滁州市林业局森林防火和安全生产科电话:网址:15."省级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林场"审核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1.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17)77号)全文。2.关于开展省级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暨示范家庭林场创建和评选工作的通知(林改函(2017)824号):二、评选办法(一)组织推荐。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符合条件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和家庭林场自愿申报,并从中择优推荐,同时填写安徽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推荐表(附件4)和安微省示范家庭林场申报表(附件5),报所属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级示范家庭林场为首次评选。省级示范社为第四次评选,此前第一次被评为省级示范社三年期满且仍然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示范社自愿申请一并参加本次申报,经审核合格再次确认为省级示范社。二、承办机构市林业工作站三、服务对象法人、社会组织四、服务条件符合安微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安徽省示范家庭林场评选认定办法规定法人、社会组织五、服务流程(一)组织推荐。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符合条件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和家庭林场自愿申报,从中择优推荐,填写安徽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推荐表(附件4)和安徽省示范家庭林场申报表(附件5),报所属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级示范家庭林场为第二次评选。省级示范社为第六次评选,此前第一、二次被评为省级示范社三年期满且仍然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示范社自愿申请一并参加本次申报,经审核合格再次确认为省级示范社。(二)市级审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本市的示范社和示范家庭林场的推荐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查意见,按分配的名额要求报送省林业局(申报再次审核确认的省级示范社不占名额)。(三)审定确认。省林业局对各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省级示范社和省级示范家庭林场进行评选,评选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发文认定。六、服务时限1-2年评选一次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八、咨询方式市林业工作站电话:网址:16"省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审核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监管办法(林产(2013)34号)第八条:申报程序安微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每两年申报一次,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后,正式行文向省林业厅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二、承办机构市林业工作站三、服务对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达到申报条件的涉林企业。四、服务条件凡以利用森林资源为对象,从事林产品的生产、加工、服务等,包括木竹种植与培育、苗木花卉生产与培育、木竹藤加工制造、人造板生产、家具制造、木浆造纸、林产化工、林下种植、森林食品药材生产、林副产品加工、林业生物质材料综合加工利用、森林和湿地旅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达到申报条件的企业。五、服务流程1、申报企业须填写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表,并按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监管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要求,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信证明、企业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企业年检报告书、企业纳税和缴纳社保基金、企业获得的相关成果或奖励、认证以及林业种植基地等相关证明材料或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2、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申报材料,3、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后,正式行文向省林业局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六、办理时限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每两年申报一次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八、咨询方式市林业工作站电话:网址:17."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审核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荐工作的通知(林外函2017)142号):各市、省直管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申报材料中,企业名称要与工商注册名称相一致,在要求盖章的地方,务必盖章。二、承办机构市林业工作站三、服务对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达到申报条件的涉林企业。四、服务条件凡以利用森林资源为对象,从事林产品及衍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和服务的,包括木竹种植与培育、苗木花卉生产与培育、木竹藤加工制造、人造板生产、家具制造、木浆造纸、林产化工、野生动植物人工驯养繁育与加工、林下经济生产、森林食品药品生产、林副产品加工、林业生物质材料综合加工利用、森林和湿地旅游,以及林产品和衍生品专业批发、流通、服务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达到申报条件的企业。五、服务流程1、申报企业须填写国家林业龙头企业推荐书,并按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第六条的要求,提供以下材料:一是加盖审核部门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是县级以上(含县级)金融部门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三是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3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四是与农户(林区职工)利益联结关系及带动情况,五是其他材料,专利,成果证书,食品、药品合格证,高新技术产品、原产地保护。绿色(有机、森林)食品等认定证明等。2、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申报材料。3、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后,正式行文向省林业局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4、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各地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实地核查,并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正式行文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推荐。六、办理时限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每两年申报一次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八、咨询方式市林业工作站电话:网址:18.退耕还林活动宣传教育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退耕还林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耕还林活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意识。二、承办机构滁州市林业局生态保护修复科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四、服务条件无五、服务流程通过媒体、网络、讲座等各种渠道加大退耕还林工程政策的宣传力度,提升社会公众植树造林意识,营造群策群力的良好氛围。六、服务时限17天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八、咨询方式滁州市林业局生态保护修复科电话:网址:19.退耕还林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技术推广单位或者技术人员,为退耕还林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二、承办机构滁州市林业局生态保护修复科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四、服务条件无五、服务流程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当地林业部门办理申请。2.受理:林业部门受理后进行审核。3.服务:通过审核后,林业部门对于需要接受退耕还林工程技术指导和服务的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提供技术服务。六、服务时限170天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八、咨询方式滁州市林业局生态保护修复科电话:网址:20.组织实施林业重点工程植树造林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森林经营者应当选用良种,营造混交林,实行科学育林,提高防御森林病虫害的能力。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确定本行政区域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提高林木的成活率。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国家对造林绿化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责任单位的造林绿化任务,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下达责任通知书,予以确认。二、承办机构滁州市林业局生态保护修复科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四、服务条件无五、服务流程1.申请:申请人携带材料向当地林业部门办理申请。2.受理:林业部门受理后进行审核。3.服务:通过审核后,林业部门接受林业重点工程植树造林服务的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提供技术服务。六、服务时限170天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八、咨询方式滁州市林业局生态保护修复科电话:网址:21.林木种苗技术服务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1.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林木品种选育者以及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提供下列指导、服务:(一)引导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开展标准化生产和规模经营;(二)扶持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通过会展等形式营销林木种子;(三)组织开展林木良种良法技术培训;(四)指导林木良种的推广活动;(五)落实有关林木良种选育、生产、推广和使用方面的扶持措施。2.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公告与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有关的信息,公布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为当事人提供方便。二、承办机构市木种苗站三、服务对象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四、服务条件需要接受林木种苗技术服务的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五、服务流程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市林木种苗站办理申请。2.受理:市林木种苗总站受理后上报至市林业局审核。3.服务:通过市林业局审核后,市林木种苗总站对于需要接受林木种苗技术服务的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提供技术服务。六、办理时限即时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八、咨询方式市林木种苗站电话:网址:22.对因选育林木良种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的补偿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因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二、承办机构市林木种苗站三、服务对象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四、服务条件单位和个人因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五、服务流程(一)申请。申请人向省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二)受理。工作人员审核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三)审查。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签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U(四)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领取办理结果。六、服务时限全年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八、咨询方式市林木种苗站电话:网址:23.林木种苗供求信息发布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公告与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有关的信息,公布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为当事人提供方便。二、承办机构市林木种苗站三、服务对象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四、服务条件对于林木种苗供应信息有需求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安徽省林业局门户网站进行信息查询。五、服务流程1.汇编:对于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有关的信息进行统一汇总编辑。2.送审:安徽省林木种苗总站受理后上报至安徽省林业局审核。3.服务:通过安徽省林业局审核后,安微省林木种苗总站向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及时公告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有关的信息。六、办理时限即时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八、咨询方式市林木种苗站电话:网址:2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损坏、遗失补发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损坏、遗失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将已损坏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或者补发的决定。二、承办机构林木种苗站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四、服务条件(一)已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损坏或遗失。五、服务流程(一)申请。申请人向省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二)受理。工作人员审核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三)审查。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签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四)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领取办理结果。六、服务时限每年开展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八、咨询方式市林木种苗站电话:网址:25.林木种子采种期公布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六、采种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在采种期起始日一个月前向社会公布。"二、承办机构林木种苗站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四、服务条件无五、服务流程在采种期起始日一个月前向社会公布,并提供相关技术指导和采种意见建议。六、服务时限每年开展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八、咨询方式市林木种苗站电话:网址:26.主要林业有害生物中长期趋势预报定期发布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十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各地测报数据,定期分别发布全国和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病虫害中、长期趋势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病虫害测报中心和测报点对测报对象的调查和监测情况,定期发布长期、中期、短期森林病虫害预报,并及时提出防治方案。3部门"三定"规定,且常态化开展。二、承办机构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站三、服务对象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个人、法人及社会组织四、服务条件需要提供全市林业有害生物趋势预报的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个人、法人及社会组织;地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五、服务流程定期或不定期发布森林病虫害中、长期趋势预报或警报,并提出防治建议。六、服务时限全年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八、咨询方式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站电话:邮箱:27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指导、推广服务一、办理依据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2.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生产经营者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治理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对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国备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二、主要任务(三)强化灾害预防措施。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技术指导、生产服务和监督管理,组织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发展规划。二、承办机构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站三、服务对象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个人、法人及社会组织四、服务条件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指导五、服务流程1.编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技术标准和实用手册;2.举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业培训班;3.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进宣传活动。六、服务时限全年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八、咨询方式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站电话:邮箱:28.林业有害生物技术鉴定及防治技术咨询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二、主要任务(三)强化灾害预防措施。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技术指导、生产服务和监督管理,组织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发展规划。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4)27号):二、完善监测预警机制。二、承办机构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站三、服务对象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个人、法人及社会组织四、服务条件无六、服务流程1通过实施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和调查,作出相关林业有害生物技术鉴定。2、通过网络、电话、报纸、杂志、讲座、新媒体等各种渠道宣传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公共信息,并提供咨询服务。六、服务时限全年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八、咨询方式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站电话:邮箱:29.组织开展松材线虫病普查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1.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第六条松林分布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松材线虫监测制度和监测网络。2.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对松材线虫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调查,重点区域不少于二次;对美国白蛾每年至少组织三次专项调查。普查和专项调查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3.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人工地面调查技术规程第六条有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分布的地方,每年9月份一10月份全面开展调查;重点预防区、距松材线虫病发生地直线距离在30公里以内区域,除开展秋季普查外,每年4月份一5月份增加一次普查。二、承办机构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站三、服务对象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个人、法人及社会组织四、服务条件无五、服务流程采用踏查、遥感调查、诱捕器调查、详查等方式调查是否出现松树枯死、松针变色等异常情况,取样鉴定是否发生松材线虫病。六、服务时限全年七、收赛依据及标准免费八、咨询方式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站电话:邮箱:30.林业科技推广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第一项: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第二十四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益性职责,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二、承办机构市林业工作站三、服务对象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个人、法人及社会组织四、服务条件无五、服务流程定期或不定期通过网络、新媒体、横幅、公益广告等多重途径普及林业科技。六、服务时限全年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八、咨询方式市林业工作站电话:邮箱:31.林业公共信息咨询、林业实用技术宣传与培训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第六项: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第三十一条: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县级以上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专业进修,使其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二、承办机构三、服务对象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个人、法人及社会组织。四、服务条件全省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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