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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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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浙江省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浙江省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结合浙江实际,用于支持巩固提升农业产业发展基础、推动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实施期限和到期前的政策评估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省农业农村厅开展绩效管理;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相关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指导、推动开展农业产业发展工作,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规定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市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省确定的扶持方向、支持重点、绩效目标,负责项目储备库建设、竞争性项目申报、省切块资金分配、具体项目遴选等工作,并进一步细化资金和项目管理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切实做好项目实施、监督管理、检查验收、绩效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管。地方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与应用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报废更新和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等相关创新试点等方面。(二)种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国家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开展农作物、畜禽、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国家级核心育种场、种公畜站等开展种畜禽和奶牛生产性能测定等种业基础性工作,促进产学研用协同发展以及相关试点等方面。(三)良种良法技术推广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糖料蔗等重要战略农产品先进适用良种良法技术推广应用以及相关试点等方面。(四)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和农业产业强镇等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五)畜牧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提升生猪、牛、羊、奶业等畜牧产业发展水平和综合生产能力,开展粮改饲以及有关试点等方面。(六)渔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建设国家级海洋牧场、现代渔业装备设施、渔业基础公共设施、渔业绿色循环发展、渔业资源调查养护和国际履约能力提升以及相关试点等方面。(七)农业产业发展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农业产业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以及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研究确定需要支持且符合支持方向的其他事项。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第六条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相关项目任务的农(渔)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第七条除上级已经明确的支持方式外,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可以由各地根据支持事项实际需要,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第三章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第八条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择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我省农业产业发展实际需要确定,并适时适当进行调整。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部署的特定事项或区域,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相关试点的彳王务,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0第九条资金分配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上年度地方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农林水投入、预算执行等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第十条因素法测算的分配因素包括:(一)基础因素,主要包括农作物播种和水产养殖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农林牧渔业产值、渔船船数和功率数等。(二)任务因素,主要包括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重点工作安排,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等共同财政事权事项。基础、任务等因素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具体确定。第十一条省农业农村厅在省里收到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拨付文件20日内,及时提出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分支出方向的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分解、设定建议,并报省财政厅,其中:重大事项根据需要,应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再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省财政厅在收到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拨付文件30日内,根据中央财政资金下达额度、省农业农村厅分配建议和分解的绩效目标建议等,审核下达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和绩效目标,同时抄送财政部浙江监管局。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分配结果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第十二条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十三条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按照资金投入与任务相匹配进行使用管理,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任务根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研究确定,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下达预算时可明确相关重点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各地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地方性政策任务。第十四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各地要根据本实施细则和省下达的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区农业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年度资金使用方案,并及时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范围的,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第十六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杳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类同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要严格审核,不得申请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第十七条资金项目任务方案(实施计划)报备后不得随意调整。因重大政策调整、项目实施条件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确需调整的,及时按照当地规定程序办理,并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项目实施完成后,除有特殊规定需由省级部门验收考核外,其他项目由市县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验收考核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第十八条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浙江省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浙财农(2021)72号)等有关制度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目标设定应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转移支付预算分配和资金分配流程。预算执行中,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预算执行结束后,省农业农村厅应结合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每年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自评,省财政厅视情开展抽评。市县要全面做好绩效管理工作,并按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各地要对绩效自评结果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完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第十九条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日常监管、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综合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效能,加强对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湖呈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第二十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及时报送本地区年度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总结,内容包括政策落实、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等方面。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修改基础数据、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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