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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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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docx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成住建规(2023)10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使用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发展,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了成都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特此通知。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2023年9月11日成都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工程质量保障,提高建筑材料质量水平,促进绿色、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推广应用,按照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1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含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材料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材料(以下简称"建材"),是指建设工程中使用的结构性材料、功能性材料、装修性材料、构配件和相关设备。本规定所称的建材供应商,是指建材生产企业及代理商、经销商。第四条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材料的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市、区两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建设工程材料的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市、区两级经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负责建材产业发展、服务保障等相关工作。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负责建材市场监管领域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建材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从事生产活动。建材供应商应在法律规定和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建材销售活动。第六条推广应用绿色、新型建材及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鼓励发展绿色高品质建材及应用技术,鼓励生产企业进行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第七条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建材使用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建材使用一网通"),通过信息公开、产品溯源、质量管控、行为监督、预警处置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建材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管,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第八条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和建材使用监管情况,将建材分批纳入管理,第一批纳入监管的建材见附件。第二章建材使用管理第九条本市建设工程使用的建材应符合现行产品质量标准、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要求及合同约定。第十条砌体材料、节能保温材料、建筑门窗、装配式构件及存储识别标签,应按照成都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进行产品标识。第十一条建材代理商、经销商应严格执行进货验收制度,验明生产许可证及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第十二条在本市供应建材的供应商应当在建材使用一网通诚信录入企业信息、产品信息、执行标准,上传营业执照等内容。建材供应信息通过建材使用一网通向社会公示,公示信息包含:建材名称、规格型号、执行标准、供应商名称、产品标识等。第十三条建材进入工地复检前,建材供应商应当将建材产品使用信息录入建材使用一网通,经建设或监理单位会同施工单位确认后,建材使用信息通过建材使用一网通向社会公示。公示信息包含:项目名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建材名称,生产企业名称,规格型号,执行标准,供应商名称等。第十四条对进入工地现场的建材应按规定实施取样复检。复检工作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实施检测。复检样品应在完成使用信息公示的前提下,由施工人员现场取样,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实施监督并绑定唯一性标识。复检不合格的建材不得使用。第十五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和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对建材的质量管理,实施缺陷建材响应处理和质量追溯,发现不合格建材时,应及时将相应信息录入建材使用一网通,全市范围内对该批次建材展开追溯,收到建材预警信息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及时处置。第十六条建材首批次进场前,施工单位应将该类建材设计总用量录入建材使用一网通。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对建设工程各类建材的用量和检测批次进行监测。建材设计用量与实际用量、应检批次与实检批次偏差过大时建材使用一网通发出预警,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及时处置。第十七条并联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各类建材的信息公示、进场复检、自检抽查、实际用量、缺陷处置等资料进行汇总归档,作为建材质量档案,纳入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管理,作为工程分部分项和竣工验收依据之一。第十八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分部分项工程建材使用情况的过程监测和管控,在并联验收通过后,对建材供应商服务及产品质量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公开。第三章各方责任第十九条建材供应商应当确保其销售的建材真实标注生产企业、商标标识、原产地等内容,对经营的产品质量负责,并向买受人提供生产许可证及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6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对其建设工程使用的建材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应当选用或者督促施工单位选用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等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建材产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绿色、新型建材,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材。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不合格建材问题开展自查,并及时整改处置,督促施工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己经使用的,应当会同施工、设计单位确定处理意见,并根据意见返工、修理或者采取其它措施,同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将建筑门窗、地板、墙地砖、石材的产品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进场复检报告纳入到"一户一档"电子档案。民用建筑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按规定注明选用建材的技术指标,不得指定建材品牌或生产企业,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在同等条件下,设计单位在设计中优先选用绿色建材。第二十二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设计单位选用建材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地方规定列入审查内容。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对其采购、使用的建材是否符合政策规定、产品质量标准、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负责。建材进入工地使用前,应当核验进场资料、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履行报审程序,按照规定进行取样复检,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到施工日志备查。建材进入工地复检前,督促建材供应商录入建材产品信息,会同建设或监理单位及时确认相关信息。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使用符合要求的建材,严格执行进场验收、检验等各项规定,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到监理日志备查。组织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时,应当将建材使用公示信息作为分部分项验收的依据之一。监理单位应当对建材质量检测不合格问题的整改处置过程实施监督,对检验不合格的建材的封存和处理情况进行监理,并记录留档。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出具检测报告,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终身负责,对经检测确认为不合格的建材,应当建立不合格检验报告台账,在24小时内向委托单位反馈,同时按项目管理权限向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六条本市各建材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强化行业自律,组织开展行业自检、互检活动,规范企业诚信经营行为,提高产品质量;积极推进行业科技创新及新技术推广应用,开展新产品、新技术展示培训和观摩交流等活动,促进行业技术进步。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经信、市场监管、住建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建材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投诉举报较多的建材及供应商组织专项检查。第二十八条市经信部门负责建材产业发展研究,组织落实国家、省建材产业政策,负责我市建材产业发展、运行服务中的重大问题,将建材生产企业基本信息、产品信息、信用评价等信息与市场监管、住建部门共享。第二十九条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对生产、流通领域适用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钢材、保温材料、防水材料、建筑门窗、管道管线、砌体材料、建筑涂料、装饰装修材料、消防材料等产品开展质量监督抽查,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处置,并将结果抄告住建、经信部门。第三十条市、区两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收集汇总并公示国家、省、市依法依规禁止或者限制在建设工程中使用污染环境、能耗高、生产工艺落后的建材。禁止使用的建材,不得在本市销售,不得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限制使用的建材,不得在有限制要求的建设工程中使用,并应逐步淘汰。第三十一条市、区两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完善建材使用、质量检测、监督抽查等制度。加强建材设计及图审情况、公示情况、施工及监理日志建材进场验收使用情况、质量证明文件归档、住宅分户验收“一户一档"电子档案、竣工验收消防查验中相关建材使用情况的监管,并按要求开展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及时整改,并核查整改情况,对质量不合格的建材曝光公示,并将有关情况抄告经信、市场监管部门,经信、市场监管部门应将处置情况及时反馈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和抽测的重点包括以下内容。(一)国家、省、市关于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建材的规定落实情况;(一)建材供应、使用和不合格建材处置等情况;(三)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材出厂质量证明文件核验情况;(四)建设、施工单位建材使用管理各项制度的建设情况;(五)复检和见证取样检测规定的执行情况:(六)五方责任主体将建材使用信息公示、设计及图审情况、复检情况、监测数据纳入项目分部分项、竣工验收档案资料管理的情况:(七)对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材应查阅检测报告或证明文件,并与消防查验文件和建材使用一网通系统中的资料进行比对:(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二条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确认不合格的建材,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已经使用的,应当会同建设、设计单位确定处理意见,并根据意见返工、修理或者采取其它措施。第五章违法违规处理第三十三条建材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经信、市场监管和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依法依规处理。存在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一)向建设工程供应国家、四川省和成都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建材的;(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三)抽查发现质量不合格,拒不整改仍继续销售供应的;(四)提供虚假质量证明文件或虚假资料信息的;(五)未按规定录入建材供应信息的;(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四条建材使用相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处理,并在建设领域内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予以通报,纳入信用评价管理。涉及行政处罚的,将违法违规线索,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一)建设、施工单位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合格证建材的:(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未按规定核查建材质量证明文件,将不符合要求的建材予以签收或者使用的;(三)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未按要求在建材使用一网通中注册,录入、确认建材使用信息的;(四)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对建材进行质量检测的:(五)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建材使用监督履责的;(六)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五条施工现场发现质量不合格的建材,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不合格信息通报经信、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管: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工程项目责任主体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六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图审、检测机构在建材信息注册、公示和建材使用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按照相关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进行惩戒:存在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七条经信、市场监管、住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材生产、销售、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中履职不到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建材供应商和建设、施工单位应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向用户和社会作出承诺,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建材使用一网通操作使用指南和纳入管理的建筑材料,根据智慧监管需求和使用情况另行发布。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23年10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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