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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上搜救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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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上搜救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docx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上搜救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厦府办(2023)6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厦门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1月16H厦门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工作原则1.3编制依据1.4适用范围2.组织体系及其职责任务2.1海上应急指挥部2.2运行管理机构2.4应急指挥机构与应急工作小组2.5辅助机构2.6现场指挥(部)2.7海上应急救助力量2.8各区政府职责3.预警和预防机制3.1信息来源与监测3.2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3.3预警预防行动3.4预警终止3.5预警支持系统4.海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级与上报4.1海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分级4.2险情信息的报送程序5.应急响应和处置5.1海上遇险报警5.2险情信息的分析与核实5.3险情评估与处置5.4先期处置5.5分级响应5.6现场指挥部的行动5.7现场指挥的行动5.9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5.10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5.11信息发布6.后期处置6.1善后处理6.2社会救助(济)6.3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的处置6.4搜救效果和应急经验总结7.应急保障7.1通信与信息保障7.2应急力量与应急保障7,3宣传、培训与演习7.4监督检查8.附则8.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8.2预案管理与更新8.3奖励与责任追究8.4预案实施时间附件1厦门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名单附件2厦门市海上搜救专家组人员名单附件3险情报告表附件4厦门市海上搜救中心搜救任务协调书附件5厦门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应急通讯录附件6指定搜救力量统计表附件7厦门市海上搜救责任区示意图附件8厦门市海上搜救中心组织体系图附件9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附件10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处置流程图附件11海上突发事件指挥系统图厦门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厦门市海上搜救应急机制,积极应对海上搜救突发事件,快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海上搜救突发事件扩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海洋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1.2工作原则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防救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1.3编制依据1.3.1国内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4年1月1日施行1983年第4号主席令,经2021年第79号主席令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年第88(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6)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9号)(7)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令十三届第88号)(8)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奖励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9)54号)(9)发门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2018年3月1日起实施)(10)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月8日起实施)(11)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2009年印发)(12)福建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2010年印发)(13)厦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2年12月印发)等1.3.2国际公约(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2)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3)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4)国际民航公约等1.4适用范围1.4.1厦门市海上搜救中心(以下简称市海上搜救中心)搜救责任区内海上搜救突发事件的应急行动。市海上搜救中心搜救责任区为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指定的沿海海域。具体为下列界线之间的沿海海域(附件7.厦门市海上搜救责任区示意图):(1)北界线(厦门泉州搜救分界线):以24。34,56.66,N118o20,56.2以E为起点,并连接24°34,25.19"N118o20,58.06,E、24°34,12.31"N118°21'2646"E、24°34,12.31"N118o22'25.27"E、24°33,35.88"N118o25,52.02"E四点连线,再沿118。25'52.02"E经度线向正南延伸至2428,00"N118o25,52.02"E处,再向正东延伸之纬度线。(2)南界线(厦门漳州搜救分界线):以厦漳两市行政区划入海点(24°27,59.7"N117o56,58.52"E)为起点,连接24。27,41.13wN117o56,52.18"E、24°26,43.72"N117o56,52.18"E、24°25,49.55"N117o59'2.39"E、24°25'27.95"N118o03'35.54"E、24°24,31.45"N118°05'14.63"E、24°24,10.83"N118o06,07.54"E、24°23,10.68"N118o07,06.62"E、24°17,50.00"N118o10,53.00"E八点,再沿着118。10'53.00"E经度线向正南延伸至24°16'OO,N118o10,53.00"E处,再向正东延伸之纬度线。1.4.2参与海上应急反应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1.4.3上级搜救机构指定的、由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或配合的应急反应行动。2.组织体系及其职责任务厦门市海上搜救组织体系由海上应急指挥部、运行管理机构、成员单位及各区海上搜救分中心、应急工作组、技术咨询机构、现场指挥(部)、海上救助力量和其他应急力量等组成;搜救专家组、社会技术咨询机构作为搜救辅助决策和咨询机构(附件&厦门市海上搜救组织体系图)。各区政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对发生在本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的搜救应急行动进行响应,服从市海上搜救中心的统一组织、协调。2.1海上应急指挥部2.1.1市海上搜救中心设立海上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全市海上搜救应急行动,市海上搜救中心主任任应急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任第一副总指挥由厦门海事局局长担任,副主任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厦门港口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的市直部门和中央驻厦单位领导组成(附件1厦门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名单)。2.1.2应急指挥部承担我市处置海上搜救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和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的业务指导下,承担本市海上搜救责任区海上搜救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统筹研究搜救责任区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等海上搜救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提出有关政策建议,研究制定搜救中心有关规章制度;(2)负责搜救中心应急预案的制定、运行、修订和管理;(3)编制市海上搜救中心海上搜救预算;(4)启动本预案后按应急处置程序统一指挥、协调应急行动,指定责任区内的海上应急救援力量;(5)与相邻区域的有关机构建立应急协作机制;(6)组织本市海上应急救援人员的搜救知识培训、演练和演习工作:(7)组织召开成员单位搜救工作会议和搜救联络员会议;(8)完成市政府和上级搜救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2.2运行管理机构市海上搜救中心下设办公室,配备专业搜救协调员,承担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和值班工作。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挂靠厦门海事局,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厦门海事局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厦门海事局归口部门领导兼任.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管理和值班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2)根据搜救责任区的实际情况,提出工作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3)根据搜救责任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分析海上事故险情,提出预防的建议和对策:(4)编制、修订具体处置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5)负责险情事故和搜救情况的上报和对外信息发布;组织搜救行动的总结评估;(6)完成市海上搜救中心和上级搜救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2.3成员单位及职责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由相关的市直部门,中央、省驻厦单位,有关部队和各区政府等组成。市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应急响应制度,报市海上搜救中心备案,并结合海上搜救工作实际,承担海上搜救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开展搜救和应急处置的培训、演练,参加搜救中心组织的联合演练、演习、培训,为担负应急行动的船舶配备所需的资料、设施设备;当市海上搜救中心实施海上搜救行动时,成员单位应服从市海上搜救中心的统一指挥,履行搜救义务和工作职责。2.3.1厦门海事局:负责对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负责组织本系统公务力量参加海上搜救行动,开展海上搜救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协助市海上搜救中心指导海上搜救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负责发布海上涉及船舶航行安全相关信息,建立海上应急通信渠道,必要时实施海上交通管制。2.3.2市应急局:按照职责调用和协调相关应急救援资源和队伍参与海上搜寻救助行动。必要时商请厦门警备区协调驻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行动,协调获救人员的应急救助.2.3.3厦门港口局:负责协调港口码头、设施、资源的调用,协调拖轮参与海上搜救突发事件的处置:根据搜救需要,及时调整港口生产计划;按照职责为搜救工作有序开展提供相关保障;邮轮及客船应急时,协助陆地上人员接收和转移工作。2.3.4市台港澳办:负责涉台港澳政策把关,以及与台港澳有关方面的联系、接待事宜,指导和协调海上获救台港澳同胞的返程以及死亡、失踪台港澳同胞的善后处置工作。2.3.5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系统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实施陆上交通管制,维护陆上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为跨地区海上搜救行动相关人员提供出入境便捷服务;为获救外国籍人员返回原籍国和为死亡人员出具死亡鉴定书提供便利。2.3.6市民政局:负责遗体善后处置工作,获救生活无着落人员生活救助。2.3.7市财政局:负责提供日常及应急搜救资金保障。2.3.8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海上搜救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监测组织、指导工作,提供相应的环保监测技术支持;核实污染清除与损害情况;协调沿岸污染清除工作。2.3.9市交通局:负责协调本市交通局系统各单位的交通资源配合海上搜寻救助工作。2.3.10市商务局(口岸办):负责协调口岸通关手续,为海上应急行动涉及救助设备、船员、旅客或获救人员入出境提供便利。2.3.11市文旅局:负责组织险情区域及附近由旅行社组织的受影响旅游人员安置与疏散工作。2.3.12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做好伤病员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医疗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指派医疗专家提供远程海上医疗指导,协助做好海上伤病员的医疗救治、陆上转运及收治工作。2.3.13市海洋发展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公务力量及协调组织厦门籍渔业船舶参加海上搜救行动,对渔业船舶遇险的海上搜救行动提供技术支持;负责监测海浪、潮汐和海温等信息,提供实时观测数据及海洋预报信息;协调相关部门提供海上遇险设施及人员漂流轨迹预测信息;负责对油污染损害海洋渔业资源的举证、索赔工作;渔业应急通信24小时保持有效值守,负责与渔业船舶的海上搜救通讯。2.3.14厦门海关:为海上应急行动所需调用的跨国、跨地区海上应急设备以及涉及的船员、旅客和获救人员行李物品进出境提供便利;对海上救助过程中获救的财物处置提供便利:对入境的船舶、船员、旅客进行卫生检疫查验。2.3.15厦门边检总站:为海上应急行动涉及船员、旅客或获救人员入出境提供便利。2.3.16民航厦门安全监管局:负责协调民用航空器参与海上搜救突发事件应急响应,通知民航有关单位为参加搜救的航空器优先提供航空运输保障,及时提供航空器海上遇险的相关信息和有关搜救技术支持。2.3.17民航厦门空中交管站:负责民用航空器搜寻救助空管保障工作;为专业救助航空器日常参加海上搜救、训练提供便利。2.3.18市气象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气象实况资料和天气预报,提供海上应急响应的气象技术支持:负责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2.3.19市通信管理局:协调电信运营单位为海上应急行动的陆路通信提供专用线路:根据海上应急抢险需要,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通信设备。2.3.20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船舶火灾灭火救援的技术指导,指派力量参加救助,提供消防装备和技术支持。2.3.21厦门海警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和相关舰船、设施参加海上搜救行动,并维护海上救助现场治安秩序管理和警戒等任务;负责对管辖海域内涉及劫持船舶、人员等保安、暴力事件及搜救中的治安事件处置;负责对海上人员失踪事件调查;负责对海上可能涉及的刑事案件进行调查;对发现的死者是否涉及刑事进行排查。2.3.22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海上搜救时保障无线电频率安全,根据海上应急抢险需要,提供临时应急通信频率。2.3.23东海救助局厦门救助基地:做好专业救助船的值班待命工作,及时通报值班救助力量动态;收到搜救指令,经科学评估后及时派出救助力量执行搜救行动。2.3.24交通运输部东海第二救助飞行队:做好专业救助航空器的值班待命工作,及时通报值班救助力量动态:接受搜救中心指令,经报请上级批准后负责海上发生险情事故船舶、设施、人员的飞行搜寻救助任务。2.3.25东海航海保障中心厦门航标处:为应急处置提供导航相关技术支持:如遇海上突发事件需要设置或撤除应急专用航标、虚拟AIS航标时,航标处予以支持,并协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2.3.26东海航海保障中心厦门通信中心:协调东海航海保障中心对事故水域应急测量测绘;为参与搜救的船艇、设备提供及时更新的电子海图及纸质海图等基础资料;对海上应急通信提供支持保障。2.3.27各区海上搜救分中心:制定分中心有关规章制度,编制分中心经费预算,承担本分中心海上搜救、协调和指挥工作,组织分中心搜救应急演练、演习和培训工作。2.4应急指挥机构与应急工作小组应急指挥机构包括市海上搜救中心、市海上应急指挥部、各区海上搜救分中心及应急工作小组等组成,市海上搜救中心在处置海上搜救突发事件时,可视情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小组。各应急工作小组组成与任务如下:2.4.1信息处理组:由厦门海事局和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负责海上突发事件信息的受理、核实、分析和汇总,并按险情报告制度规定及时做好报告、上报、通报,承办市搜救中心应急响应指令的下达、跟踪和记录工作。2.4.2评估咨询组:由市搜救中心成员单位的相关专家、市政府聘任的搜救专家组和社会技术咨询机构组成,负责对应急事件危害程度进行分析、预测、判断,评估海上应急行动效果,提出意见和建议。2.4.3应急行动组: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种类,由市海上搜救中心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负责现场控制、搜寻救助、抢险、清理等。2.4.4警戒监测组: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种类,由厦门海事局、市公安局、市海洋发展局、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必要时安排执法船艇现场进行警戒,并对火灾或爆炸、船舶污染等突发事件发展趋势进行监测监视,并提供现场信息"必要时承担现场疏散、撤离工作。2.4.5医疗保障组:做好伤病员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2.4.6信息发布组:由市搜救中心办公室、厦门市相关部门组成,负责海上突发事件的对外报道、信息发布和媒体采访接待工作。2.5辅助机构2.5.1为保证海上搜救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的科学化,由市海上搜救中心聘任海事、救捞、航空、消防、医疗卫生、海洋、气象、环保、石油化工、航运、海洋与渔业、船舶建造检验、化学品研究与管理等行业的专家或者专业技术人员,为海上搜寻救助工作提供技术咨询(附件2J夏门市海上搜救专家人员名单),根据任务需求组建搜救专家组。搜救专家组对海上应急行动、应急预案体系的建立和修订等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2.5.2相关技术咨询机构应市海上搜救中心的要求,提供相关的海上搜救咨询服务。必要时,市海上搜救中心可与技术咨询机构就相关事项达成协议。2.6现场指挥(部)海上搜救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现场指挥(部)由负责组织海上搜救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指定,现场指挥(部)的指定以属地为主,被指定的现场指挥(部)按照应急指挥机构指令承担以下工作:2.6.1承担现场搜救行动指挥、组织和协调工作,执行市海上搜救中心的各项应急指令。2.6.2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2.6.3根据现场情况,确定搜救方式,及时向市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2.6.4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市海上搜救中心提出下一阶段搜救应急行动的措施、中止或终止行动的建议。2.7海上应急救助力量2.7.1海上应急救助力量的组成(1)专业救助力量:交通部东海救助局厦门救助基地和驻厦船艇;交通部东海第二救助飞行队及其航空器。(2)公务救助力量:应急、公安、海洋、渔业、消防、港口、海关、海事等国家公务部门及所属船艇、设施设备。(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志愿者等社会救助力量和物资资源:厦门市和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包括渔船)、设施、人员;港口拖轮公司、各类专业施救单位、队伍及船舶和设施。(4)部队力量:驻厦军队、武警部队及所属舰船、航空器。2.7.2海上应急救助力量的职责:(1)服从市海上搜救中心的协调、指挥,参加海上应急行动。(2)参加海上应急行动时,服从现场指挥的组织、协调,完成下达的搜寻救助任务,并保持联络,及时报告工作动态。(3)海上应急行动结束后,根据需要提交相关报告。(4)参加市海上搜救中心组织的海上演习、演练、培训。(5)社会救助力量作为专业救助力量的有效补充,应有序、规范参与应急搜救工作。2.8各区政府职责2.8.1各区政府成立海上搜救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制定相应的应急反应制度,对发生在各自辖区海域的海上搜救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响应,服从市海上搜救中心的统一组织、协调,动员和组织本行政辖区内搜救力量,按指令参与应急反应行动。2.8.2负责组织险情区域人员的安置与疏散工作。3.预警和预防机制3.1信息来源与监测3.1.1气象部门对可能影响海上作业安全的海洋气象(如雾、暴雨、台风、冷空气或寒潮造成大风天气等)进行监测分析,并作出预警。3.1.2海洋环境预报机构对可能影响海上作业安全的海洋环境(风暴潮、波浪、海啸等)进行监测分析,并作出预警。3.1.3相关部门、机构通报的其他海上灾害、灾难信息。3.2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3.2.1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将收集到的预警信息或可能引发海上搜救突发事件的信息及时通报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3.2.2气象、海洋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气象、海洋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3.2.3根据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将海上风险预警信息分为四个级别:(1)特别重大风险信息(I级),以"红色"预警信息号表示。(2)重大风险信息(II级),以“橙色"预警信息号表示。(3)较大风险信息(11I级),以"黄色"预警信息号表示。(4)一般风险信息(IV级),以“蓝色"预警信息号表示。3.2.4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3.2.5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的渠道包括政府公告,电视、广播电台、报纸等媒体。3.2.6海事机构通过航行通(警)告、甚高频无线电话(VHF)及其他有效方式播发相关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或发布航行安全信息。3.2.7海洋部门通过渔业电台播发相关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3.3预警预防行动3.3.1从事海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或减少海上搜救突发事件对人命、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3.3.2各搜救成员单位和应急救助力量根据预警信息和风险分析,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救助准备:(1)加强人员值班,密切跟踪预警信息的发展情况;(2)为船艇补充足够的燃油、淡水、食品等给养,抢修未完工的修理项目,船艇随时处于适航、待命状态;(3)通知有关人员在岗位待命,按市海上搜救中心指令执行任务.3.4预警终止当预警的前提条件已不再存在,或预报可能引发海上搜救突发事件情况已不再发生时,发布预警的部门应及时将信息通报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并按规定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3.5预警支持系统预警支持系统由政府信息网、公共信息播发系统、海上安全信息播发系统等组成,实现资源共享。相关预警信息发布责任部门应制定相应预案,保证信息的及时准确播发。4.海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级与上报4.1海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分级根据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和海上突发事件险情上报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海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及其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海上突发事件险情分为四级。4.1.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I级)(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2)100人以上重伤或载运100人以上客船遇险险情。(3)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4)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4.1.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海上突发事件(II级)(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2)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3)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载运50人以上100人以下客船遇险险情。(4)危险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与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4.1.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海上突发事件(In级)(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2)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载运10人以上50人以下客船遇险险情。(3)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4.1.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海上突发事件(W级)(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2)10人以下重伤或载运10人以下客船遇险险情。(3)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海上险情。4.2险情信息的报送程序4.2.1发生一般等级及以上海上突发事件,市海上搜救中心应报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并按有关规定向市委办值班室和市政府办值班室报告。4.2.2属于较大(In级)及以上海上突发事件的,除报告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外,应报告市委办值班室、市政府办值班室。4.2.3属于重大(级)及以上险情的,除报告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市委办值班室、市政府办值班室,还可同时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4.2.4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地不在本搜救责任区的,应立即向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并向所在责任区海上搜救机构通报;有本市籍的船舶、船员遇险的,还应向市政府办值班室报告。4.2.5涉及台湾、金门附近水域、船舶的险情信息,应报告厦门市委、市政府、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并通报市台港澳办、市海防办。需要两岸协作的搜救行动,市海上搜救中心可按照己有的约定与相关机构进行应急联络。4.2.6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应跟踪、了解险情的详细情况,对搜救过程中采取的搜救行动以及在搜救行动中出现的新情况,以续报、终报的形式向上级报告、反馈。5.应急响应和处置详见附件9.海上搜救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5.1海上遇险报警5.1.1搜救值班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收和处理海上报警信息。搜救值班通讯如下:(1)水上遇险求救专用报警电话:0592-12395(2)值班电话:0592-6895117、6895123(3)传真电话:0592-6895262(4)甚高频无线电话(VHF):08、67和16频道(5)全球海上遇险数字式选择性呼叫系统(DSC)5.1.2险情信息来源(1)当事船舶、设施、航空器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报告。(2)过往船舶、港航单位、目击者的报告。(3)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lS)。(4)海岸电台。(5)其他搜救机构、厦门市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平台、有关政府部门或地方组织转报。(6)其他信息来源。5.2险情信息的分析与核实详见附件10.海上搜救突发事件信息处理流程图5.2.1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接到险情信息后,应对所获取的信息进行分析、核实,特别是遇险事故情况不清楚、救助请求不确定的,查清报警信息的真实性及险情事故的性质和情况。将遇险位置在海图上进行标绘,判断是否发生在本搜救责任区。对处于不明阶段、告警阶段的报警信息,应进一步跟踪核实。5.2.2核实的基本途径有:(1)直接与险情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进行联系核实;(2)与险情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或代理人联系核实;(3)向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的始发港或目的港查询或核实相关信息或资料;(4)通过向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5)通过VTS、AIS进行核实;(6)派出船舶、飞机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7)通过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或有关部门协助核实;(8)渔业船舶海上遇险信息可通过海洋部门进行核实;(9)航空器海上遇险信息可通过空管部门进行核实;(10)其他有效途径。5.3险情评估与处置5.3.1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对遇险信息及核实的情况进行初步评估,确定险情等级。险情评估应考虑以下因素:(1)遇险人数、险情性质和危险程度;(2)对通航环境、通航安全的影响程度;(3)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大气污染的可能性及程度;(4)对救援船舶、人员可能造成的危害性;(5)事故或险情进一步扩大的可能性及程度;(6)对岸基人命财产安全和陆域环境的影响程度等。5.3.2险情等级确定后,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将核实确认的海上遇险信息基本情况和初步评估结果按照4.2的要求向上级报告(附件3.险情报告表),并报告搜救中心相关领导:(1)属于一般海上搜救突发事件(IV级)和较大海上搜救突发事件(III级)等级的,报告市海上搜救中心常务副主任和其他相关的副主任;(2)属于重大海上搜救突发事件(II级)和特大海上搜救突发事件(1级)等级的,报告市海上搜救中心主任和其他相关的副主任;(3)险情发生在市属各区行政海域的,还应通报各区应急领导机构。5.3.3涉及海上保安事件,遵照相关规定要求,传递有关信息,按海上保安事件处置程序执行。5.3.4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按厦门海域船舶污染应急预案相关程序执行。5.3.5涉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按厦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相关程序执行。5.3.6涉及海峡两岸直航船舶的应急响应行动,按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海峡两岸直航应急搜救方案和厦金海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5.4先期处置5.4.1启动预案(1)确认发生在本搜救责任区的海上搜救突发事件后,立即启动本预案。(2)按照"谁先接警谁先处置”的要求,本搜救中心先行接到发生在相邻搜救责任区域交界水域的事故险情,或发生地一时无法明确的事故险情,立即启动预案,展开应急响应行动。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明确指定的搜救机构接管后,还应密切注意海上搜救突发事件动向,并视情继续或终止本预案的施行。(3)海上搜救突发事件不在本搜救责任区内,但对本搜救责任区构成威胁的,经市海上搜救中心领导批准,启动本预案,配合相应的搜救机构展开应急响应行动。5.4.2总指挥的确定根据海上搜救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市海上搜救中心的应急响应行动由相应领导担任总指挥,领导搜救指挥部行使职权,负责搜救行动的组织、指挥工作(附件11海上搜救突发事件指挥系统图):(1)重大(II级)、特大(I级)海上搜救突发事件由市海上搜救中心主任或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指定的市领导担任总指挥,市海上搜救中心常务主任或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协助;(2)较大(nI级)海上搜救突发事件由市海上搜救中心主任或授权常务副主任担任总指挥;(3)一般(IV级)海上搜救突发事件由市海上搜救中心常务副主任或授权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担任总指挥。5.4.3总指挥的替代(1)上述领导因故无法履行职责的,按下列次序替代,或由其指定人员负责;市海上搜救中心主任一市政府指派的有关领导一市海上搜救中心常务副主任;市海上搜救中心常务副主任-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厦门海事局业务副局长;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f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副主任f厦门海事局归口业务部门负责人。(2)在总指挥到位或履行职责之前,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人自动承担总指挥的职责,启动预案,直到总指挥接管指挥职责为止。5.4.4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根据有关险情评估情况和总指挥的指令进行应急部署,下达应急响应任务,组织协调搜救力量展开应急行动:(1)按照险情级别,视情况通知市海上搜救中心有关成员单位进入指挥位置,履行相关职责;(2)指导遇险船舶、人员采取一切可能手段进行自救、互救,控制、减小险情事故的损害程度;尽可能提供施救措施建议和技术支持,并要求遇险船舶做好配合应急救援的准备;(3)在已掌握情况基础上,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4)按照厦门市海上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厦海救(2022)3号),制定搜救方案,确定救助区域,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并用电话、传真等有效通信方式通知有关搜救成员单位、应急救助单位(附件4.搜救任务协调书);(5)通过VTS中心协调事发附近水域船舶前往实施救助;(6)指定现场指挥。首先抵达现场的救助单元自动成为现场指挥;专业救助船艇抵达现场后,指定其承担现场指挥;或由总指挥视情指定其他海上搜救力量承担现场指挥;(7)建立应急通信机制。与市应急局、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相关搜救成员单位、遇险船舶保持通讯联系。相关成员单位将VTS、CCTV等反映现场情况的雷达电子图像、视频等信息传输到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涉及军事力量参会与海上搜救行动时,与军事指挥机关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参加救助的部队、武警舰船、航空器及人员,由部队、武警指挥机关实施指挥:(8)必要时,发布航行通(警)告,组织实施海上交通管制行动;(9)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措施。5.4.5成员单位的行动相关搜救成员单位在接到险情事故通报后,视情启动应急响应,搜救应急单位做好出动搜救力量的准备;接到较大及以上等级险情事故通报,其相关领导应尽快到达搜救指挥部或市应急指挥中心,参加海上应急行动:(1)涉及到航空器的海上搜救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行动,民航厦门安全监管局和民航厦门空中交管站的领导应尽快到达;(2)涉及到渔业船舶的海上搜救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行动,市海洋发展局的领导应尽快到达;(3)涉及到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海上搜救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行动,市文旅局领导应尽快到达;(4)涉及到海洋环境污染的海上搜救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行动,市生态环境局、市海洋发展局的领导应尽快到达;(5)涉及到船舶火灾的海上搜救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行动,市消防救援支队的领导应尽快到达;(6)涉及金门、台湾水域的海上搜救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行动,市台港澳办的领导应尽快到达;(7)其他成员单位的领导视情或按照通知要求参加海上应急行动。5.5分级响应5.5.1发生在本搜救责任区内的海上搜救突发事件,市海上搜救中心立即进行应急响应;各成员单位予以配合,并根据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指令参与应急反应行动。5.5.2当本搜救机构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件发展时,经市海上搜救中心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批准,报请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启动福建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给予支援。5.5.3当发生重大(II级)、特大(I级)海上搜救突发事件时,本搜救中心启动本预案进行应急响应,对海上搜救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启动福建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展开应急响应时,本搜救中心继续实施本预案,并按规定成为"应急响应现场指挥部",执行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指令,负责现场应急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等工作。5.6现场指挥部的行动5.6.1现场指挥部由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和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相关人员组成,协助总指挥进行搜救指挥、协调工作。根据海上搜救突发事件的情况和搜救工作的需要,总指挥可成立信息处理组、评估咨询组、应急行动组、警戒监测组、现场督察组、医疗保障组、信息发布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等。各组组长由总指挥或授权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指定。5.6.2现场指挥部根据海上搜救突发事件的不同性质,实施厦门市海上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应方案,组织、协调海上搜救行动。5.6.3现场指挥部根据险情的变化和最新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并根据险情的变化、控制和搜救情况,评估搜救效果,及时调整应急部署,调整搜救力量、搜寻方式和救助措施。必要时,召集有关搜救专家、技术咨询机构对救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咨询服务或专业技术支持。5.6.4海上搜救突发事件处置保障措施根据救助行动情况及需要,视情对下列事项进行布置:(1)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护。必要时派出医疗急救小组跟随救助力量的船艇赶赴现场实施医疗卫生救援,或到达指定的码头、机场将伤员转送到相应的医疗卫生救援机构;(2)当险情可能对公众造成危害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组织人员戒备、疏散或转移;(3)做出维护治安的安排。市公安局负责实施陆上交通管制和陆域治安警戒;发生船舶保安或治安事件时,由市公安局、厦门海警局组织力量制服犯罪分子,拯救遇险的人员和船舶;(4)指令有关部门提供海上搜救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支持保障。对海上搜救突发事件出现的特殊情况,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应急响应所需的支持保障。对应急响应所急需的特殊设备和器材,包括操作这些设备和器材的人员,通过临时征用和租用的方式,投入应急响应行动中。5.6.5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信息处理组保持与各有关方面的联系,进一步收集有关信息,及时掌握现场情况;做好信息上传下达,如实记录;按规定向上级机关报告事故险情情况和应急响应情况。5.7现场指挥的行动5.7.1执行搜救中心总指挥下达的指令和要求,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5.7.2组织现场救助力量实施救援,协调现场搜救通信:(1)确定搜救目标的具体位置或可能位置,确定搜救区域;(2)全面了解和掌握现场情况,及时向搜救中心报告;(3)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实施具体的救助方案,为现场救助力量指定适当的搜救方式,分配搜救任务,组织搜救行动。5.7.3做好现场搜救行动的详细记录。5.7.4根据现场情况及其变化,提出调整救助力量及中止、终止或继续搜救行动的建议。5.8应急行动中止或终止与恢复5.8.1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的中止、恢复、终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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