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征.docx
-
资源ID:6666817
资源大小:24.05KB
全文页数:8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北京市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征.docx
附件1北京市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提高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单位诚信意识,推动自觉诚信执业,识别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单位诚信经营和违约违诺等方面,综合判定信用等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北京市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体育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作为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主办方、承办方)的市场主体开展的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工作原则】北京市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单位的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应坚持合法合规、客观公正、权益保护的原则。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体育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北京市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单位的信用评价、分级分类、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工作。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包括各区体育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负责辖区北京市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单位信用评价相关信息的归集与核实、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工作。鼓励各体育项目协会研究制定本项目领域信用评价标准,提高北京市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单位诚信自律管理水平,协助做好北京市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单位信用评价相关信息的报送和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等工作。第五条【系统支撑】依托市大数据平台、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信息化基础设施,提高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单位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信息化、数字化水平。第六条【信用承诺】鼓励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主动作出信用承诺,并将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单位的信用承诺情况及违诺行为作为信用评价指标的重要参考。第二章信用评价第七条【评价标准】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单位的信用评价标准,由评价指标、权重、分值、等级构成。第八条【评价指标】市级体育部门负责按照"公共信用+行业信用”原则,编制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单位的信用评价指标,包括公共信用、信用自律、专业资质、赛事服务、社会影响等维度,并根据应用情况进行调整优化。第九条【评价分值】信用评分按照"基础信用分+附加信用分”的积分评价模式计算,采用350950积分制,分值范围600分。基础信用分350分,为初始信用分值。附加信用分0-600分,根据公共信用、信用自律、专业资质、赛事服务、社会影响等各项指标得分进行求和。信用评分越高,表示信用状况越好。第十条【评价周期】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单位信用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首次评价不满一年的,按一个评价周期计算。第十一条【等级标准】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单位的信用评价等级分为优、良、中、差四等九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一)在评价周期内,信用分值850分及以上的,为"优":901-950分的,信用等级为优(八)级;850900分的,信用等级为优一(A-)级。(二)在评价周期内,信用分值为650849分的,为"良":784-849分的,信用等级为良+(B+)级;717783分的,信用等级为良(B)级;650-716分的,信用等级为良-(B-)级。(三)在评价周期内,信用分值为450649分的,为"中":584649分的,信用等级为中+(C+)级;517-583分的,信用等级为中(C)级;450516分的,信用等级为中-(C-)级。(四)在评价周期内,信用分值为350449分的,信用等级为差(D)级。第十二条【等级熔断】在评价周期内,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定为差(D)级:(一)被列入国家或北京市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二)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三)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被发现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的。第十三条【信息归集】市级体育部门负责编制信用评价信息归集清单,包括信息资源名称、信息项、信源单位、归集方式等内容。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应按照信用评价信息归集清单要求,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每年组织开展属地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单位相关信息的归集和核实工作,确保信息的真实有效性,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调整。第十四条【初评结果】市体育局负责组织开展上一年度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单位信用评价工作,计算赛事单位上一年度信用分值并生成等级,形成信用评价的初步结果。第十五条【异议处理】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单位对信用评价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结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线下向属地区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将审核材料及异议处理意见提交至市级体育行政部门。经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议通过后,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单位。第十六条【终评结果】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单位对信用评价初评结果在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或者经过异议处理后的,形成最终的信用评价结果。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四等九级信用评价结果,结合日常监管事项,对属地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单位进行抽查。第十七条【信用名单】市体育局负责建立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单位四级信用名单并动态调整。第十八条【失信公示】对于被列入国家、北京市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单位,应按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要求,通过信用中国(北京)网、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和国际交流中心官网,依法依规向社会公示其失信信息。第十九条【信用档案】按照"一主体一档案,一事件一记录"的原则,建立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单位信用档案。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单位相关信息数据以及证明材料、评价结果等,应对一并记载或者存入信用档案,实现全流程可追溯,并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真实、有效。第二十条【结果共享】依托市大数据平台,将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第三章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第二十一条【守信激励措施】依据信用评价结果,落实守信激励相关工作。对上一年度信用等级为优-(A-)级及以上的,给予以下激励:1在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简化程序、优先办理;2.在安排财政性资金项目以及实施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和扶持;3.在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予以加分;4.在就业、创业等领域,优先考虑和支持。第二十二条【失信约束措施】依据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落实失信惩戒相关工作。(一)对信用等级为差(D)级的,给予以下约束:1.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重点予以核查;2.限制申请政府补贴资金支持;3.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国有土地出让、政府投资项目或者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的招标等活动;4.限制参与政府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二)对被列入国家、北京市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严格依法依规实施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所列的失信惩戒措施。第二十三条【社会化应用】在保障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单位合法权益基础上,市级体育部门应统筹加强与各类社会机构合作,推进信用评价结果在"信用+"便企惠民活动中的应用,不断建立健全信用评价结果的社会化应用机制。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四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北京市体育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2北京市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及北京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信用建设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明确要求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通过建立公共信用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体系,根据评价结果对市场主体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对信用好、风险低的市场主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高的市场主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列入重点信用监管范围。2020年10月,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北京市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京社信联办发(2020)5号),要求各行业、各领域主管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权限、行业特点和监管实际,依据公共信用评价结果、行业监管信息等,自主建立针对不同监管对象的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等级标准,并结合实际使用情况不断优化完善行业领域信用评价体系。2021年4月,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京社信联办发(2021)6号),提到应用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完善行业领域信用评价体系,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可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制定监管对象的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并根据监管业务实际情况确定信用评价方法,将本行业监管对象信用评价结果,按照相关要求和规范,及时通过市大数据平台共享至市信用信息平台。共享内容包括监管对象唯一识别代码、名称、所属行业、评价结果、评价部门、评价时间、评价周期等。2023年1月,国家体育总局印发修订后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31号),要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体育赛事活动信用制度体系,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开展信用评价,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为进一步落实体育赛事活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北京市体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作为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主办方、承办方)的市场主体列为监管对象,并开展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研究编制了北京市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二、起草过程北京市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单位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主要按照以下方式开展调研分析和方案起草工作:通过调研国家和北京市信用监管政策、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单位监管政策,梳理相关的行政监管事项,在参考借鉴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及评级结果等级标准(北京试行版)的基础上,聚焦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单位的主观经营行为,分析信用维度,构建了"公共信用+行业信用”的信用评价指标,明确了适用范围、评价方法、应用举措等内容。三、主要内容办法共四个章节、二十五条规定共享等全部流程。第一章是总则,主要明确办法起草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职责分工、系统支撑、信用承诺制等内容。第二章是信用评价,主要明确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信用评价的评价标准、评价周期、评价等级,以及信息归集、初次评价、异议处理、最终评价、失信公示、信息归档、结果共享等全部流程。第三章是分级分类监管及应用,主要明确针对不同信用评价等价的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单位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激励措施、惩戒措施,以及与各类社会机构合作推进信用评价结果在"信用+"便企惠民活动中的社会化应用。第四章是附则,主要明确办法的解释部门和实施日期。四、文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应急管理部印发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国家体育总局印发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31号)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8年3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80号令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三年行动计划(京政办发(2020)2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21)18号)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北京市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京社信联办发(2020)5号)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京社信联办发(2021)6号)北京市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创新和加强事中监管构建一体化综合监管体系的工作方案(京监管联办发(202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