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风险+信用”综合评级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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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风险+信用”综合评级规则.docx
附件1药品零售企业"风险+信用"综合评级规则一、评价主体药品零售企业"风险+信用"综合评级由区级负责牵头的监管部门统筹,会同协同部门,开展药品零售企业综合监管"一业一评'指标设定、评价信息收集及结果应用工作。二、评价对象各区辖区范围内的药品零售企业(不含零售连锁总部b三、评价方法(一)分值权重设置药品零售企业风险评价和信用评价基准分均为1000分,由各监管部门根据药品零售经营监管行为、缴纳人员社会保险费监管行为、医保定点药店监管行为、经营情况统计管理行为、消防安全管理行为等方面存在风险因素以及信用情况分别打分,权重系数及分值设置如下。风险、信用类别药品零售经营监管行为缴纳人员社会保险费监管行为医保定点药店监管行为经营情况统计管理行为消防安全管理行为权重系数0+6OJOJ0*05015分值设置60010010050150(二)评价标准1风险评价。以企业在药品零售经营监管行为、缴纳人员社会保险费监管行为、医保定点药店监管行为、经营情况统计管理行为、消防安全管理行为等方面为主指标,各监管部门依职责及各自建立的风险评价指标内容,进行单独评分(如不涉及相关项,以满分计算),由区级牵头部门综合相加形成药品零售企业风险分级。从低到高分为I级风险、Il级风险、Ill级风险、IV级风险共四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300(含)分以下的,为I级风险;风险分值为300-600(含)分的,为Il级风险;风险分值为600-800(含)分的,为Ill级风险;风险分值为800分以上的,为IV级风险。2信用评价。以企业在药品零售经营监管行为、缴纳人员社会保险费监管行为、医保定点药店监管行为、经营情况统计管理行为、消防安全管理行为等方面为主指标,各监管部门依职责及各自建立的信用评价指标内容,进行单独评分(如不涉及相关项,以满分计算),由区级牵头部门综合相加形成药品零售企业信用分级。监管主体信用分为四等九级,具体标准如下:A级(优秀)为800分及以上,包括2级,即A:1000至901分;A-:900至801分。B级(良好)为800分(含)至650分,包括3级,即B+:800至751分,B:750至701分,B-:700至651分。C级(中等)为650分(含)至550分,包括3级,即C+:650至618分,C:617至584分,C-:583至551分。D级(较差)为550分(含)以下。存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判定为D级:因药品质量相关原因被责令停产停业的;被药品监管部门吊销核发的许可证件的;存在危害药品安全的刑事犯罪行为,被司法裁判作出有罪判决的;发生药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存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六条情形的。3综合评级。风险和信用评价组合为IA、IB、IIA、I旧综合评级为A类;IC、ID、IIC、IID、IllA、Il旧综合评级为B类;IIIC,HID.IVAxIVB综合评级为C类;IVC.IVD综合评级为D类。四、评价结果与应用以"风险+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对药品零售企业按照A、B、C、D四类建立分类分级监管台账,作为"6+4"一体化综合监管差异化精准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