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合同范本15篇.docx
委托贷款合同范本15篇委托贷款合同范本1托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借款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受托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委托人为有效地运用其自有资金,自愿将自有资金:币种,金额(大写)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根据我国有关委托贷款业务之法律规定,为明确委托人、借款人、受托人各方之权利、义务,经三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章定义第1条公司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委托贷款”)-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贷款人(即受托人)只收取相应委托贷款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第二章委托贷款事项第2条贷款币种、金额和期限2.1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币种为:,金额为(大写):(小写:).2.2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贷款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贷款实际发放日与上述贷款期限约定的起始日不同的,以贷款实际发放日为贷款期限的起始日,但上述约定的贷款期限不变,贷款到期日自动变更。贷款实际发放日以实际放款时的借据上载明的日期为准。第3条贷款用途3.1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借款人的用途为用于:3.2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3.3委托人应自行审核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的合规性,受托人不对借款人运用贷款的方式和用途承担任何责任。第4条贷款利率4.1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年利率为:。4.2如果委托人或借款人依法要求调整利率且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的,应提前5个对公营业日通知受托人,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方可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应符合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4.3如果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借款人须自该笔贷款逾期之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支付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逾期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4.4如果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借款人须自未按照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挪用罚息利率支付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挪用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4.5对借款人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受托人有权按照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第三章账户开立第5条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委托人应当在受托人处开立结算账户作为“委托贷款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为"委托人账户"),用于发放委托贷款和收取贷款本息等;借款人应当在委托人开立贷款账户和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为"借款人账户”),用于办理提款和还本付息等。委托人账户内的资金不计利息。第四章委托贷款的发放第6条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第7条、第8条规定的贷款发放日期之前至少提前个对公营业日将委托贷款资金足额存入委托人账户,以用于发放委托贷款。第7条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保证合同、质押合同、抵押合同等文件正式生效并且受托人取得委托人签发的委托贷款通知书后,借款人方可办理提款。第8条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发放方式为一次发放或分次发放,具体发放日期和金额以委托人委托贷款通知书通知内容为准。第9条借款人在办理提款时应向受托人提交借据,由受托人在相应的贷款发放日期当日将委托贷款金额从委托人账户划入借款人账户中。如果委托人账户中的金额小于贷款发放金额,则受托人划付的责任仅以委托人账户中的金额为限,受托人并不承担未能足额发放贷款的违约责任。第10条借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提取贷款,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本合同项下之委托贷款。第五章委托贷款的偿还第11条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还款来源是;偿还方式为下列第项:1.一年以下(含一年)的贷款,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2.年以上的贷款,按结息,利息支付日为,利息共分期支付,每期付息金额为,到期结清本息;3.其他:。第12条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并应按第11条的约定于本合同所约定的利息支付日或本息结清日将应付款项汇入借款人账户,由受托人划入委托人账户。如果借款人账户中的金额小于应付款项金额,则受托人划付的责任仅以借款人账户中的金额为限,受托人并不承担未能足额还款的违约责任。第13条借款人应在借款到期日向受托人按时足额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U第14条借款人如欲提前归还贷款,应提前30个对公营业日日向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同意后方可提前归还贷款。第六章委托贷款的担保第15条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担保方式为以下第项:15.1受托人与担保人就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编号为担保字第号保证合同;编号为担抵字第号抵押合同;编号为担质字第号质押合同;15.2委托人与担保人就具体担保事项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第16条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委托贷款金额和委托贷款期限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手续费费率为。对于因借款人未按期还本付息的违约行为而向借款人加收的罚息,受托人按照罚息金额向委托人加收手续费,手续费费率为。第17条委托贷款手续费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的具体方式及时间,按下列第项约定办理:17.1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由委托人向受托人一次性支付,或由受托人直接从委托人账户中一次性扣收;17.2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由借款人代委托人向受托人一次性支付,或由受托人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一次性扣收;17.3其他°第18条受托人对于委托贷款手续费的收取不受委托贷款是否归还或提前归还的影响。第七章委托人的声明及保证第19条委托人自愿委托受托人,以受托人名义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并自行承担该贷款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委托人声明其已知悉并完全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和内容。第20条委托人保证其提供的委托贷款资金是其拥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合法自有资金,其来源和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第21条委托人保证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合法资格与能力,并已办妥对委托人而言属于必要的批准、登记、备案手续;代表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签署人已获委托人的正式授权,有权代表委托人签署及递交本合同和/或其他相关文件,以使委托人受本合同的约束;第22条委托人签署、递交及履行本合同和其他有关文件,不违反任何委托人已经签署、递交或履行的其他合同或协议,且不违反委托人的任何义务或任何管辖委托人及其财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签署及履行本合同,亦不违反委托人的章程或其组织文件。第23条委托人在签署本合同时,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签署或履行本合同的情形。第24条委托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贷款的手续费“第25条委托人保证所提供的一切书面文件均真实、完整、有效。第26条委托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委托贷款发放前将自有资金足额存入委托人账户,并保证该账户上的资金余额能够满足本合同所规定的贷款发放金额。第27条委托人声明: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借款人系委托人指定,委托贷款金额、用途、利率、贷款期限等均经委托人确认。第28条委托人承诺: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本合同项下贷款损失的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贷款损失的任何风险。第八章借款人的声明及保证第29条借款人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实体/其他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享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权利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并从事经营活动。第30条借款人保证其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合法资格与能力,并已办妥对借款人而言属于必要的批准、登记、备案手续;代表借款人签署本合同的签署人己获借款人的正式授权,有权代表借款人签署及递交本合同和/或其他相关文件,以使借款人受本合同的约束;第31条借款人签署、递交及履行本合同和其他有关文件,不违反任何借款人已经签署、递交或履行的其他合同或协议,且不违反借款人的任何义务或任何管辖借款人及其财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借款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亦不违反借款人的章程或其组织文件。第32条就本合同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以及其他足以影响到委托人或/及受托人判断本合同项下的风险或决定是否签署本合同、是否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是否采取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行动之所有重要方面,借款人都已尽其所能向委托人和受托人均提供了充分的、真实的、合法的、有效的和完整的文件资料、陈述、说明、解释和其他信息;借款人保证所提供的一切书面文件均真实、完整、有效。第33条截至签署本合同时为止,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签署本合同的或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责任的、任何针对借款人的诉讼、仲裁、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强制措施或其他法律程序,并且借款人基于善意和诚信原则已合理预期直至贷款发放日都不会出现上述情形。借款人未隐瞒任何业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使委托人不同意发放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事件。第34条借款人声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借款人已知悉并完全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和内容。第八章受托人的声明及保证第35条受托人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委托贷款经营资格。第36条已发放的委托贷款尚未到期或到期后尚未收回的,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归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受托人不承担委托贷款的任何风险。第37条受托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对于借款人在付息日支付的利息,受托人应于到账后5日内划至委托人账户。若借款人在合同到期时支付了其应付的本金和利息,受托人应于到账后5日内划至委托人账户。第38条受托人在向委托人划付利息收入时,应依法履行为委托人代扣代缴相关税费的义务,受托人实际划付给委托人的利息应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缴纳相关税费后的余额。第九章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39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39.1委托人有权委托受托人协助其催收贷款,但委托人应承担催收费用;39.2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按本合同之约定及时划付借款人按期偿还的委托贷款本息;39.3委托人有义务依照本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39.4委托人有义务承担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风险;39.5委托人有义务在受托人处开立账户,用于办理交付委托贷款的本金和收取借款人偿还的委托贷款的本息。第40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40.1借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并使用委托贷款。40.2借款人在使用委托贷款前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发放计划,向受托人一次或分次订立借款借据;40.3借款人有义务在受托人处开立账户,用于办理提款、还款、付息等手续;40.4借款人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并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40.5借款人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贷款用途使用贷款,并保证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0.6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如发生借款人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定地址变更等重大事项,应提前三十个对公营业日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40.7借款人在清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之前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停业整顿、解散、破产以及其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构成重大威胁的事件,应提前三十个对公营业日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并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否则不得进行上述行为;40.8借款人如发生除上款所述事件外的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理影响的其他任何事件,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40.9如借款人发生隶属关系变更、董事会成员变动、公司章程修改的,须得到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发生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职位变动的,借款人须在变动后十个对公营业日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40.10在贷款期限内,借款人有义务接受委托人、受托人对其使用贷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第41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41.1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提供委托贷款服务,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负责办理委托人委托之贷款的发放及催收等手续;41.2受托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41.3受托人有义务按照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41.4因借款人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收回的委托贷款,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终止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如受托人未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则在委托贷款逾期满1年后,受托人有权将该笔委托贷款注销,受托人不再履行委托贷款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一切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第十章委托贷款风险的承担第42条根据我国有关委托贷款的法律规定,委托人、受托人明确约定,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若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时未能清偿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等债务,受托人对委托人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或担保责任,委托人无权要求受托人返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第43条委托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偿还的,如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追索,受托人无义务为委托人的利益主动提起诉讼。经委托人的要求并经受托人同意由受托人向借款人提起诉讼的,委托人应承担受托人为此产生的一切支出和费用.第十一章违约责任第44条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之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45条下述任一事件,均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支付利息或归还本金;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3、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作出的声明与保证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是具有误导性的;4、借款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表,或者拒绝接受对其使用贷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的;5、发生本合同第40.7条之情形,未能做出令委托人满意的偿还安排的;6、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的;7、借款人破产、被解散、关闭或撤销的;8、借款人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行为。第46条发生上述任何借款人违约事件后,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申请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1、按照本合同第4.3条规定向借款人收取逾期罚息;2、按照本合同第4.4条规定收取挪用罚息;3、限期要求借款人纠正违约行为;4、停止使用或取消借款人尚未提取的贷款额度;5、宣布所有已发放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利息或其他应付款项。第47条下述任一事件,均构成委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1、未按本合同规定在委托人账户中存入足额贷款资金;2、委托贷款资金来源不合法或不合规;3、委托人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第48条发生上述任何委托人违约事件后,受托人或借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1、限期要求委托人纠正违约行为;2、受托人有权拒绝为委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3、如造成受托人或借款人损失的,借款人和受托人要求委托人赔偿损失。第49条如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须按本合同第14条规定办理手续,并按如下第项处理:1、借款人不需要支付违约金;2、借款人需要按照提前偿还本金数额的%支付违约金;3、其他:。第十二章受托人的除外责任第50条受托人不负责审查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以及贷款项目的可行性,且不发表任何意见。第51条受托人不负责审查担保人的资信情况、担保物状况以及担保物的监管等工作,且不发表任何意见。第52条贷款催收工作及保全工作由委托人负责,受托人仅限于协助出具并代为邮寄利息清单和贷款催收通知单,且相关费用由委托人承担。52.1借款人、担保人地址变更后没有通知受托人的,受托人不承担未送达责任。52.2委托人的邮寄凭条作为已送达凭证,无论借款人、担保人是否收到邮件,受托人已寄出的催收单、利息清单的复印件及邮寄凭条均作为履行监管职责的证明依据。第53条无论委托人是否收到贷款本息,受托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十三章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第54条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55条本合同一切争议采取诉讼方式解决,各方有权向受托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章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第56条本合同自各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第57条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第十五章其他第57条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均应发送至被通知方在本合同首页列明的通讯地址或传真。如果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则其应及时地书面通知其他方。第58条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所有通知将被认为是于下列日期正式送达被通知方:(1)如为递交,则以被通知方的任何工作人员或收件代理人收到之日为送达日期;(2)如为在同一城市(包括市区与郊区)采用挂号邮件、快递或邮政特快专递,则以邮件发出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3)如为异地的挂号邮件、快递或邮政特快专递,则以邮件发出之日起的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但是,前述规定的送达日期与被通知方实际收到或正式签收的日期不一致时,则以各日期中最早的日期为送达日期。(4)如以传真发送,在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第59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相关的其他任何合同、协议或承诺,不受后者存在、有效性、终止、被撤销或可执行性的影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内容被依法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时,其他条款和内容的效力不受影响,仍为有效第60条本合同构成三方就该本合同项下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事宜的全部合同,并取代三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做出的一切书面的和口头的有关合同、协议、约定、承诺、保证、陈述与说明,但委托人或/及借款人为同受托人订立本合同而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向受托人提供的申请、承诺、保证、陈述与说明对委托人或/及借款人仍有约束力。第61条委托人、受托人给予借款人任何宽限、优惠或延缓,均不影响、损坏或限制委托人、受托人依据本合同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并不应被视为委托人、受托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和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第十六章附件第62条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63条本合同的附件包括:1.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2.委托贷款通知书;3.公司委托贷款业务利率调整通知书。第十七章附则第64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委托人、借款人及受托人各执份,其法律效力相同.第65条在签署本合同时,受托人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向委托人、借款人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各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各方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第66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合同由委托人、借款人、受托人在签订委托人:(盖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_年_月日借款人:(盖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年月_日受托人:(盖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年月_日委托贷款合同范本2委托人:(下称甲方)受托人:(下称乙方)借款人:(下称丙方)经三方友好协商,就委托贷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提供人民币的资金,并委托乙方一次性贷给丙方。二、贷款期限为月。(从起至止)三、贷款利率:四、甲方将委托的资金拨入乙方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内,乙方将根据甲方的委托将款项拨至丙方指定的账户。五、丙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委托金额的0。6%作为委托贷款手续费,于乙方拨款前由丙方一次性支付。六、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七、借款偿还:本贷款属委托性贷款,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展期。丙方保证按本协议所规定的借款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本贷款可以提前归还但需一周前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八、丙方归还贷款时,应将款项划至乙方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乙方收到资金后将款项划至甲方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内。九、风险责任:本贷款本息收回风险由甲方承担,乙方负责监督贷款使用和按期收回贷款本息。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根据该法进行解释。十一、本协议从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丙方还清本息时即自动失效。本协议正本叁份。甲方:乙方:丙方;(公章)(公章)(公章)代表签字:代表签字:代表签字:委托贷款合同范本3(适用于对公单笔业务)编号:委托人: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职务: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传:联系电话:传真:贷款人: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职务: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传:联系电话:传真:借款人: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职务: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传:联系电话:传真:合同签订地点:20某某年月签约重要提示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授权;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委托银行)责任、以及加黑字体部分的内容;三、贵公司及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约定;四、(委托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相关条款后均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五、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委托银行)咨询。鉴于:委托人交付的委托贷款资金来自于所管理的“专项管理计划",委托人接受"专项管理计划"之委托人的充分授权,代表“专项管理计划”签署本合同,将其合法持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事宜。本合同项下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最终全部由该专项计划承担。本合同项下委托人的收益、风险完全由委托人承担。委托合同,贷款人受委托人委托向借款人发放本委托贷款。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立约各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二、贷款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与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法律与政策风险:因国家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变化,导致委托贷款无法按时收回或无法按时足额收回的风险。信用风险:因借款人未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而导致的风险。市场风险:因宏观政策、经济周期、市场价格等因素的变化,导致委托贷款无法按时收回或无法按时足额收回的风险。操作风险:在委托贷款的发放与管理过程中,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程序和不适当的管理措施,导致委托贷款无法按时收回或无法按时足额收回的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因发生委托人或受托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委托贷款无法按时收回或无法按时足额收回的风险。其他风险:是指除上述风险外,所有导致委托贷款无法按时收回或无法按时足额收回的风险。三、"债权”或称主债权,是指借款人(债务人)向贷款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经委托人同意后,根据本合同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而形成的人民币债权(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立约各方同意和认可,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所拥有的针对借款人的债权和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对贷款人的债务内容对应一致。四、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贷款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时支付的诉讼(仲裁)费等。五、本合同中“工作日"均指贷款人银行的营业日,合同履行过程中,若某个提款、还款日为非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委托贷款合同范本4银行受(甲方)委托,办理委托贷款。为此,与银行(乙方)协商双方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委托乙方向办理委托贷款,用于项目,资金总额万元,期限_年,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利率o二、甲方委托乙方对贷款项目的可行性、偿还能力及经济效益进行调查,对担保单位的资信情况和担保能力进行审查,由乙方写出书面报告,并以乙方名义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三、乙方负责对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督和了解项目经济效益实现情况,按甲方要求填写委托贷款情况检查表,并报送甲方。四、(单位)若因经济效益问题和其他意外经济损失,到期无力偿还贷款,乙方不承担经济责任。五、如借款单位到期不还贷款,乙方负责从借款单位开户银行的存款帐户或从担保单位银行帐户上扣收。发生延付,按延付总额按日加收的罚息。六、乙方同意签订本协议后,在"委托贷款项目审查表”上签注同意代理意见,连同借款合同、借据、调查报告等材料及时寄送甲方;甲方将贷款资金汇到乙方帐户后,乙方当即拨交借款单位。七、劳务费按月贷款余额的%。按季从利息收入中扣收。劳务费收入甲方得%,乙方得%o八、委托贷款资金按借款合同从甲方汇出之日起息,乙方负责按季把贷款利息和甲方应收的劳务费以及到期应收回的本金及时汇往甲方帐户(万元以上用电汇),并开列清单(见清单样式。若电汇请在资金汇出时同时将清单寄往甲方)。九、本协议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业务终了资金结清,协议自动终止。十、本协议正本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公章)乙方:(公章)地址:地址:法人代表:(签章)法人代表:(签章)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地点:委托贷款合同范本5(以下称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以下称乙方)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委托贷款协议:一、甲方愿将自主使用的资金人民币万元(大写)存入乙方,并委托乙方以贷款方式贷给有偿使用。二、甲方存入资金在乙方开立委托贷款基金存款专户,用于甲方指定的贷款项目,乙方负责在存入的资金额度内发放委托贷款。三、委托贷款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均由甲方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核定。四、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委托贷款,必须纳入国有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取得有权批准单位正式批准文件,方可办理。五、委托贷款项目由甲方审核指定,并附可行性分析报告、有关批准文件、企业财务报表等材料交乙方,由乙方或乙方代理人对委托贷款项目进行调查a六、甲方指定的贷款单位在接到甲方或乙方的通知后,直接向乙方或乙方代理人申请办理委托贷款,签订贷款合同,并办理贷款手续。七、借款单位接受乙方或乙方代理人对委托贷款的调查、监督和检查贷款使用情况。八、乙方对贷款项目进行调查过程中,应及时向甲方通报情况。甲方指定的贷对象或项目,若因经济效益问题或其他意外损失,到期不能收回贷款本息,乙方不负经济责任.九、借款单位不按合同偿还贷款本息,乙方呆比照工商银行有关规定对借款单位采取必要的经济制裁手段,直至对贷款的担保人追索扣收应付的本息和罚息。十、乙方对甲方存入的委托存款,在未贷出前按月息%。计算,按季列入甲方委托存款帐户;贷出后,在贷款期限内,乙方按贷款余额(基数)的月%。计算手续费,并从单位帐户收取。乙方将委托存款和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按季划入甲方指定的帐户。十一、委托贷款收回后,甲方可指定新的委托贷款项目,或提取委托贷款基金。十二、本协议的修改、补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以书面形式确认。委托贷款全部收回,委托基金全部提走,本协议即自然终止。十三、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委托单位:(公章)法人代表:开户银行:一帐号:乙方中国工商银行:(公章)一法人代表:开户银行:帐户:年月日委托贷款合同范本6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住所:电话: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住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签订本协议;有关协议内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事项二发放委托贷款。二、办理委托贷款结算业务。三、按甲方书面意见对借款人不合理用款采取适当措施。四、协助甲方做好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催收与回收资金转账工作。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甲方委托贷款业务应缴纳的有关税金。六、其他委托事项。第二条委托贷款发放与回收一、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按“先存后贷,不得透支”的原则将委托贷款资金提前划入存款账户。甲方通知乙方发放贷款的同时应将委托贷款资金转入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委托贷款基金账户不计付利息。二、甲方与借款人商定后,甲方向乙方发出个人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根据个人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规定的内容,甲乙(或乙方指定的经办行)双方与借款人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委托贷款合同。乙方发放贷款。三、委托贷款有关结算业务由乙方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银行业通行做法执行,甲方特殊要求应与乙方协商后执行。四、对不能按期归还的委托贷款,由借款人提前申请展期,经甲方同意后,甲方向乙方发出个人委托贷款展期通知书。根据个人委托贷款展期通知书规定的内容,甲乙(或乙方指定的经办行)双方与借款人签订个人委托贷款展期协议书。五、乙方收回委托贷款本金时应及时通知甲方;收回委托贷款利息时应及时划入甲方规定账户,开户行:建行金桥分理处;户名:;账号:。六、委托贷款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由甲方与借款人协商解决,乙方予以协助。协商不成,甲方可书面委托乙方代理诉讼,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其相应后果。协商期间,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作为委托贷款债权人,对委托贷款的发放、管理、担保与回收全程工作负全部决策责任。委托贷款的担保协议,由甲方与借款人另行签订。二、在遵守国家有关法规的前提下,甲方具有对委托贷款发放对象、金额、用途、期限、利率、用款与还款计划、罚则和其他要素的决定权。三、保证委托贷款资金来源正当,规定借款人借款用途合法,通知乙方执行的指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义务要求借款人将法人合并、分立、承包及股份制改造等变更情况及时报告乙方。四、保证委托贷款资金及时划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委托贷款余额不超过委托贷款基金余额。五、对委托贷款合同中不涉及乙方权利义务的条款的变动与修改,在与借款人协商一致的条件下,以双方签字确认的书面形式明确、具体、及时通知乙方。六、保证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手续费。当出现借款人违约未按时支付手续费的情况时,甲方保证及时向乙方支付借款方应付但未按时支付的手续费。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认真做好甲方的委托业务。二、积极协助甲方回收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三、按国家规定,不承担甲方委托发放贷款的风险,不垫付资金。四、按约定及时向甲方提供委托贷款有关的核算数据和情况。五、按时向甲方收取手续费。当出现借款人违约未按时支付手续费的情况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支付应由借款方支付但借款方未按时支付的手续费。如果甲方违约,则乙方有权从借款方归还的本金和利息中直接扣划不足部分以及按第六条第三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如果借款人归还的本金和利息不足以支付的,乙方有权从甲方的账户中直接扣划手续费及违约金,不足扣划的,甲方应就不足部分另行赔偿。第五条委托代理业务手续费一、手续费率及计算方式:1、手续费率为委托贷款额的3%。2、手续费计算方式: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委托贷款额某3%。二、委托代理业务手续费的结算时间、计交方式等按照甲方、乙方与借款人三方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委托贷款合同约定执行。第六条委托贷款逾期的处理约定一、对于按照甲方要求发放的委托贷款,贷款(含展期)到期后一年内,乙方承诺履行所有本协议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委托贷款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二、贷款(含展期)到期一年以后,如果借款人仍未按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委托贷款合同约定清偿所有贷款本息,导致乙方仍需对该笔贷款以及借款人贷款账户、相应利息账户进行管理的,甲方应就贷款及相关账户的管理工作与乙方另行商定处理事宜。甲方可书面委托乙方继续对甲方贷款及相关账户进行管理,但应另行支付乙方手续费。三、贷款(含展期)到期一年以后,如果甲方未对贷款及相关账户处理工作与乙方达成一致意见或甲方不按期支付乙方手续费的,则乙方将有权停止履行与该笔贷款有关的一切义务,由此产生的丧失诉讼时效及其他相关损失均由甲方承担。四、对于乙方已停止履行相关义务的委托贷款,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恢复该笔贷款管理等工作。经协商一致,甲方需出具书面委托书,但应另行支付手续费。第七条违约责任一、乙方未按本协议完成委托事项,甲方可酌情采取扣减手续费、取消代理资格等措施。二、因甲方原因使乙方无法正常履行协议或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三、未及时给付乙方手续费,甲方应根据逾期付款的金额按人民银行规定的罚息利率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就不足部分另行赔偿。第八条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本协议为甲乙双方确定委托代理关系的唯一有效文件,其他任何涉及甲乙双方委托代理关系的法律性文件,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第九条附则一、本协议自甲方(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甲方为自然人时则为签字)、乙方(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变更与解除须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公章)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年月日乙方:(公章)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委托贷款合同范本7合同编号:年字第号借款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电话:邮政编码:贷款人名称:一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电话::邮政编码:签订合同日期:签订合同地点:借款人(以下称甲方):贷款人(以下称乙方):乙方接受(以下称委托人)的委托,向甲方发放(币种)资金委托贷款。甲、乙双方按年字第号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约定的条款和委托人年月日提出的委托贷款通知单所列各项,并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第一条贷款币种、项目、种类、金额、利率、期限如下币种项目种类金额(大写)(小写)用途利率期限年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第二条开立帐户甲方应在乙方的营业部门开立贷款帐户和存款帐户,用于办理用款、还款、付息等。第三条借款使用甲方使用借款,应按用款计划向乙方提交“用款单”。乙方应在甲方提交“用款单”.乙方应在甲方提交“用款单”个工作日内将贷款按额放出,转入甲方帐户,甲方用款计划如下:日期金额年月日万元年月日万元年月日万元年月日万元第四条还款资金来源甲方用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1.2.3.第五条还款计划。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按期按额归还借款本息、。具体还款计划如下:日期本金利息本利合计年月日万元万元万元年_月日一力元万元万元年月日万元万元万元年月日万元.打元万一元委托贷款合同范本8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受地方住房基金管理部门的委托,利用委托人提供的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符合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1)有合法的身份;(2)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