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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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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规范.docx

    ICS03.080.01a12DBT3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TXXXX2022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规范(网上征求意见稿)SpecificationforlegalityexaminationofadministrativenormativedocumentXXXXXX发布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目次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基本要求15审核范围26 t?l«tJ*W.,+,+,+.+,'.*+,+,*,'+,*.,*.,.*.,'+*,'.*'.,*',.+",.'*,'*,',*'.*37 审核程序48 审核内容59审核意见810档案管理9附录(资料性)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意见参考样式10参考文献12刖百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河北省司法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北省司法厅、河北来仪(沧州)律师事务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蒋力、何涛、徐彬、王杨、赵亮亮、康士永。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总体要求、审核范围、审核机构、审核程序、审核内容、审核意见、档案管理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河北省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赋予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行政规范性文件administrativenormativedocument除地方政府规章外,由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4. 2合法性审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审核机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限、程序、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规定进行审核。4基本要求4.1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5. 2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明确相关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核工作,配齐配强审核工作力量,确保与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6. 3坚持应审尽审,确保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均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实现审核全覆盖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核或经合法性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7. 4坚持认真负责、客观审慎的工作原则,严格审核要求,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同时关注文件内容的适当性问题。8. 5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5审核范围5.1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主要方法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取决于文件内容,即判断文件内容是否同时具备外部适用性、普遍适用性、反复适用性等特征。a)外部适用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为制定机关对外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事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b)普遍适用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对符合适用条件的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C)反复适用性。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实施之日起的一定时间段内,对同一类行政管理事项可以反复适用。5. 2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辅助方法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公文种类,其中决议、命令、公报、通报、报告、请示、议案、函、纪要等9类公文一般不能成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批复等6类公文可以成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但本质上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仍应按照文件内容来判断。9. 3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列举以下文件不纳入合法性审核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a)仅含有专业技术指标类内容,不含有对外行政管理规范类内容的文件,比如行业技术标准、技术操作规程:b)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事项,不含有对外行政管理规范类内容的文件:C)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各类请示报告;d)向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的函件:e)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及工作安排事项、工作要点、目标管理责任书、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考核结果、人事任免及表彰奖惩等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事项:f)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等;g)工作领导小组以及议事协调机构成立、撤销及人员调整事项。6审核机构1. 1审核分级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明确具体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包括以下情形:a)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起草、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由起草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再由政府审核机构进行审核: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自行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c)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明确专门审核机构或专门审核人员开展审核工作;暂不具备审核条件的,可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机构进行审核;d)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审核机构对涉及本部门的规定分别进行审核,牵头部门同时做好各部门审核意见的汇总收集工作。6. 2审核协调机制7. 2.1建立健全制定机关办公机构、起草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单位配合审核机构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协调机制。8. 2.2涉及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主动加强与京津相关政府及其部门合法性审核机构沟通联络,探索建立协作审核机制,促进政策协同。7审核程序7.1 收文登记审核机构收到送审件后,应逐件进行登记,履行收文分办程序。7. 2核验材料审核人员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及时核验送审件的完备性。认为不完备的,应当在3日告知起草单位补充完善。送审材料包括但不限于:a)制定机关负责人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批示或送审函;b)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和起草说明。送审稿应当格式字体规范,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耍措施、起草情况、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意见采纳反馈情况等内容;c)制定依据。包括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条文依据对照表;d)程序性材料。包括征求意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代政府起草或注明经政府同意的文件,起草部门还应当提供合法性审核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等e)针对不同审核内容需要的其他材料等.8. 3依法审核9. 3.1审核人员应认真研读送审材料,从制定权限、程序、内容等方面开展合法性审核工作.10. 3.2根据实际需要,合法性审核可采取卜冽工作方式:a)书面审核;b)与起草部门或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C)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有关专家学者等进行论证;d)组织有关单位集体会商或书面征求意见;e)委托第三方辅助审核。7.4形成并反馈审核意见1. 4.1审核人员综合个人主审、专家协审等方面意见,全面梳理文件送审稿可能存在的法律4风险,审慎提出审核意见。7. 4.2审核意见按办文程序报批后,加盖公章、统一编号后反馈相关单位。8. 4.3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时间-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除外)。9. 4.4送审材料不全的,审核机构应一次性告知制定机关,审核期限自送审材料补齐之日起算。审核过程中的起草部门补充材料、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时间不计算在内。制定机关根据审核机构的意见修改后再次提交合法性审核的,审核期限重新计算。7. 5及时归档7.5. 1审核工作完成后,审核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资料整理齐全,归档管理。7. 5.2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7.1至7.5流程参见附录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合法性审核流程可根据工作实际予以调整。8审核内容8. 1权限审核8. 1.1制定机关有权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除法律、法规另有授权外,非常设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无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9. 1.2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三定方案”规定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符合制定机关法定职权进行审核。8. 2程序审核9. 2.1评估论证制定机关或起草部门依法开展评估论证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a)是否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全面论证:b)是否对需要解决的问题、拟设立的主要制度、主要措施及其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C)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公众权益,可能引发社会稳定、公共安全风险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进行风险评估:d)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组织相美领域专家进行论证。10. 2.2征求意见11. 2.2.1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起草部门以外的国家机关权责事宜的,是否征求有关国家机关意见,包括但不限于:a)涉及财政经费保障的,是否征求财政部门意见:b)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或价格管理事项的,是否征求财政、价格部门意见12. 2.2.2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a)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是否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b)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是否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C)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8. 2.3起草部门内部合法性审核和集体讨论部门起草,拟以政府或政府办公机构名义印发,或注明经政府同意,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审核机构是否先行开展内部合法性审核,部门是否集体审议通过。8.3内容审核9. 3.1是否存在违反行政许可法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a)将禁止事项转变为行政许可:b)规定继续实施或变相实施己取消的行政许可:C)以审批、批准、登记、备案、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等形式变相设立行政许可;d)变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e)以增加前置许可或程序环节,变更行政许可期限等变更行政许可法定程序:f)增设或缩减法定行政许可条件;g)规定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或注销情形;h)规定全部或部分暂停实施或取消行政许可。10. 3.2是否存在违反行政处罚法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a)增加或减少行政处罚种类;b)变更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C)变更法定行政处罚程序;d)设立或取消行政处罚事项;e)变更行政处罚适用条件和对象;f)扩大或缩小行政处罚的范围、幅度:g)改变行政处罚从重、加重或从轻、减轻、免除等规定;h)援引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与行政处罚法相抵触,11. 3.3是否存在违反行政强制法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a)设立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b)变更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C)变更行政强制种类、程序、适用条件:d)扩大或缩小行政强制范围、幅度;e)自行延长或缩短行政强制期限:f)规定采取停水、停电、停热、停气等方式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g)规定收取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12. 3.4是否存在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a)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价格、财政部门批准,自行设立行政再业性收费项目:b)己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或停止执行的收费标准仍然收费;C)调整收费主体、对象、标准、范围、期限等内容;d)取消、停征、减征、免征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13. 3.5是否存在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a)违法干预或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b)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C)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加入或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试等,或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变相收费:d)涉企政策或行政协议给予市场主体的优惠政策突破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的规定;e)擅自增加或扩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设列领域范围,不按规定程序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8. 3.6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增加其义务的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a)设立行政征收、征用第项;b)增加禁止事项、变更禁止行为种类、缩减或变相缩减权利范围:C)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合法权益;d)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e)将法律、法规的倡导性条款规定为义务性要求:D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立证明事项,或规定要求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等内容。9. 3.7是否存在与上级决策部署、国家改革方向不一致的问题。10. 3.8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机关行政权力事项或减少本机关法定职责的情形。11. 3.9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进行公平竞争审查。12. 3.10涉及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政策文件,是否符合政策互认、政策协同原则,是否符合产业链相互协同、深化"放管服”改革、消除行政壁垒等要求。13. 4依法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9审核意见9.1审核意见的种类审核机构应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审核意见:a)文件送审稿制定程序、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规定的,通过合法性审核;b)文件送审稿不属于制定机关权限范围的,建议提交有权机关制定;C)文件制定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建议履行完善相关程序;d)文件送审稿相关内容,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但符合法律原则、国家政策或改革发展方向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明示法律风唆:e)文件送审稿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的,提出不合法或应当予以修改的审核意见。9. 2审核意见的果纳起草部门应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完善。特殊情况下,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在提请制定机关决定时作出说明。14. 3审核意见文本格式合法性审核意见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方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分析阐述,参考样式见附录B。10档案管理10.1 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与整理合法性审核档案,及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与利用,做到一事一档组卷完整。10.2 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积极推进合法性审核档案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合法性审核电子档案数据及时归档。10.3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档案,涉密材料应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附录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意见参考样式见示例.示例:XXXX司法审(20XX)XX号XXXX司法厅/局关于的合法性审核意见省(市、县)政府办公厅(室):月日,省(市、县)政府办公厅(室)批转的XXXX(局、委、办)(XXXX(20XX)XX号)收悉,在相关依据材料齐全后,经合法性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一、审核的相关依据对的审核,主要依据法法条例亦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二、文件制定主体、权限的审核意见(两种类型)1.文件制定主体适格、权限合法。2.文件制定主体不适格或超越法定权限的,建议不予制定.三、文件起草程序的审核意见(三种类型)1 该文件己经履行等程序,制定程序合法。2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文件具体内容)的规定,文件起草应履行程序,但送审材料未能体现,建议补充完善程序。(应履行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并备案等程序的,没有履行规定程序;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没有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等。)3 .已经完成规定的起草程序,但对相关意见未采纳且没有说明理由的,建议与意见提出的主体沟通协商-致。四、文件内容的审核意见(四种类型)主要内容符合(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2 .文件内容部分违法或不当;主要内容基本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但存在以下具体问题:(1)建议删除""理由:.(2)建议将""修改为"w理由:。3 .文件内容违法或明显不当主要内容违法或拟定的主要制度措施不符合上级决策部署或国家改革方向,提出合法性审核不通过的意见,建议起草部门进行全面修改后再报制定机关审议或签发。4 .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文件相关内容,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但符合法律原则、国家政策或改革发展方向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对相关法律风险进行提示。XXX司法厅/局(印章)年月日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合法性审核意见以此为参考,可适当简化。参考文献口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2号)2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3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9号)7河北省规范性管理办法(2016年12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5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2号修正)8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年第12号)9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9)10号)10河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程(冀依法行政办(20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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